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律汇编
园林工程施工法律法规汇编
园林工程施工法律法规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活动。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群众参与、社会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二章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
第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地气候、土壤和水源条件的植物,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景观效果,提高绿化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城市绿化管理和保护第二十条城市绿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负责城市绿地的管理工作,保持城市绿地整洁、优美、功能完善。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损坏绿化设施;(二)损坏树木、花草;(三)偷盗绿化设施和树木;(四)其他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损坏绿化设施的;(二)损坏树木、花草的;(三)偷盗绿化设施和树木的;(四)其他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城市绿化施工及验收规范1.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前,应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应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3.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
4.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土方作业,防止水土流失。
5.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应合理使用劳动力,保障工人合法权益。
6.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绿化工程质量。
三、城市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1.城市绿化工程资料应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工程监理记录等。
全国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全国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汇编1.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进一步强化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开发、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完善机构、健全制度、提高能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促进水资源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永保鄱阳湖“一湖清水”,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民生优先,人水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统筹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
重点推进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建设资源水利。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各级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间分工协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设区市交界断面水质达到Ⅲ类以上;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格局初步确立,水资源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目录一、国家、建设部有关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1999年8月30日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建建 (1999) 313号1999年12月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2000年5月1日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2000年6月26日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2000年6月30日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8日9.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 2001年1月17日10.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摘录)建建 (2001) 82号 2001年4月20日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年6月1日1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联合发布第12号令 2001年7月5日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12月1日14.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 2002年1月30日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 21号 2002年3月8日1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建办市 (2002) 51号 2002年6月11日17.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法 (2002) 185号2002年7月11日18.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建市 (2002) 214号2002年8月15日19.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建市 (2002) 256号 2002年11月21日20.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摘录 2003年2月17日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联合发布第30号令 2003年3月8日2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联合发布第2号令 2003年6月12日2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建设部 2004年2月3日2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年6月29日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004年7月12日2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8.127.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 2004年8月6日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2004年10月25日29.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2004年12月1日30.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 [2005] 74号 2005年5月11日31.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 [2005] 78号 2005年5月31日32.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 [2005] 119号 2005年7月12日33.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 [2005] 131号 2005年8月5日34.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 [2005] 456号 2005年8月9日3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 [2005] 208号 2005年10月10日3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2005年11月1日3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2005年11月10日38.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 [2005] 138号39.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2005年40.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 [2006] 6号 2006年1月4日二、甘肃省有关法规文件41.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甘建价 (1993) 272号42.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1996年6月1日43.《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7年8月1日44.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甘建价 (1997) 270号 1997年9月5日45.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7年10月18日46.《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8年8月1日47.《甘肃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8年8月1日48.关于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甘纪发 (2000) 7号 2000年4月12日49.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甘政办发 (2001) 75号 2001年5月14日50.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甘建建 (2001) 158号 2001年6月9日51.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建 (2001) 239号 2001年8月2日52.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建建 (2002) 164号 2002年6月4日53.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甘建监 (2002) 129号 2002年7月1日54.关于转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肃建 (2003) 1号 2003年1月8日55.关于发布《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4号 2004年9月14日56.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1号)2005.1.1857.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 [2005] 109号 2005年9月2日58.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甘建建 [2006] 230号 2006年7月6日。
