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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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分类,是指本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本行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创造条件实行九级或十二级分类。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贷款分类时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本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八)贷款本息逾期天数。

(九)贷款损失程度。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自然人和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其他类贷款主要采取期限矩阵分类法,可不必逐户、逐笔填认定表(特殊情况的除外)。

对大、中型企业贷款首先采取矩阵分类法,然后根据企业情况进行核心定义及特征的第二次认定确认,最后进行人工认定。

一般情况下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同一贷款户多笔贷款,按企业贷款分类级别低的那笔贷款的类别分类。

第十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改变贷款用途。

(三)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四)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形成不良。(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逾期90天以上)。

(二)贷款欠息超90天,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三)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第十二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满足升级条件后可提高分类级别。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者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离,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落实分类管理措施,确保分类质量。

制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分类特征和业务操作流程等。

培训分类人员,要求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真实、完整、连续。

(四)按贷款管理运作体制,建立有效的贷款分类组织,形成相互监督制约,保证分类质量。

(五)本行高级管理层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分类时间要求。至少每季按季末贷款余额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若季度中间贷款形态发生不利于贷款质量的重大变化、重大事项需当月进行贷款分类时,可随时按《贷款分类操作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分类,调整上季末的贷款分类结果。

支行每季度末将分类材料报总部审查部门,总部审查部门审查后报审贷会审议,审议后按贷款审批权限报行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分类资料的收集、整理。整理信贷档案资料,深入客户做贷后监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动态情况,发现企业重大事项。第十六条根据风险程度对贷款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该客户贷款的风险状况和隐性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风险分类部门职责。明确支行、总部审查审议部门、财会部门、稽核部门及审批人对风险分类管理的职责。

第十八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今后实行微机化管理。年完成并运行新信贷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五级分类,与企业征信系统链接。

第十九条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如应收帐款、抵贷资产等),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第二十条财会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季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第二十一条贷款管理部门要及时核销贷款损失。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四月六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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