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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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
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0]201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2.06
【实施日期】2000.12.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2013)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文件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常政发【2000】20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六日
常州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市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地震管理部门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合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
本规定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
第四条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
第五条市、所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所辖市地震管理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七条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
第二章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