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用权的构成条件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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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PK专利权之法律思考

先用权PK专利权之法律思考

先用权PK专利权之法律思考一、先用权的法律性质和立法本意先用权是指专利先用权,来源于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其本质是一种法律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该条司法解释的“先用权抗辩”可看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采认为先用权是一项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

笔者的理解,先用权人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及时给技术或设计树立“防火墙”的在先发明人;另一种是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取得涉案技术或设计的使用权、但没有及时申请专利的在先合法受让人。

在先独立发明人对其发明的实施权并不应当因在后发明人所获得的专利权而终止。

专利权如在后取得,并不能损害他人取得在先的合法权利。

对此,我国宪法与民法通则均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民法通则》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先使用权实质上的法律来源并非是来源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相反,我国专利法是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等的法律精神来制定,以在先使用权来限制专利权。

先用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其立法本意是通过这种限制保护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已经投入人力、物力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在先发明人或从其他在先独立发明人处合法取得涉案技术或设计的在先受让人,因没有先申请专利而带来的不能再实施自己在先智力成果的不“公平”结果,是对在先投入者的一种救济。

专利权是一种私权,立法者在创设这一权利时会考虑到利益平衡,任何权力的存在都不是毫无边界的,都应当存在相应的救济途径,达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总量上的平衡。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作者:马莹莹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5期摘要:在这知识化以及信息化时代之中,专利技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专利技术对实现国家经济的建设有着关键的作用和价值,为了真正地实现各类知识以及创造作用的有效发挥,不断提高我国国民的创造力,有效保护各类知识专利,我国必须要积极地落实专利法,作为专利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先用权对专用法作用的有效发挥意义重大。

关键词:专利法;先用权一、引言专利法之中的先用权制度以公平原则为立足点和核心,通过对一专利一保护原则的深入分析来建立完善的专利保护制度,由此可以看出,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弥补我国先用权制度存在的各类不足,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个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共利益与专利权利益的有效平衡,为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正常的投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开始结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质需求,对专利法进行不断的修订,但是与先用权相关的制度以及规定却没有进行同步的更新,这一点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也难以保障专利法规的有效落实。

另外结合相关的实践调查可以看出,专利权制度上的缺失导致各类实践问题的产生同时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二、先用权的性质1.先用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对于专利法之中的先用权制度来说,首先需要站在法律的角度,承认先用权是由法律所时间规定的权利,根据专利权之中的相关内容分析可以看出,先用权在实践的过程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范围以及权利边界。

尽管我国法律界人士在对该制度进行分析的过程之中站在使用行为的角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提出,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并没有明确强调先用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是在对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时不能够只注重字面意思上的分析,而是需要立足于法律构建的实质需求,了解专用权制度的实现性质。

其中先用权制度的设立对实现国家的稳定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在设置该制度时首先需要保障经济投资不受损失,其次还需要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利用,保障最低的投资利益。

等同侵权中的先用权抗辩

等同侵权中的先用权抗辩
( 一) 先 用权
他 人盗 用专 利发 明 的成 果 。 ‘ 嵇
2 0 0 1 年 6月公布 的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侵犯 专 利权 纠
纷 案件 应用 法律 若干 规定》 第 十 七条 规定 : 专 利法 第五 十 六条第

专 利先 用权 , 是 指在他 人提 出专 利 申请之 前 , 不知 道发 明的
▲ 制占 缸 金 2 0 1 3・9 ( 中)
◆ 法 学研 究
等 同侵权 中的先用权抗辩
李芳欣
摘 要 我国先用权抗辩的适用范围较小, 适用条件较多。尤其是《 专利法》 采用“ 相同产品、 相 同方法” 的叙述使得先用权 在 等 同侵 权 中的适 用存 在 问题 , 即何 为 ‘ 相 同产品 、 相 同方 法” , 当先 用权的 产品和 专利 权产 品不 属 于‘ 相 同产品 、 相 同方 ’ 但属于“ 等同产品、 等同方法” 时, 先用权是否成立存在 问题。先用权只能在 “ 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 使用” , 存在界定不清问 题, 即“ 原有范 围” 是否 包括等同的范围。 关 键 词 先 用权 等 同侵权 相 同产 品 相 同方 法
该条司法解释的“ 先用权抗辩” 可看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
现 举一 个现 实 中可 能发 生 的案例 来说 明 “ 相 同产 品 、 相 同方 第二 种观 点 , 即认 为先 用 权是 一项 抗辩权 。抗 辩权 , 是指 在一 方 法 ”在先 用权 使用 中存 在 的 问题 。甲公 司独 立完 成 A 产 品的研 当事 人行 使权 利时 , 他方 当事 人所 提 出的对抗 或 异议 。0 发, 并 已经制 造 或作好 制 造 的必要 准备 , 该 A产 品采 用 的技 术特 征为 X、 M、 N’ , 在 甲公 司将其 产权 公 开投 入市场 之 前 ( 说 明该产

