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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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布部门】湖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01.31

【实施日期】2008.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湖北省公安厅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维护社会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平息纠纷,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以及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三、公安机关在调解治安案件时,应当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以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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