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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 *“法信”平台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3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汇编版

2023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汇编版

2023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汇编版导言本文档汇编了2023年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旨在提供一个便捷的参考指南,以促进交通安全的实施和遵守。

一、交通法律法规概述1.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交通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道路交通基本规则、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等内容。

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条件、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3.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程序和权限。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赔偿责任和法律追究等事项。

5. 《交通标线、标志和交通信号灯安装维护技术规范》:规定了交通标线、标志和交通信号灯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要求。

二、重点条款解读1. 关于酒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面临吊销驾驶证、罚款和刑事处罚等严重后果。

2. 关于驾照申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符合一定的年龄、身体和学历条件,并且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

3.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关于交通标志标线:根据《交通标线、标志和交通信号灯安装维护技术规范》,交通标志标线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以确保道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三、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为了落实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我们还需要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增加公众对交通安全的意识和认知。

2. 开展驾驶员培训和考试,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加强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交通行为惯。

4. 制作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如宣传册、海报、视频等,以便更好地向公众传递交通安全知识和技巧。

结论本文档汇编了2023年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从概要和重点条款解读的角度提供了一份简明的参考指南。

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

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在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时,很多人为了避免法律追究,消灭自己的责任,都会去做一些伪造证据、将证据销毁或是藏匿起来的行为。

这也是属于犯罪行为的,那么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认定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司考法律法规汇编

司考法律法规汇编

司考法律法规汇编一、引言司法考试是我国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领域从业人员的必经之路。

为了确保司法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司考法律法规的掌握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司考法律法规进行汇编,旨在帮助考生系统地理解司法考试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为他们的备考提供可靠的参考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法规,司法考试中对宪法的考察尤为重要。

宪法全文包含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等内容。

在备考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考生需要深入学习宪法的各个方面,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司法考试中对刑法的考察也占有很大的比重。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的程序和限制等。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熟悉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和刑罚、量刑等内容,并理解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司法领域的基础法律,对司法考试也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总则包含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规定,如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权利与义务、合同、不当得利等内容。

考生需要熟悉民法总则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相关内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对行政法司法考试也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救济与行政责任等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础知识,掌握行政诉讼的特点与程序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刑事法司法考试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刑事审判程序等内容。

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详细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各个环节,包括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的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初拟)2003年06月18日 10:45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证责任第一节证明对象第二节举证责任分配第三节证明程度第四节举证程序第三章书证第一节各类书证的证明力第二节书证的程序第四章物证第五章人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人作证第三节询问证人的规则第六章视听资料第七章当事人陈述第八章鉴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鉴定人第三节鉴定的进行第九章勘验第十章证据保全第十一章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初拟----修改稿)(注:〖〗内为新增,【】为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为便于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解决民事争议,制定本法。

第2条【证据的概念】本法所称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条〖关联性原则〗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

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为无关证据。

第4条【合法性原则】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不得在诉讼中采用通过侵犯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完整性,或者通过侵入私人生活、住所、函件及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

第5条【证据的可采纳性】凡与待证事实相关且并非法律规定排除的证据,均为可以采纳的证据。

下列证据不具有可采纳性:㈠无关证据不可采纳;㈡不合法的证据不可采纳;㈢诉诸情感的陈述不可采纳;㈣用一个人的品质或名誉来证明其实施了某具体行为的品格证据不可采纳。

第6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虽提出证据但没有能够证明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如就一事实的真相或举证责任的归属有疑问,则以对因该事实而得利的当事人不利的方法来解决。

第7条【法院调查】在下列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证据线索的;㈡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㈢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负有协助义务。

常用104个罪名证据指引汇编。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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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104个罪名证据指引汇编。

建议收藏!罪名证据指引是在刑事审判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文件,它列出了与不同罪名相关的可能证据类型。

