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定条件进行调解的风险与应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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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风险告知书(3篇)

法律案件风险告知书(3篇)

第1篇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感谢您选择我方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法律案件的风险,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特此向您发出以下风险告知书。

请您仔细阅读,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方律师沟通。

一、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类型:_________(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填写,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2. 案件起因:_________(简要描述案件起因)3. 案件当事人:原告(或检方)_________,被告(或被告人)_________,第三人_________。

4. 案件争议焦点:_________(简要描述案件争议焦点)二、案件风险提示1. 法律依据风险(1)法律法规变化风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变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2)法律适用风险:由于法律条文的复杂性,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可能存在争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能会对法律条文作出不同的解释,导致案件结果不同。

2. 证据风险(1)证据不足风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如果证据不足,可能导致败诉。

(2)证据失效风险: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方式等原因失效,导致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3)证据被篡改或伪造风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可能被篡改或伪造,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3. 费用风险(1)律师费用风险:律师费用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资质等因素有所不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费用可能因工作量增加而增加。

(2)诉讼费用风险: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证人出庭费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费用可能因诉讼程序复杂或案件持续时间长而增加。

4. 案件审理风险(1)诉讼时效风险:当事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可能导致丧失胜诉权。

(2)管辖权异议风险: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可能导致案件审理中断或移送至其他法院。

(3)证据保全风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可能因客观原因被销毁、灭失或无法收集,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整理)常见劳动争议问题及应对策略

(整理)常见劳动争议问题及应对策略

关于常见劳动争议问题的法律意见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问题、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而单位一方败诉比例则明显高于员工。

主要原因存在两方面:一、《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其制定的宗旨在于保护员工;二、单位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及单位在用工管理及日常操作的遗漏。

从单位角度出发,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我们无法改变,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一些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将常见的争议问题进行一个梳理,将日常一些失误做法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在一定程度规范公司制度流程,降低公司劳动用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高效的发展。

在本次培训过程中,我们旨在通过对四类常见劳动争议问题的总结,使大家了解一些的劳动争议方面的基础性规定,并提供一些常用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意见,供人资部门同事在日常工作中参考。

因我司主要业务在北京和广东地区,因此在培训过程中会结合广东省的一些规定,使本次培训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培训目录一、事实劳动关系二、加班费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四、规章制度第一节事实劳动关系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问题: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或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原因:1、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3、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即违反真实意思表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主要权利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比如说不满员工不满16周岁,劳动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劳动保护条件不足以满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事实劳动关系对单位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能会对单位产生以下影响:1、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一些外勤人员)2、额外支付双倍工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多要支付11个月工资)3、形成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没有续订劳动合同超过1年)四、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参考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五、常见问题1、单位忽略或拒绝与后勤人员(比如说司机、保安、保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般含司机、保安、保洁等人员);如是后勤业务是外包或劳务派遣的,那么没有仔细检核这些人员与外包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法律案件风险提示函(3篇)

法律案件风险提示函(3篇)

第1篇尊敬的当事人:您好!鉴于您即将涉及的(案件名称)法律事务,为了帮助您全面了解案件风险,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特此向您发送本风险提示函。

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根据提示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一案,涉及(简要案情描述),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较为广泛。

现将本案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如下:二、案件风险提示1. 证据风险(1)证据不足:本案可能存在证据链不完整、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等情况,导致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2)证据效力不足:证据可能存在伪造、篡改、毁灭等情形,或者证据来源不合法,导致证据效力不足。

(3)证据收集困难:部分证据可能涉及隐私、专业领域等,导致收集难度较大。

2. 法律适用风险(1)法律条文解释不清:本案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文存在解释空间,导致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不同意见。

(2)法律变化风险: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导致原有判决结果与现行法律不一致。

(3)政策调整风险:政策调整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发生变化。

3. 当事人行为风险(1)当事人反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各种原因反悔,导致诉讼程序复杂化。

(2)当事人隐瞒事实:当事人可能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3)当事人不当行为:当事人可能存在诬告、陷害等不当行为,影响案件审理公正。

