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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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渝市监发〔2021〕136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含生产、销售、使用、仓储、运输等行为),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等综合判断,并根据《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等规定进行认定。

三、《清单》所称“不予处罚”,是指不给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任何种类的处罚。

《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处罚。

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安全使用
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的处罚。

备注:
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清单》中所称“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3.《清单》中所称“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4.《清单》中所称“在限定期限内”是指执法检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给出的整改时限。

5.《清单》中所称“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作业情形。

6.《清单》中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

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

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

-6-序号不予处罚的情形违反条款处罚依据5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且及时改正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但实际已取得文号的且及时改正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7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7-序号不予处罚的情形违反条款处罚依据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8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及时改正且属首次发现的《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行政执法免罚清单

行政执法免罚清单

行政执法免罚清单免罚清单,是指各地行政机关对某些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而拟定的事项清单。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北京、山东、辽宁等十余个省份相继出台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可进行“宽容”执法,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对经营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包容审慎监管。

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首违不罚”的制度,解决了免罚清单的合法性问题,免罚清单也为“首违不罚”制度从文本走向执法实践提供了现实路径,但在安全生产领域具体如何实施,适用条件应当如何把握等问题,依然有较大差异。

笔者就推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免罚清单的法律路径进行简要分析。

要点一览●多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免罚清单对程序的规定较为粗略,应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完善执法流程。

●免罚清单和“首违不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管需求,定期评估免罚清单推行后的效果,并对清单进行修改、调整并发布。

●各地有必要梳理“免予处罚”与“首违不罚”各自适用的具体事项,尽量细化准确,避免因笼统规定而导致可能出现的表述之间的差异,如个别省应急管理厅规定“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为免罚行为,这可能产生较大危害后果,如2013年吉林长春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原因即为安全出口被锁闭,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及时逃生。

出台背景在行政处罚法修改之前,“首违不罚”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作为一种创新性执法举措,已经广泛存在于税收征管、道路交通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领域。

“存在的即是合理的”,尽管首违不罚的法律基础从诞生之初就遭到各种质疑,但在2021年修改行政处罚法时,为了积极回应这一广泛适用并具有良好社会效果的法治现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修改后的第33条正式确认了这项制度。

各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汇总

各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汇总

各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汇总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电商环境,解决底层监管热点难点等问题,继2019年3月13日上海市首次发布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以来,多地出台了相关政策,就目前为止各地已发布的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进行了拆解与汇总。

希望可以直观地助力企业掌握新政策。

目前,上海、湖北、江苏、重庆、山东发布的免责清单明确了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浙江发布了告知承诺制违法行为清单,北京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于2020年6月20日截至。

部分市级监管部门也发布了相关政策,这里不做介绍,对于省级政策进行一一介绍。

【上海】关于印发《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沪司规〔2019〕1号)上海市发布了全国首份多领域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免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共28条,包括广告、消保、合同、认证、计量、餐饮等多个监管领域,很多领域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都已纳入清单。

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2、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培训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

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3、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4、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5、违反《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用餐单位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本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条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完整登记购销记录,但票证齐全、不影响追溯,且无其他不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
3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没有主观故意,医疗器械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存在瑕疵,不影响用械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4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进货查验或者销售记录,但票证齐全、不影响追溯的。
9
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据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1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在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后,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序号
轻微违法行为情形
备注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没有主观故意,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存在瑕疵,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2
适用说明
1.对本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本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19〕1号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19〕1号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19〕1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市监法〔2019〕199号文中涉及免罚规定的内容以本文为准。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3号)精神,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下列违反企业登记、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二)违反《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三)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四)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五)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六)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七)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公司未按规定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八)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九)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甘肃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甘肃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备注:《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序违法行为种类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相应法律依据号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1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2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3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式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清单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企业中存在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因此,为了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及时纠正这些轻微违法行为,以下是一个500字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清单。

1. 冒险驾驶:部分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超速、闯红灯、强行变道等违法驾驶行为,这种冒险行为不仅危害他人的安全,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2. 不规范操作:操作员工在使用设备和机器时,存在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步骤不规范、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具等不当行为,这可能导致工作环境不安全,增加事故的风险。

3. 随意存放物品:有些员工随意将工具、物料等随手扔置在工作区域,这样容易造成工作区域的混乱和杂乱,导致工作中的意外伤害。

4. 无视用电安全:部分员工存在使用过载电线、随意乱拉电线、未按规定使用电气设备等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的行为,这可能引发电气火灾和触电等安全事故。