商标先用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商标先用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商标先⽤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在进⾏商标注册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清楚关于先⽤权的问题,才能知道在法律上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商标在注册的时候,就要知道其中的规定,才能更好的进⾏使⽤,对于这个问题,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先⽤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商标法领域的在先⽤权是指某⼈在他⼈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不得扩⼤使⽤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

先⽤权是针对在先注册的商标的,故该制度主要存在于实⾏注册原则的国家和地区。

看完本⽂之后,我们需要了解清楚关于德国商标先⽤权的规定,这对于所有权⼈来说就要知道在这⽅⾯的情况。

那么本⽂的内容对这点也有详细的介绍,⼤家可以进⾏深⼊的了解才能知道是怎么回事,希望本⽂的内容对⼤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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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

先用权

1992年11月26日,南京林业大学、杭州木材总厂申请了“一种覆膜竹质人造建筑模板”的发明专利。

1996年4月6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其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2107832.3。

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一种用竹质人造板作基材的建筑模板,其特征是在竹质人造板的上下两个表面都覆以纤维方向与基材表面的纤维方向垂直的木质薄板,再在木质薄板的表面覆以浸渍高分子树脂的纸”。

1996年4月18日,南京林业大学、杭州木材总厂许可杭州西湖竹材模板联营公司(以下简称联营公司)实施该专利,许可种类为中国境内独占实施许可。

合同同时约定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由三方共同行使或各自行使诉讼权利。

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竹胶板厂(以下简称竹胶板厂)于1987年开始研制建筑用竹胶合板模板,同年被列入浙江省科委星火计划开发项目。

1990年初,该厂在原产品的基础上又开发出在竹胶合板上覆木单板和纸的“覆面竹胶合板”(该纸浸渍过三聚氰胺树脂及酚醛树脂)。

1991年9月,国家模板工程协会通过了竹胶板厂的“竹胶合板模板的施工应用科技成果鉴定”,成果鉴定涉及的竹胶合板模板包括上述“覆面竹胶合板”。

该覆面竹胶合板于1991年起由上海市普陀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省靖江市建筑安装公司驻沪工程处等单位使用。

1998年7月8日,联营公司向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称竹胶板厂侵犯了专利权,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制造设备,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并在《浙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竹胶板厂委托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以享有先用权抗辩,否认侵权指控。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相同,但竹胶板厂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销售该产品,其在原有范围的继续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竹胶板厂依据先用权原则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判决“驳回联营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联营公司以“竹胶板厂不享有先用权”等为由,向浙江省高级法院上诉,要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了进一步核实,并向有关行业主管机关调取原始证据。

先用权法律规定(3篇)

先用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先用权,即先使用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权利人可以在他人取得专利权之前,先行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

先用权法律规定,是指对先用权的取得、行使、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先用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

本文将从先用权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先用权法律规定的背景1. 国际趋势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国纷纷加强专利保护力度。

在国际上,先用权作为一种专利权的例外,逐渐被各国立法所认可。

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对先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在专利保护方面,由于立法滞后、执法不严等原因,先用权纠纷时有发生。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专利法》中对先用权进行了规定。

三、先用权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先用权的定义《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先用权,是指在他人取得专利权之前,已经使用该专利技术,且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2. 先用权的条件(1)使用行为发生在他人取得专利权之前;(2)使用行为属于合法使用;(3)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3. 先用权的行使(1)先用权人可以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2)先用权人可以将该专利技术许可他人使用;(3)先用权人可以将该专利技术转让。

4. 先用权的保护(1)先用权人享有优先权;(2)先用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侵犯先用权的行为停止;(3)先用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四、先用权实践应用1. 先用权纠纷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A在专利权人B取得专利权之前,已经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产品。

当B取得专利权后,A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B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起诉A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定A公司属于先用权人,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2)案例二:某公司C在专利权人D取得专利权之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当D取得专利权后,C公司继续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起诉C公司。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篇1: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一、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在他人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仍可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的权利。

先用权制度是为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

而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存在如下缺失。

1、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的规定过于单一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二)将先用权实施行为类型仅仅限定在“制造”和“使用”两种方式上。