4. 外部环境风险(1)市场竞争风险:本案可能涉及市场竞争,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矛盾和纠纷。

(2)政策风险:政策调整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发生变化。

(3)社会舆论风险:案件审理过程中,社会舆论可能对案件产生不利影响。

三、风险应对措施1. 完善证据链:收集充分、合法的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提高证据效力。

2. 寻求专业意见:针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准确。

3. 加强沟通协调:与当事人、相关方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的风险。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本(3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本(3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条为规范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调解争议,实施行双方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平合理。

第五条除双面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六条申请调解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八条申请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相关事实材料。

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受理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制定调解员一至二人进行调解。

简单的争议案件,可以派出调解员就地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当事人发现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本案的调解员认为自己不宜办理本案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调解员回避后,另行指定调解员。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十四条调解员调解争议,应当拟定调解提纲,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实做好调解笔录,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可以谅解的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可以延期调解。

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发文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2【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2日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1年6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体职责第三章纠纷预防第四章纠纷化解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二)预防为主,和解、调解优先;(三)以人为本,高效便民;(四)属地管理,统筹协调联动,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

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浙法民一(2009)3号

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浙法民一(2009)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2009)3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三个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26日至27日,省法院在舟山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

与会代表就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

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臵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第三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2〃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先,统筹优化社会资源,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诉源治理,有效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第四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便民高效;(四)和解、调解优先,并将和解、调解贯穿始终;(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

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矛盾化解方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人民调解工作依然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改进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

二、主要问题的描述1.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由于缺乏统一的培训和考核机制,导致调解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调解员缺乏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和情绪管理能力,不能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甚至可能加剧纠纷双方的对立情绪。

2. 调解环境不合理有些地区的人民调解机构办公场所条件较差,设备陈旧且不完善;同时,某些地方对于人民调解工作投入不足,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若不能提供适宜的环境及足够的资源支持,将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法定程序约束不足在某些情况下,人民调解工作并没有得到法定程序的严格约束,使得个别调解员过度介入纠纷处理过程中,或者在调解方案确认前未经双方同意就将纠纷案件移交其他机构处理,造成当事人权益的不平等和侵害。

4. 调解资料保密不力在进行人民调解时,一些地区对于涉及隐私的信息保护存在漏洞。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应当保密,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部分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给其带来潜在安全风险。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1. 提高调解员素质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评工作是提高其素质的关键。

各级人民调解机构应制定科学、规范的培训计划,并通过专业组织、法学院校等渠道提供系统化的培训课程。

同时,在选拔和任命环节上加强审核和筛选,确保调解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沟通技巧和情绪管理能力。

2. 完善调解环境政府应加大对人民调解机构的投入力度,完善办公场所条件和设备设施。

提供舒适、专业的工作环境,有利于提高调解员的工作效率和纠纷处理质量。

此外,可以通过对外界投诉进一步改善设施和服务,增强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

3. 加强法定程序约束人民调解工作应在规定的法定程序框架下进行,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新型疑难问题,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五、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七、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八、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浅析基层民警行政执法的难点与对策

浅析基层民警行政执法的难点与对策

浅析基层民警行政执法的难点与对策随着法律法规对执法工作规定的日益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我们公安基层执法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执法和行政管理是公安机关最基本的两大职能。

长期以来,也是困扰基层公安机关的难点问题之一,更是广大基层民警普遍关注的问题。

当前,执法环境趋于严峻,一方面,我县部分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觉醒,法治观念越来越强;另一方面部分群众法制观念较差、法律素质相对低下。

与此同时,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细小”的问题,但往往就是因为这些“细小”问题,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许多麻烦,造成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猜忌,甚至对办案民警和公安机关产生偏见和不信任,引发信访和投诉。

因此,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如何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是我们基层民警应当去思考,而且又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一、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一)存在的问题。