以下是一份常用的104个罪名证据指引汇编,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罪名指引。

1. 故意杀人罪:- 目击证人的陈述- DNA或指纹证据- 电话通话记录- 录像监控材料- 现场勘查记录- 受害人遗体调查结果- 枪支或其他凶器的检验报告2. 偷窃罪:- 现场监控录像- 目击证人的陈述- 被盗物品的所有权证明- 指纹或DNA证据- 车辆GPS记录- 偷窃工具的现场发现3. 抢劫罪:- 目击证人的陈述- 指纹或DNA证据- 近邻或路人的陈述- 被劫持人的陈述- 受害人的伤害记录- 视频监控录像- 抢劫工具的现场发现4. 贩毒罪:- 缴获的毒品化学检验报告- 目击证人的陈述- 嫌疑人的供述- 涉案车辆的搜索结果- 银行账户或电话记录- 电话窃听或录音证据5. 绑架罪:- 受害人家属的报案记录- 目击证人的陈述- 被绑架人的证词- 赎金交易的银行记录- 被绑架人的手机通讯记录- GPS追踪设备的检测结果6. 财产犯罪罪:- 财产转移记录- 伪造文件的鉴定报告- 受害人的财产评估报告- 垃圾桶或废弃物中发现的证据- 银行账户记录和交易记录- 指纹或DNA证据7. 诈骗罪:- 受害人的陈述- 被欺诈的财产和合同文件- 电子邮件或通信记录- 财务报告和交易记录- 存储媒体上的电子证据8. 走私罪:- 缴获物品的化学检验或鉴定报告- 运输工具的搜索结果- 边境或港口监控录像- 通信或电子支付记录- 目击证人的陈述- 犯罪组织成员的证词9. 纵火罪:- 现场勘查记录- 化学或火灾鉴定报告- 反馈设备的检测结果- 目击证人的陈述- 火灾保险索赔文件- 嫌疑人的供述10. 性侵罪:- 受害人的陈述- 医疗检查报告- DNA或生物鉴定报告- 目击证人的陈述- 文字或电子通信证据- 嫌疑人的手机或计算机记录11. 税务罪:- 税务申报和报税记录- 账户和交易记录- 税务控制局的调查报告- 目击证人的陈述- 合同或商业文件- 银行和财务机构的报告12. 脱逃罪:- 目击证人的陈述- CCTV监控记录- 边境检查或护照记录- 拘留或牢房记录- 脱逃工具的发现- 电话或通信记录请务必注意,以上仅仅是一个常用的指引汇编,具体每种罪名的证据指引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适用。

证据规定全文多少条(证据新规定逐条解读)

证据规定全文多少条(证据新规定逐条解读)

证据规定全文多少条(证据新规定逐条解读)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迹闹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姿州渗、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迹脊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民事诉讼法证据期限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几条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十六条: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全款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全款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全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法规汇编一、引言法律法规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由立法机关制定并经过公布的对人们的行为有规范和约束力的规则。

法律法规的汇编是将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归类,以便人们能够更便捷地了解和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二、民法篇1. 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规范民事关系的通则和基本法律原则。

民法总则内容主要包括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 婚姻法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的设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婚姻法的目的是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3. 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

劳动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三、刑法篇1. 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本规范和原则,是规范刑法适用的基本依据。

刑法总则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刑法适用、刑事制裁和刑法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 犯罪与刑罚犯罪与刑罚是刑法的核心内容,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刑罚种类和量刑范围。

犯罪与刑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决的内容和执行等方面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旨在保护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与公平。

四、行政法篇1. 行政管理法行政管理法是调整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责任。

行政管理法的目标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裁量权的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权威。

3.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了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稿)(统一证据法学者建议稿)(江伟教授主持,陈界融博士主笔)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当事人陈述第三节证人证言第四节专家意见第五节调查勘验检查笔录第六节物证第七节书证第八节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第三章证明负担分配及承受第一节证明负担分配第二节司法认知第三节推定第四节自认第五节证明妨碍第六节表见证明第四章证明标准与证据判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项第一章通则第一条【宗旨】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证据,客观公正认定案件事实,以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证据裁判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经过法定程式质证的、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根据法庭调查、辩论的情形,认定案件事实。

无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证据制度】任何证据没有预决的证据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做出事实认定。

第四条【直接言词原则】人民法院进行法庭证据调查,应当以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心证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将法官形成事实认定的心证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的法官事实认定的心证形成原因、过程、结果,在判决书中公开表述。

