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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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2018-0103 合同编号:
关于合同的案例分析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签订地点__________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其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03)江中法经初字第6号
原告中国银行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港口路22号。
负责人刘劲,行长。
诉讼代理人李伯豪、阮明辉,均是中国银行江门分行职员。
被告江门市海棉制品厂。住所地:江门市外海镇石咀码头。
法定代表人陈永亮,厂长。
诉讼代理人方先波,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伍永勤,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外海经济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外海镇中华大道74号。
法定代表人区丽明,经理。
诉讼代理人林启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门市金港海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外海镇石咀码头。
法定代表人陈永亮,经理。
被告坚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二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陈铭江,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方先波,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