5. 无害化处理不当: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如果对废弃物、有毒物质等进行不当处理,可能会对环境和员工的健康造成危害。

6. 违章搭建:有些员工在施工或维修时存在违章搭建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进行搭建和固定,容易导致高空坠落等事故发生。

7. 违反安全标准:一些企业存在安全标识遗漏、安全标志不清晰、安全警示不明显等情况,这使得员工在工作中难以识别潜在的危险和风险。

8. 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部分员工在工作中未戴安全帽、安全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这可能导致头部受伤、手部触电等意外事件。

9.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一些企业存在未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内容不全面、员工未及时接受培训等情况,从而使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

10. 忽视消防安全:部分员工对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的使用和保养不够重视,以及防火门、消防通道被堵塞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现象,这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时无法及时进行灭火。

这些轻微违法行为可能看似微不足道,但它们会造成累积效应,给企业和员工的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安全生产涉企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涉企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
反《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
《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作的监督〃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第十
《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
六条第二项〃参与所在单位事故
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Nhomakorabea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面清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面清单

封堵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进
行处罚作业环境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
期组织演练的行为进行处罚
编制依据: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2022年修订版)及《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依据名称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疏散通道。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法》《消防法》《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
法行为负面清单
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五条第(二)

组织演练的,或者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2.01.24
•【字号】鄂应急规〔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
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省厅机关相关处室:《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省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月24日附件:
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第二条
29.
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
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误解,经责令限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0.
检验检测机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在限期内改正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2.05.25
•【字号】浙应急执法〔2022〕78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浙应急执法〔2022〕78号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流程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

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2.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流程图
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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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备注:《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附件2
xx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提醒建议书
甘应急行建字〔〕第号:
我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

的违法行为,已违反《》第条第款第项
之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适用《xx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现向你(单位)提醒建议,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纠正或者再次发现你(单位)存在同项或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你(单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

如果你(单位)同意接受指导,请在回执上签章。

你(单位)有权监督我们的行政指导,感谢你(单位)的配合支持。

执法人员:(签字):执法证
号:
单位地址:联系电
话:
xx省应急管理厅(单位盖章)
年月日—————————————————————————-------------
行政提醒建议书(回执)
《xx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提醒建议书》(甘应急行建字〔〕第号)已向我(单位)宣告并送达,本人(单位)同意接受行政指导,并将按提醒建议事项执行,整改完善。

当事人(签章):联系电
话:
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行政相对人,一份行政机关附卷。

《xx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解读
xx省应急管理厅法规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法规处制定了《xx 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清单》的背景和依据
(一)《清单》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安排,都要求建立不予行政处罚制度,采取包容审
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

制定《清单》正是省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二)《清单》是应急管理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年初,省应急管理厅结合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要求实施安全生产柔性执法,编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制定《清单》正是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柔性执法、服务企业的具体措施。

(三)制定《清单》法律依据充分。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为一般行业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前提,也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法律依据充分,合法合理。

二、制定《清单》的思路
(一)高危行业违法不列入《清单》范围。

因高危行业本身安全生产风险较高,法律法规本身对其要求也较一般行业更为严格,因此不予处罚清单对高危行业均不适用。

(二)被国家、省上列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违法行为不列入《清单》。

被原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和《xx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列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均不适用《清单》。

(三)主要以教育培训类、制度类等文字记录类违法为主。

考虑到文字记录类违法和现场类违法行为相比,不易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及时纠正后一般不会造成危害后果,所以《清单》主要以此类违法行为为主。

(四)《清单》对每种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均详细限定了适用条件。

《清单》对每种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均限定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方可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
(一)提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

《清单》共列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20项,每一项均列出了违法行为的名称、种类、适用条件和相应的处罚规定。

要求全省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柔性执法和严格监管并重,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创新了行政管理方式。

明确规定在监管执法中,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示范帮助等,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同时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三)规范了不予行政处罚行为的适用程序。

明确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纠正。

限期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经复查验收,当事人按要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提醒建议书》后,该案件终结。

(四)明确了相关用语的规范解释。

《清单》对“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用语进行了专门解释。

《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四、执行时间
因《清单》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明显有利,为加强执行效果,《清单》不设宽限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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