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确认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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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非正常损失之税务处理

存货非正常损失之税务处理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1.10上旬□·32·存货非正常损失之税务处理【摘要】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是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中的重点、难点。

为保证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企业首先要准确判定损失性质,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以减少税收风险。

文章在分析有关税法条例的基础上探讨了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判定及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键词】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所得税周曼(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200241)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判定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及“新细则”)开始施行,其中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新细则中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将存货非正常损失限定在是由企业管理不善引起的,而将之前旧细则中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都删除了。

笔者认为,由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如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不严密造成存货被盗、丢失,材料采购计划制定不合理导致存货积压价跌、滞销,仓库保管措施不力引起存货毁损或霉烂变质等,都是由企业自身主观因素造成,全部应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

二、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一)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处理新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经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的,则应在该批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遇到存货非正常损失时应区别对待,并不是全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这里讨论两种情况下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1.含运费的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

新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购进存货,并取得运费结算单据(运费发票)的,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另外,新条例还增加了与非正常损失相关的应税劳务,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原因造成货物的实存数与账面不符,主要强调的是非企业过失和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
项目
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如说由于计量精度、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
强调的是非企业过失和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耗。
如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善等 调的是企业过失和未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失。 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非正常损失 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比如说由于计量精度、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
非正常损失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比如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善等 原因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主要强调的是企业过失和未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失。 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项目 正常损失 指是购进的货物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 定义内容 耗(合理损耗) 借:存货或者管理费用 会计处理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非正常损失在不同税种上区别 企业所得税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 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 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定义内容 (1)采购运输途中毁损、短缺的合理损耗是 一项可直接归属于存货成本的费用 (2)其他毁损、短缺的合理损耗不属于存货 成本,净值余额直接计入损益 税务处理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 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பைடு நூலகம்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常损失在不同税种上区别 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 失
(1)因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2)按商业常规低价处置销售货物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已经履行保护货物(法律上保全)的义务和措施, 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新条例规定更具体

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新条例规定更具体

“非正常损失”,新条例规定更具体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那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对于外购存货损失,企业是否还需要再作进项税额转出呢?根据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比之后我们发现,新旧条例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处理方法基本相同,但是新旧细则对什么是“非正常损失”解释发生了变化。

旧细则规定的范围比较宽,基本上“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均被列为“非正常损失”,也就意味着没有参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都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而新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规定了一个较窄的范围,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新条例实施后,企业对于外购存货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毁损,以及因技术进步原因导致的淘汰、报废,不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

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

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除了存货的政策耗用以外,不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存货非正常损失。

存货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以及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进行分析。

对增值税而言,存货损失如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存货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非正常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存货损失牵涉到涉税问题,所以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时,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损失的性质,即正常损失和非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货、拆除的情形。

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规定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违反法律”四种情形。

因此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二、常见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l 价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l 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存货过保存期限报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09年11月9日税务网上答疑: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政策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增值税相关的正常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增值税相关的正常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增值税相关的“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
1、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年36号文】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政策解读:
①管理不善,具有主观过错
管理不善的3种情况: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②违反法律法规
违法违规的3种情况: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③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转出举例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2、什么是“正常损失”?
①正常损失:相对于“非正常损失”,是由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②正常损失举例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
企业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如火灾、洪水、地震、台风、飓风等
气体挥发、液体渗漏、农产品腐烂等
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损失
③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转出
3、所得税抵扣
【国税发1997年190号】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正常损失”经审批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
“非正常损失”不可以所得税前抵扣。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2010-4-12 11:41 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

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

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

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如何界定非正常损失

如何界定非正常损失

如何界定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六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作了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因此,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应以实施细则的三条作为衡量标准,至于具体到各行各业,其损失的方式可能是五花八门的,因为各行业、各部门甚至是各个不同时期对不同货物的损耗标准都不一样,因此,在平时的税收管理中对“非正常损失”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属于“自然灾害”、“货物被盗”或“霉烂变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超过行业、部门规定的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三是存货的盘亏、报废、毁损等。

虽然《实施细则》通过列举法对“非正常损失”的含义作出了解释,但是没有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具体划分标准和界线作出明确的定性描述。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又作了进一步解释。

该批复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综合上述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可以认为,除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外,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存货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正常损耗应是制定有损耗定额的合理损耗,如液体货物和易碎物品的自然损耗,受气候影响的某些货物的季节性损耗等。

存货过期报损申请报告

存货过期报损申请报告

一、报告概述尊敬的领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存货过期报损申请报告如下:一、存货过期情况说明1. 存货种类:本次报损的存货包括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等,共计20种。

