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中各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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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讲座

根据兽医部门工作职责,在这里简单介绍《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立法目的和动物防疫及各机构责任义务的相关规定。

一、《动物防疫法》立法的重要意义:

1、保护生产、发展生产

动物疫病是畜牧业生产的大敌,在中国的历史上和许多国家的历史上,都有因动物疫病流行而严重毁损畜牧业生产的记载。而在现代,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掌握了更多的防治动物疫病的手段,制定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通过强化对动物疫病的防治,以发挥对保护畜牧业生产、发展畜牧业生产的作用。

2、保护人体健康

动物疫病不仅给畜牧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也会危害人体健康。传播的途径可以通过人与患病动物的直接接触,也可经由动物媒介和受病源污染的空气、水和食品等。

3、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

在农村经济中,畜牧业的生产经营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这种地位不会减弱,而且显得更重要,不仅能改善农民生活,增加农民收入,而且为市场提供更多的畜产品,丰富市场。因此,强化动物疫病的防治,对保护和发展畜牧业,减少因动物疫病而造成的损失,稳定和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市场提供合格的畜产品都有直接的意义,为繁荣农村经济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4、促进实现动物防疫活动的规范化,使之纳入法制的轨道

动物防疫,它关系到国家利益,又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利益;这项工作应当规范化,采取法律的形式确立各有关方面的行为规则,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所授于的权力,履行自己法定的职责,应当是具有权威性的;

涉及到动物防疫的运输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人员,都必须依法行事,行使法定的职权或履行法定的义务。只有这样,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以法律作为保障;实现动物防疫的目的,才是推动防疫的有力保证,也是强化动物防疫的正确途径。

5、通过立法工作,全面推进动物防疫工作水平的提高

制定动物防疫法,实现规范化的管理,将会大大促进广大的生产者、经营者以至消费者树立动物防疫意识,提高自觉性。

二、立法目的

1、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

2、保护人体健康。搞好动物防疫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动物健康,促进养殖业发展,更重要的一面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这是因为很多动物疫病同样可以传染给人。

3、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

根据不同动物疫病对人类和动物的危害严重程度,可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动物防疫法中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

A、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这类疫病对畜牧业将会造成严重损失,影响国民经济发展。二是对这类疫病必须采取紧急、严厉的防制措施。首先要按国家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确保免疫质量与免疫密度,防患于未然。对于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要采取紧急、严厉的措施,诸如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以达到控制和扑灭的目的。如: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是一类疫病。

B、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除平时要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做好预防工作外,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采取隔离、扑灭、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及有

关物品出入等严格的控制、扑灭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如: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等都属于二类疫病。

C、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防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逐步控制和净化,最终达到消灭。

三、主要的预防措施

1、动物防疫以预防为主,预防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接受监督、种畜禽达到健康合格标准;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2、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和染疫动物及染疫产品、病死动物处理等要按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3、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为了加强疫情源头控制,促进动物产品出口。

4、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四、各部门的职责义务

(一)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

动物防疫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商务、海关、交通、公安部门和工商、质检、林业部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以及检测和应急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第三十七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兽医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疫情,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区易感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3、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情。(第三十一条)。

4、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5、发生动物疫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第三十九条)。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1、检疫监督

(1)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八条)。

(2)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否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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