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中各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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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疫防治工作制度

动物病疫防治工作制度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科学养殖、规范管理、全面防疫、及时扑灭疫病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治体系,保障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单位和个人疫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科研、教育、推广等机构开展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动物疫病防治水平。

二、动物疫病预防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主要包括:(一)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合理选择养殖品种,科学规划养殖布局;(二)建立健全免疫档案,按照免疫程序和国家规定,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三)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和排查工作,发现疑似疫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四)加强饲养管理,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卫生,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九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和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

第十条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

三、动物疫病治疗与控制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病,应当及时采取治疗和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和诊断,根据疫情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控制和治疗措施。

试述动物防疫法的主要内容

试述动物防疫法的主要内容

试述动物防疫法的主要内容动物防疫法是我国立法机关为了保障人类和动物的健康,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划定了防疫工作的整体框架,并明确了相关责任和权益,推动了动物防疫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动物防疫法首先对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强调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并明确提出了动物防疫免疫、检疫、监测、治理、消杀等方面的措施。

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包括加强养殖管理、提高动物的免疫力、控制病媒动物和传染源等方面。

而动物疫病的控制工作则主要包括疫情的监测、控制传播途径、追溯与事后治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此外,动物防疫法还对动物疫病的报告和通报进行了规定。

法律规定了各级兽医部门应以法定程序及时收集、报告疫情信息,并及时发布,确保防疫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同时,法律还对虚假报告、瞒报和延误报告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

动物防疫法还重点关注了动物产品的安全和质量监管。

法律规定了对有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和使用的管理措施,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动物产品时的安全。

法律还要求加强对检验检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动物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此外,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法律明确了兽医行业的资质和执业要求,规范了兽药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了兽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

法律还将动物防疫工作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三级管理,分别明确了各级兽医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动物防疫法的出台为我国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指导。

该法的实施不仅对于动物防疫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更加保护了公众健康和动物福利。

各级兽医部门和兽医从业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应用,提高防疫工作水平,共同推动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人类和动物的共同健康保驾护航。

《动物防疫法》职权与职责浅析

《动物防疫法》职权与职责浅析

国务 院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的 职 权 和 职 责 主 要 是 制 定 部 门 规 章 、 技 术 规 范 、 规 划 计 划 等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 这 与 其 行 政主体地位是一致的。
级人 民政府 、所属 兽医主 管部 门、动物卫 生监督机 构、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本 法 规 定 的 ,
基 层 动 物 防 疫 队 伍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动 物 防 疫 体 系 。 县 级
和 乡级人 民政府应 当加强村 级防疫 员队伍建 设 ;县 级人 民政 府 兽医 主 管部 门可 以根据 动 物 防疫 工 作 需要 ,向 乡、镇或者特 定 区域 派驻 兽医机构 ;将动物 防疫条件 合 格 的行政许 可权收 归兽医主 管部 门,确立 了官方兽 医和
( )将 动 物 防 疫 纳 入 本 级 国 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及 年 7 度 计 划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强 村 级 防 疫 员 队 伍 建 设 。 将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 扑 灭 、 检 疫 和 监 督 管 理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 储 备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处理 工 作 所 需 的
执 业 兽 医 制 度 , 明确 规 定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可 以根 据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需 要 ,经 当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批 准 ,
可 以 在 机 场 、 车 站 、 码 头 派 驻 官 方 兽 医 ,进 一 步 明确 了
( )根据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需要 ,批准动 物卫生监督 6 机 构 在 车 站 、港 口、机 场 等相 关场 所 派 驻 官 方 兽 医 。

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对动物防疫管理体制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分为“主管”与“实施”两个方面,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因此,本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这里讲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指的就是农业部。

建国以来,国家一直授权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又进一步明确了农牧部门对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主管地位。

目前,各地农牧行政部门,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已形成了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比较完整的组织机构体系,拥有约七十万长期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兽医人员队伍。

同时,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开展在动物防疫工作方面的国际协作与交流。

本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这就为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动物防疫工作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本法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防疫工作方面的具体职权包括:1.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2.规定、公布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和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3.规定、公布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4.规定种畜种禽应当达到的健康合格标准。

