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法律要点解析(DOC6页)
2023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股权协议代持书模版)正规范本(通用版)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1. 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一方(代持人)暂时持有另一方(被代持人)的股权,直到特定条件满足时再将股权转交给被代持人或第三方。
股权代持一般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来约定相关权利义务。
2. 股权代持的目的•保护被代持人的利益,避免股权被滥用或转让给不合适的人;•确保特定条件得到满足后再行转让股权。
3. 股权代持的主要形式股权代持有几种主要形式:信托:被代持人将股权交由信托机构代持,信托机构按照约定的条件行使权力;委托:被代持人将股权交由委托人代持,委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行使权力;代理:被代持人将股权交由代理人代持,代理人按照约定的条件行使权力。
股权代持协议一般包含要素: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身份信息;股权代持的范围和期限;股权的行使和转交条件;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5.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法律监管不明确,可能导致协议效力受到质疑;•协议约定不清或存在漏洞,可能造成纠纷;•被代持人可能面临损失或利益受损。
6. 股权代持的合法性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股权代持是合法且被广泛采纳的做法。
然而,在其他一些地区,股权代持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
7. 股权代持的税务影响股权代持可能涉及税务问题,如资本利得税、遗产税等。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前,应咨询专业人士了解相关税务规定。
8. 股权代持的保密义务代持人在代持股权期间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关于股权代持的机密信息。
根据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代持人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如投票权、股东会议代表权等。
10. 股权代持的转让限制股权代持协议可能约定了股权的转让限制,如需要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满足特定条件。
11. 股权代持的费用根据代持协议的约定,代持人可能有权获得一定的费用作为代持服务的报酬。
12. 股权代持的结束条件股权代持协议一般约定了股权代持的结束条件,可能包括特定日期的到来、特定事件的发生等。
13. 股权代持的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股权代持协议中的义务时,另一方可能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转需(两份)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转需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股权代持合同本股权代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签订: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股权委托给乙方代持,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持股权,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股权代持的基本情况1.1 甲方为______(公司名称)的股东,持有该公司______%的股权。
1.2 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上述股权委托给乙方代持,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持股权。
第二条股权代持的期限2.1 本合同的股权代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2 股权代持期限届满后,如双方同意继续代持,可另行签订股权代持合同。
第三条股权代持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作为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
3.2 乙方作为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使股权;(2)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处分股权;(3)按照甲方的指示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行使表决权;(4)及时向甲方报告股权代持事项的进展情况;(5)在股权代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股权转委托给他人代持。
3.3 甲方作为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2)在股权代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股权转委托给他人代持;(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股权投资风险。
论股权代持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参考内容
引言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代持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持有方式,逐渐引起了 人们的。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委托他人(即名义股东)代为 持有股权的行为。股权代持的背后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如代持合同的法律效 力、股权权属的变化以及代持期间权利义务的承担等。本次演示将对股权代持的 法律性质和效力进行深入探讨。
在股权代持期间,名义股东是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所有人,因此对外承 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然而,实际出资人作为隐名股东,仍享有实际的股权权益。 这种股权权属的变化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 保不侵害第三人的利益。
1、代持期间权利和义务的承担
1、代持期间权利和义务的承担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在代持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出资 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代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 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股权代持的认定
(一)认定股权代持需要考虑的 因素
(一)认定股权代持需要考虑的因素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这是判断股权代持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由名义股东代为持 有股权,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股权代持。
(一)认定股权代持需要考虑的因素
2、股权的行使和利益分配情况。实际出资人通常会通过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 议,约定由名义股东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如投票权、表决权等,并约定利益的分 配方式。因此,对股权的行使和利益分配情况进行审查,也是认定股权代持的重 要手段。