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规定,能够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对于产品专利来说,不仅包括制造专利产品,还应当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相同的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来说,不仅包括使用该方法专利,还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从先用权设立的本意来考虑,先用权的规定旨在克服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豁免先用者的侵权责任。

如果只允许先用者继续其制造、使用行为,而不允许其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产品,那么生产出来得产品只能堆放在仓库,而先用权制度也就只是一纸空文。

2、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我国《专利法》规定,先用权人有权在制度“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这里的“原有范围”具体指什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在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原有范围是“指其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包括专利申请提出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或者根据原先的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力”[2]。

也有学者认为,先使用权的“原有范围”是指:(1)实施人的数量,先用权只有先用权人本人才能享有,先用权人不得颁发许可证;让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享有先用权的产品,也不得将属于他本人的使用方式,通过合同关系分配给第三人。

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探析 徐淑慧

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探析 徐淑慧

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探析徐淑慧发表时间:2018-05-18T11:19:32.28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期作者:徐淑慧[导读] 摘要:先用权制度是专利法平衡多方利益的一种体现,其兼顾了专利权人、先用权人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

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 310004摘要:先用权制度是专利法平衡多方利益的一种体现,其兼顾了专利权人、先用权人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

该制度同时也是对先申请原则的重要补充。

本文从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出发,具体探讨了先用权的适用条件,对于先用权抗辩在实务中的应用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专利;先用权抗辩;构成要件。

一、专利先用权概述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给最先申请专利的人,即采用先申请原则。

对于一项具体的专利来说,最先申请的人不一定是最先做出该发明创造的人。

最先发明人如果在申请日之前公开了该专利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则最先发明人和其他人都可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也可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如果最先发明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公开该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则只能由具有主体资格的人提出先用权抗辩。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以后,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而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一种权利。

二、专利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专利先用权抗辩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先用权抗辩的主体从专利法的规定来看,制造者是技术或设计方案的使用者,其具备先用权抗辩的主体资格。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专利权人未起诉制造者而直接起诉销售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及进口者。

笔者认为,如不起诉制造者,而仅起诉销售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进口者的情况下,销售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进口者也可以采用先用权抗辩。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销售者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可以作为先用权抗辩主体,其论述的依据为“制造商享有先用权,但制造商并非本案被告,提出抗辩的是制造商的交易对象、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在销售商提出合法来源,并就其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能够认定制造商先用权成立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要求追加制造商为当事人或者驳回销售商的抗辩,一方面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另一方面也与享有先用权的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可以合法流通相违背。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

二、两种主要的理论
(1)默示许可理论 专利的默示许可理论起源于英国。根据该理论, 专利产品在首次合法售出时,如果专利权人未提 出限制性条件,则专利产品的合法购买者就获得 了对该专利产品进行任意使用和转售的默示许可, 专利权人不得再对该合法售出后的专利产品再行 使权利。
(2)内在限定理论
该理论认为,专利权用尽原则应该是对专 利权的一种内在限定,即专利权人在售出专 利产品的时候有权决定是否对售出产品的使 用或者转售提出限制性条件,但是是否有这 样的限制性条件是属于合同法约束的范畴。 而不管有无限制性条件,专利用尽的限定都 是存在的。如果专利权人提出的限制性条件 违背了专利权用尽理论,这样的限定就是无 效的。因此,专利产品的购买者违反专利权 人提出合法限制性条件属于合同违约问题, 而不是侵犯专利权的问题。
2. 权利行使的限制 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利权的外部限制。这些被反 垄断法所限制的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是专利权人 在技术转让中利用专利权进行垄断、限制竞争 的行为,通常是在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中附加 不公平的限制性条款,主要有:非必要搭售、强 制性一揽子许可、不允许质疑条款、单方回售 条款、指定专利技术来源或者专利产品销售渠 道、不允许竞争条款、专利产品质量或价格限 制、专利期满后的使用限制等,这些不公平的、 非必要的限制性条款也会对经济发展中的自由 竞争构成较大的威胁。
(4)实施和为实施做好必要准备
4.专利先用权的限制 4.专利先用权的限制
(1)原有范围的限制
国外及台湾地区:
《日本专利法》第79条规定,“先用权应当限制在实 施或准备实施该发明的事业目的范围内”。 《德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在 国内已经实施发明或为实施作好必要准备的,专利权对 该人没有法律效力。该人有权为满足其事业需要在自己 或他人的工厂、企业实施该发明。 台湾地区专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先用权限于在其 原有事业内继续使用”。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
先用权请求的撤销与无效的区别:先用权请求的撤销是在申请日前提出的,而先用权请求的无 效是在申请日后提出的。
先用权请求的撤销与无效的影响:先用权请求的撤销可能导致先用权的丧失,而先用权请求的 无效则可能使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先用权对专利权的影响
章节副标题
先用权对专利权效力的限制
先用权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销 售或进口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使用、销售或 进口的产品。
先用权的保护期限
添加项标题
先用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5年
添加项标题
保护期限的起算点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添加项标题
在保护期限内,他人未经先用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产品
添加项标题
如果先用权人在保护期限内丧失了先用权,他人仍然可以在该保 护期限内享有先用权
添加标题
先用权的意义:保护先用者合法权益,平衡专利权人与先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先用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定义:先用权是 指申请专利前, 已经使用该技术 的人享有在原有 范围内继续使用 的权利;而专利 权是指专利权人 依法享有在一定 范围内独占使用 该技术的权利。
取得方式:先用 权无需申请或审 批,只要在申请 日前已经使用该 技术即可;而专 利权需要向国家 专利局申请并经 过审批后方可取 得。
先用权请求的批准与拒绝
先用权请求的批 准条件:申请人 必须满足专利法 规定的申请条件, 包括申请人资格、 专利技术方案、 专利申请文件等。
先用权请求的拒 绝情形:如果申 请人的先用权请 求不符合专利法 规定的条件,或 者专利局认为该 请求不符合公共 利益,可以拒绝
该请求。
先用权请求的复 审:如果申请人 对专利局的拒绝 决定不服,可以 按照专利法规定 向专利复审委员 会提出复审请求。

