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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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股权代持在企业经营中往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股权代持是指一方将其持有的股权委托给另一方代为持有和行使权利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股权代持往往涉及家族企业传承、合作伙伴关系、融资、股权激励和治理等方面,而在这一过程中,股权的继承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股权代持继承问题不仅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法律层面一个较为复杂的议题。

本文将从股权代持继承问题的法律视角出发,对该问题进行探析。

一、股权代持的法律属性在探讨股权代持继承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属性。

股权代持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代持人对股权的权利义务,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 代持人对股权的权利义务代持人是指被委托人,其主要义务是代为持有和行使股权。

代持人具有一定的权利,可以享有相应的收益,但其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代持人在行使股权时,应当遵守委托人的意愿,不能违背委托人的利益。

2.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是指将股权委托给他人的人,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代持的法律关系。

委托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对受托人的监督和追责权等。

受托人则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忠实履行委托、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等。

在股权代持继承问题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法律挑战:1. 代持人的继承问题代持人通常是公司的高管、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员,其继承问题涉及到家族企业的传承、公司治理和管理等方面。

在代持人的继承问题中,不仅存在着遗产继承和股权转让等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公司的稳定和治理问题。

股权代持继承问题的法律挑战主要体现在代持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家族企业的传承、公司治理和管理等方面。

如何在法律层面解决这些问题,是当前亟需探讨和研究的议题。

三、解决股权代持继承问题的法律途径1. 完善公司章程和契约条款公司章程和契约条款是维护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可以对代持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细规定。

股权协议—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8篇

股权协议—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8篇

股权协议—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8篇篇1股权协议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投资活动的增加,股权代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然而,在股权代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股权代持概述股权代持是指投资者通过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其股份,以规避投资风险或实现其他投资目的。

在股权代持中,投资者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代持费用,并承担因代持产生的其他成本。

1. 主体资格风险在股权代持中,如果代持人未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如未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则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

2. 股份转让风险由于股权代持涉及股份的转让,如果代持人未经投资者同意擅自转让股份,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3. 股东权益风险在股权代持中,如果代持人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如未参加股东大会、未行使股东权利等,则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4. 税务风险由于股权代持涉及税务问题,如代持人未依法缴纳税款或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税务风险。

四、风险防范措施1. 严格审查代持人的主体资格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前,投资者应对代持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等条件。

2. 明确约定股份转让条款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股份的转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投资者的同意。

3. 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投资者应与代持人明确约定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代持人能够充分履行其职责,维护投资者的股东权益。

4. 关注税务风险投资者应关注代持人的税务风险,确保其能够依法缴纳税款,并避免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总结与建议综上所述,股权代持虽然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但其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投资者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严格审查代持人的主体资格、明确约定股份转让条款、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和关注税务风险等。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代持股权继承是指一个人或者一组人委托另一组人或者一个人,代为持有某公司的股权,进行管理和决策。

在这个过程中,代持人并不是该公司的实际股东,但却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和权益。

由于代持股权的流动性和市场性较大,因此在继承方面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代持股权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一、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基础代持股权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明确规定,代持股权是被法律公认和保护的一种权益,其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和《协议书》中对于代持股权的相关条款也会对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产生影响。

在代持股权的继承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协议的规定,以此来确立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基础。

在实际操作中,代持股权继承中可能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因为代持股权的管理和决策权益可能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因此代持人的继承可能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从而引发公司内部的纷争。

由于代持股权的价值较高,其继承问题也可能导致家族内部的矛盾和法律纠纷。

在此背景下,需要对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此来解决相关的法律纠纷。

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继承过程中,因为继承人的不合法行为,导致继承权益受损或者丧失。

代持股权的继承人可能会采取控制公司经营的非法手段,从而导致公司经营的受损,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

又如,如果代持股权的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在此背景下,需要对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防范,以此来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在代持股权继承过程中,为了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需要依法维护相关权益的利益。

代持股权的继承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协议的规定,以此来确立其继承权益的正当性。