(一)认定股权代持需要考虑的因素
3、其他股东的知情情况。在认定股权代持时,需要考虑其他股东是否知道代 持的情况。如果其他股东明知代持情况,那么这种代持关系就比较难以认定。
股份代持协议书的法律规定
股份代持协议书的法律规定引言股份代持是指某一或某几个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管理和代持的行为。
股份代持协议书则是双方对于股份代持事宜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股份代持协议书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合同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下面将从这两方面对股份代持协议书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合同法规定约定方式根据合同法规定,股份代持协议书应当符合合同的一般要求,即合同要具备合法、真实、自愿、平等的特点。
协议双方应当以自愿的意愿订立股份代持协议书,并且在协议书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除非合同法有特殊规定,股份代持协议书可以是口头形式的,但为了便于举证和法律效力的认定,最好以书面形式进行。
约定内容1.双方的身份和联系方式;2.股份的具体数额和代持期限;3.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5.协议的解除和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股份代持协议书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为生效。
在法律上,协议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无效。
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拥有投票权、分红权、转让权和知情权等一系列权利。
在股份代持协议书中,委托人在委托期间仍然享有股东的相关权利,代持人则负有保护委托人权益的义务。
代持的范围和期限股份代持的范围和期限应当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委托人可以选择将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进行代持,期限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股份的处置和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
然而,在股份代持协议书中,委托人通常会约定代持人是否有权代表其进行股份的处置和转让。
所以在签订协议书时,委托人应当明确约定代持人的权力范围。
解除协议和违约责任股份代持协议书的解除一般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如果协议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等。
结论股份代持协议书作为一种合同,其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合同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
股份代持的法理与实务操作.doc
一、股权代持的常有纠葛与法律剖析1、股权代持协议的合同效劳纠葛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依照我国法律,这种状况假如没有违犯法律行政法例的效劳性强迫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且没有歹意串联伤害别人利益的,那么这种拜托持股是有效的。
假如代持股人伤害了实质出资人的权益,应该肩负赔偿责任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家产限制外国投资者(包含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许严禁外国投资者投资。
假如外国投资者躲避中国法律规定,经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有关行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说,此时实质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股权代持行为开始前实质出资者应请专业人士审察股权代持行为自己能否存在无效的情况。
2、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成权、增资优先权、节余财富分派权等权益的。
为防备代持股人在实质出资人不知情状况下私自履行股东权益,代持股协议假如条件允许应该见告公司的其余股东或许由其余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同。
这样其余股东也能够遏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
并且,假如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余股东,实质出资人也能够其余股东知情而歹意受让为由宣布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3、代持股人私自出让或质押股权的。
如名义股东未经实质投资者赞同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质投资者只好依照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可以主张名义股东和蔼意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能够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质投资者,实质投资者为质权人,名义股东为质押人。
依据有关规定,未经质权人赞同,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更改登记。
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需要注意,股权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录于股东名册之日起奏效,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建立。
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质押还需要经过商务审批部门的审批;假如股权质押给外国投资者,需要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不然质押合同无效。
2024年公司股份代持法律文件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公司股份代持法律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股份代持方)1.2 乙方(股份接受方)1.3 股份代持的股份类型1.4 股份代持的比例第二条:股份代持的目的和期限2.1 股份代持的目的2.2 股份代持的期限第三条:股份代持的权益和义务3.1 甲方代持股份所获得的权益3.2 甲方代持股份应承担的义务第四条:股份代持的变更和终止4.1 股份代持变更的条件4.2 股份代持终止的条件第五条:股份代持的监督和管理5.1 甲方对代持股份的监督和管理5.2 乙方对代持股份的使用和管理的限制第六条:股份代持的财务处理6.1 股份代持的收益分配6.2 股份代持的亏损承担第七条:保密条款7.1 双方对股份代持相关信息保密的义务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双方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第九条:法律适用及管辖9.1 合同适用的法律9.2 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变更条件10.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甲方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11.2 乙方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2.1 合同解除的条件12.2 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和份数14.1 合同的签署地点和日期14.2 合同的份数及保存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股份代持方):指_______(公司名称),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_______(公司类型),拥有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