EPC项目工程总承包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 .................................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关于推进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关于开展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王素卿司长和王早生副司长在推进工程总承包与对外工程承包高峰论坛上的讲话与总结》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管理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筑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的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2005.1.18)...................................................................................................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总工程师金德钧同志在“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推进大型工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废) .................................................................. 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作废)1 / 1。
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法规汇编
1.第一部分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第二部分行政法规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8.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
9.第三部分部门规章
10.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
1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1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1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
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
1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
1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16.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
17.第四部分标准规范
1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条文说明
20.第五部分规范性文件
2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1999]
313号)
2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
建[2000]44号)。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一、法律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仲裁法二、司法解释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问题的意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6.最高人亿法院关于愈期付款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愈期付款违约的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总是的批复》的批复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执行中查封、扣押、冻强财产的规定三行政法规类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四、政府规章类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2.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4.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5.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管理办法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8.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9.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10.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11.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工业企业资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编(最全)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编(最全)编者自新三板挂牌2013年启动以来就开始做新三板项目,至今主导的已挂牌和正在做的新三板项目已有10多个,由于新三板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广深港法律智库进行了归纳并分享给大家,若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年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6、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7、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 号)二、部门规章2.1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2-17)2.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1-15)2.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2.6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7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5-03-21)2.8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06-23)2.9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06-23)2.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01-31)2.11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12-26)2.1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2013-01-04)2.13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申请文件(2013-01-04)2.1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01-04)2.15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13-12-26)2.16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12-26)2.17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2013-12-26)2.18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12-26)2.19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2013-12-26)2.20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06-23)2.21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06-23)2.2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09-19)2.2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8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09-19)2.24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 号)2.25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 号)2.26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 号)三、业务规则A、综合类3.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12-30)B、挂牌业务类3.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5-09-08)3.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2013-02-08)3.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2013-06-20)3.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12-30)3.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12-30)3.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2013-02-08)C、公司业务类3.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2015-09-22)3.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2014-07-25)3.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12-30)3.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 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2 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 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02-08)3.1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02-08)3.1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07-11)D、交易监察类3.1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2015-01-07)3.1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2014-07-17)3.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2014-06-09)3.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2014-04-28)3.2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2013-12-30)3.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2013-12-30)E、机构业务类3.2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2014-10-09)3.2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2014-06-05)3.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2013-02-08)F、投资者服务类3.2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12-30)G、登记结算类3.28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2015 年 6 月修订版)3.29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14 年4 月版)3.3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3-12-30)(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广深港法律智库).3.31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5 年 8 月修订版)3.32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5-11-03)3.33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做市业务指南(2014 年 7 月版)3.34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主办券商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2015 年 6 月版)3.35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5 年 6 月版)四、服务指南A、综合类4.1 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2013-12-20)4.