民警在办理案件时制作询问笔录不规范、不准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时间填写差错。

询问笔录上填写的调查取证起止时间有交叉的问题,也就是在相同的时间内,不同地点,由同一个民警或两名民警对不同的涉案人员进行询问。

还有的笔录询问时间与被询问人签署的时间不一致。

二是询问人、记录人的填写差错。

笔录上的“询问人、记录人”一栏所填写的民警姓名却与真实情况不符,笔录记录的民警姓名填到询问一栏,询问民警的姓名填到记录一栏内,致使民警签名与询问笔录字迹不符。

(二)解决的对策:询问笔录是固定证人证言的一种证据形式,是由执法民警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之一。

因此,制作询问笔录作为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容不得半点差错,来不得半点马虎。

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除了要达到问准、问透、问到位,表述清楚、字迹工整的基本要求外,特别要注意询问笔录中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等项目的填写,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逻辑性错误,导致失去证据的法律效力。

二、民警违反程序规定执法办案(一)存在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调解职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化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调解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场所,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调解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可。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是全国、省、市、县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协会等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调解员组成,统一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收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申请受理情况;(三)调解准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对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四)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根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安排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五)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制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成调解:如果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继续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法律责任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法律责任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07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法律责任风险是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由于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面临各种法律责任风险,如合同违约、知识产权侵权、 环保违规等。
有效的应对策略能够降低法律责任风险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履行环保责任等应对策略,企业可 以有效地降低法律责任风险,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
如何识别、评估和预防法律责任风险 ,以及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
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 任,如交通违法、侵权行为等。
02
法律责任风险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法律责任风险是指因违反法律规 定或合同约定而可能承担的法律 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和刑事责任等。
分类
根据责任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 风险可分为合同责任风险、侵权 责任风险、违法责任风险等。
风险分析
分析企业和个人在经营、 生活等方面可能面临的法 律责任风险,以及这些风 险可能带来的后果。
应对策略
探讨如何采取有效的应对 措施,降低法律责任风险 ,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 权益。
汇报范围
企业经营中的法律责任
企业在生产、销售、合同履行等方面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等。
个人生活中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风险与应对策 略
• 引言 • 法律责任风险概述 • 法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 法律责任风险的应对策略 • 法律责任风险的管理与监控 • 企业应对法律责任风险的实践案例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01
02
03
明确法律责任

调解书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调解书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调解书是法院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就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达成协议后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书撤销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调解书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调解书撤销的定义调解书撤销是指法院在调解书生效后,因调解协议存在违法、违反程序、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裁定撤销调解书,恢复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二、调解书撤销的法律后果1. 法律效力消灭调解书撤销后,其法律效力自始消灭。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调解前的状态,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不再具有约束力。

2. 诉讼程序恢复调解书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法院将重新审理案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诉讼程序的恢复可能涉及以下几个环节:(1)当事人申请重新起诉:调解书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起诉的申请,法院将依法受理。

(2)法院受理案件:法院受理当事人重新起诉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3)法院判决: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 执行程序恢复调解书撤销后,执行程序也可能受到影响。

以下情况可能导致执行程序恢复:(1)法院判决变更执行标的:调解书撤销后,法院判决可能变更执行标的,导致执行程序恢复。

(2)当事人申请执行:调解书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依法受理后,执行程序恢复。

(3)执行异议: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调解书撤销后,执行异议可能被撤销,执行程序恢复。

4. 损害赔偿调解书撤销后,因调解协议存在违法、违反程序等情形,可能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

此时,法院可能依法判决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1)调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调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法院可以判决欺诈方、胁迫方承担赔偿责任。

(2)调解协议违反程序:调解协议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应对法律案件的措施(3篇)

应对法律案件的措施(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涉及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个层面。

面对法律案件,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应对法律案件的措施。

二、了解案件性质1. 明确案件类型:首先,要明确案件的性质,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不同类型的案件,其法律程序、处理方式及法律后果均有所不同。

2. 收集证据:针对案件类型,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证据的收集要真实、合法、充分,为后续的法律诉讼奠定基础。