关于我国专利先用权制度“原有范围”探讨

关于我国专利先用权制度“原有范围”探讨
第3 5 卷 第 5期
开 封 教 育 学 院学 报
J o u r n a 1 o f Ka i f e n g I n s t i t u t e o f Ed u c a t i o n
2 0 1 5 年 5月 2 0日
Ma y . 2 0 2 0 1 5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8 - 9 6 4 0 . 2 0 1 5 . 0 5 . 1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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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纵 观外 国立 法例 , 日本 《 专利法 》 规定先 用权人 “ 在其实施或准备实施发 明及事业 目的 的范 专利法立法 目的并不仅 限于保护专利权人 , 更是 围 内, 对 于有关 该专利 申请 的专利权拥有通常实施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 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因此 , 在 权 。 ” 即以‘ 事 业 目的的范目’ 为标准限定 ‘ 原有范围” , 保 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的同时也要兼顾其他合法利 在 日 本的理论界 以及审判实例 中普遍认为 “ 只要事业 益 。专利权作为一项法定垄断 陛权利 , 通过赋予专利 相 同, 先用权人可扩大设备”。我 国台湾地 区在认定 权人独 占实施发明创造的权利 , 激励人们发 明创造。 “ 原有范围” 上也采用与 日 本相类似的标准。德 国的
关键词 : - 专利; 先用权; 先用权人 ; 原有 范围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 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8 . 9 6 4 0( 2 0 1 5 ) 0 5 . 0 2 5 7 0 3
现如今 ,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专利授权制度上 准备进行制造 或使用 。而另一发 明人在其 同时或之 采取先 申请原则。即使是坚持两百 多年先发 明原则 后完成相 同发 明创造 , 并选择 申请专利 , 那么 申请专 就享有独 占的专利制 的美 国, 也于2 0 1 1 年通过 了实行先 申请原则 的《 美 利 的发明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后 , 国发明法案》, 并于 2 0 1 3 年3 月1 6日开始实施 。我 造权和使用权。若先发明人因此而无法继续制造或 国《 专利法 》 也采取先 申请原则 , 即两个 以上 的申请 使用该发明创造 , 那么必将承受较大经济损失。这样 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 的, 专利权授予最 的结果对先发明人显失公平 , 同时先前使用或准备的 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尽 先 申请 的人。采取先 申请原则 固然有便于认定专利 机器设备也将因此被闲置 , 权归属 的优势 , 但却无法调和先 申请人与先发明人 、 管督促发明人及时为发 明创造 申请专利 , 缓解了这一