1.2 乙方(股份接受方):指_______(个人姓名或公司名称),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_______(公司类型),拥有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
1.3 股份代持的股份类型:指甲方持有的乙方股份,具体包括普通股、优先股或其他具有表决权或经济权益的股份。
2023股权代持的17个法律要点(附股权通用协议代持书模版)
股权代持的17个法律要点(附股权协议代持书模版)1. 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委托给第三方代为持有和管理,代持方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行使股权,保护股东的利益。
股权代持常用于各类收购交易、投融资等场景。
2. 股权代持的法律依据股权代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股权代持的合同要素股权代持协议作为股权代持的合同文件,应包含要素:委托人、代持方、股权情况、代持期限、代持费用、违约责任等。
4.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作为股权的所有者,有权要求代持方行使股权、接收股权收益等。
委托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股权信息,并支付代持费用。
5. 代持方的权利和义务代持方作为股权的临时持有人,有权行使股权、代表委托人参与股东会等。
代持方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行事,并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6. 股权代持的期限股权代持协议应明确代持的期限,一般可以是固定期限或在特定条件下终止。
代持期限的明确能够为双方提供合理的安排和预期。
7. 股权代持的报酬代持方会收取一定的代持费用,作为代持股权的回报。
代持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
8. 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股权代持涉及的风险主要包括违约风险、股权流转风险等。
双方在协议中应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风险分担等条款,以规避风险。
9. 股权代持的保密义务股权代持涉及到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代持方应承担保密义务,保护委托人的商业利益和信息安全。
委托人和代持方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让股权代持协议,或协商解除股权代持协议。
转让和解除的具体流程和方式应在协议中约定。
11. 股权代持的争议解决股权代持协议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如通过友好协商或提交仲裁等。
明确争议解决方式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益和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12. 股权代持的审计权委托人有权要求代持方提供相关的财务、经营等信息,并可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可作为双方协商以及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
关于股份代持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沪高法民二[2003]15号)二、处理股权确认纠纷的相关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付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股权协议代持书模版)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股权协议代持书模版)01股份代持纠纷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代持协议效力纠纷;(2)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3)隐名股东债务纠纷;(4)投资资金性质纠纷;(5)代持股权被转让善意第三人保护纠纷等等。
其中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占比过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02股权代持的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如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禁止投资或入股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国家部委管理性规定、《公司法》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等;二是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
03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0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05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企业股份代持法律文件
2024企业股份代持法律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股份代持方)1.2 乙方(股份接受方)1.3 股份代持的定义第二条:股份代持数量与比例2.1 股份代持数量2.2 股份代持比例第三条:股份代持的期限3.1 代持期限的起止时间3.2 代持期限的延长条件第四条:股份代持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权利4.2 甲方义务4.3 乙方权利4.4 乙方义务第五条:股份代持的收益分配5.1 利润分配方式5.2 股息分配方式第六条:股份代持的风险承担6.1 甲方风险承担6.2 乙方风险承担第七条:股份代持的终止与解除7.1 合同终止的条件7.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地点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 合同生效的条件9.2 合同变更的条件9.3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1.1 法律适用11.2 管辖法院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合同的书面形式12.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 甲方违约责任13.2 乙方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4.1 合同终止的条件14.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股份代持方):指xxx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
1.2 乙方(股份接受方):指xxx个人,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自然人。
1.3 股份代持的定义: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以其名义持有并管理乙方在xxx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
第二条:股份代持数量与比例2.1 股份代持数量:甲方同意代持乙方在xxx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为xxx股。
2.2 股份代持比例:甲方代持的股份占xxx公司总股本的xx%。