2. 存货数量:本次报损的存货数量共计1000件,账面价值人民币10万元。

3. 存货过期原因:由于市场变化、销售渠道调整以及库存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部分存货过期。

二、存货过期损失认定1. 根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本次报损的存货已过保质期,无法继续销售,属于正常损失。

2. 本次报损的存货已计提残值,残值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为人民币8万元。

3. 涉及责任人赔偿的,经核实,无责任人赔偿情况。

三、存货过期损失处理措施1. 本公司已对过期存货进行清点、核算,并出具相应的资料。

2. 本公司已按照存货管理制度,对过期存货进行报废处理,确保不流入市场。

3. 本公司已对过期存货进行销毁,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

四、存货过期损失申报1. 本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 本公司已按照要求,提交存货过期报损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等。

五、存货过期损失账务处理1.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次存货过期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不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

2. 本公司对本次存货过期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80000元贷:库存商品 80000元3. 本公司将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六、总结本次存货过期报损申请报告,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实、申报和处理。

为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特此申请领导审批。

7 存货损失管理办法

7 存货损失管理办法

存货损失管理办法1 目的为界定存货损失标准、规范存货损失审批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2.1 存货损失是指有关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包装物等发生的短料、盘亏(盈)、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2.2 根据发生存货损失情况分为正常损失及非正常损失,正常损失是指物料在运输、装卸、存储过程中发生的不超过损耗标准、且不存在管理过失或其他非正常情况造成的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物料在运输、装卸、存储过程中发生的超过损耗标准、或虽在损耗标准内但因管理过失或其他非正常情况造成的损失。

2.3 损耗标准规定:2.3.1 合同约定的标准;2.3.2 按行业标准,液体化工原料运输过程合理损耗率3‰;2.3.3 其他经公司审批确认的合理损耗。

3 职责3.1 采购中心负责特定化工原料合理损耗率申报;采购过程中发生损失的确认、申报,外埠原料仓储的监管,尽力降低公司原料损耗;3.2 营销中心负责销售过程中发生损失的确认、申报,外埠产品仓储的监管,尽力降低公司产品损耗;3.3 仓储部门负责公司仓储区物资的安全与完好,杜绝损耗的产生;3.4 物流管理中心负责车辆运输过程的监督管理,杜绝人为的物资损耗产生;3.5 财务中心负责监督公司物资收、发、存的管理,对存货损失按审批后单据作财务核算。

4 采购过程中发生损失的处理4.1 仓库收到货物发现缺货的,报采购部,按实收数入账4.2采购中心界定损失性质及产生原因,填写《存货损失审批表》报公司审批。

存在供应商、运输单位等第三方责任的,负责向第三方追偿损失;存在保险公司赔偿的,负责向保险公司理赔。

损失处理一律凭《存货损失审批表》处理;4.3 最终审批权:正常损失由中心负责人审批,非正常损失由总裁审批;4.4正常损失的处理,采购部核对发票和入库单后,附经审批的《存货损失审批单》移交财务入账;4.5 非正常损失的处理,仓库根据确认的损失量入库,同时出具相应数量物料的《其他出库单》,领料部门为采购部;4.6 物料调拨产生的损失,仓库根据确认的损失量作出库处理,正常损失的作《领料单》,非正常损失的作《其他出库单》,领料部门均为采购部;4.7 当月产生的损失,仓库应督促采购部于月末前出具《存货损失审批单》,当月处理。

企业所得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判定与运用

企业所得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判定与运用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判定与运用
正常损失
所谓正常损失,在判定上可以参照25号公告第九条中规定清单申报的范围进项认定,第九条基本上涵盖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正常损失的范围。

正常损失是企业在将自己所能尽到的义务和职责全部履行的前提下,无法避免发生的损失,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可以汇总采取清单方式进行申报;在增值税上,如果已经抵扣进项税,也无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
在企业所得税上,对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可以从两个方面界定,一是管理方面,二是不可抗力方面。

对于非正常要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税前扣除。

在增值税上,非营改增企业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才认定为非正常损失,要做进项税转出;营改增企业增加一条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而产生的损失。

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明确,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认定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非正常损失的认定也是一件颇有争议的事情。

例如,对某塑料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报废和某书店滞销书的报废,有人认为属于非正常损失,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有人则认为属于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不妥当。

理由是塑料公司的产品报废,属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书店书本的报废是因为滞销,都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在遇到货物损失时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比如,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而自然灾害也会造成货物霉烂变质。

那么,这种霉烂变质到底属于正常损失还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呢?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货物损失鉴证,这样才能确保非正常损失的真实性,税务机关才能相信和认可。