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2013-03-19)4.3 关于做好申请材料接收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2013-06-13)4.4 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2013-06-14)B、挂牌业务类4.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5-10-20)4.6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2015-09-14)C、公司业务类4.8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4.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1 号—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2015-09-22)4.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2 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09-22)4.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3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2015-09-22)4.12 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等文件的通知(2015-05-29)4.13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2015-05-29)4.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12-31)4.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 1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2014-07-25)4.1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 2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2014-07-25)4.1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试行)(2014-05-06)4.1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2015-11-27)4.1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2014-05-06)4.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12-30)D、交易监察类4.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2014-04-28)E、机构业务类4.22 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4.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2014-06-05)4.2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2014-04-30)4.2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2015-10-21)4.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2013-06-19)4.27 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关信息在指定平台披露工作的通知(2013-04-02)。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汇编
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汇编是为了规范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实际,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汇编而成。
二、法律法规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
(2)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确保工程安全。
(3)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3)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2)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质量意识。
(3)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1.工程范围:明确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
2.建设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总天数,以及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3.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工程质量标准、责任主体和检验方法。
4.工程价款:明确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等。
5.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包括逾期付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
工程施工法律汇编
工程施工法律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建筑市场的管理、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等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础法律,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基本规则,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于1999年8月30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投标人的资格、评标的标准等内容,对于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重要的法律约束力。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作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是我国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责任等内容,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具有重要的法律约束力。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于2000年1月3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制、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验、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等内容,对于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于2003年11月24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对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重要规章,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律法规汇编(整套)
1.3 程建设法律体系
1.3.1 概念 •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 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 建设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 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建设部 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 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成统一的体系。
• 中国建筑行业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立法技术、健全法 律制度,促进建筑健康发展
2、教材与课外阅读
• • • • 何佰洲 建设法规教程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9 何佰洲 建设法规与案例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 黄安永 建设法规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5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 建设工程 法规及相关知识(2014一建考试教材) 中国建筑工业出 版社 2014
1.3.2
–
•
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效力最高
2、法律——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
–
•
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仲裁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方当事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 2、代理的法律特征
– – – –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3、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 代理种类
代理权的取得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 生的代理 (口头、书面)
房屋建设与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9.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及部委文件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
2.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3.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5.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
6.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
7.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汇编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汇编建筑工程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当代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基础。
在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进行汇编与整理,旨在为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人士提供一份概览,方便大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最基本的法律之一。
该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范围、建筑工程申请、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它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并维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主要法律。
该法明确了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规划要求,对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方面的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依据。