第三条:股份代持的期限3.1 代持期限的起止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代持期限为xx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转需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转需一、股权代持的定义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又称隐名投资。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依据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取决于签订协议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若股权代持协议符合以下条件,则具有法律效力: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1. 代持人恶意处分股权的风险;2. 股权被继承或赠与的风险;3. 代持人债务风险;4. 股权被查封的风险;5. 股权被转让的风险;6. 股权被稀释的风险;7. 代持人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8. 代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9. 代持人违反公司章程的风险;10. 代持人利用股权进行违法活动的风险。
四、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1.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 股权代持的原因;3. 股权的数量、性质和比例;4. 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5. 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6. 代持期限;7. 代持费用的支付;8. 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方式;10.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五、股权代持协议的签署与公证1. 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应由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各自签字的协议原件。
2. 公证:为了确保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建议办理公证手续。
六、股权代持的解除与终止1. 代持期限届满;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3. 实际出资人行使解除权;4. 代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股权代持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应根据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八、股权代持的注意事项1. 了解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2. 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3. 办理公证手续;4. 关注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5. 明确股权代持的解除与终止条件;6. 如实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股权代持关系;7. 注意保密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
通用范文(正式版)股权代持的17个法律要点(附股权协议代持书模版)
股权代持的17个法律要点1. 股权代持是什么?股权代持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代持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所有权归股东所有,但控制权和经营权由代持人行使。
2. 股权代持的目的股权代持的目的可以是为了实现股东间的利益平衡,或者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投资计划。
通过股权代持,股东可以将管理权交给专业的代持人,从而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3. 股权代持的法律要求在进行股权代持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要求。
是股权代持过程中的17个法律要点:1.股权代持协议:股东和代持人之间需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权益保护:股权代持协议应包含保护股东权益的条款,确保代持人不会滥用股东的权益。
3.代持期限:股权代持协议应明确代持的期限,以及是否可以续签。
4.代持报酬:协议应明确代持人的报酬方式和金额。
5.代持人的责任:代持人应负有合理的勤勉和谨慎义务,保护股东的利益。
6.代持人的权利:协议应明确代持人可以行使的权利,例如投票权和出售权。
7.代持人的义务:协议应明确代持人需要履行的责任,例如提供投资建议和定期报告。
8.信息披露:代持人应向股东及时提供重要的信息和报告。
9.股东知情权:股权代持协议应明确股东对代持人的行为和代持股权的使用有知情权。
10.代持人的保密义务:代持人应对获得的关于股东和股权的信息保密。
11.代持人的行为限制:协议应明确代持人的行为限制,例如不得与竞争企业合作。
12.协议解除的条件:协议应明确解除协议的条件,例如股东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13.争议解决机制:协议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例如仲裁或法院诉讼。
14.协议的可转让性:协议应明确是否可转让股权代持协议,以及转让的条件。
15.协议的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协议应明确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
16.协议的生效日期:协议应明确生效日期或条件。
17.协议的修订和修改:协议应明确协议的修订和修改方式。
附股权协议代持书模版股权代持协议协议双方:股东:[股东姓名/公司名称]代持人:[代持人姓名/公司名称]为了管理和代持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代持股权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委托给代持人进行管理和代持,股东仍然保留股权的所有权。
最高法:关于“股权代持”的裁判规则(含四大实务要点)
最高法:关于“股权代持”的裁判规则(含四大实务要点)编著按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基于法律规避、企业改制、股权信托设计等原因,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实践中,由于股权代持会导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理,因此存在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行使、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二者个人财产的认定等问题。
截至2019年1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键入“股权代持(民事案件)”共检索出4043篇裁判文书,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45篇。
本文致力于对上述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予以梳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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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基础在公司实务中,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义出资,使另一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投资人自己则在幕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人即实际出资人,另一人则为名义股东。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往往通过签订合同来规定双方的关系以及权益分配,只要该合同没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就应当认定有效。
