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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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备注:《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附件2
xx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提醒建议书
甘应急行建字〔〕第号:
我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
在
的违法行为,已违反《》第条第款第项
之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适用《xx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现向你(单位)提醒建议,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纠正或者再次发现你(单位)存在同项或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你(单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如果你(单位)同意接受指导,请在回执上签章。你(单位)有权监督我们的行政指导,感谢你(单位)的配合支持。
执法人员:(签字):执法证
号:
单位地址:联系电
话:
xx省应急管理厅(单位盖章)
年月日—————————————————————————-------------
行政提醒建议书(回执)
《xx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提醒建议书》(甘应急行建字〔〕第号)已向我(单位)宣告并送达,本人(单位)同意接受行政指导,并将按提醒建议事项执行,整改完善。
当事人(签章):联系电
话:
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行政相对人,一份行政机关附卷。
《xx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解读
xx省应急管理厅法规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法规处制定了《xx 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清单》的背景和依据
(一)《清单》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安排,都要求建立不予行政处罚制度,采取包容审
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制定《清单》正是省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二)《清单》是应急管理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年初,省应急管理厅结合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要求实施安全生产柔性执法,编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制定《清单》正是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柔性执法、服务企业的具体措施。
(三)制定《清单》法律依据充分。《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为一般行业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前提,也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法律依据充分,合法合理。
二、制定《清单》的思路
(一)高危行业违法不列入《清单》范围。因高危行业本身安全生产风险较高,法律法规本身对其要求也较一般行业更为严格,因此不予处罚清单对高危行业均不适用。
(二)被国家、省上列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违法行为不列入《清单》。被原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和《xx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列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均不适用《清单》。
(三)主要以教育培训类、制度类等文字记录类违法为主。考虑到文字记录类违法和现场类违法行为相比,不易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及时纠正后一般不会造成危害后果,所以《清单》主要以此类违法行为为主。
(四)《清单》对每种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均详细限定了适用条件。《清单》对每种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均限定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方可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
(一)提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清单》共列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20项,每一项均列出了违法行为的名称、种类、适用条件和相应的处罚规定。要求全省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柔性执法和严格监管并重,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创新了行政管理方式。明确规定在监管执法中,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示范帮助等,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同时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三)规范了不予行政处罚行为的适用程序。明确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纠正。限期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