中科大知识产权法试题(四)及答案

中科大知识产权法试题(四)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试题(四)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 .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一项权能是【】A、复制权B、发行权C、出租权D、信息网络传播权2 .狭义邻接权最初仅仅包含【】A、出版者权B、表演者权C、录音录像制作者权D、广播组织权3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A、5 年B、8 年C、10 年D、20 年4 .目前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行使著作权最多的是【】A、美术作品B、音乐作品C、电影作品D、计算机软件5 .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1A、制片人B、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个自然人C、由作者与制片人通过合同来约定D、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片人享有6 .下列属于工业产权中的创造权成果权的是【】A、产地标记权B、商标权C、商号权D、专利权7 .下列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A、某甲发明的一种速算器B、某乙发明的一种高血压病的治疗方法C、某丙发明的一种新型水稻杂交栽培方法D、某丁发明的一种可视电话8 .“三性”判断的顺序是【】A、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B、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C、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D、实用性、创造性和新颖性9 .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A、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有权许可他人实施B、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无权许可他人实施C、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有权许可他人实施D、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许可他人实施10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应由哪个机关作出【】A、专利局B、专利复审委员会C、仲裁机构D、法院11 .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A、18 月B、1 年C、2 年D、3 年12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A、5 年B、8 年C、10 年D、15 年13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必须经谁批准【】A、国务院B、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D、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专利主管机关14 .在我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要素是【】A、字母B、颜色组合C、三维标志D、气味15 .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和包装上【】A、标明生产时间和厂家B、标明未注册商标标记C、标明商品类别D、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16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A、显著性B、独创性C、新颖性D、美观性17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A、10 年B、15 年C、20 年D、25 年18 .我国加入最早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是【】A、《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 .软件著作权的的保护期为【】A、20 年B、25 年C、50 年D、70 年20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教科书条款"属于【】A、合理使用B、法定许可使用C、强制许可使用D、计划许可使用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 .下列作者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法律规定自然人为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B、事实上的作者只有是自然人C、著作权人只能是作者D、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E、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可能是不完整的2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同之处在于【】A、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B、使用他人的作品都必须是发表的C、使用他人作品都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须支付报酬D、都受作者声明权的限制E、都无主体范围的限制3 .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C、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D、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E、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4 .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受理后,即可享有哪些权利【】A、取得了在先申请人的地位B、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C、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得到临时保护D、转让其专利申请权E、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享有撤回权、修改权、修改申请权、陈述意见权、实质请求权以及放弃权5 .商业秘密可能保护的信息内容包括【】A、技术诀窍B、专利技术C、货源情报D、制作工艺E、客户名单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同一项智力成果,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八(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判断 、专利纠纷司法程序、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途径)

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八(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判断 、专利纠纷司法程序、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途径)

专题二十四专利侵权行为一、专利权的特征1. 排他性(独占性)知识产权(专利)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专利权人有权排斥他人对专利技术进行不法仿制,但是专利权人实施其技术也可能对他人专利侵权。

2. 地域性排他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 时间性在一定时期内受法律保护。

二、专利侵权行为分析《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下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2款的规定,对本部分重要考点归纳如下:1.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专利权有效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其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才构成专利侵权。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3)生产经营目的生产经营目的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为商业经营的目的,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机关、非盈利性单位、社会团体的行为也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性质,例如医院为治病而使用专利设备,学校为教学制造、使用专利设备等。

(4)存在实施专利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含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5)实施行为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的确定和侵权判断原则可参见专题二十五。

2. 实施专利的行为(1)实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①制造通过机械或者手工方式做出的具有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

②使用包括单独使用,以及作为其他产品组成部分使用,如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

关于先用权

关于先用权

关于先用权‚原有范围‛的再思考——陈子龙随着专利申请程序中申请在先原则成为国际上一项通行的原则, 先用权已被大多数国家的专利立法所确认, 如德国、英国、日本、瑞士联邦、瑞典的专利法均规定, 先用权是限制专利权行使的一种例外情况, 是可以与专利权相对抗的一项民事权利, 先用权的行使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我国《专利法》第62 条第3 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在先用权的成立条件上, 世界上众多国家包括我国在认识上都比较一致, 即时间上必须在申请日之前; 行为上必须是实施了发明创造或为实施该项发明创造作好了必要的准备; 主观上必须是先用权人独立完成或实施, 不受专利权人、专利文件的启发和影响。

但在先用权行使的范围问题上, 即对先用权必须在‚原有范围‛内行使的理解上, 我国的观点与国外差别很大。

主要表现在: 我国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 先用权行使的‚原有范围‛‚量化标准‛, 而在国外专利法律制度中, 几乎找不到‚量化标准‛的影子。

许多国外学者认为, 先用权的行使不应该有‚量化标准‛的限制。

我国专家、学者几乎一致认为, 先用权的行使有‚量化标准‛, 只是在具体标准上说法稍有不同。

有的说按申请日前的‚产量和生产数量‛为标准; 有的则主张按机器设备所蕴含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为标准。

如汤宗舜先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一书中, 将专利法第62 条第3 款解释为:‚条文中所说的‘原有范围’是指继续制造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 不过, 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所可以制造的产量一般不得高于提出专利申请时的产量。