名义股东虽然仅在名义上行使股东权利,但不能私自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而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然名义股东在赔偿之后,仍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雷振虎主编:《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7~168页。
)股权代持的基本特征:第一,在公司登记事项中,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公示的股东不符或不完全相符。
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的要求,商事登记事项因公示而取得公信力。
如果公司登记中实际出资人与登记的股东不符,只有在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公示的股东才能取得公司法上的股东地位。
第二,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契约、信托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关联关系。
也就是说,显名股东和隐名出资人不一致是基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并通过公司设立者的申请登记行为使之得以实现。
股权代持协议(全面解读版)
股权代持协议(全面解读版)一、前言股权代持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由他人代为持有股权,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协议。
本文将对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解读,以帮助各方更好地了解和把握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规定。
二、股权代持协议的定义与性质1. 定义:股权代持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代持人)约定,由代持人代为持有股权,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协议。
定义:股权代持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代持人)约定,由代持人代为持有股权,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协议。
2. 性质:股权代持协议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独立性。
它不改变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信息,但实际出资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股权权益。
性质:股权代持协议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独立性。
它不改变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信息,但实际出资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股权权益。
三、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1. 代持股权的数额与比例:明确代持股权的数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代持股权的数额与比例:明确代持股权的数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 股权收益分配:约定代持人应将公司利润、分红等权益按约定比例支付给实际出资人。
股权收益分配:约定代持人应将公司利润、分红等权益按约定比例支付给实际出资人。
3. 参与决策与选择管理者:实际出资人享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参与决策与选择管理者:实际出资人享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4. 股权转让与回购:约定股权的转让、回购条件、价格及方式。
股权转让与回购:约定股权的转让、回购条件、价格及方式。
5. 协议的解除与终止:约定协议解除的条件、程序及终止后的处理事项。
协议的解除与终止:约定协议解除的条件、程序及终止后的处理事项。
6. 违约责任:约定各方在违反协议时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约定各方在违反协议时的违约责任。
7.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引言在当今社会,公司股权转让是相当常见的事情。
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股东无法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需要通过代持人代为持有。
这种情况下,代持股权继承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针对代持股权继承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深入分析相关的法律规定、判例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一、代持股权的概念和形式代持股权是指一个人出于特定目的,利用另一个人的名义持有公司股权。
代持股权的形式有多种,比如质押、信托、合伙和其他形式。
在代持股权的情况下,实际上持有股权的人和名义上持有股权的人并非同一人。
代持股权的产生可能是因为法律上的要求,也可能是出于行为上的便利。
1. 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代持股权继承的情况。
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需要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来解决。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持股权的继承应当遵循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并按照法定的继承份额进行分割。
代持股权继承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由于代持股权的特殊性,继承人往往需要面对不同的持有人和名义上的持有人之间的复杂关系。
代持股权的继承可能会受到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协议的限制,需要仔细分析查看以确定继承的具体情况。
三、代持股权继承的解决途径1. 解决途径对于代持股权继承的问题,我们可以透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
通过法院认定继承人的权益。
通过与名义上的持有人达成协议来解决。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
2. 解决策略在解决代持股权继承的问题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采取相应的策略。
需要对代持股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了解各方的权益和意愿。
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诉讼或协商等方式来解决。
需要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制定最佳的解决策略。
四、代持股权继承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为公司A的实际控制人,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直接持有公司A的股权,委托乙代为持有。
甲去世后,其继承人想要继承公司A的股权,但乙拒绝归还。