三、选择合适的律师1. 咨询律师:在了解案件性质后,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案件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

2. 选择律师:根据案件类型、律师的专业领域、律师的口碑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律师代理案件。

四、准备诉讼材料1. 起诉状:根据案件情况,撰写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2. 证据材料:整理收集的证据材料,确保其真实、合法、充分。

3. 诉讼费缴纳:根据案件类型和诉讼请求的金额,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五、参与诉讼程序1. 出庭应诉:按照法院通知,按时出庭应诉,积极参与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

2. 证据交换:在法院组织下,与对方进行证据交换,确保双方对证据的认可。

3. 证人出庭:如有必要,安排证人出庭作证,为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六、调解与和解1. 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寻求调解机会,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和解。

2. 和解:在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以降低诉讼成本。

七、执行阶段1. 申请执行:在判决生效后,若对方不履行判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执行异议:如对方对执行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争取自身权益。

八、总结应对法律案件,需要从了解案件性质、选择合适律师、准备诉讼材料、参与诉讼程序、调解与和解、执行阶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以下是对应对法律案件的措施进行总结:1. 了解案件性质,明确诉讼目标。

法律纠纷解决与仲裁的风险管理与避免策略

法律纠纷解决与仲裁的风险管理与避免策略
案例二
某投资者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投资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因开发商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投资者 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在选任仲裁员时,双方未能就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仲裁程序无法进行。 后经法院介入指定首席仲裁员后,才得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最终作出裁决。
03 风险识别与评估方法
解决纠纷。
仲裁
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 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
行裁决。
诉讼
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 审理并作出判决解决纠
纷。
仲裁在法律纠纷解决中的地位
仲裁的优势
仲裁具有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和高效性等优势,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并降低当事人的成 本。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决等各方面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明确法律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02
设立专门的法律风险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法律风险管理,
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建立法律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机制
03
定期开展法律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工作,及时发现潜在的法
律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加强员工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培训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身行为 的法律后果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密切关注执行进展
胜诉方应密切关注执行进展,及时与 法院沟通联系,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 行。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胜诉方可 寻求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的支持和帮 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分析:仲裁裁决执行实例

案件法律风险告知书(3篇)

案件法律风险告知书(3篇)

第1篇尊敬的当事人:您好!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提高您对法律风险的认识,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将案件法律风险告知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名称:[案件名称]2. 案件类型:[案件类型,如:民事、刑事、行政等]3. 当事人:[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4. 争议焦点:[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二、案件法律风险提示1. 诉讼时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可能导致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2. 证据风险(1)证据不足:在诉讼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可能导致法院判决不利于该当事人。

(2)证据失效:部分证据可能因保管不善、损坏、丢失等原因而失效,导致无法作为诉讼依据。

(3)证据伪造:如一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适用风险(1)法律依据错误:在诉讼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错误引用法律条文,可能导致法院判决不公。

(2)法律法规变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可能导致判决结果发生变化。

4. 诉讼费用风险(1)诉讼费用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承担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证人出庭费、鉴定费等。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如一方当事人败诉,法院将判决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

5. 执行风险(1)执行难度大:部分案件因被执行人财产转移、隐匿等原因,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2)执行不能: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能导致胜诉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6. 诉讼程序风险(1)诉讼请求不当:在诉讼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可能导致法院判决不公。

(2)诉讼程序违法:如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程序,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三号)《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4日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1年11月24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构建非诉讼与诉讼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和服务。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体制,统筹优化资源配置,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四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公平、公正、高效,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和解、调解优先;(三)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四)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预警评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重点群体帮扶、重点地区管理、重点时期管控等制度,建立源头治理、排查发现、调处化解、处置防控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机制。

调解协议书违反规定处理

调解协议书违反规定处理

调解协议书违反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按指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按指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且不属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案件分析及解决措施(3篇)

法律案件分析及解决措施(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篇将针对一起典型的民事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3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并搬入房屋居住。