通常的解释是根据认真准备的情况, 可以预测要达到的生产能力。

‛①陈美章先生将‚原有范围‛的‚量化标准‛定为‚产品一般不得超过专利权人提出申请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

②在先用权行使的‚量化标准‛问题上, 我国不仅理论界观点一致, 司法界也持如是观点。

论商标先用权-精品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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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先用权一、商标先用权概述商标先用权是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他人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先用权主要包括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商标先用权人是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先用权的享有是基于先用权人在时间上先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使用该商标,且这种使用强调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实际使用和投放市场,而不是象征性的使用,而且是连续一定时期的使用。

第二,商标先用权人的商标使用于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之上,商标法对于非驰名商标的保护限于同种或近似的商品之上,因此商标先用权人的商标必须是使用于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之上。

第三,商标先用权人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先用权人的商标必须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我国采商标注册主义,如果不区分影响力的对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加以保护不仅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公平,而且不利于鼓励商标注册。

第四,商标先用权人使用商标出于善意,商标先用权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必须是非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才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先用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权利,继续使用权和无效宣告权。

继续使用权即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无效宣告权是指商标先用权人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宣告无效的对象仅包括恶意的抢注行为。

二、商标先用权保护的权利论基础商标先用权作为一种权利对其加以保护的理论基础到底源自何处?我们将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论证:第一,权利的相容性支持商标专用权和商标先用权并存。

权利的相容性是指在一定领域不同的权利并非绝对的互相排斥,基于其各自存在的正当性,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可以并存。

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行政程序确认宣告权利界限,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

而商标先用权基于其在现使用的客观事实获得事实上存在的正当性。

权利的确认并非绝对的非此即彼,一定情况下的并存可以更好的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效果。

先行权的法律规定(3篇)

先行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先行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特定主体在特定事务中享有优先处理或选择的权利。

在我国,先行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多个层面,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先行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先行权的概念先行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特定主体在特定事务中享有优先处理或选择的权利。

具体而言,先行权具有以下特征:1. 特定性:先行权只适用于特定主体,即享有先行权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享有该权利的特定主体。

2. 条件性:先行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时间、地域、身份等。

3. 优先性:先行权在特定事务中具有优先处理或选择的权利。

4. 限制性:先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先行权的法律规定(一)宪法层面我国宪法对先行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民权利: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为先行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国家机关: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先行权。

(二)法律法规层面1. 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对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方面规定了先行权。

2. 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对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等方面规定了先行权。

3. 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上海市招标投标条例》等,对地方性事务中的先行权进行了规定。

(三)司法解释层面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解释:对先行权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2. 地方法院、检察院等司法解释:对地方性事务中的先行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先行权的适用范围1. 公民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著作权在先权的法律规定(3篇)

著作权在先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先权,即先申请权,是指在同一权利客体上,先申请者享有优先权利。

著作权在先权的法律规定,旨在平衡创作者之间的利益,确保权利的公平、合理分配。

本文将从著作权在先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著作权在先权的概念1. 著作权在先权的定义著作权在先权,是指在同一权利客体上,先申请著作权的人享有优先权利。

这种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先申请者有权获得著作权登记;二是先申请者在著作权纠纷中,享有优先保护。

2. 著作权在先权的特点(1)时间性:著作权在先权以申请时间为标准,先申请者享有优先权利。

(2)地域性:著作权在先权受地域限制,仅在该地域内有效。

(3)排他性:著作权在先权具有排他性,先申请者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权利的侵犯。

三、著作权在先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最高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规定,著作权在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登记: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著作权登记。

在同一权利客体上,先申请者享有优先权利。

(2)权利冲突:在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如出现权利冲突,应遵循先申请原则。

(3)权利保护:著作权在先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在先权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登记的顺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办理著作权登记。

(2)权利冲突的解决: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先保护先申请者的权利。

(3)权利期限:著作权在先权的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司法解释》对著作权在先权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权利冲突的判断标准:在判断权利冲突时,应考虑申请登记的时间、权利客体的相似性等因素。

论专利先用权制度中“原有范围”的界定标准5200字

论专利先用权制度中“原有范围”的界定标准5200字

论专利先用权制度中“原有范围”的界定标准5200字摘要:判断一个人是否享有专利先用权,离不开对“原有范围”的界定,而在界定“原有范围”过程中应该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在理论界中一直颇受争议。

本文将首先介绍界定“原有范围”的两种标准,其次分析目前我国采取的量化标准的缺陷,最后提出修改建议。

毕业关键词:先用权;原有范围;量化标准;质化标准1 关于“原有范围”的界定标准目前,国内外对专利先用权制度中的“原有范围”的界定有两种标准,一是量化标准,二是质化标准。