相关权益人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对于代持股权继承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制止,以此来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一、代持股权的特点代持股权是指一个人或一家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持有另一方的股权。

通常情况下,代持者与实际所有者签订了一份代持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收益。

代持股权在公司治理和投资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影响着企业的控制权和经营决策,也直接影响着股东权益和投资者的利益。

由于代持股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其继承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

目前,我国对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相关法律法规也并不清晰。

这使得代持股权继承问题变得复杂而棘手。

在实践中,代持股权继承通常需要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事实推定来进行处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股权多数情况下不属于不动产且不足以构成遗产继承的情形,因此继承股权的法律适用也并不明确。

三、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代持股权继承涉及法律的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 继承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人的顺序主要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顺位继承人两种。

对于代持股权的继承而言,继承人的身份和顺序并不明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合同约定进行界定。

3. 继承份额:对于代持股权的继承而言,继承人对于股权的份额和权益的享有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继承往往涉及到公司治理、投资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需要结合相关合同和法律进行处理。

4. 继承税收:代持股权的继承也会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税法》,继承人需要对继承财产支付一定的继承税。

对于代持股权的继承而言,其继承税的征收标准和适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四、思考与建议针对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代持股权的继承方式、顺序和份额等问题。

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继承税的征收标准和适用,为代持股权的继承提供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

2. 规范合同约定:在实际操作中,代持股权继承需要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代持协议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代持协议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代持现象日益普遍。

股权代持,即一人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变通方式。

然而,由于股权代持涉及多方利益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往往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代持协议法律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实际出资100万元,乙、丙各出资50万元。

由于甲与乙、丙关系紧张,甲要求乙、丙将股权转让给自己,但乙、丙担心股权转让后失去公司控制权,于是同意由甲委托乙代持公司50%的股权。

三方签订了一份代持协议,约定乙作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为甲。

协议中还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一段时间后,甲与乙、丙关系进一步恶化,甲要求乙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自己,但乙以代持协议为由拒绝。

甲遂将乙、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自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代持协议的效力;2. 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3. 实际股东能否直接向名义股东主张股权转让。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代持协议是甲、乙、丙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关于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认为,名义股东乙应当履行代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等。

实际股东甲有权要求乙履行代持义务,但无权直接向乙主张股权转让。

法院判决如下:1. 乙作为名义股东,应当履行代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等;2. 甲有权要求乙履行代持义务,但无权直接向乙主张股权转让;3. 甲、乙、丙三方可协商解决股权转让问题,若协商不成,可另行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代持协议的法律争议,以下是针对争议焦点的分析:1. 代持协议的效力代持协议是甲、乙、丙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企业间“代持股”的法律与财税问题浅析

企业间“代持股”的法律与财税问题浅析

企业间“代持股”的法律与财税问题浅析一、代持股的概念代持股是指代表股东行使持有股份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受托关系,即股东将持股权利委托给他人代为行使,代持人不享有股东的产权,也不对公司负有直接的义务与责任。

二、代持股的法律问题1.代持股的法律性质代持股的本质是一种受托关系,代持人作为受托人,行使股东的权利,不享有股东的权利,也不对公司负有直接的义务与责任。

因此,代持股不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应视为实际股东,也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

2.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代持人作为股权代持人,必须遵守股东委托的范围和要求,行使与股东持有的权利和关键性决策议案有关的权利,如投票、分红等,不能随意挪用或违反股东利益。

3.代持股的变更和终止代持股的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受托人代表股东的权利终止时,应当及时向被代持公司申报股权变更。

三、代持股的财税问题代持股的财税问题主要涉及代持人的代持费用、代持红利税负、代持票据税务问题。

1.代持人的代持费用代持人行使股权需要支付代持费用,代持费用应由代持人自行承担。

代持人获得代持费用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代持红利税负代持人代持股票,股息分红的权重属于被代持人,收益应归于其个人名下。