人民法院判决书,应当将每个审理案件的法官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审判意见公开,并表明最终采纳的审判意见的理由。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真实诉讼义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证明负担】在具体诉讼中,根据法庭获得的证据,发生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公诉机关,承担有不能依其诉讼请求裁判的不利后果的危险。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公诉机关,应当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当的证据,以证明其立证事项存在与否。

第八条【举证负担完成与承受】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负担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使人民法院,认为该事实证明程度已经达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时,该举证负担暂时完成。

最新证据法律法规

最新证据法律法规

让合规更轻松,让维权更简单。

证据新规证据新规| 民事诉讼中证据新规操作指南(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篇)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证据新规》,较2008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8〕19号),有大幅修改。

《证据新规》中关于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方面完善了调查收集证明的范围,新增了鉴定证据获取规则,证据保全申请、担保、赔偿、管辖以及鉴定人、鉴定证据、鉴定费用和书证规则等重要内容。

具体如下: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旧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

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修改)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规第二十二条修改)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新增条文)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法律汇编7篇

法律汇编7篇

法律汇编7篇法律作文篇1我们生活在法治的国度,到处需有法,到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当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由于重要,所以学法。

通过学法,我们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治观念也由此提高。

我们懂得在法律范围内什么事情该帮,什么事禁止做。

怎样行使权力,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是法盲,或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就必定严峻了,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人以上。

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法律社会的基础,是制造美妙将来的重要保证。

由于重要,所以守法。

遵守法律和宪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俗语有云:“没有法规,无以成方圆。

”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需自觉守法。

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

虽然我们有追求独特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异,无视法律的存在。

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

在我们身边,同龄人知法犯法的例子不胜枚举,而为了绚烂的明天,我们能不守法吗?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进展进步;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因此,让我们一起学法、守法、用法,让法律在我们心间长驻!法律作文篇2我在外地工作,离家较远,平常回家较少,大多是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

有一天,我正在单位上班,父亲打来电话说:“昨天我和你二叔由于自留山的划分问题吵了一架,吵得很凶,你二叔说预备找人揍我。

”电话里父亲还说了许多,但辨不清谁是谁非,可我感觉父亲的意思是让我想点方法。

自留山的管理权,在包产到户之前属父亲和二叔共同管理和使用,如今因安排不均二人产生分歧。

原来我们家六口人,二叔家三口人,整个按九人划分。

如今,二叔认为我们家只有三人在家务农,与他们家三口人是公平的,应当以户划分,不应你多我少。

证据规则2022全文

证据规则2022全文

2022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2022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
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行政诉讼提供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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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2023一、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的。

现行行政法规(595件)

现行行政法规(595件)

