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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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02 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有效管理应收票据,依据有关营业处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营业部门应详细进行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调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以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

第三条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算起,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过此期限,财务部将根据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编列明细表,并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

第四条赊销货品收受支票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以及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4.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越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以及退票记录情形(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更改或字迹不清。

7.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处如有修改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9.注意支票期限,如已逾到期日一年的支票属失效支票。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10.尽量利用各种机会和信息通过A客户来了解B客户支票(或客票)信用。

第五条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最迟应于到期日后6日内予以处理;一般公司收受的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近郊到期日两日兑现。

第六条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写“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字后送财务部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其他担保品,也可以新开支票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七条当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交货日起60天内将交寄收据及原统一发票一并取回,送交会计人员办理(如不能取回时,应向客户取得销货退回证明),其折让或退回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从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八条财务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立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用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立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进行处理。同时营业部门应填送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随附支票正本(副件留营业部门)及退票理由单,直接送上级主管部门依规定处理。

第九条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部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人及背书人的户籍所在地。

2.发票人及背书人的财产(其中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及设定抵押;建筑物或土地改良物也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及现值等)。

3.发票人及背书人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条财务部接到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经批准后两日内应依法申诉,并随时将处理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上述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及时报送财务部,并附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管理处核准后,才能冲销应收账款。

第十二条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列册保管。若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期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严重者应移送法院办理。

第十四条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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