该法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
它明确了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证建筑物的质量与安全。
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检验验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它的实施能够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五、《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施工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强调了对劳动保护的重视和重要性。
它的制定实施能够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可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要求和措施。
它的实施能够保护环境资源,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6、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8、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最新2016.11)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最新2016.11)1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1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8、划拨用地目录1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20、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1、重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公布2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2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25、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26、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2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2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30、最高法院:政府收回国有土地时未引用法律条款,无效!(指导案例)31、最高法院:什么情况下才能免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指导案例)32、最高法院:行政协议的约定,政府必须遵守!(指导案例)3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超过批准用地面积不大的新建房屋是否可以用罚款代替责令限期折除的答复34、国土部回应系列热点:重申城市人不得买农村宅基地35、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2017年)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制度汇编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并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政府应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监督,打击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设计合理、施工规范、监理严格、验收细致”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以次充好,保证工程的安全和耐久。
第七条建设工程应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地域环境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建设技术和材料,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可靠。
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加强施工组织管理,规范施工过程,保证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应独立公正,对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条建设工程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和竣工备案,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应根据双方意愿和相关法规,约定工程的基本要求、工期、价款等内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善意的原则,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或违约。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责。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判和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园林工程施工法律法规汇编
园林工程施工法律法规汇编一、《建筑法》1. 园林工程是建筑工程的一种,根据《建筑法》,对于园林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定。
2. 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法》中的相关规定,确保园林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园林绿化条例》1. 《园林绿化条例》是针对园林工程领域的专门性法规,包含了园林绿化的管理、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 在园林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园林绿化条例》中的各项规定,保证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效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安全生产法》1. 园林工程施工是一项危险性较高的工作,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环境保护法》1. 园林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土壤、水源、植被等环境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降低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2. 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确保园林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最小化。
五、《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园林工程施工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确保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手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监测和评估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环境生态平衡。
以上是园林工程施工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希望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园林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保。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园林工程施工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维护社会环境的和谐与稳定。
2024年度建设工程协议法律条文汇编
2024年度建设工程协议法律条文汇编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方1.2 承包方1.3 工程监理方1.4 相关术语解释第二条: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2.2 工程地点2.3 工程规模2.4 工程内容2.5 工程预算第三条:合同工期3.1 工期期限3.2 工期延长条件3.3 工期延误责任第四条:工程质量4.1 质量标准4.2 质量监督与检验4.3 质量争议的处理第五条:工程变更5.1 变更条件5.2 变更程序5.3 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第六条:工程付款6.1 付款条件6.2 付款方式6.3 付款进度6.4 工程尾款支付第七条:违约责任7.1 承包方的违约行为7.2 发包方的违约行为7.3 违约责任的具体处理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或诉讼地点8.3 仲裁或诉讼时效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程序9.3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义务10.3 保密期限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11.3 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合同转让的条件12.2 转让的程序12.3 转让后的合同效力第十三条:税法规定13.1 税费承担13.2 税收优惠政策13.3 税务申报与缴纳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附件14.2 补充协议14.3 合同解除与替代14.4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4.5 合同修改与未尽事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方:指根据本合同协议,委托承包方进行建设工程的一方,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或其他合法资格。
1.2 承包方:指根据本合同协议,承担进行建设工程的一方,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或其他合法资格。
1.3 工程监理方:指根据本合同协议,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的一方,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或其他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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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律汇编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贷款项目受理与评审 (3)第三章贷款项目谈判与合同签订 (4)第四章贷款项目执行与监督 (4)第五章项目贷款回收 (6)第六章贷款项目评价 (6)第七章贷款项目管理责任制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开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统一和规范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运作程序,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更好地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政策、严格程序、责权统一、有借有还、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贷款项目管理过程分为项目的受理与评审、项目的谈判与合同签订、项目的执行与监督、项目贷款回收、项目评价等五个阶段。
第四条贷款项目管理以防范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中心,各有关业务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贷款项目受理与评审第一条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并要求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有权单位批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统一由综合计划局承接、登记后送有关评审局、信贷局研究。
