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办义务教育学位建设专项督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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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办义务教育学位建设专项督导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督促区级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法定责任的履行到位,切实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督导评估学校规划建设有关任务目标的年度完成情况,定于2017年12月下旬开展全市公办义务教育学位建设专项督导。制定方案如下:
一、督导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二、督导时间
2017年12月下旬,每区2天。
三、督导重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等有关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7〕179号)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深发〔2010〕10号)、《深圳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方案》、《深圳市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片区法定图则等关于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和配置的有关要求,重点督导以下内容:
(一)各区(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情况。主要
包括科学预测学位缺口、科学编制辖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制订分年度建设方案、梳理规划教育用地现状以及新建住宅小区、老城区改造和小规模居住区配套学校的规划建设情况。
(二)各区(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机制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区政府重视程度、跨部门协调机制;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优先立项、土地整备、资金保障情况;教育用地联审联批、配套学校建设方案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情况;创新义务教育学位建设机制,提高学校建设成效情况。
(三)各区(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际成效。包括“十二五”及2016年、2017年辖区新改扩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数、新增学位数、规划完成率以及生均建筑面积、班额、随迁子女入学“两个为主”等情况。
具体指标体系及评估评分办法详见附件。
四、督导方式
由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组织,会同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筑工务、住房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督导组对全市各区进行督导检查。主要方式有:听取专题报告、访谈有关部门领导、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规划教育用地和新改扩建学校等。
五、督导安排
(一)区域自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照专项督导重点,
协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开展自查,系统梳理总结辖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建设推进情况,总结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和差距,认真分析问题症结,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形成自查报告并填报指标体系的自评说明和有关报表数据(详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12月13日前交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同时报送电子版。另外,明确1名同志担任联络员,将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一并报送。
(二)资料审核。12月中旬,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各区(新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相关数据和信息。
(三)实地督导。12月下旬,督导组对各区(新区)开展实地督导检查。2018年1月上旬,汇总督导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督导报告。
六、督导结果及应用
本次专项督导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召开督导结果通报反馈会。另依据《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将督导主要内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附件:1.深圳市公办义务教育学位建设专项督导指标体系
2.深圳市公办义务教育学位建设专项督导系列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