正常销售存货的损失是否要作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

正常销售存货的损失是否要作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正常销售存货的损失是否要作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标 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存货损失,清单申报【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凡事总有起源,该事项源自《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一个规定,我们如何理解,并在实践中把握,避免有一日不被认可时引发被动。

25号公告的规定 25号公告规定应进行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包括一项: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比如对于电商企业,其所有通过折价促销的样品、促销品,是否必须一一挑选出来,进行清单申报呢。

是否可以合并综合来看是否有损失,又抑或就某一消费者或客户为对象来判断某一项业务是否存在所谓的损失,即收入减成本<0时,这样理解是否就是25号公告的严格落实呢? 河北国税的解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就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是否应作为资产损失进行清单申报问题时回复: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失,因此不需进行清单申报。

我们的理解 对于非正常事项发生的损失,纳入税收监管是有必要的,对于25号公告清单申报中规定的非货币资产的范围,存货无疑是存在其中的,如果以此认为企业必须进行清单申报,那确实也无话可说。

而对于正常市场行为,企业有目的的销售行为引起的,如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毛利额为负数,一定要求作清单申报,未免过于理想,也没有这个必要。

河北国税勇于明确的精神,也确实是一种先河之举,而不是拿在手里当个宝贝来规范企业的涉税行为。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
中发生的正常合理损失外的损失。
(二)增值税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处理的区别: 1.正常损失可以抵扣损失造成的相应的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如果是抵扣后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还要将其进 项税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特别例外
(三)企业所得税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处理的区别: 1.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自行清单申报扣除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专项申报扣除。 ★生产过程中不良品(报废品)、下脚料(边角料)属 于合理损耗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手册备案时海关核定损耗率(边角 料等)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
中财讯
(一)概念: 1.正常损失指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
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 合理损耗。
合理损耗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无法避免并且可以提前
估计到的损失,是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成本。 2.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 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 盗窃、发生霉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是生产经营过程
课税存货非正常损失
①进项税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缴税费-增-进项税
②财产损失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贷:存货
保税存货非正常损失
① 手册补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②财产损失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贷:存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补税项目 进料加工转内销 不良品 边角料 非合理损耗
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进料料件转内销 进料料件转内销 进料料件转内销 后续补税
补税类型 中期补税 核销补税 核销补税 核销补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 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存货非正常损失中税务处理的几个问题

存货非正常损失中税务处理的几个问题

存货非正常损失中税务处理的几个问题存货非正常损失中税务处理的几个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而存货的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那么,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判定。

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货的正常损失是诸如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相反,非正常损失则是由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因此,企业判定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关键是区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主观因素。

企业在确认了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之后,接下来要面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

如何处理才能合理的减少税收风险、给企业减少损失呢?一、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非正常损失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的,应当将该项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非正常损失存货价值包含运费等应税劳务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

因此,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运费的进项税额(营改增后)与购进存货本身进项税额之和计算需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1:某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22年5月1日购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100公斤,价格25万元,运费2万元(含11%进项税额)。

6月30日盘点库存时发现,因管理不善该原材料被盗50公斤。

非正常损失存货占总量的百分比=50÷100=50%运费应转出进项税额=2÷(1+11%)×11%×50%=0.1(万元)损失存货转出进项税额=(25+2-0.2)×50%×17%=2.3(万元)存货非正常损失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0.1+2.3=2.4(万元)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如果不考虑残值收入,直接以存货成本计算进项税转出额,则会造成变价收入部分在处置和转出环节重复计征增值税。

什么是正常损失 如何与非正常损失区分

什么是正常损失 如何与非正常损失区分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的区分答:区分一:定义上1、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允许的、不可避免的损失。

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由于计量的精确度问题、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原因造成的货物的实存数与账面不符;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合理的损耗等,这些都是合理损耗。

2009 年1 月1 日,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新的修订。

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可以比照正常损失处理,为企业在这些事项的计税纳税与会计处理上带来了新的变化,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必转出,仍可抵扣销项税额。

例如:制造业在生产过程中,很难做到100%的正品率,或多或少的会出现次品和残品,由于这些次品和残品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经常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偶尔才发生的损失,只要符合一定的范围,应属于合理损耗。

(限于税务机关的专业能力,这个范围税务机关一般不会直接予以规定,实际工作中可以参考行业标准,或者权威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再如,农副产品的自然风干导致重量减轻、老鼠偷吃导致数量减少等,这些导致农副产品的绝对重量或数量发生减少的情形,虽然可以通过加强库存管理来相对减少,但无法彻底杜绝,也应该视为正常损失。

