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IP司法50件典型案例之裁判要旨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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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IP司法50件典型案例之裁判要旨汇编

整理者:王潇(微博@文森盐)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即白皮书),公布2013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50

个典型案例。笔者此前尚未发现对这50个典型案例裁判要旨的整理归纳,裁判文书的公开地址也尚不统一,为方便学习,现特归纳总结如下。

整理归纳本来只是为笔者个人学习之用,限于本人能力与精力,裁判文书检索不能穷尽,裁判要旨归纳未必恰当。如有疏漏之处,敬请指正,以期共同进步。

注1:「未检索到」是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判决地人民法院网站、北大法宝和谷歌检索案号后未能获得的。

注2:限于微信平台特性,裁判文书链接未予植入,但已经标明检索来源。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 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简要说明中未明确请求保护色彩的,不应以图片、照片中的色彩限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对比时应当不予考虑。但产品上明暗、深浅变化形成图案的,应当视为图案设计要素,不应将其归入色彩设计要素。

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2. 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与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在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若专利权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及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诉侵权人。

需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制造方法证据难以取得就一概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否则会导致专利法A61.1 和民诉证据规定4.1.1 形同虚设,有被专利权人滥用套取被诉侵权人商业秘密的不利后果。

3. 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被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与权利要求明确限定的技术手段相反,技术效果亦相反,且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不构成等同侵权。

4. 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应当可以转让和承继。

5. 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陈顺弟、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步骤互换产生的技术效果上的差异是实质性的,不构成等同。

抵触申请可用于现有技术抗辩:「由于抵触申请能够破坏对比专利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故在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时,应该被允许,并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

临时保护器使用费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损害赔偿性质不同,不能基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因主张,需单独提出主张。

6. 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兴构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侵害

发明专利权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未检索到)〕

7. 塞伯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北大法宝〕

裁判要旨:

「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专利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合理划定专利权与公有领域的法律界限」——浙江高院

8. 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与陈锡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分别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即便适用申请时专利法两项申请都获授权,也只能择一请求保护。

9.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汇法网,不完整)〕

10. 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法院网)〕

裁判要旨:

专利法上的「销售」不等于整个买卖合同关系。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之日,就是出卖人实际销售行为的发生日期,与实际履行日无关。合同签订日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以前的,不构成侵权。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1.吉林美术出版社与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图书和期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独立进行智力创作的版式设计,应受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保护,禁止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原样复制,或者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变化了比例尺的复制。版式设计专用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判断出版者是否享有版式设计专用权时,应由原告对版式设计是否系其独立创作进行举证。在判断版式设计专用权保护范围时,还应考虑版式设计专用权和设计空间的关系。

仅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也可以判令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扩展阅读:钱小红(再审法官),版式设计专用权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0期。

12.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

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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