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两转两抓”活动工作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两转两抓”活动工作总结》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办字[2014]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4.02.25【实施日期】2014.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两转两抓”活动工作总结》的通知(鄂检发办字〔2014〕1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领导指示要求,现将《湖北省检察机关“两转两抓”活动工作总结》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两转两抓”活动整改提高的后续工作,做到思想不疲、劲头不松、措施不软,切实巩固和运用活动取得的重要成果,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附:湖北省检察机关“两转两抓”活动工作总结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2月25日湖北省检察机关“两转两抓”活动工作总结按照“十三检”会议的部署安排,2013年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转变执法观念、转变工作作风,狠抓检察管理、狠抓工作落实”活动(以下简称“两转两抓”活动)。
活动开展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组织有序,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现将活动总结如下:一、“两转两抓”活动开展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2013年1月“两转两抓”活动启动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传达省“十三检”会议精神和省院“两转两抓”活动实施意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始终突出问题导向,切实强化工作措施,活动开展有序、成效显著。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省院注重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
专题召开党组会,反复斟酌活动的开展方式和工作要求,成立了以省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
在全省检察机关“学创”活动暨推进“两转两抓”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敬大力检察长深刻阐述了开展“两转两抓”活动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先后多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和分析前一阶段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任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鄂检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的通知(鄂检发[2011]84号)各市、州、分院,林区人民检察院:现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省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强化对下级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办法》、《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执法办案活动监督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高检院、省院的决议、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
紧紧围绕省院党组的中心工作,实行巡视与检务督察相结合、巡视督察与落实整改相结合、巡视督察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违法违规办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二、机构设置省院成立4个巡视督察组,每组组长由1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组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2-3名。
整合巡视、检务督察、执法监督为巡视督察办公室,仍挂靠监察处,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3名。
主任由纪检组、监察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监察处、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1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并调配工作人员2-3名。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鄂检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鄂检发[2008]35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已于2008年8月11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12月1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9月10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2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8月1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委员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审议、通过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的请示;(五)审议、通过在全省实施的检察业务、队伍管理、检务保障等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省级有关部门会签的规范性文件;(六)审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1、审议、决定本院直接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的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2、审议、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直接立案侦查;3、审议、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是否不起诉;4、审议、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是否不起诉;5、审议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6、审议、决定对于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7、审议、决定对于一审案情疑难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否提出抗诉;8、审议、决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提出抗诉;9、审议、决定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控告、申诉案件;10、审议决定其他疑难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鄂检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检发[2009]25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执法为民、紧紧依靠人民、维护人民权益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
现将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讨论通过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深刻认识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工作中应当把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
要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要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告,主动争取领导和支持。
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地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院报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九年七月一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践行党的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广泛争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理解与支持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执法为民、紧紧依靠人民、维护人民权益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贯彻群众路线,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导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检察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鄂检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2006]10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要求和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经省院党组研究决定,于今年3月至9月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对受利益驱动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和办案安全隐患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简称“三个专项治理”),现将《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要求和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部署,省院决定,自今年3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对受利益驱动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和办案安全隐患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简称“三个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反腐败斗争,保障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通过深化教育活动、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检察工作和队伍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十分关注。
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的重要举措。
全省检察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坚持从严治检方针,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将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作为检察机关执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构建和谐湖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8.22•【文号】法〔2014〕220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4〕220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有关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司法协助协定【发文字号】鄂检发办字[2015]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5.02.15【实施日期】2015.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办字〔2015〕3号)各市、州、分院,林区人民检察院:现将《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2月15日湖北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增强检察公信力,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省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坚持问题导向,进行专项治理,集中整治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司法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和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管理机制建设,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湖北作出积极贡献。