因此,代持人不应缴纳所得税。

而被代持人应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3.代持票据税务问题代持人代持股票,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包括债券和股票等,在代持人口袋中已经成为有价票据,因此,代持人需缴纳有价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股票交易印花税等。

四、结论代持股是一种常见的股权控制手段,在国内外企业中使用广泛,既可提高企业投票决策的效率,又可有效防范市场竞争等风险,其法律与财税问题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五、代持股的应用周期代持股的周期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短期代持股:通常是为了应对临时性的投票事件,如股东大会等。

代持人获得代持费用,代持周期较短,一般在数天或了几周内完成。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在资本市场的复杂舞台上,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这一话题备受关注。

那么,上市公司股权究竟能否代持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简单来说,就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从法律角度来看,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信息披露有着严格的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权应当清晰、明确,以便投资者能够准确了解公司的股东构成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如果存在股权代持,可能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信息披露不准确,从而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而且,在一些情况下,股权代持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代持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样的代持协议很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分析,上市公司股权代持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

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在明确的股权关系基础上。

如果存在大量的股权代持,可能会导致公司决策过程的混乱,实际出资人可能会通过代持人干涉公司的正常运营,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此外,对于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来说,股权代持也可能损害他们的利益。

如果代持关系不透明,其他股东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实际控制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交易决策。

再从监管层面看,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股权代持可能会给监管带来困难,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上市公司的真实股权状况,从而影响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然而,也有人认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可能有其合理性。

比如,在企业重组、并购等过程中,为了简化交易流程或者满足特定的商业安排,可能会暂时采用股权代持的方式。

但这种情况往往需要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并且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处理。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并非绝对禁止,但需要在严格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下进行,并且要充分考虑其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和问题。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股权代持指的是股权拥有者将自己的股份委托给他人代为处理。

在股权代持模式下,委托人是股权的真实所有者,代理人则是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

股权代持可以在各种情况下出现,例如,在家庭、公司和合伙企业中,股息纠纷解决方案,投资人与新公司合作等等。

然而,随着股份代持问题的增加,股权继承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一方面,股权代持本身没有问题,不论是股东基于方便性或者其他目的,将自己的股权代持给第三方,都是允许的。

另一方面,股权代持存在许多风险和法律问题,其中最显著的就是股东离世或继承遗产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会承担股东的权利和责任,所以,如果没有建立合理的管理框架和制度,那么后继者将难以处理股权代持的问题。

在股权继承方面,如果没有合适的规定,会导致多种纠纷,例如,股权代持者的财产继承权、股东投票权、股息分配权以及公司治理等等。

因此,建立适当的规律对于股权代持是至关重要的,这些规律可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1. 合同的签署:任何股权代持关系都应该建立在明确的合同基础上。

这个合同应该说明代持人的义务和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合同还应该注明持股者去世后股权的转移,以及代持人应该如何行事。

2. 继承权问题的处理:合同中应该包含继承权的处理方式,包括死亡证明、遗嘱执行证明、财产继承手续和股权转移等。

3. 投票权和股息分配权:合同中应该定义代持人对于投票权和股息分配权的处理方式。

这些权利的管理以及代持人的责任应该在合同中得以明确表述。

4. 公司治理:合同需要明确受到代持控制的公司的治理结构。

这包括公司章程、董事和股东会的管理规定等。

总而言之,股权代持可以提供一种方便和有效的方式来管理股权,但是如果不进行适当的监管和管理制度,将会导致严重的继承法律问题和纠纷。

因此,建立明确的股权代持合同和制度,注重对于继承、投票和分红等方面的管理都是非常重要的。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权交由他人代为持有,一般以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股权继承是指因股东去世或其他原因,其股权需要被继承者继承。

代持股权继承涉及法律问题的探析如下。

代持股权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但必须经过公司同意。

如果转让时未经过公司同意,或者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代持股权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代持股权之前,股东应当与公司进行协商,并经过正式的程序和程序。

代持股权可以继承吗?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包括股权,都可以被继承。

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继承财产的一部分进行继承。

如果代持股权的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该股权不可继承,或者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继承人对代持股权的继承权益。