股东权益代持法律文件(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股东权益代持法律文件(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东权益代持法律文件概述1.1 定义与解释1.2 股东权益代持的法律依据1.3 股东权益代持的目的和意义2. 股东权益代持的基本原则2.1 合法性原则2.2 自愿原则2.3 诚实信用原则3. 股东权益代持的主体3.1 代持人3.2 股东3.3 公司或其他组织4. 股东权益代持的具体内容4.1 代持股份的数量和种类4.2 代持股份的投票权及其他权益4.3 代持股份的收益分配及承担风险5. 股东权益代持的期限与终止5.1 代持期限的约定5.2 代持期限的延长与终止条件5.3 代持终止后的处理方式6. 股东权益代持的费用与支出6.1 代持人的费用与支出6.2 股东的费用与支出6.3 公司或其他组织的费用与支出7. 股东权益代持的变更与调整7.1 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调整的数量和比例7.3 变更与调整的有效性8. 股东权益代持的争议解决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的诉讼管辖8.3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9. 股东权益代持的违约责任9.1 代持人的违约行为及责任9.2 股东的违约行为及责任9.3 公司或其他组织的违约行为及责任10. 股东权益代持的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10.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与期限10.3 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11. 股东权益代持的强制执行11.1 强制执行的条件与程序11.2 强制执行的法院或机构11.3 强制执行的费用承担12. 股东权益代持的解除与放弃12.1 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2.2 放弃的权利与义务12.3 解除与放弃后的处理方式13. 股东权益代持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3.1 适用法律的确定13.2 法律适用解释的争议解决13.3 法律适用解释的效力14. 其他条款与附加协议14.1 附加条款的效力与内容14.2 附加协议的签订与生效14.3 附加协议的变更与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东权益代持法律文件概述1.1 定义与解释本协议旨在明确代持人、股东及公司或其他组织之间关于股东权益代持的条款和条件。
股权代持法律效力分析-精校.doc
股权代持法律效力分析股权代持,或称委托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达成以下约定:名义出资人作为名义股东,在股东名册等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上出现,而实际上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权益。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商业交易的保密要求以及灵活安排的需求不断上升。
在此背景下,凭借其本身所特有的隐秘性和灵活性,股权代持已被广泛应用在商业交易行为中,例如,为规避公司股东人数上限而进行的职工持股会代持安排,为开展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虚拟期权计划而由大股东代持员工股权的安排,在投交易中因商业考虑而进行的股权代持安排,等等。
与此同时,由股权代持安排引起的纠纷和争议也越来越频繁。
下面通过一起投融资交易中股权代持安排引发的诉讼案件,对股权代持的效力问题加以分析梳理,并进一步探讨有效降低或防范这一领域重大法律风险的途径和手段。
一、案情还原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为自然人,第三人为一家中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作为第三人的早期投资人,持有第三人的部分股权。
原告获悉第三人正准备开展新一轮融资,便与被告协商,希望能从被告处以较低价格受让其持有的第三人部分股权。
在此过程中,原告成为这部分受让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但名义上它仍由被告持有。
被告与原告协商后签署的《代持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第三人的部分股权以低于同期融资价格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在第三人的股权在公开市场流通前,由被告代原告持有该部分股权。
之后,由于经营不善,第三人股权的估值大幅度降低。
此时原告实际持有的第三人股权的市场价值已低于之前从被告处受让股权时的价值,由此导致原告投资失利,该笔投资处于亏损状态。
于是,原告希望不再履行《代持协议》,并要求被告将之前从原告处收取的股权转让款全部返还。
这一要求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代持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将其从原告处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全额返还。
这份《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是有效、可撤销合同,还是效力待定合同?抑或根本就是无效合同?这是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也是这一类股权代持协议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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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法律要点解析股份代持的行为是很普遍的,以前,曾经有过员工持股会和工会来为本单位职工代持股份,当然,这两种代持模式因被取缔而成为历史。
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赖并愿意为自己担任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份。
或者,为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50人以下,股份200人以下),将多名实际股东集中到一起统一由某个实体代为持有,职工持股会以及工会代持股份就是基于此种目的。
信托代持也是一种股份代持,一般用于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因为有信托法的规制,因而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关系均比较明确。
实际上,大量存在的是个人对个人的股份代持,这里的个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此种股份代持在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其法律地位比较模糊,发生的争议以及纠纷也比较多。
因而,如果进行股份代持,除了选择值得信赖的名义股东(当然,委托人也应该是值得信赖的)以外,还需要了解法律对于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的界定,清楚双方的风险所在,从而制定比较合适的操作方案以及合同条款。
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有关股份代持的规定是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具体容附在本文之后以供参考。
对该司法解释上述规定加以总结,可知要点如下:第一、只要不违反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来确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权利。
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关系重大,合同条款应该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既然落入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围,合同就会无效,那么,就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合同法第52条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条规定的前四项实际是第五项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中,第(一)、(二)和(四)项相对比较好理解,当然比较难以界定的是何谓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但是从文义的角度而言还是容易理解的。