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开展集中整治,更加牢固树立检察人员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纠正思想观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长效机制,使我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作风进一步改进,检察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2012]3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2.05.28【实施日期】2012.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检发[2012]35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已于2012年5月25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2012年5月2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检务协作工作,加强执法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办案工作顺利开展,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检务协作是指地方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核实案情、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性措施、异地羁押、接访息诉、司法鉴定等执法办案活动中所进行的协作、配合和合作。
第三条检务协作应当遵循依法协作、保守秘密、各负其责、及时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异地进行下列执法办案活动,应当请求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供协作,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协作:(一)执行搜查、扣押、追缴涉案款物的;(二)需要协助采取强制措施的;(三)批准逮捕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当地人民检察院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的。
(四)在异地需要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从严查处突出执法问题的若干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从严查处突出执法问
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公通[2015]9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从严查处突出执法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鄂公通〔2015〕98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湖北省公安厅从严查处突出执法问题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
2015年9月29日湖北省公安厅从严查处突出执法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尽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反映的突出执法问题,要从严查处。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民警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经查证属实的,一律依纪依规对相关单位责任领导、责任民警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问题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发文字号】鄂检发纪字[2011]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1.06.02【实施日期】2011.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纪字[2011]4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湖北省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扎实开展工作,确保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湖北省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根据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
现结合湖北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紧紧围绕湖北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实际,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着力解决检察人员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执法办案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排查和剖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和不廉洁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取得新进步,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取得新进展。
深入推进检察队伍“六项工程”建设,努力建设公正廉洁执法的高素质检察队伍,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与执法水平,为湖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鄂检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鄂检发[2010]47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已经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湖北省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处理办法》(鄂检发[2009]26号)同时废止。
现就执行高检院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扣押、冻结款物的范围1、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与职务犯罪有关的帐外资金,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对与职务犯罪无关的帐外资金,不得扣押、冻结,确属违反财经管理法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相关证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不得扣押、冻结涉税款项,但应当写出检察意见,连同相关证据移送犯罪嫌疑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者其他法定纳税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征收;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的证据移送犯罪嫌疑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者其他法定纳税地公安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经审批办理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涉嫌危害税收征管案件的涉税款项,不得扣押、冻结,但应当写出检察意见,连同相关证据移送犯罪嫌疑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者其他法定纳税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征收。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应缴纳而未缴纳的非税收入,不得扣押、冻结,但应当写出检察意见,连同相关证据及时移送非税收入地主管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经审批办理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逃避应当缴纳的非税收入,可以扣押、冻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诉讼终结后,依法上缴、移送、发还或者返还。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逮捕拘留【发文字号】鄂检会[2006]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6.08.14【实施日期】2006.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鄂检会[2006]9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逮捕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决定,从今年8月至年底,对2005年提请批准逮捕和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逮捕工作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部署,进一步把“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推向深入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保证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请分别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和湖北省公安厅法制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二○○六年八月十四逮捕工作专项检查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分析、切实解决逮捕工作各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规范逮捕工作,促进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保证在逮捕工作中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依法保障人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一)工作重点1、检查的案件范围:2005年(1至12月)提请批准逮捕和审查逮捕的案件。