代持股权继承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代持股权的合法性、代持股权是否可以继承、代持股权继承的条件以及代持股权继承后的效力等方面。

股东在代持股权时应当与公司进行协商,并经过正式的程序和程序。

继承人在继承代持股权时应当依据协议或者遗嘱的规定,或者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在继承后,继承人可以行使股东的权益,但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代持股权注意的法律问题

代持股权注意的法律问题

代持股权注意的法律问题代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

此时,实际出自股东为“隐名股东”,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代持股人”或者“显名股东”。

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

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方式还是可行的。

一、合同效力纠纷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

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

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

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

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建议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建议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建议一、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一)对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的风险1、股权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1)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基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股权代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2)被投资主体为以下主体时,司法机构往往会以代持行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为由,否定代持行为的法律效力:●上市公司;●银行和保险等金融企业;●涉及特殊准入要求的行业。

(3)代持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名义股东将成为被投资企业的合法股东,但实际出资人仍可基于委托投资之事实,要求名义股东支付或补偿相关投资收益。

2、因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自身债务等原因而遭受损失名义股东擅自对代持股权采取转让、质押或其他处分行为,或代持股权因名义股东自身债务而被采取冻结措施甚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实际出资人难以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

3、实际出资人主张显名不被支持如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知悉,且不认可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身份,则实际出资人请求被投资企业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的有关显名的诉求将难以被支持。

4、无法有效行使知情权等股东权利如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知悉,且不认可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身份,实际出资人难以自行向被投资企业行使会计资料查阅等股东知情权,只能通过名义股东行使相应的知情权。

(二)对名义股东的风险1、在未出资或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名义股东应在其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本息范围内,对被投资企业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法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2、在未经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形下难以退出公司名义股东欲退出被投资企业或不再代为实际出资人持有股权时,根据法律规定,应通过减资、股权转让及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或由实际出资人自行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

2024股权代持合同的法律责任探讨

2024股权代持合同的法律责任探讨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股权代持合同的法律责任探讨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代持的定义与范围1.1 股权代持的定义1.2 股权代持的范围2. 股权代持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2.1 股权代持人的法律地位2.2 股权代持人的责任3. 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3.1 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3.2 实际出资人的责任4. 股权代持协议的订立与效力4.1 股权代持协议的订立4.2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5. 股权代持的变更与终止5.1 股权代持的变更5.2 股权代持的终止6. 股权代持中的权益分配与义务履行6.1 权益分配6.2 义务履行7. 股权代持中的信息披露与保密7.1 信息披露7.2 保密义务8. 股权代持中的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解决方式9. 股权代持合同的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10. 股权代持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0.1 解除与终止的条件10.2 解除与终止的后果11. 股权代持合同的继承与转让11.1 继承11.2 转让12. 股权代持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2.1 适用法律12.2 争议解决13. 股权代持合同的签订日期与有效期限13.1 签订日期13.2 有效期限14. 其他约定事项14.1 其他约定事项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代持的定义与范围1.1 股权代持的定义1.2 股权代持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股权代持范围包括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具体股权比例和金额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条股权代持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2.1 股权代持人的法律地位乙方作为股权代持人,在代持期间,享有股东权益,包括参与公司决策、分取利润、优先购买新股权等。

但乙方仅作为名义股东,不享有实际出资权益。

2.2 股权代持人的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如因乙方未按约定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

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

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什么是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是指一种特殊的股权变动方式,即将股权转让对象改为某个自然人或法人代持。

股权代持人持有股权所产生的权益,但实际利益的享有者可以是其他人。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代持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必须按照协议的要求行使股权,不得将其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地位对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地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在股权变动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那么,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呢?合法性的争议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其中一个争议点是股权代持协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如果公司股份确实是可以自由转让,那么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

毕竟,股权代持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份的自由流动。

合法性的认可但是,有一些人则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实质上并不违背公司法的规定。