5.规定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的动物防疫条件和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理方式和办法。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文中[七(一)]指《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一款,其他类推;“本法”指《动物防疫法》)一、国务院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七(一)]2.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十二(一)]3.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十二(二)]4.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十三]5.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十五(二)]6.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十六(一)]7.批准认定特别重大的动物疫情。

[二十七]8.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二十三(二)]9.验收批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二十四(一)]10.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二十八(一)]11.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二十八(二)]12.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二十九]13.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官方兽医管理办法。

[四十一(二)]二、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1.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七(四)]2.现役及自用以外的动物的防疫归由地方负责。

三、省级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执法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执法、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动物防疫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透明。

二、执法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防疫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第六条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

执法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三、执法内容与方式第八条动物防疫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二)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动物疫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四)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的查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职责。

第九条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查阅、复制与执法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进入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三)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采样、抽检;(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其他必要的执法措施。

四、执法程序与要求第十条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

第十一条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制作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执法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动物疫病疫情或者疑似疫情,应当立即报告兽医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二〇一〇年四月目录一、动物防疫管理51。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有哪些?52。

《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是指什么?53.《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产品有哪些?54. 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55. 什么是官方兽医?56. 什么样的动物要佩戴畜禽标识? 57. 给动物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58。

动物防疫活动的范围?59。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是什么?610.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网站地址?611。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几个层次组成?612。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公众网主要栏目有哪些? 613. 如何查阅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6二、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614.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哪些法定义务?615. 养殖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办理将如何处理?616。

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如何处理?717. 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关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问题?718。

销售、收购未加施标识的畜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719。

养殖户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720。

养殖户拒绝兽医部门开展疫病检测、监测等相关工作,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721. 什么人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722。

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将受到如何处理?723. 无执业兽医资格行医会有什么后果?724. 从事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或贮藏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什么义务?8三、动物产地检疫825. 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826。

出售或运输动物前为什么要检疫申报? 827.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需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吗? 828。

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可以饲养吗? 829.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审批手续?830.动物出栏前的检疫都有哪些项目?831。

动物卫生法

动物卫生法

1.行政:行政是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机构:是指经法律、法规授权,依法成立并在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代表国家行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职权的动物卫生行政专业执法机构3.动物防疫监督员: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农业部颁发动物防疫监督员证书的专业执法人员。

动物防疫监督员是一种职务,国际上称之为“官方兽医”4.动物检疫员:我国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系指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检疫员证书,在规定的范围内具体从事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5.官方兽医: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在全国范围内有绝对权威,执行、监督或审查动物卫生措施和出证过程的国家兽医机关)授权的兽医6.官方兽医制度: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行使监督、控制的一种垂直管理制度7.动物卫生行政行为:动物卫生行政行为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动物防疫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行为8.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动物卫生行政关系经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具有动物卫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就是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9.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的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11.动物卫生行政法:动物卫生行政法是指调整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其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动物卫生行政程序法:关于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及其所形成的过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动物卫生行政程序:是指由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构成的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全过程14.动物卫生行政立法: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有关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15.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它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16.动物卫生行政救济:是行政救济的组成部分。

动物防疫的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的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动物防疫能力建设,保障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动物防疫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动物防疫科研、技术创新和国际合作,提高动物防疫科技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动物疫病疫情或者疑似疫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二、动物防疫组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八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免疫接种、消毒、疫病净化等工作。

第九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动物防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落实动物防疫措施。

第十一条动物园、宠物店、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隔离场所以及从事动物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所经营、饲养、运输的动物的防疫工作,接受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动物疫病预防第十二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控制疫病疫情。

第十四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提高动物免疫力。

第十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动物饲养、养殖环境进行定期消毒,防止疫病传播。

第十六条禁止从疫区引进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确需引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国家动物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动物相关事项的认定和规范,在维护我国国民的生命健康、保护动物健康和促进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结合我国动物防疫法的条文内容,探讨如何正确执行该法,达到更好的动物防疫效果。

一、动物防疫法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于2007年,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此法规首先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而防范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扩散,从而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同时也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此外,该法律还具有以下意义:1. 保障我国的动物产品出口质量,提高我国的全球竞争力。

2. 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动物疫病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威胁。

3. 规范兽医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兽医事业的发展。

4. 推广现代化的动物防疫技术和方法,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效率和成效。

二、动物防疫法的主要内容1. 动物疫病的种类和分类动物疫病是动物健康的主要障碍,对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严重的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病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普通疫病,即在我国国内流行的一些常见疫病,如猪瘟、狂犬病、口蹄疫、禽流感等。