2、公安机关重点检查:(1)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的案件情况和问题;(2)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未执行的案件情况和问题;(3)检察机关批捕后公安机关撤案、改变强制措施以及未移送起诉的案件情况和问题;(4)检察机关不批捕后复议、复核和应当复议、复核而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情况和问题;(5)有关统计数据与检察机关不一致的问题。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鄂检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的通知(鄂检发[2008]16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已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调查办法(试行)》(鄂检发[2006]57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八年四月十五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2008年4月2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中,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保障人权和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范围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监督事项进行审查,并对下列情形进行必要的调查:(一)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二)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三)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四)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五)对明知是无罪的证据或有罪的证据而不予收集或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六)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而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或追缴的;(七)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八)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九)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十)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十一)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十二)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十三)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不作为,造成后果的;(十四)在侦查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的。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鄂公通〔2016〕10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厅直各单位:《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2016年11月1日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第四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第五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法律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三条在接处警、受立案或者撤案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未如实记录登记警情,不按规定及时对警情反馈、上报的;(二)接警后不处警,推诿、拖延接处警或者没有按照接处警指令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三)接处警后不按规定通知、告知、移交有关单位处置的;(四)接处警不按规定携带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必要设备,致使现场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取,导致案事件事实无法认定的;(五)接处警后应开展调查取证而未开展调查取证,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的;(六)接处警后未开展或未及时开展相关回告工作的;(七)对应当受立案的行政、刑事案件不依法受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受立案而不予受立案,违反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受立案,或错误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的;(八)受立案后应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案件久拖不决的;(九)受立案后经调查不能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撤案而不撤案的;(十)其他在接处警、受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中违反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8.11•【文号】司发通〔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依法惩治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1日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依法惩治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犯罪活动,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对监狱在押罪犯与监狱工作人员(监狱警察、工人)或者狱外人员共同犯罪案件,涉案的在押罪犯由监狱立案侦查,涉案的监狱工作人员或者狱外人员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双方应当相互协作。
侦查终结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侦查机关分别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案件适宜合并起诉的,有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并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办理案件期间该罪犯原判刑期即将届满需要逮捕的,在侦查阶段由监狱在刑期届满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监狱将被逮捕人送监狱所在地看守所羁押。
三、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假释期间被发现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假释,并书面通知原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和社区矫正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补充侦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情形,适用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
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必要性,不得因与案件事实、证据无关的原因退回补充侦查。
2.可行性原则。
要求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应当具备收集固定的可行性,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对于无法通过补充侦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情形,不能适用补充侦查。
3.说理性原则。
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写明补充侦查的理由、案件定性的考虑、补充侦查的方向、每一项补证的目的和意义,对复杂问题、争议问题作适当阐明,具备条件的,可以写明补充侦查的渠道、线索和方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省委政法委《2010年全省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要点》,现就全省检察机关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明确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
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在全国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座谈会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把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高检院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指示要求,针对当前存在的“四重四轻”即:重视法律监督,轻视自身执法监督;重视执法办案工作规范,轻视对执法监督的规范;重视对执法业务目标管理考核评比,轻视执法监督的目标管理考核评比;重视法律监督各项保障工作,轻视执法监督各项保障工作等不良倾向,教育引导检察干警从三个方面深刻认识执法监督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是充分认识开展执法监督是检察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
不断加强执法监督,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执行力、惩处的威慑力,以及纠风和改革的实效性,带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全面推进。
二是充分认识开展执法监督是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必然要求。
不断纠正和解决少数检察院和检察人员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问题,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内部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增强法律监督公信力。
三是充分认识开展执法监督是推进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级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充分认识监督的本质是关爱、是保护、是保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8.06•【文号】高检会[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8.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20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加强配合,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适用逮捕措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协助保障办案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协助保障办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7.12•【字号】鄂检发警字[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7.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协助保障办案办法》的通知(鄂检发警字[2008]1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协助保障办案办法》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八年七月十二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协助保障办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协助、保障办案活动,确保办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警察参与、协助、保障办案应当依法进行,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及时出警,与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办案安全。
第三条司法警察参与、协助、保障办案职责范围:(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法律文书,保护送达重特大案件卷宗和相关证据材料;(七)保障出庭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特大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出现围攻检察人员情况的案件,负责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协调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派法警护送出庭检察人员,保护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八)保障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办案安全,负责办案工作区的日常管理;(九)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十)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在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在预防和查办破坏环境资源加强协调配合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会[2008]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8.04.02【实施日期】2008.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在预防和查办破坏环境资源加强协调配合的意见》的通知(鄂检会[2008]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检察(分)院、公安局、环境保护局:现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预防和查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及环境监管渎职犯罪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分别报告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环境保护局。