相反,股权代持协议的存在对公司的经营可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比如,通过股权代持协议可以实现公司的股权多元化,从而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而代持人则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代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公司提供一定的支持。

此外,代持股权是一种依法合同的行为,代持人与持股人通过股权代持协议将所有权和权益分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持股人的利益。

如果代持人违反了协议的约定,若造成持股人损失,持股人可以要求代持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股权代持协议的纠纷在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也面临着一些纠纷情况。

在代持人方面,代持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股权,如果代持人在行使股权的过程中有违背协议约定的行为,可以要求受益人解除合同,并要求代持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在受益人方面,如果代持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行使股权,或者在代持过程中发生或产生重大利益冲突的,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代持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综上所述,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一直是备受争议的。

尽管法律对股权代持协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在股权变动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

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

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摘要:代持股权是指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的一种股票,并从中获得收益。

近几年,尤其是在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政策后,代持股权常常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从而引发了大量的争议。

我国《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均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股东协议的效力,但关于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许多问题,在立法上几乎没有明确的规范,更无法律依据。

关键词: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本文从股权代持纠纷的焦点入手,发现其主要存在于股东、股东与公司三方当事人之间。

本文从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入手,认为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就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些纠纷,从如何预防公司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完善有关的法律规定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对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以及在公司实际中如何解决股权持有问题,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减少投资风险的同时,也为公司减少经营风险、健全相关法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股权代理持股又称为委托持股、匿名出资或匿名出资,是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法。

在这个情况下,一个真实的出资人和一个名义的投资者拥有一个股票或者一个股票,通常只是一个协定。

如果说股权持有还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那么,股权信托这个概念就已经为众多的信托公司所熟悉和运用了。

股权信托是指受托人将其所持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受托人,或将其合法资产转移到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受托人的意志向公司进行投资,并将其所取得的利益归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理持有都是受委托人委托的,但是,股权代理所持有的概念比股权信托要大得多。

比如,股权信托注重股权的利益,而股权委托则注重股权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对受托人的具体经营和经营,而股权委托则着重于股权的产权;在我国股票市场中,股票信托的操作空间存在着许多局限性。

现在,信托公司和投资公司也是以雇员持股为主。

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

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

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摘要:本文深入探讨了股权代持这一复杂且敏感的话题,从法律风险、税务考量及实际操作三个维度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和数据统计分析,揭示了股权代持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市场实践。

文章首先明确了股权代持的基本概念及其普遍存在的市场背景,随后逐一剖析了其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税务问题及实际操作中的挑战。

通过对比国内外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做法,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建议,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股权代持;法律风险;税务问题;实务操作一、引言哎,说起股权代持啊,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又绕不开的话题。

在咱们企业经营里头,特别是那些大公司、大集团,股权分配和管理那可是门大学问。

有时候呢,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股东人数太多不方便管理,或者某些股东不想太张扬,就出现了股权代持这种现象。

说白了,就是名义上的股东(代持人)帮实际出资人(委托人)持股。

这样一来,虽然表面上看似简单,但其实背后藏着不少雷区和讲究呢。

二、股权代持的基本概念与市场背景2.1 股权代持的定义与特征股权代持,顾名思义,就是一方(委托人)将自己的股权委托给另一方(代持人)持有,而实际操作中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则由委托人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间接行使。

这种安排下,代持人通常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仅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出现。

它有点像是“幕后老板”,指挥着一切却不愿或不能站在台前。

2.2 市场背景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股权代持现象日益普遍。

据统计,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采用股权代持结构的企业比例逐年上升,尤其在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等领域更为突出。

这一现象的背后,既有避税、规避监管等经济动因,也有保护隐私、避免同业竞争等战略考量。

不过嘛,就像硬币有两面,股权代持在带来便利的也埋下了不少法律和税务上的隐患。

三、核心观点一: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3.1 法律风险剖析3.1.1 权属争议:最直观的风险莫过于权属争议。