第二类是特殊疫病,即我国国家对其实行管制的一类疫病,包括疯牛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等。

2. 动物防疫的管理机制动物防疫管理机制是我国动物防疫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包括辖区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卫生机构、动物检疫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发放动物防疫证明、执行动物检疫、制定动物防疫计划、开展动物防疫宣传等相关工作。

同时,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动物防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等方面的专业问题。

3. 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为了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执行,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一套严格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对于违反动物防疫法规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其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等处罚措施。

同样,对于未按规定检疫出入境动物和带有疫病症状的动物,相关行为也会受到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第⼆⼗九条发⽣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员和有关物资,电信部门应当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

【释义】本条是对动物疫病发⽣时各有关单位在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应尽责任的规定。

发⽣动物疫情是社会的⼀⼤⾃然灾害,⼴⼤⼈民群众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防制动物疫病,保护养殖业的发展和⼈民⾝体健康是社会公益事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本条是对航空、铁路、公路、⽔路等运输部门和电信部门在发⽣动物疫情时应尽的义务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动物疫情的⼯作⼈员,可以凭当地⼈民政府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理动物疫情证明及⼯作证,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次通⾏旅往⽬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动物疫情的物资应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最快通往⽬的地的交通⼯具运出。

电信部门应当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七章动物诊疗第八章兽医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保障措施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动物防疫法》解读1

动物防疫法》解读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 疫 (二)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法及 有关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技术规范的情况 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纠正和处理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理、 处罚 (四)负责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
《动物防疫法》解读
一、涉及主体
管理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军队、武警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被管理主体:
从事与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
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办法(草案) 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办法(草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草案)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试行)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 动物防疫法的授权性规定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的职责
(一)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 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 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三)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 防治和净化三类动物疫病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职责
(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免疫计划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 (四)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五)发布动物疫情预警 (六)认定重大动物疫情 (七)根据授权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 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十一条,对动物防疫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政府责任、动物防疫管理体制、动物防疫科学技术研究和表彰奖励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更加明确。

根据本条规定,《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

动物防疫工作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许多方面,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可以采用行政办法和经济措施,还可以采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这些都是必要的。

但是,最具有权威、最能有效而又普遍适用的,则是法律手段。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完善,养殖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养殖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个别养殖者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忽视动物防疫工作,重大动物疫病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再加上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本身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加大了动物防疫工作的难度,致使动物疫病时有发生,影响了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动物防疫工作涉及很多部门,除兽医主管部门外,还涉及商务、卫生、工商、环保、公安、质检等部门,要搞好动物防疫工作,特别需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可以有力地推进动物防疫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可以使用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动物疫病预防、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以及动物卫生措施的顺利实施,使正当、有效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有法律依据,得到法律保障;还可以使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密切配合,有利于形成合力,共同把动物防疫工作做好。

因此,只有把动物防疫活动纳入法制管理轨道,才能真正做到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

二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动物疫病是影响养殖业发展、危及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防控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动物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分类管理、依法行事、全民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1. 设立动物防疫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动物防疫防控工作。

2.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动物防疫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设立兽医机构或者配备兽医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防控工作。

4.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防控工作,设立动物防疫协会、兽医服务组织等,提供技术培训、防疫咨询等服务。

三、预防措施1. 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警(1)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对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发现疑似疫病应当及时报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 疫苗接种和疫病防控(1)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确保动物免疫力。

(2)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疫病防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3. 生物安全措施(1)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措施,防止外疫传入和内部疫病扩散。

(2)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对出入场人员进行消毒、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建立健全消毒记录。

四、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1. 疫情报告(1)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发现动物疫病疑似病例或者确诊病例,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2. 应急处理(1)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扑灭疫情。

动物防疫法中各部门职责

动物防疫法中各部门职责

动物防疫法中各部门职责动物防疫法是对农业生产、动植物健康和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主要由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执行。

本文将就该法中各部门的职责及其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农业部农业部对动物防疫法相关内容的执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出台相关动物防疫政策和制度:农业部需负责制定关于动物疾病的检疫措施、动物产品安全标准等有关政策和制度。