第(三)项理解起来就比较费劲一点。
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就是实质上是的,但为了迷惑他人所以在其行为的表面罩上一层合法的外衣使人误认为其行为合法。
比如说:一个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将财产转移给他人,为了看起来合法,就虚构了债务或者还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拿到法院的判决书,这样,在表面上看就具有了合法的形式,但实际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然,其实,这样解释起来还是有点别扭,一个行为不可能外表和在一个合法而另一个,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不能看表面的,否则,世界上就没有行为了。
是否是要看实质的行为本身。
但是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也就这样去理解吧。
还有第(五)项的规定也需要认真理解: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那么,什么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法律,一个是强制性规定。
法律的含义比较明确,是指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条例。
而强制性规定的含义,最高法院颁布的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给出的界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那么,什么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呢?强制性规分两种类型,一种是效力性规;一种是管理性规,也叫取缔性规。
所谓效力性规,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
所谓管理性规或取缔性规,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
以上的解释应该说是看起来比较清楚,但是,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其实也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实际上在合同无效的判定上是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的。
第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成为表里如一的股东,还应该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逻辑脉络: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只能通过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经过名义股东来实现,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因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转正成为名实相符的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是前提条件。
这和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向本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的规定是一致的,看来,要是实际出资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想转正还转不了。
第三、如果名义股东对其所代持的股份进行处置(转让、质押等等),那么,如果第三方属于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相对方的情形,那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以该处置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类的缘由)主该等行为无效,而只能通过双方合同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并且第三方属于善意(不知道名义股东并非实际出资人)、以合理价格转让并实际办理登记,那么,实际出资人将无权要求第三方将股份返还或者取消质押等处分行为,但可以向名义股东请求损失赔偿。
第四、如果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名义股东将负有向公司债权人偿还欠缴出资的风险。
基于以上法律要点,归纳股份代持双方的法律风险如下: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这其实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风险,因为,名义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只要签署相关文件就可以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6.名义股东如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的处置将成为一项难题。
7.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这里的出资不到位可能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继续出资,一种是实际出资人发生客观变化而丧失继续出资的能力。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4.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这样看来,无论是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还是蛮多的。
如何避免,很难一概而论,但是有一些原则还是需要遵守的:(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如果拿不准,建议咨询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2)选择可以信赖的人士作为合作对象,需要考虑对方的信誉、做事方式,比如名义股东的选择其实不太需要其具有良好的资金实力,但是信誉品质为首要考虑,其次就是会不会发生负债的情形,等等,慎重的选择应该是一切交易规避法律风险的基本前提,而不是合同条款的设置或者纠纷或麻烦发生之后的救济;(3)股份代持协议的条款,务必仔细考量、量身定制,至少上面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在合同中都应该有所反映且规定较为合理的防控条款。
主要的条款至少应该包括:交易的性质(股份代持关系、谁是实际出资人、谁实际享有股份之权利等等);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比如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名义股东的忠实义务等等;谁来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比如:参加股东会议、领取分红,以及另一方的监督以及知情权,等等;关于出现特殊情形的处理,比如: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等;要详细规定如果出现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或者不当行使权利或实际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等重要责任时,双方应向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具体落实到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数额层面;其他条款。
(4)如果股份代持比较重要,可以考虑设置其他担保措施来保证各方履行各自的义务。
附: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第二十五条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