由于股权登记在代持人名下,一旦代持人反悔或遭遇第三方索赔,委托人往往面临“取证难、确权难”的困境。

股权代持与股权实际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股权代持与股权实际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股权代持与股权实际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股权代持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持有方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被广泛运用。

然而,由于股权代持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何界定股权代持与股权实际持有人的法律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股权代持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界定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股权代持的基本概念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成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并由该他人根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在这种关系中,实际出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而名义股东则是代持股权的人。

二、股权代持与股权实际持有人的法律关系界定1.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为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 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义股东作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因此,名义股东在公司内部享有与实际出资人相同的权益。

3. 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实际出资人可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实际出资人往往通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享有公司分红等方式实现其投资权益。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王某与詹某股权代持纠纷案2013年9月29日,王某与詹某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约定詹某在A公司所持的10%的股权为王某自愿代持。

协议签订后,王某完成实际出资,詹某被登记为A公司股东。

浅析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浅析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浅析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作者:陈美君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手机:187****5695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

在商事活动中实际出资人往往因为其个人身份的特殊性、公司法中股东人数的限制、规避股权激励、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特殊情况,让他人代替自己持有相应的股权,而自己隐居幕后,成为所谓的“隐名股东”,但其中所存在的风险却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浅析股权代持中的法律风险。

实际出资人的法律风险风险一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实际出资人无法取得股东地位,投资收益受损的风险。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2454 号杨金国、林金坤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裁判观点:本案中双方协议因涉及上市公司隐名持股而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杨金国与林金坤之间委托投资关系的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双方之间委托投资的事实;同样,也不意味着否认林金坤依法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林金坤与亚玛顿公司股东之间围绕公司上市及其运行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之效力。

据此,因本案双方协议虽认定为无效,但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故杨金国要求将诉争股权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难以支持,但杨金国可依进一步查明事实所对应的股权数量请求公平分割相关委托投资利益。

该案属于上市公司股权之代持,实际隐瞒了真实股东或投资人身份,违反了发行人如实披露义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代持协议无效。

该案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和公司法务、律师们,在签订或者审查股权代持协议时,应首先从其效力入手。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作了进一步阐释:“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份代持法律要点解析

股份代持法律要点解析

股份代持法律要点解析I. 什么是股份代持?股份代持是指由代理人持有股东名下股份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股东将持有的股份委托给代理人持有。

代理人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并按照协议向股东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支付代持费用。

II. 股份代持的法律规定1.股份代持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23条规定,股东可以将其名下的股份委托给他人代持,但代持股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代持股份的协议应当书面订立。

另外,《公司法》第1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转让股份、收取股利和出席、表决公司股东大会等。

2.股份代持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委托他人代持其股份:•企业已经被列为被执行人;•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股份代持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例如代持期限不能超过三年,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3.股份代持的责任和义务股份代持人需按照委托股东的意愿行使代理日常管理和决策职权等,但是对于涉及公司生死的决策,如增发股份、更改公司章程等,则需要经过原股东授权方能执行。

此外,代持人需要定期向委托人或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关于持股的行使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

III. 股份代持案例分析1.搜狐CEO张朝阳与携程董事长梁建章之间的股份代持争议2006年,张朝阳通过代理人购入梁建章旗下子公司上市公司携程的股份,后与梁建章形成共振基金,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5%。

但梁建章却采取股份代持的方式控制相关股票,最终导致张朝阳的股权被稀释。

最终,这起争议经过诉讼解决,张朝阳获得了一定的赔偿,并该案例也引起了相关股份代持法律法规的关注和讨论。

2.分析股份代持本质上是委托代理的一种形式,需要遵守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

在进行股份代持时,公司及合同需要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尽可能降低风险。

委托人也要认真审核合同细节,并在合同中注明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期限、代理费用等重要条款,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代持协议法律后果(3篇)

代持协议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代持现象日益普遍。

股权代持是指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与名义所有人在法律上或股权登记上形成一种股权关系,实际所有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所有人代为持有。

