危害公共安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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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危险犯问题——本类犯罪的构成特征 •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较多,也比较典型。如
《刑法》第114条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 质罪、决水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 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破坏广播 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些都是危险犯, 其既遂的标准不是看有无现实损害后果,而是看 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已经现实地造 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基本犯的加重构成问题。
3.本类罪的客体问题
• 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也是本类罪的核心问 题。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 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意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 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 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 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Fra Baidu bibliotek对象或 侵犯目标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 为依据,而是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 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即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 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是否危及不特定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是本类罪与其他 普通侵犯人身权利或侵犯财产权利犯罪相区别的关键。
• 另外,《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所 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决水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 在同一条款、共用同样的法定刑幅度,但 不属于选择性罪名,如果同一行为人既有 放火犯罪行为.又实施了爆炸、决水等犯 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 宋某、张某、王某 在网吧附近的一个加油站买了 10公升汽油,准备妥当后在刘某的带领下一同于 2002年6月10日晚11点左右来到网吧门口,见大 门紧锁,里面却有许多人上网。
• 他们把汽油从门洞倒进屋内随后点燃, 网吧顿时 变成一片火海,致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三天刘某、宋某、张某、 王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三)基本分类
•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
罪: •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
罪: • 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的犯罪: •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四)本类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很容易与其他犯罪产生 想像竞合关系。如实施放火、爆炸、投毒、 决水、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没施、破 坏电力设备等等,常常是以故意杀人、盗 窃为特定目的的,此时既构成放火罪等危 害公共安全罪,又触犯其他普通罪名如故 意杀人罪、盗窃罪等,在竞合情形下“择 一重罪处罚”,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本身是 重罪,通常可能选择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 2.本类罪的罪过问题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可能是故意,也可 能是过失。具体而言,有些罪只能是由故 意构成,有些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有些 犯罪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同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 同,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 等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论
• (一)概念界定问题 •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
特定或多数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 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括号以外是现在通行的表 述,其实,在我看来,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因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质在于造成了公共危险,在 国外刑法中就有被称为公共危险罪的。无论是特 定多数人、特定人、不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数人的 安全受到危害或威胁,只要是危及到公众的生命、 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都属于危害公共安 全。“不特定或多数人”的表述仍是“不特定” 之意,其旨意在于强调危害结果的难以确定。
• (2)《刑法》第129条的丢失枪支不报罪,主 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 (3)几类责任事故犯罪,如《刑法》第131条 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主体是航空人员,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主体是铁路 职工,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 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等都是业务上、职务 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
• (4)单位可以构成本类罪中少数犯罪的主体。 资助恐怖活动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违规 制造、销售枪支罪,以及《刑法》第135— 139条(第136条除外)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教育设施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 任事故罪,其中后四类责任事故故的犯罪 实行单罚制,即仅仅处罚直接责任者而不 处罚单位本身。
• [问题]
1.刘某、宋某、张某、王某构成何罪?
2.刘某、宋某、张某、王某是否为共同犯 罪?
法条解说
•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了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决水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犯罪行为。这五种行为方式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 实施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当然构成犯罪的条 件要求有所不同,罪名表述也不同。
• 案例1 蓝极速网吧事件
• 刘某(17岁)、宋某(16岁)、张某(女、15岁)、王某 (13岁)经常结伴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蓝极速 网吧”上网,有一次上完网后由于没带钱便跟老 板商量下次再给,网吧老板不但不同意,反而当 众羞辱他们。事后,刘某、宋某、张某、王某感 到很失体面,心里憋气。刘某、宋某坚决主张要 给网吧老板点颜色看,于是刘某安排宋某、张某、 王某去买汽油,自己去勘察、踩点。
• 如果是故意实施的,只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构 成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二)类罪特点
• 本类罪有以下共性问题,需要注意:
• 1.本类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 本类犯罪的主体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 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上、 职务上的特定人员,具体包括:
• (1)《刑法》128条第2款与第3款的非法出租、出 借枪支罪,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依 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注意两类主体所要求的犯罪 构成要件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