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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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保障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指除由总公司批准,并授权分(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册职工外,包括实习生、临
时工等。
第三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应坚持“因岗定员,控制数量,择优聘用,依规审批,合同管理”的原则。分(子)公
司原则上不得聘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
现岗位空缺时,一般由分(子)公司在全系统正式用工
人员范围内调度,无人员调整时,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方
可聘用。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四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用:(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三)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技术岗位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熟悉本岗位工作内容,具备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五)身体健康,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凡需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单位,由分(子)公司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编制申报审核,
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因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在合同期限内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导致用工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岗位人员不足的,分
(子)公司必须向总公司提出新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请
示,经公司办公会议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才能使
用。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七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比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月
发放。
第八条对非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单位应按规定在当地社保部门为其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从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单位将工资划拨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发
放。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所在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建
立,养老保险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或代扣。
第五章劳动合同
第十条用工单位须与非劳务派遣公司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劳务派遣
公司聘用的,凭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
同,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上岗协议),由分
(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岗位职责要求;
(七)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因政策调整及其它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经体检合格后,应与用工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岗协议)期限为一年的工作任务,期满后双方即可终止
劳动合同(上岗协议)。在劳动合同(上岗协议)到期
前一个月,经用人单位考核,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进
行续签,续签的劳动合同(上岗协议)期限为一年的工
作任务。
第十四条在劳动合同(上岗协议)期限内,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上岗
协议):
(一)在聘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工单位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不能完成劳动合同(上岗协议)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五)因机构撤销或人员精减,导致非全日制用工岗位被取消的;
(六)在聘用期内被用工单位员工投诉三次及以上且经查实的;
(七)参与黄、赌、毒或者贪污、盗窃,违法乱纪以及利用其岗位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上岗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在劳动合同(上岗协议)期限内,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可解除劳动合同(上岗
协议):
(一)用工单位不能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保障的;
(二)用工单位不能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应征入伍、招工或考入学校学习的;
(四)劳动合同(上岗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在劳动合同(上岗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上岗协议),均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
并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上岗协议)的解除和终止,用工单位应向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的相关证明。
第六章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各用工单位的领导和主管人员要经常对本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凡发现违
反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管理规定的要及时予以处理。第十九条各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聘用手续,严禁擅自私招滥聘非全日制用工人
员,严禁将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转为正式岗位人员,严禁
巧立名目采取不当手段(转账、坐支、套支等)支付非
全日制用工人员工资等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改。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