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现税负公平分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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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现税负公平分配的方法
税收负担的分配是把既定的税收总量在不同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划分以决定每个人各承担多少税收的过程。税负公平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的分配与各纳税人的原则,他指国家征税要是每个纳税人承受的风险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收入分配能起到调节作用的主要有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中,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不具有直接调控作用,而是通过税收优惠,增加企业利润留存,进而给企业职工提高收入提供条件。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调节具有直接作用。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个人的实际所得为基础,采用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目前对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发挥了主要作用。
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格局日益复杂化,税收调节难度不断加大,现行税制与分配格局的演化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现象。我认为税负分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税收调控收入分配的对象与制度设计出现错位,对纳税对象存在税收漏洞。
税收负担的分配依据有支付能力原则,是要求纳税人负担的税收与其支付能力相适应,使能力大者多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无能力者不纳税。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就违背这点原则,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目的是调节过高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然而,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构成结构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占比很高。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9年个人所得税收入3944亿元,其中工薪所得税
2483.09亿元,占比达到了63%。但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其收入的主要来源还是财产收入或经营收入,而纳税人并未对其财产和经营收入进行严格纳税,使个税看起来是对同等收入水平的人进行征税而实则却没有真正对那些高收入者
进行征税,这是税收中存在的漏洞。但对于那些纯工资性的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并且违背了税收的纵向分配原则,并没有严格的对不同收入者进行纳税
第二,重复征税和税负转嫁问题。在复合税制的条件下由于设置税种数量多,税收调控领域较广,税种重叠度较高,对同一纳税人或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同时征多种税是必然的。例如在销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将税负转移给一般纳税人。而在流转税中,纳税人却不是真正的负税人。就增值税而言,生产商,销售商,零售商将税负一级级转嫁,最终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则是实际的承担者是负税人,承担所有税金,无形中就加大了消费者的消费负担。两者都会使价格提高,或成本提高,利润减少。
鉴于现行税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控效应有弱化趋向,难以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客观要求。急需通过制度创新,整合现行税制要素,切实增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控的作用和力度。
税收负担的分配要遵循纵向分配和横向分配的原则。
纵向分配要求对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对不同支付能力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因此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财产消费区别对待。对勤劳所得,应从轻征税,鼓励勤劳致富;对非劳动所得,应加重征税,来限制财富的过分集中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
在税收设计上可以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课税模式,以年为课征期,并对不同所得进行综合分类,稽征方便,利于控管,有利于解决目前个人所得税面临的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交税问题。在居民收入分配的形成环节,突出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的调控核心作用和基础地位。在收入使用和积累环节,突出增强财产税的调控作用。通过完善现行财产税、调整消费税,形成多税种、多层次的税收分配体系,从个人收入的形成、使用、积累等环节进行全方位调控,使多个税种在不同层次上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增强税收调控收入分配的效率。
要注重东西部的差距可以采用不同的税率,因为东西部的收入和生活压力不同,所承担的税收也不能相同。
强化税收征管,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弱化除了税制本身缺陷外,与税收征管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必须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为着眼点,不断优化税收征管环境。
最后,要加大对偷税漏税的惩处力度。对个人或单位偷逃税行为,不仅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而且应通过新闻媒体公之于众,使其接受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审判,加大偷税漏税成本,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