(一)量化标准量化标准是指先用权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后,继续制造原有的相同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的范围以其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及该生产规模所能达到的产量为标准,超出该规模或者产量即被视为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酒瓶厂(先用权人)使用A设备(被乙申请的专利)生产酒瓶,在乙酒瓶厂(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有一家工厂和五十台A设备,这些设备每日能实际最大限度地生产酒瓶总量一千个。

根据量化标准,甲在乙取得专利权后(此时设定甲满足取得先用权的所有构成要件),只能使用该酒瓶厂和该五十台A设备生产酒瓶,每日生产数量最多为一千个。

甲酒瓶厂不可以以增设分厂或者增加生产线等扩大生产规模,也不可以使用该设备生产其他物品,如盘子、杯子等。

同理,技术方法也是如此,若原来是用于食品行业,在专利申请日后改用于化工行业,也是不被允许的。

我国有不少学者支持对“原有范围”采取量化标准。

著名学者汤宗舜认为“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

文希凯认为“产品生产数量不得超出原有的范围”。

冯晓青先生和刘友华先生认为“就产量而言,不得超过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

虽然上述各位学者的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他们想表达的均是对“原有范围”的界定采取“量化标准”,即先用权人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后可通过各种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原有设备的生产能力来提高产量,但不能通过添置新的设备以此扩大生产规模来增加产量。

专利法重点试题

专利法重点试题

专利法简答题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条件10分没有合法依据实施了侵犯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是合法有效且在保护期内的、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合法有效的专利非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行为没有合法依据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①依照权利要求书确认专利保护范围②准确界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③将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全面覆盖原则(相同侵权: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相同等同原则: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联想到禁止反悔原则:在审查、申请、无效过程中,权利人已放弃的内容,不得在诉讼中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捐献原则:对于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记载而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权利人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多余指定严格限制原则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论述专利权的限制制度20分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特定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一种制度。

答:(1)保护期与续展(2)范围限制(3)合理使用(4)权利用尽答:一、法律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权利用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人不构成侵权(二)在先使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条件:(1)两个以上主体合法拥有的发明创造相同,且其一取得了专利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3)先使用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三)临时过境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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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用权的构成条件和范围
在我国实行的先申请原则下,授予在先申请人垄断性的专利权对于在先使用人显失公平,因此法律规定了先用权制度,授予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权利。

目前先用权已经被德国、英国、瑞典、日本、瑞士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所确立。

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2项也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行为人享有的这一权利一般称为“先用权”,该行为人一般称为先用人。

关于先用权制度,有两大问题值得研究,一是先用权的构成条件,二是先用权的范围。

一先用权的构成条件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正确适用先用权的关键在于把握先用权成立的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行使先用权要满足以下四大条件:
(1)独立性条件,即先用权人使用的技术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换言之,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合法获得的且应与专利权人无关,以非法途径得到的发明创造不能产生优先权。

(2)时间条件,在我国是以申请日为标准,也就是说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3)使用性条件:先使用人必须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至少已经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

(4)使用范围条件: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关于何为“原有范围”学术界观点还不统一,立法上也没有明确。

2003 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的第四十七条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下文会有更详细的探讨,再次不予赘述。

在先用权成立的时间条件方面,德国法还在先用权主体上做了个限定,即申请日前从专利权人处获知发明的人不能成为先用权人,不过,从这条规定来看,该限制似乎还存在一个时间上的限定,即这些人仅仅不能以披露后6个月内的行为作为主张先用权的基础,但如果是以披露后6个月之后的行为呢?例如,甲在2005年1月向乙披露了发明,并在2006年1月份申请专利,而乙等到2005年7月份才动手实施,乙能否据此主张先用权呢?如果严格按照该条的字面意思来理解,我们认为应该可以。

二先用权的范围
如上所述,在先用权的成立条件上,最大的分歧就是对“原有范围”问题的理解,我国的观点和国外差别很大。

(一)国外状况
国外理论界对先用权实施范围作量化限定持否定态度,普遍认为先用权的效力范围以满足先用权人的“事业目的”或“本企业的需要”为限。

例如日本学者吉藤幸朔认为,只要是在其事业的范围内,实施规模不一定非要同申请时的规模一样大,可以任意扩大。

只要事业相同,先用权人可以扩大设备。

这一观点在日本《专利法》第79条之规定中有所体现:先用权的原有范围限定于,在日本国内从事实施该发明的事业或准备从事该发明的事业者,在其实施或准备实施发明及事业目的的范围内。