目前普遍认可的油品正常损耗率为:汽油3‰; 其它油品2‰。

在溢余、损耗相抵后实际损耗量占零售总量比例在上述损耗率内的损耗油品为正常损耗油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超过部分为非正常损耗油品,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当然,仅以油品销售为例,由于油品销售分购进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等,这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各个环节正常损耗的标准应该是企业能够证明损耗并非费正常损耗,且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为宜。

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历年来的正常损耗的账簿凭证资料,能够提供同行业其他企业正常损耗的情况作为参考,税法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企业提出的合理损耗标准给予认可,合理损耗标准只能是一事一议,税法不可能制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难的标准,因为每一个企业的情况不一样,其经营模式、生产工艺、管理水平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纳税人收集保留事先决策合理性的凭证资料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指的是超出正常范围或预期的存货损失,可能由于过期、变质、质量问题、盗窃等原因造成。

正确界定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有助于企业更好地控制存货成本和提高库存周转率。

在此介绍一些方法来帮助企业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1. 确定正常损失率的范围正常损失率是指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正常消耗或损失的比率。

因此,首先需要确定正常损失率的范围。

各行各业的正常损失率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例如,食品行业的正常损失率一般在3%到5%之间。

2. 分析存货损失的原因发生存货损失后,需要准确分析损失的原因。

存货损失可能由于供应商质量问题、仓库管理不当、装卸操作不当、盗窃等原因造成。

了解存货损失的原因是界定非正常损失的基础,对于减少类似损失发生非常有帮助。

3. 定期盘点存货定期盘点存货是防止存货损失的一个关键措施。

通过对存货盘点,可以及时发现不正常损失,并及时调整和改进存货管理。

在盘点过程中,需要进行验收并记录商品有无异常情况。

4. 对存储环境进行监控存储环境对于保证存货质量和防止存货损失非常重要。

对存储环境进行监控可以减轻存货损失的发生。

在监控过程中,需要测量温度和相对湿度、检查通风和储存条件等,以确保存储环境符合存货品质要求,并且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题。

5. 制定合理的存货保管制度制定合理的存货保管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并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对于易损货物,应采取特别措施进行保管。

同时,员工还应定期接受存货管理的培训,提高其存货管理能力。

6. 分析存货损失的成本对于已经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需要进一步分析其成本。

成本分析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存货损失本身的成本,间接成本包括因存货损失而带来的其他成本。

在成本分析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确定控制存货损失的解决方案。

总结存货的非正常损失对于企业而言是不可避免的,但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策略,可以减轻存货的损失,并且降低运营成本。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下面是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欢迎参阅!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主要涉及2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本文也主要依据这两个文件,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进行梳理。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以取得收款凭证或权利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2、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3、真实性原则,即需要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有关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或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4、合法性原则,即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规定为准;5、确定性原则,即损失的金额应当是确定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有的金额即使需要估算,也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估算的依据及方法等;6、合理性原则,即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符合一般经营常规。

二、资产的范围根据“25号公告”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谨慎,应围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六个原则详细说明,如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垫款发生的损失就不能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也将对此类损失作为核查的重点。

三、资产损失的分类1、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企业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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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企业资产损失相关处理
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因车祸损失了一部分货物。

(1)车祸的损失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吗?(2)需要作进项转出吗?(3)因交通事故的货物损失需要作专项申报吗?(4)如果收到责任人赔偿如何处理?(5)专项申报应提供哪些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根据此项规定,税法上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只是指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

自然灾害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交通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
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交通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失应作专项申报。

(4)收到责任人或保险的赔款应冲抵损失金额。

借:银行存
款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

(5)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比如,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属于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等,企业内部证据。

及当地税机关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证据。

[案例2] 商业企业存货损失的税务处理
某百货公司2014年6月由于库存食品过期,发生损失30万元;8月由于采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损失60万元;10月由于仓库发生鼠患,造成一批高档服装被损毁,发生损失560万元。

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
1、食品过期发生的30万元损失,应作为存货正常损失进行清单申报;
2、货物运输发生车祸造成的60万元损失,应作为存货非正常损失进行专项申报;
3、鼠咬造成的高档服装被毁损失,虽然按文件规定属于正常损失的范围,但损失金额超过560万元,应采取专项申报方式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明确: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企业可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
汇算清缴涉税备案要多注意: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都容易忽略的细节就是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

所得税备案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纳税人由于缺乏对这些税法的充分了解,有些涉税项目未按税法规定备案,有的虽然备案了,但没有分清事先和事后备案的项目,从而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

比如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以下简称25 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无论是税收优惠的审批事项或备案事项,还是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事项,均属于汇算清缴前必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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