代持协议作为股权代持的重要法律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在股权代持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代持协议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1. 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代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代持协议签订,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 民法角度从民法角度看,代持协议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在代持协议中,实际所有人与名义所有人基于信任建立关系,约定代持股权,符合民法的精神。

三、代持协议的法律后果1. 实际所有人权利义务(1)实际所有人有权要求名义所有人按照协议约定,代为行使股权权利,如分红、表决等。

(2)实际所有人应承担代持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支付代持费用、承担代持风险等。

(3)实际所有人应保证代持协议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协议内容。

2. 名义所有人权利义务(1)名义所有人应按照协议约定,代为持有股权,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等。

(2)名义所有人有权要求实际所有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代持费用、承担代持风险等。

(3)名义所有人应保护实际所有人的权益,不得泄露实际所有人的信息。

3. 第三人权益(1)股权代持涉及第三人权益时,如债权人、债务人等,代持协议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人可依法向实际所有人主张权利。

(2)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实际所有人与名义所有人未履行代持协议,第三人可依法向实际所有人主张权利。

4. 法律风险(1)实际所有人风险:实际所有人可能因代持协议被泄露,遭受财产损失。

(2)名义所有人风险:名义所有人可能因实际所有人违约,承担法律责任。

(3)股权代持涉及税收、继承等法律问题,可能导致法律风险。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引言在当今社会,公司股权转让是相当常见的事情。

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股东无法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需要通过代持人代为持有。

这种情况下,代持股权继承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针对代持股权继承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深入分析相关的法律规定、判例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一、代持股权的概念和形式代持股权是指一个人出于特定目的,利用另一个人的名义持有公司股权。

代持股权的形式有多种,比如质押、信托、合伙和其他形式。

在代持股权的情况下,实际上持有股权的人和名义上持有股权的人并非同一人。

代持股权的产生可能是因为法律上的要求,也可能是出于行为上的便利。

1. 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代持股权继承的情况。

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需要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来解决。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持股权的继承应当遵循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并按照法定的继承份额进行分割。

代持股权继承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由于代持股权的特殊性,继承人往往需要面对不同的持有人和名义上的持有人之间的复杂关系。

代持股权的继承可能会受到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协议的限制,需要仔细分析查看以确定继承的具体情况。

三、代持股权继承的解决途径1. 解决途径对于代持股权继承的问题,我们可以透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

通过法院认定继承人的权益。

通过与名义上的持有人达成协议来解决。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

2. 解决策略在解决代持股权继承的问题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采取相应的策略。

需要对代持股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了解各方的权益和意愿。

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诉讼或协商等方式来解决。

需要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制定最佳的解决策略。

四、代持股权继承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为公司A的实际控制人,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直接持有公司A的股权,委托乙代为持有。

甲去世后,其继承人想要继承公司A的股权,但乙拒绝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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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
□杨斌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公司间的兼并收购业务大量增加,股权的持有和转让频繁发生,人们关注的焦点已逐渐转移到交易的安全性和隐蔽性的层面。

股权代持,作为直接持有股权的一种变通方式,其隐密性和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者更便捷的做出适当的股权安排。

据某媒体称,曾备受关注的北京新浪网原CEO王志东即系代持他人股权,因此才有后来的闪电离职事件发生。

另据披露,2004年中国保监会批筹的保险公司中已经发生股东通过代持股份等方式几乎全盘控制保险公司的情况。

然而更多地股权代持则隐藏在巨大的资本交易市场内,并不为人所知。

这种方式在为资本运作者提供自我保护并扩大商机的同时,却面临着本身合法性和具体流程如何操作等根本性的问题。

作为以股权登记公示为原则的国家,登记主义、形式主义长期以来主导着我国的立法和审判实务工作,有关真意主义的理论探究在我国尚不成熟,与真意主义息息相关的股权代持在我国至今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而且,全国范围内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并无相关的案例供学者和实务操作者参考,各地在处理类似法律纠纷时判决结果各异也就在所难免。

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和融投资市场的重要环节,股权代持是目前资本业界和监管层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股权代持的法理基础着手,分析并展望其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