需要银行承贷国内配套资金的统借国外贷款项目和单个准备利用外资项目,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会商开发银行时,由综合计划局商有关评审局、信贷局和国际金融局办理会签手续,评审局、信贷局和国际金融局参与项目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条评审局根据已有的材料和掌握的情况,初步分析项目的政策性和项目的技术、市场、经济、财务的可行性,对初选项目提出初选分类意见(包括可以评审、列入项目库、不予评审三类)送综合计划局。
综合计划局在开发银行贷款总规模内进行综合平衡,与评审局、信贷局协商后,向评审局下达贷款项目评审计划或者“贷款项目评审通知单”,抄送有关信贷局。
评审局据此开始贷款项目评审工作。
对于不受理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局及时办理对外答复。
第三条对于分期立项或者建设的贷款项目,在后一期项目贷款条件的评审的同时,需对前一期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有关评价结论报行长和贷款委员会,作为评审基础。
第四条评审局根据综合计划局贷款项目评审计划或者下达的贷款项目评审通知单,组成贷款项目调查评审小组,按照开发银行贷款条件评审办法,重点对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含资本金)、工艺技术设备、外部配套协作条件、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以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估,写出数据准确、情况详实、分析全面、观点明确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送贷款委员会审查,同时抄送综合计划局和有关信贷局。
第五条综合计划局和有关信贷局对评审局提出的贷款项目评审报告提出审查意见,送贷款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评审局负责定期提出有关行业贷款项目评审参数,由贷款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贷款委员会审批执行。
第七条贷款委员会负责审议评审局提交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
审议的项目包括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上技术改造项目和贷款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小型(限下)项目。
审查结论,报行长审批。
贷款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局拟写资金配置意见函,报主管行长和行长审批签发;由评审局拟写对借款人的贷款承诺函,会签综合计划局和有关信贷局后,报主管行长和行长审批签发。
第八条贷款额3000万元以下的小型(限下)项目由评审局调查评审,写出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并拟写贷款承诺函,会签综合计划局和有关信贷局后,报主管行长审批签发。
第九条评审局和信贷局参与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使其符合开发银行的贷款要求。
第三章贷款项目谈判与合同签订第一条信贷局负责与借款人就项目贷款条件和借款合同内容进行谈判。
谈判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款承诺函、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谈判的主要内容是:(一)常规性贷款条件及一般性法律条文的讨论与确认。
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的具体用途、借款期限、贷款及其他资金安排计划、还款计划、担保措施、违约责任和项目监督方式等;(二)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促进项目法人资格的确立,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三)为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维护信贷资金的安全,双方就所应采取的风险防范及管理措施进行协商,并予确定。
第二条谈判协商一致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借款合同应由开发银与贷款项目法人签订。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一)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由母公司统一管理,由子公司具体实施的若干项目;(二)在一个系统内,由具有偿债能力、兼有一定管理职能的单位统一计划,涵盖分散在各地直属企业的项目;(三)在经济上联系密切的若干项目,由其中一个项目单位总承贷的项目;(四)行长批准的其它特殊专项。
信贷局要认真了解统借统还项目各分项目的情况,落实总承贷人的还款责任,统一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
第四条签订借款合同前,借款人必须按开发银行的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五条信贷局根据开发银行选择代理经办行的有关规定,负责选择、确定项目贷款的代理经办行。
第四章贷款项目执行与监督第一条信贷局根据借款合同、项目工程进度、借款人年度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提出贷款项目年度和季度分月贷款资金拨付计划建议。
综合计划局根据全行年度贷款规模,商资金局平衡后,编制年度贷款计划和季度分月贷款资金拨付计划,报行长办公会或者主管行长审批。
确需调整项目年度贷款计划的,由借款人提出申请,信贷局提出调整建议,综合计划局商资金局综合平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调整计划手续。
第二条信贷局在贷款项目季度分月贷款资金拨付计划额度内向借款人下拨贷款资金。
信贷局向财会局送交汇拨清单并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资金局准备贷款资金。
财会局根据审核后的汇拨资金清单,及时办理汇拨资金手续,并在汇款后三日内将实汇资金清单反馈综合计划局、资金局和有关信贷局。
第三条信贷局负责按借款合同确定的内容,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借款人认真履约。
贷款项目监督的内容包括:(一)对贷款使用的监督。
主要检查贷款是否用于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有无挪用现象等;(二)对项目各项资金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主要检查项目总投资是否落实,借款人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是否及时到位;(三)对借款合同载明的其他事项执行情况的检查及信贷资产质量分析工作等。
第四条信贷局参与贷款项目采购招标工作。
第五条信贷局要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定期报送反映贷款使用、工程建设、采购招标、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及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按规定分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六条信贷局要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分析报表、听取情况介绍等方式了解项目状况,对实行项目经理制的贷款项目,按季写出专户报告;对所辖全部项目,每半年向主管行长报告项目执行及信贷资产质量等情况。
有关材料抄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七条财会局应协助信贷局督促代理经办行按委托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代理项目的执行、监督工作。
第八条在建项目概算调整,需要增加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应将经有权单位批准的调整概算文件和增加开发银行贷款的申请报告送交开发银行,由信贷局受理。
信贷局在受理时坚持从严掌握、节约投资的原则。
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和由于管理不善或者接受不合理摊派而造成的投资缺口,由借款人自行负责。
对大中型(限上)项目静态总投资超支要求增加开发银行贷款不超过原承诺贷款额10%的,或者动态投资不足而要求增加开发银行贷款的,信贷局根据借款人申请,及时组织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是否增加贷款的建议,会签综合计划局,经主管行长审查批准后,通知评审局和借款人。
大中型(限上)项目静态总投资超支要求增加开发银行贷款超过原承诺贷款额10%(含10%)的,由信贷局商综合计划局后送评审局重新进行评审。
经贷款委员会审议后同意增加贷款的,借款人须按开发银行要求签订增加贷款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第九条项目建成后,信贷局、后评价局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工作。
信贷局督促借款人送交贷款项目执行报告,并及时完成项目的自我评价报告。
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信贷局要继续了解掌握项目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
借款人发生与贷款有关的权益或者债务转移,事先须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
信贷局要及时了解情况,参与有关工作,维护贷款安全。
第十条信贷局要建立反映项目实际情况的动态的管理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经济、技术概况、项目的总体进展情况以及借款人企业性质、经济情况、财务状况、开户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台帐等。
借款合同文本及抵押、质押协议等权利凭证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管理。
档案要逐步用计算机数据库管理。
第五章项目贷款回收第一条建立贷款回收管理责任制。
信贷局负责项目贷款回收工作,对贷款回收负直接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有关处和个人;综合计划局负责组织编制、下达贷款回收计划,综合、分析全行贷款回收工作的状况;财会局负责贷款计息和贷款回收的帐务处理、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条信贷局要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回收贷款,采取依法收贷、扣款收贷、对借款人、行业、地区实行收贷挂钩等多种形式促进借款人还款。
第三条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限期偿还贷款的,在借款到期60个营业日前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信贷局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信贷局应在借款到期30个营业日前将展期与否的意见答复借款人。
同意展期的,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第四条凡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归还而开发银行又未同意展期的贷款,即作为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三类。
信贷局要通过贷款登记台帐对这三类贷款分别登记,财会局通过帐户对这三类贷款分别记帐反映,稽核审计局按规定进行必要的稽审。
信贷局负责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加强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的催收,严格按照担保合同追究保证人责任或者处分抵押物、质押物;对呆帐贷款要严格按财政部、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办理核销手续。
第五条对贷款回收实行考核奖惩制度。
贷款回收考核工作由综合计划局负责组织,资金局、财会局、稽核审计局和后评价局参与,定期了解、汇总、评价信贷局贷款回收及逾期、呆滞、呆帐贷款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章贷款项目评价第一条项目评价分为:前一期项目评价、贷款项目过程评价、贷款项目综合评价。
第二条前一期项目评价。
后评价局根据综合计划局“前一期项目评价通知单”及时开展评价。
评价结论是后一期贷款项目评审、决策的基础。
第三条贷款项目过程评价。
后评价局根据信贷资产质量分析考核结果,选择贷款项目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服务。
第四条贷款项目综合评价。
根据借款人在项目竣工投产后12个月内送交的贷款项目执行报告和信贷局在此后6个月内完成的自我评价报告,由后评价局选择项目组织评价。
评价结论应实现多层次反馈,为提高投资效益、贷款决策和信贷管理水平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