现行行政法规目录一、宪法及相关类(13件)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2、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年)4、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5、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1997年)6、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1997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1997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1999年)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1949年)10、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1950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12、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993年)1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999年修订,2007年修正)二、民商法类(40件)债权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知识产权4、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7、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8、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9、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1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2002年修订,2010年修正)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 年,2010年修正)17、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18、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9、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亲属、继承2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2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商法22、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23、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2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1990修正)25、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26、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1990年修正)27、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3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3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3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3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3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1995年)35、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36、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7、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38、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3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4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三、行政法类(234件)总类1、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3、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年)4、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8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6、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7、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9、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1999年)10、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1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12、信访条例(2005年)1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10年)14、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10年)外交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16、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2006年)国防17、保护海底电缆规定(1973年)18、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19、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20、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1、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22、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年,1993年修订,1999年修订,2010年修正)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24、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2001年修订)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2002年修订)26、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 年)27、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28、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29、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30、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31、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公安3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33、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3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35、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36、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8年)37、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8、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39、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40、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4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994年修订)4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1994年修订,2010年修正)44、戒毒条例(2011年)4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4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4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48、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2011年修正)49、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50、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1992年,1995年修订,2000年修订))5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5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2011年修正)5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5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5、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56、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5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8、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59、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60、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6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10年)国家安全6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民政63、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6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65、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1989年)66、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67、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6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69、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70、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 年)71、婚姻登记条例(2003 年)7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年)7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2004年修正)7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2011年修正)75、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6、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司法行政77、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78、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79、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80、法律援助条例(2003 年)人事81、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955年)82、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1957年)8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1年)84、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1981年)85、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86、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87、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年布)88、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89、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90、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8年)9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88年)92、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93、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1989年)94、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年)95、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1998年)9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民族事务97、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年)98、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宗教事务9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00、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侨务101、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台湾事务103、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年)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教育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106、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107、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1986年)108、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110、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11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11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11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1993年修正)114、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115、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116、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科学技术119、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20、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121、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年)122、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12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2003年修订)文化、体育125、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1950年) 126、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127、进口影片管理办法(1981年)1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29、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1989年)130、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1990年) 13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32、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3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13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3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136、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137、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38、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139、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2011年修正)140、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4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2011年修正)14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4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 年)14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 年)145、反兴奋剂条例(2003年)146、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2008年修正)147、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48、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149、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5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15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15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0年)15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卫生、计划生育154、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79年)15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156、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57、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58、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59、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60、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6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6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16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16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6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166、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16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68、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16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17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17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17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17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 年)17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年)17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年)17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 年)17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78、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17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2004年修订)180、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18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82、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8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18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城乡建设185、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186、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87、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18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189、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90、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19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1995年)19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19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9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19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19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9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19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99、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2002年修订)200、物业管理条例 (2003 年)20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203、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20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205、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环境保护206、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年)20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2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209、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2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2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2007年修正)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21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1995年)2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2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21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21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1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219、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22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2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222、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22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气象、地震224、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年)225、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26、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227、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228、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229、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2004年)旅游230、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1982年)23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232、旅行社条例(2009年)23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行政程序23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四、经济法类(274件)财政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年)2、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1985年)3、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1988年)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1990年修正,2005修正)4、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92年)6、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8、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9、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0年,1995年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2、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3、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1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5、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16、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17、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有资产监管1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9、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20、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 年)税务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2008年修正)2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2008年修正)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2008年修正)3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2011年修正)3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34、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1996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36、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3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000年)3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3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2005年修订,2008年修正,2011年修正)4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2006年修订)金融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4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44、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1993年)4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1997年)47、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48、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4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1999年)50、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51、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5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5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5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5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56、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外汇管理57、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 (1950年)58、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59、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60、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6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997年修正,2008年修正)基本建设6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国土资源6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64、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6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66、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3年)6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68、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年)69、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70、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7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7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7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7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75、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76、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77、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78、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79、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能源80、煤炭送货办法 (1965年)8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8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年)83、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84、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年)85、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6、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87、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1994年)88、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89、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1998年修正)90、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9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9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9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94、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9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96、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交通97、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1957年)98、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1958年)99、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1964年)100、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10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2008年修正)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2008年修正)10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10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106、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10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108、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3年) 109、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3年)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12、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983年,1986年修订,1992年修订,1997年修订)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1997年修正,2008年修正)11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1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119、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12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铁路121、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79年)12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1994年)12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民航125、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1979年)126、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128、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29、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1997年)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年)13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2001年修订,2007年修正)13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邮电信息135、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1982年)136、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137、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138、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13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997年修正) 14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14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14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2008年修正)14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1年)水利14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145、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1988年)14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1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148、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14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2005年修订)150、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5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152、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15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农林牧渔15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155、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1982年)156、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157、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15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159、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2008年修正)160、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16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6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6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164、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992年修订)16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66、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2008年修正)167、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16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16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7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7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17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2001年修订)173、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2001年修订)174、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7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 年)176、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77、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178、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商业179、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180、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18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97年)18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2008年修正)183、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年)18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185、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 年)18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187、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18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189、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 (1982年)190、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1986年)19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92、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193、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9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1990年)1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19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年)19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198、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19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2001年修订))20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1986年修正,1987年修订,2001年修订)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2001年修订)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2001年修订)20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204、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20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20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20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2004年修订)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2004年修订)2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2004年修订)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2006年修订)海关。

现行法律法规总索引

现行法律法规总索引

现行法律法规总索引民法学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商法学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企业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证券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保险法海商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信托法刑法学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反洗钱法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反补贴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行政法学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治安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政府采购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经济法学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会计法审计法劳动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工伤保险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宪法学宪法典立法法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反分裂国家法国际法学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对外贸易法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反倾销条例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法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公证法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06司法考试新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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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法规法条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 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

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 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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