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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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 处理及报告;
• 7、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 8、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进货、验 收、使用、销售及销毁规范
•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 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 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 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 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 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制度。
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
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
理延续手续。
经营场所的规范性要求
•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医疗 器械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运输、 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 施。(零售企业要索取批发企业的相关 资质文件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的复印件。和医疗器 械本身的票据、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注 册证一起存放,使其有可追溯性。)
中医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依 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 械的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 规定制定。
一、总则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 实行分类管理
•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 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经营场所的规范性要求
• (二)、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实 行分类管理,并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采取相应的质 量管理措施。
• (三)、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建立与其经营规模和 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人员、 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等。
• (四)、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质 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 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 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制定、调整并公布。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 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
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
•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 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 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是从医疗器械的
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考虑的。
•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 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 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 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 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 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前言
• 医疗器械的定义: •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
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 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 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 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 (五)、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质 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专人)。
经营场所的规范性要求
• (六)、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 履行以下职责 :
• 1、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制订质量管 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 3、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
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 的机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 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以及医疗卫 生机构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研制的医疗 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
• 记录事项包括: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进货、验 收、使用、销售及销毁规范
• 1、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 2、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 3、生产企业的名称; • 4、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
• 2、负责收集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监督wk.baidu.com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并建立档案;
• 3、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 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经营场所的规范性要求
• 4、负责对医疗器械供应商生产或者经营资质 的审核;
• 5、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 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 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
二、医疗器械的经营与使用
经营的基本要求
• 1、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 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 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 理机构或者人员。
• 2、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 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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