2.监督检测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标准:农业部还要监督检查和监测涉及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标准问题,确保该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和执行。

3.制定动物防疫标准和规范:农业部应指导制定动物防疫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提高动物防疫水平和科技水平。

二、卫生部卫生部负责制定纳入动物防疫法相关内容的保健政策,为动物及其产品的人体安全提供保障。

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养生健康和食品安全政策:卫生部需负责制定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政策,同时加强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2.指导人员防护管理和医学科研工作:卫生部还应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加强人员防护管理,防止动物疾病向人传播,同时要指导医学科研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三、工商总局工商总局主要负责执行动物溯源体系,同时开展对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其职责如下:1.实施动物溯源体系:工商总局应负责开展动物溯源体系相关工作,保障动物及其产品的可追溯和安全。

2.监督检查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工商总局还应对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安全食品标准。

3.开展动物防疫宣传教育:工商总局还应开展动物防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和能力。

总之,动物防疫法中各部门职责相互关联,彼此支持。

只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提高动物防疫水平,为保障农业安全、人类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文中[七(一)]指《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一款,其他类推;“本法”指《动物防疫法》)一、国务院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七(一)]2.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十二(一)]3.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十二(二)]4.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十三]5.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十五(二)]6.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十六(一)]7.批准认定特别重大的动物疫情。

[二十七]8.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二十三(二)]9.验收批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二十四(一)]10.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二十八(一)]11.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二十八(二)]12.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二十九]13.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官方兽医管理办法。

[四十一(二)]二、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1.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七(四)]2.现役及自用以外的动物的防疫归由地方负责。

三、省级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正确理解新修订《动物防疫法》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正确理解新修订《动物防疫法》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浙江畜牧兽医2022年第1期收稿日期:2021 08 07正确理解新修订《动物防疫法》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李 莹,郭丙全(聊城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山东聊城252000)中图分类号:S8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7307(2022)01-0014-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通过实施,之后2007年通过第一次修订,2021年1月通过第二次修订[1],并于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做出了较大调整,由原《动物防疫法》中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调整为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在新形势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定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新法赋予的职责,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作者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立、改革及其职责变化以及目前在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方面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解析,以期对大家的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立1.1 设立的目的 为了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1.2 设立的时间 2005年5月,国务院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精神,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意见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先后组建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一般为“xx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1.3 机构的职责 各地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符合原《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的要求,主要职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这项职责体现在原《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防疫行政管理

动物防疫行政管理

动物防疫行政规范化管理一、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我国行政管理活动范围十分广泛,按其内容可将行政分为:国防行政、外事行政、工商行政、税务行政,动物防疫行政等。

(一)动物防疫行政的概念和特征动物防疫行政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它是我国行政的组成部分。

(二)动物防疫行政的一般特征:1、统一性:动物疫病的流行并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因此,对动物疫病的防治必须采取一定范围的统一行动。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由农业部组织全国兽医部门共同行动来组织实施。

2、科学性:兽医工作与其他行政工作相比,科学性,专业性更强。

动物防疫的决策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科学水平基础上,兽医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胜任本职工作。

3、强制性:与动物疫病有关的行政措施,例如重大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动物疫情的处理等拘役紧急性,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执行。

如果不执行,回造成严重后果,必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4、时效性:兽医工作的很多措施具有时效性的特点。

例如,动物疫病的免疫,必须按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动物疫情的处理更是如此,刻不容缓。

二、我国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概述(一)我国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建设情况动物防疫行政立法工作,早在建国初期就开始了,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中央及地方相继颁发有关动物防疫行政的规范性文件就有130多个。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是建国以来我过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从此,我国动物防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1997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贯彻《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各省(区、市)人大和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有关法规、规章,我国动物防疫法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二)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机关(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动物防疫法》知识问答100题

《动物防疫法》知识问答100题

1、《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有哪些?答: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更加明确。

其一是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二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三是促进养殖业发展。

四是保护人体健康.五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理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的船舶和飞机。

本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本法对人的适用效力范围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还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本法适用的人的行为即动物防疫及对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活动。

动物防疫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本法所调整的动物防疫活动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不适用本法,而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答:《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从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动物防疫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五个方面来理解:(1)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鸭、鹅、鸽等;人工饲养、合法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2)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3)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动物传染病是指感染病原体,使动物产生具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症状并具有传播性的动物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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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讲座根据兽医部门工作职责,在这里简单介绍《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立法目的和动物防疫及各机构责任义务的相关规定。