然而,在2020年11月,王某突然通知李某,要求其立即搬离房屋,理由是房屋已过户至其母亲名下。

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王某是否构成违约;2.李某的损失如何认定;3.法院应如何判决。

二、案件分析(一)王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王某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李某搬离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二)李某的损失如何认定李某在本案中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搬迁费用:李某因搬离房屋而产生的各项费用;2.租金损失:李某因搬离房屋而无法继续居住,导致其租金损失;3.精神损失:李某因王某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精神压力。

(三)法院应如何判决1.王某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并赔偿李某的损失;2.李某应将房屋返还给王某;3.王某应赔偿李某的搬迁费用、租金损失和精神损失。

三、解决措施(一)加强合同管理1.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3.当事人如需变更合同,应提前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1.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提高案件胜诉率;3.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三)加强司法审判工作1.提高法官素质,确保案件审理公正、高效;2.加强案件审理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3.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劳动关系的风险管理和预警措施

劳动关系的风险管理和预警措施
重要性
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和劳动法规的日益严格,劳动关系风险 已成为影响企业稳定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有效的风 险管理,可以防范和化解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识别
通过对企业内外部环境、员工需 求、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分析,发 现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的风险因素 。
02
劳动合同风险及应对措施
劳动合同签订风险
01
02
03
合同主体不适格
如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 合同的法定资格,或用人 单位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 体资格。
合同内容不合法
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存在显失公平、欺诈等 情形。
合同形式不规范
如未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劳 动合同,或合同文本不规 范、条款缺失等。
建立完善的投诉与申诉处理流程,确保员 工的投诉和申诉能够得到及时、公正、透 明的处理。
05
劳动争议处理风险及应对措施
劳动争议调解风险
调解失败
由于双方利益分歧过大或调解员能力不 足等原因,可能导致调解失败,进而引 发仲裁或诉讼。
VS
调解协议执行难
即使调解成功,也可能出现一方不履行调 解协议的情况,给另一方带来损失。
建立预警机制
定期对劳动关系进行风险评估和 预警,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风 险点。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 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 、解除等流程。
加强法律意识和培训
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 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减少因不了 解法律而产生的风险。
03
薪酬与福利风险及应对措施
薪酬设计风险
员工沟通与协调风险
沟通不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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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条件进行调解的风险与应对(下)作者:陈铁步何贵初
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7年第03期
上期我们介绍了治安调解中随意扩大调解范围的风险和强行调解的风险及相关的应对方法,这期我们再来谈谈不严格履行调解法定程序带来的风险和拖拉案件超期调解的风险及发生这些情况的应对方法。

一、不严格履行调解法定程序的风险与应对
(一)不严格履行调解法定程序的风险
公安机关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的基本程序是: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

但在实际工作中,多数民警接到需要治安调解的案件往往急于求成,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的现象较为突出。

主要表现在:在受理时,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的治安案件,或越权受理不属于调解范畴的治安案件。

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再由主管领导批示。

在调查取证方面,不进行调查取证,或者不及时、全面地取证,也不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由于没有认真调查取证,无法用事实和证据来说服当事人,造成调解成功率低。

一旦调解工作失败,公安机关决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时,由于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证据收集不到位,无法有效作出处罚,工作陷于被动的局面,甚至发生双方上访案件。

在调解结案上,不制作或不认真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不经领导审批就结案。

这些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给治安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隐患和弊端,致使许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因此而徒劳无效,甚至产生严重后果。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调解
1.积极受理,辨明纠纷性质,是否属于可调解案件。

特别是对于现场报警案件,民警赶到现场后,要对纠纷发生的前因、过程、结果进行一番了解,辨明纠纷性质。

对于到公安机关报警的案件,民警同样要辨明纠纷性质。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移送,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属于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的案件,必须要进行询问,是否同意调解,双方愿意调解的,就要做好调解准备。