特此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二○○八年四月二日关于在预防和查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及环境监管渎职犯罪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意见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环境保护执法效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惩治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就在预防和查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及环境监管渎职犯罪工作中如何加强协调配合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在查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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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逮捕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决定,从今年8月至年底,对2005年提请批准逮捕和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逮捕工作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部署,进一步把“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推向深入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保证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请分别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和湖北省公安厅法制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二○○六年八月十四
逮捕工作专项检查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分析、切实解决逮捕工作各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规范逮捕工作,促进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保证在逮捕工作中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依法保障人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工作重点
1.检查的案件范围:2005年(1至12月)提请批准逮捕和审查逮捕的案件。
2.公安机关重点检查:(1)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的案件情况和问题;(2)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未执行的案件情况和问题;(3)检察机关批捕后公安机关撤案、改变强制措施以及未移送起诉的案件情况和问题;(4)检察机关不批捕后复议、复核和应当复议、复核而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情况和问题;(5)有关统计数据与检察机关不一致的问题。
3.检察机关重点检查:(1)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的情况和问题;(2)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未批捕的案件情况和问题;(3)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批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以及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批捕决定的案件情况和问题;(4)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工作实施监督的情况和问题;(5)有关统计数据与公安机关不一致的问题。
(二)工作目标
1.认真查找和分析提请批准逮捕、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执行逮捕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少数案件提请批准逮捕质量不高、错误批捕或者错误不批捕、批捕后不及时执行、有关统计数据不一致等问题,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逮捕工作。
2.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促进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正确理解和运用我国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充分发挥逮捕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中
的职能作用。
三、方法步骤
从2006年8月至12月,分动员学习、检查整改、总结提高三个步骤进行。
要把学习提高、边查边改贯穿始终。
(一)动员学习(8月)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对逮捕专项检查进行深入动员,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作出周密部署。
要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组织检察人员和公安民警认真学习关于逮捕工作的法律法规。
通过动员学习,使广大干警明确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工作重点、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为专项检查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8月底以前各地市级检察院(含林区检察院)和公安局(含直管市、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要分别向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报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方案、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
(二)检查整改(9月至11月)
1.细致开展自查,逐件核实有关案件。
对于上述列为重点检查范围的几类案件,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分别逐件、逐人进行登记造册,认真检查核实,逐级汇总上报(有关核实案件情况登记表和统计报表附后)。
在自查的基础上,同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要相互交流情况,核实有关案件的统计数据,使之相互一致,发现不一致的,要逐件核对。
9月25日前地市级检察院(含林区检察院)和公安局(含直管市、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向省检察院和公安厅上报表(六)至表(七)统计报表,12月15日上报表(八)即《专项检查整改情况统计表》。
2.深入查找问题,具体分析原因。
要通过对上述几类案件情况的分析,认真查找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公安机关要着重检查分析在提请批捕、要求复议、提请复核和执行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要着重检查分析在审查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工作实施监督以及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不批捕率偏高的地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共同分析对逮捕条件和刑事政策的掌握是否存在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
3.坚决纠正违法现象,认真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对于检查中发现批捕或者不批捕有错误、批捕后未依法及时执行以及捕后违法撤案、变更强制措施等现象,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要加大追逃的工作力度。
对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如提请批捕或者审查批捕工作不规范,执行逮捕、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未依法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要求复议而未要求、应当提请复核而未提请,对逮捕条件掌握过宽或者过严,检察机关对逮捕执行监督不力等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
发现公安民警、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三)总结提高(12月)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统一思想认识,制定相关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使逮捕工作正确、健康开展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为保证专项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省检察院和公安厅决定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省检察院孙应征副检察长和公安厅黄洪副厅长为组长,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徐国华、公安厅法制处处长龚太华为副组长,省检察院、公安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办事机构分别设在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和公安厅法制处。
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专项检查活动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省检察院和公安厅将联合组成督查组,对一些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
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沟通协商,必要时可召开联席会议,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坚持边查边改,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要把这一要求贯穿于专项检查活动的全过程,对发现的违法现象和工作中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
(四)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各地市级检察院(含林区检察院)和公安局(含直管市、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要按要求及时上报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并于12月20日前向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上报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对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随时上报。
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联系人:樊晓萍(女)、刘奕辰
联系电话:
省公安厅法制处联系人:郭斌、李全芳
联系电话:
公安专线:
附件:1.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2.捕后公安机关撤案、变更强制措施及未移送起诉情况登记表(略);
3.批准逮捕后未执行情况登记表(略);
4.批准逮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情况登记表(略);
5.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情况登记表(略);
6.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重点问题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7.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重点问题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8.专项检查整改情况统计表(略)。
来源: /fg/detail527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