一、《动物防疫法》立法的重要意义:1、保护生产、发展生产动物疫病是畜牧业生产的大敌,在中国的历史上和许多国家的历史上,都有因动物疫病流行而严重毁损畜牧业生产的记载。

而在现代,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掌握了更多的防治动物疫病的手段,制定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通过强化对动物疫病的防治,以发挥对保护畜牧业生产、发展畜牧业生产的作用。

2、保护人体健康动物疫病不仅给畜牧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也会危害人体健康。

传播的途径可以通过人与患病动物的直接接触,也可经由动物媒介和受病源污染的空气、水和食品等。

3、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在农村经济中,畜牧业的生产经营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这种地位不会减弱,而且显得更重要,不仅能改善农民生活,增加农民收入,而且为市场提供更多的畜产品,丰富市场。

因此,强化动物疫病的防治,对保护和发展畜牧业,减少因动物疫病而造成的损失,稳定和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市场提供合格的畜产品都有直接的意义,为繁荣农村经济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4、促进实现动物防疫活动的规范化,使之纳入法制的轨道动物防疫,它关系到国家利益,又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利益;这项工作应当规范化,采取法律的形式确立各有关方面的行为规则,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所授于的权力,履行自己法定的职责,应当是具有权威性的;涉及到动物防疫的运输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人员,都必须依法行事,行使法定的职权或履行法定的义务。

只有这样,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以法律作为保障;实现动物防疫的目的,才是推动防疫的有力保证,也是强化动物防疫的正确途径。

5、通过立法工作,全面推进动物防疫工作水平的提高制定动物防疫法,实现规范化的管理,将会大大促进广大的生产者、经营者以至消费者树立动物防疫意识,提高自觉性。

二、立法目的1、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

2、保护人体健康。

搞好动物防疫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动物健康,促进养殖业发展,更重要的一面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

这是因为很多动物疫病同样可以传染给人。

3、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

根据不同动物疫病对人类和动物的危害严重程度,可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动物防疫法中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

A、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

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这类疫病对畜牧业将会造成严重损失,影响国民经济发展。

二是对这类疫病必须采取紧急、严厉的防制措施。

首先要按国家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确保免疫质量与免疫密度,防患于未然。

对于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要采取紧急、严厉的措施,诸如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以达到控制和扑灭的目的。

如: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是一类疫病。

B、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

除平时要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做好预防工作外,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采取隔离、扑灭、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及有关物品出入等严格的控制、扑灭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如: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等都属于二类疫病。

C、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防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逐步控制和净化,最终达到消灭。

三、主要的预防措施1、动物防疫以预防为主,预防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接受监督、种畜禽达到健康合格标准;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2、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和染疫动物及染疫产品、病死动物处理等要按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3、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为了加强疫情源头控制,促进动物产品出口。

4、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四、各部门的职责义务(一)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商务、海关、交通、公安部门和工商、质检、林业部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以及检测和应急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第三十七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兽医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疫情,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区易感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3、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第三十一条)。

4、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5、发生动物疫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第三十九条)。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1、检疫监督(1)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八条)。

(2)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否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3)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六十条)。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第四十一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二条)。

(5)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三条)。

(6)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第四十五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疫病风险低于非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风险,从风险高的区域向风险低的区域流动,要实行严格的检疫措施。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第四十六条)。

(8)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检疫管理,是阻断疫病在自然环境中的野生动物与家养动物之间传播以及野生动物向人类传播的重要手段。

(9)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第四十八条)。

由于检疫是有成本的,甚至有的成本很高。

因此,对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需交纳检疫费用;同时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外,货主还要承担处理费用。

(10)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1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①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②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③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④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⑤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⑥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第五十九条)。

2、疫情控制(1)负责接受动物疫情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第二十六条)。

(2)发生动物疫病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三十六条)。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第五十九条)。

运输环节是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途径,甚至会引起动物疫病远距离、跳跃式传播,造成动物疫病蔓延,所以,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切断传播途径,对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十分重要。

3、责任追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及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②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即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③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即违反第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④其他未依照本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如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接受疫情报告的)(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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