股权信托在证监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二、立法模式的价值判断
在关于对股权代持的看法上面,理论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

形式说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仅将名义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

因为如果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有非常浓厚的
人合性质,我国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表决权及优先购买权即无非不是强调公司的稳定性。

即使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因为经营者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的透明度直接影响到股市信心和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披露程度不可谓不高,如果任由股东采取股权代持之方式,势必造成证券市场的无序和混乱。

而实质说则认为,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出发,只要没有触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共道德、公序良俗,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尽量予以满足和保护,而不能简单地凭登记或公示片面的违背交易者的真实愿望。

韩国商法第332条第2款规定:“经他人承诺而以其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的责任。

”该条款在明确名义股东出资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实际出资人的相关责任,从理论上侧重于实质说。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第28A条、第128条同时提及了“代名人”的概念,该条例第168条中对代名人持有股份进行了肯定:“由代名人代表受让人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或(如受让人公司是某个公司集团的成员)由同一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或由代名人代表该成员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均须视为由受让人公司所持有或收购。

……” 由上可以看出,香港公司条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代名人”与被代名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界定问题,但在实质上确立了代名人的合法法律地位,在理论上倾向于实质说。

与其他法域相继接受或规制“股权代持”这个概念相比,我国立法的空白仍是一个遗憾。

通观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至今没有有关股权代持的任何规定。

唯一对该问题有所涉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下半年刊出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其中第19条如此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 该征求意见稿中对股权代持所持有的观点在立法上显然已更接近于真意主义和实质说,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倾注了更多关注,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至今尚未被正式颁布。

三、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构建
近代以来,法学者在关注个体和社会的基础上将法律区分成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

商法领域内,基于商业活动开展的自由性或在对交易安全的考虑过程中也渐渐区分出个人法和公共法两个概念。

我们在探求股权代持的性质以及在实务造作时,同样面临着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其最终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应该说,股权代持的效力在未分析其具备的具体法律关系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人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

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

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

但笔者认为,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变不可避免。

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

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而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

由于我国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权代持”等相关概念,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应要求公司变更实际股东为登记股东。

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一对矛盾。

在这个信息纷繁芜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几乎不可能,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论才确立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则。

所以,当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出让,实际股东无权以名义股东未取得其同意为由进行抗辩,同样,当名义股东因出资不实或其他原因被追讨股东责任时,也无权以自己不是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另外,当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不知晓工商登记的内容并视实际股东为股东,则实际股东不得以非登记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诚然,倘若隐名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如有些是为了享受外资优惠政策而使外国公司或个人代持中国公司或个人的股权,有些是为了回避法律的人数和行业限制,有些是为了取得税收优惠。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隐名股东的资格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2004年10月太平洋保险集团在与复旦大学合作成立复旦太平洋金融学院,其后太保集团收到保监会的整改通知,为此太保集团与北京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做出了相关的代持股安排。

但笔者认为,因为太保集团规避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得对非保险业进行投资”的相关规定,该代持股的安排很难得到合法确认。

在早期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曾经刊出过上海市地方法院审理的涉及确认股东权的几个案例,虽然实际股东因出资持有所谓的内部“股东凭证”,或是签署了章程、参加了股东大会,但最终因为没有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或实质上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其他股东认定手续,而最终在案件中败诉。

可见几年前上海市地方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更倾向登记主义和要式主义。

2004年8月5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高新技术研究引发的股东权纠纷案,中科院五名老专家将与之合作的北京市依斯机电技术研究所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委托代持关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笔者认为,如果所投资公司的其他股东能提供证据认可五院士的真实股东身份,且五院士与被告间的合同在陈述真实股东和相关权利义务承担上清楚明确,则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五院士的真实股东身份。

股权代持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无疑将继续存在下去,即使其操作结果在现阶段仍存在未知数,即使此类争议和诉讼案件仍在继续。

有鉴于此,希望我国相关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为股权代持的规范运作提供权威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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