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采制化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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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规章〔2016〕第39号
《XX厂燃料采、制、化管理制度》已经于2016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2016年3月20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XX厂燃料采、制、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XX厂燃料采、制、化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管理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XX厂燃料采、制、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则
第三条负责入厂燃料的数量和质量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负责监督库存燃料、入炉燃料的质量报告。
第五条发电一、二分场负责入炉燃料的采样工作,发电二分场负责入炉化验工作,燃料管理中心负责入炉煤样的制备工作。
第六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七条采制化的职责划分
一、燃料管理中心负责入厂煤的采样、制样、化验工作,负责入炉煤的制样、送样工作,发电一、二分场负责入炉煤的采样工作,发电二分场负责入炉煤的化验工作。
二、燃料管理中心、发电二分场对入炉煤应按厂部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联合采制化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入厂煤采制化的要求
一、采制化的方法、内容、程序、标准执行最新国家规定的《煤炭的采样、制样、化验标准》。工作人员的职责执行有关规定以及各自所属单位的相关要求。
二、通过招标或议标来选择供煤矿或供煤商时,由总工程师、
监察部、燃料管理中心的人员组成采样工作小组,到选定矿进行实地采样。
三、采样工作要严格执行GB475-2008中商品煤的采样方法规定,要求采样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监察部的监察人员,必须熟知该方法。
四、对于用来选定煤矿煤样的采、制、化工作,由监察部的监察人员全过程监督并考核。样品经过制样后,分成三等份,一份交燃料管理中心化验,一份交发电二分场化验,另一份由监察人员封存。燃料管理中心、发电二分场分别将化验结果报送监察部监察人员,由监察部监察人员解码后报送主管厂长。
五、燃料管理中心、发电二分场的化验结果表明煤炭能满足锅炉燃烧要求或者根据近期煤炭市场变化,也可以作为采购对象时,由主管厂长批准该矿作为可选矿。当化验结果差距较大,且有一个是否决结果时,监察部的监察人员封存的煤样投入使用,选择第三方进行化验,按三取二执行,或再次取样。
六、入厂煤煤样编码采用二次编码方式,一级编码由班长根据入厂煤矿别顺序进行编码,二级码由燃料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采样人员将采取的煤样以桶为单位按一级顺序码放入标签,煤样交制样室后由制样人员进行制样,班长进行一、二次采样编码对照并对制样进行二次编码。制样人员只制样和装袋,班长只编码不制样。塑封好后将完成二次编码的样品移交化验室,化验室化验出每个密码代表样品的各种数据后进行网上填报,由化验班长对填报数据进行网上一级审核后,再由燃料管理中心主任(或专工)进行二次审
核解码后,方可出据各矿对应的化验单。制样、编码、化验单独操作,一经解码,化验数据将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七、入厂煤的采、制、化工作,由燃料管理中心负责化验,同一煤矿每天出一个分析样的结果。对于入炉煤,每天将同一煤样分成两份,燃料管理中心化验一份,发电二分场化验一份,并进行对比,以发电二分场化验数据为准,燃料管理中心化验数据为参考,起到互相监督作用。
八、发电二分场每周从入厂煤中,随机抽取某一全天的(从同一矿至少三车以上采集)煤样,煤样必须留存备查煤样,次日拿出化验结果,同时包含高位和低位发热量。交监察部监察人员比较。发电二分场及燃料管理中心的同一煤样结果,相互之间的偏差不应超国家标准。对于偏差超出标准规定范围的,通知监察部的监察人员,将备查煤样送另一化验方,结果用来作为对燃料管理中心化验人员的考核依据。
第九条入厂煤采样。由于我厂没有入厂煤机械采样装置,因此我厂入厂煤采样只能采用人工方式进行。
一、入厂煤人工采样要严格执行GB 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确保入厂煤采样程序合法、合规。人工采样必须两人以上同时作业,互相监督,禁止一人单独作业。
二、采样所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标规定。采样完成后由不低于两人与两名或以上制样人员进行交接。
三、全水分煤样可单独采取也可在共用煤样制备过程中分取。
四、入厂煤人工采样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分火车人工采样、汽车人工采样两种。
(一)火车人工采样(没有火车进煤暂不执行)
(1)采样人员根据入厂煤矿别、车数、品种设计采样方案,确定采样单元数和子样数,根据入厂煤的最大标称粒度确定总样和子样的最小质量,决定采样方式(系统采样或随机采样)等。
(2)采样前必须对所采入厂煤进行目测,如果目测所采煤存在严重的质量异常,应先上报有关部门和人员后,暂缓采样和卸车。
(3)如果目测合格,进行人工采样,不管是采用系统采样方法还是随机采样方法,采样布点应该严格执行GB 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6.2.2.2火车采样的相关要求。
(4)入厂煤火车采样必须车车进行采样,不得漏采。要定期核对采样偏倚性和精密度,严禁随意性操作。
(5)采样人员根据《中电投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采样编号进行采样信息系统维护和采样信息核对。
(6)严禁采样人员在运行的火车上进行采样作业。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火车采样平台。
(二)汽车人工采样
(1)入厂煤汽车采样每天必须由班长对所有来煤矿别进行二次编码。
(2)采样人员根据入厂煤矿别编码、品种设计采样方案,确定采样单元数和子样数,根据煤的最大标称粒度确定总样和子样的最
小质量,决定采样方式(系统采样或随机采样)等。
(3)采样前必须对所采入厂煤进行目测,如果目测所采煤存在严重的质量异常,应先上报有关部门和人员后,暂缓采样和卸车。
(4)如果目测合格,进行人工采样,不管是采用系统采样方法还是随机采样方法,采样布点应该严格执行GB 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6.2.2.3汽车采样的相关要求。
(5)入厂煤汽车采样必须车车进行采样,不得漏采。要定期核对采样偏倚性和精密度,严禁随意性操作。
(6)对入厂煤煤质不稳定的矿别要实行车上和车下双采方式进行采样,要分别制样和化验。车下采样要按斜线三点的方式进行,低点要高于地面30MM。
(7)采样班长应根据《中电投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采样编号对照二次编码进行采样信息系统维护和采样信息核对。
(8)汽车采样要设立固定的采样平台。严禁在行进的汽车上进行采样。采样过程中严禁汽车移动。
(9)燃料管理中心根据入厂煤采样情况建立采样人员轮换制度。
第十条入厂煤制样。入厂煤煤样的制备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制备程序和操作过程必须完全符合GB474-2008《煤样的制备方法》规定要求,所制备出的全水分煤样、工业分析煤样和存查煤样粒度、留样质量必须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