有伤情的应建议受伤方到有关机构进行鉴定。

当事人不愿意去鉴定的,必须写到笔录中。

如果是当事人亲属来处理的,也要问清是否受当事人的委托,要问当事人的目的和要求,并做好记录。

然后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再由主管领导批示。

2.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5条的规定: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搜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因此,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调解后,要及时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
取证工作。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会使公安机关承担“久不立案处理”的不作为后果,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因此,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足够的证据。

这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便于说服教育当事人,也可以为在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作出处罚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3.调解必须公开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规定,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除了涉及个人隐私的,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之外,都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调解内容包括:一是调解的场所公开。

调解场所要尽可能安排在派出所调解室或其他办公场所,不宜在当事人家中或案发现场进行。

如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符合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此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能够“当场履行的”即可现场调解。

对此,《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范》第12条有具体规定。

二是旁听公开。

当事双方都允许来人参与旁听,但旁听人数双方要基本对等,最好控制在三至五人以内。

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对于邻里纠纷的调解,应该邀请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因为这些人员对邻里纠纷的事实比较了解,调解时邀请他们参加,有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同时,让他们了解调解的情况和协议的内容,有利于调解协议的执行。

三是对调解的有关规定要公开告知。

例如:公安机关调解的法律依据,法律效力,履行调解协议的要求,不履行协议将如何处理等。

四是认定事实公开。

调解民警根据调查证据,认定双方在此案中各自的错误和应承担的责任。

民警在认定双方责任后,要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如有意见需要提出,并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民警应根据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理由和意见予以采纳,对无理要求应严肃批评,直到双方无异议。

五是调解结果公开。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

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民警应公开告知双方当事人,公安机关就可以对案件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调解全过程都应当制作笔录
调解全过程应当制作《治安调解笔录》,该笔录是指公安机关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用文字的形式全面、真实地记载调解的全过程。

《治安调解笔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标题即治安调解笔录;(2)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3)参加调解的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概况;(4)调解事项和简要案情;(5)调解的法律依据,赔偿的有关项目、计算的标准等;(6)当事人双方协商的具体情况和内容;(7)调解的结果,即调解成功或者不成功;(8)落款,调解当事人和参与人都要签名。

调解成功的,《治安调解笔录》随案存档。

《治安调解笔录》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存档一份。

二、调解案件拖拉超期的风险与应对
(一)调解案件拖拉超期的风险
公安机关对于案件调解有非常明确的期限,但是有些民警在调解案件时,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如果当事人不急、不催,就不会主动、及时地设法帮助双方协调、解决问题,而是一拖再拖,远远超出调解的法定期限。

有些民警虽然主观上也想尽快调解完毕,没有拖拉的故意,但是在调解过程中不懂得灵活运用调解方式方法,只是不分青红皂白,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矛盾纠纷越调解越复杂,甚至会发展到双方当事人将矛头转向调解民警,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

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有些案件甚至长达一年半载也没有给当事人解决,结果形成了上访案件。

此外,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的不及时处罚,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调解不成时有些当事人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本应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耗时和相对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原调解民警对调解成功又无能为力,导致案件长时间不能解决,从而引发上访,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二)严格按照法定期限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调解的次数没有规定。

为了避免当事人反复要求公安机关调解,牵涉过多警力、精力,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有明确的规定。

1.调解次数的限定。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明确规定:“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处理时,一般情况下只调解一次,不能反复调解,导致耽误治安案件的及时处理。

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增加一次调解。

所谓必要时,是指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只是尚有部分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尚有部分案件事实没有查清,需要进一步查清事实,因而有必要再调解一次。

2.调解工作日的限定。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对不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案件应当在鉴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3.对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民警不要轻易调解。

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往往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时间长、跨度大,而且牵涉面广,或者因其他种种原因,变得非常复杂。

如果民警接警处警,或者群众上门报警,发生的矛盾纠纷是这类的矛盾纠纷,就不要轻易调解。

因为凭处警民警的能力,很难或者根本无法调解。

如果调解不好,会使问题更加复杂,甚至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因此,当民警确认自己无能力调解这样的矛盾时,就要立即报告领导,由领导根据案件情况,组织有关机构联合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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