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教育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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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教育服务管理制度
一、发展党员制度。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方针,把发展党员的重点放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或员工上,要加强指导,重点帮助,有计划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在律师事务所入党的,一般应在律师事务所连续两年以上,并征求其原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
二、党员学习培训制度。按照“业余、小型、灵活、实效”的原则,定期组织党员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
三、党员工作汇报制度。党员向党支部每季度做一次思想汇报,每年做一次述责报告。汇报方式可以口头、书面或电子邮件,重点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向党组织和律师事务所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党员联系服务职工制度。每个有活动能力的党员,要联系服务1-2名入党积极分子、困难职工、帮教对象等,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组织反馈联系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把联系服务职工作为党员年度责任目标具体承诺事项,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依据。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要组织一次全体党员民主评议活动,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明确专人负责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和转化工作。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党章的规定,依照相关程序进行组织纪律处分。处分不合格党员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检验。
六、党组织关系接转制度。党员在变更工作时,应及时接转
党员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可办理《流动党员证》或者转出临时组织关系,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时宜,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七、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员必须自觉缴纳党费。预备党员从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按标准缴纳党费。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缴纳,3000-5000元(含)的按1.5%缴纳,10000元以上的按2%缴纳。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党费要有专人管理,建立专账,党(总)支部至少每年每季度应向上级党组织上交一次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