德国《专利法》第12条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任何人在专利申请时已经在国内实施了发明或者已经完成了
其必要的准备,专利权对该人不发生效力。

该人有权为满足本企业的需要,在本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实施该发明。

”古老的工业国英国也执此观点,依其《专利法》第64条规定:“(l)当一项发明获准专利时,一个人在联合王国于该发明的优先权日期之前,采取了一项善意的行为,如当时专利已生效则将构成对专利的侵害,或者此人善意地作出了有效而认真的准备去作此行为,那么此人就获得了下述第(2)款赋予的权利。

(2)任何这样的一个人应有权:(a)由其本人作出或继续作出此行为。

(b)假如在事业经营中作出了这种行为,或为作出这种行为作了准备,作出行为或准备行为的权利可以授予他人,或在个人亡故时或法人解散时转授他人;条件是这种行为或行为的准备是属于承受人接受的那部分事业;或授权给该事业中在进行该行为时的合伙者作出这种行为。

依本款作出该行为者不构成对该专利的侵害。

(3)上述第(2)款所提到的权利不应包括授给任何人许可证准许他作出上述行为的权利。

”1
(二)国内争论
与国外非量化理论相反,量化理论目前在我国占主流地位,例如,汤宗顺先生就认为,“原有范围”指继续制造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不过,不经专利权人许可,可以制造的产量一般不得高于提出专利申请时的产量。

通常的解释是根据认真准备的情况,可以预测要达到的生产能力。

”陈美章先生进一步指出,“原有范围”所限定的继续制造原有的相同产品一般不得超过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

杨金琪先生也认为,“原有范围”应当以先用权人在申请日前,为制造该产品或使用该方法所拥有的或已经购置的机器设备的正常生产能力,可以达到的产量为限。

对此,温旭先生提出了更具体的观点,他认为原有范围及规模一般根据生产设计的能力,或申请日之前所安装的生产设备的最大生产能力来确定,或者以申请日之前正常的生产产量或其规模来确定。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6条第2项也规定:先用权的“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所准备的专用生产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或者生产能力的范围。

由此可见,对先用权原有范围作量化限定,不仅是我国学者认同的,也是目前国内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

但是,我国已有学者对其提出质疑。

陈子龙先生就认为:先用权制度的实质是对在先权利的尊重,对先用权的行使作量的限制对先用权人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法则。

2西南政法大学的肖飞在其硕士论文中也指出,“对先用权‘原有范围’作量的限制是较狭隘的”。

因为其一,这“不符合国际潮流,不能与国际接轨”。

其二,“任何民事权利都不应该有具体的数量和力度上的限制”,先用权作为“一种能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对其加以限制“有违民事权利的性质”。

其三,“先用权人在刚刚开发出新技术的试制阶段,一般不会大量地购进机器设备,而要待产品得到市场和消费者认可,有比较大的需求时才会增加设备、扩大生产规模。

这种符合市场竞争法则的做法,不应当成为日后被限定设备数量、生产产量的原因”。

其四,不符合专利立法“鼓励发明创造”的宗旨。

3对此,笔者甚为赞同。

(三)完善原有范围的建议
肖飞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先用权制度中的“原有范围”提出应该按一下方案合理界定::
(l)关于实施人的数量。

肖飞认为,享有先用权的只能是专利申请日前原来的实施人,
1参见肖飞:《专利制度中的先用权研究——“定时器”外观侵权纠纷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2参见肖飞:《专利制度中的先用权研究——“定时器”外观侵权纠纷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3参见肖飞:《专利制度中的先用权研究——“定时器”外观侵权纠纷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否则将侵犯专利权人的独占使用权。

这里的实施人不仅包括在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或方法享有合法权利的先发明人和先使用人,还有已受让人、已做好制造、使用必要准备人。

并且,每一个实施人只能在各自原先范围内实施,不得通过颁发让与许可或以合同方式给他人使用、投资。

另外,先用权只可随着先用权人所属的企业一同整体转让,而其本身不得转让。

即使该企业破产,先用权也一并消灭,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4
(2)关于实施范围。

大部分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只要是在原来的产业范围,先用权人可以扩大生产规模,而不应将实施范围仅仅限定在原有机器设备生产能力范围内。

因此,我国构建先用权制度时,也应将原有的生产经营范围规定为“先用权人为自身发展的需要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实施技术的产业领域范围内自己继续实施,在专利申请日以后以合理的方式,如增加设备、增设厂房、开辟分厂等,扩大生产规模的,仍属在原有范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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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技术的改进。

肖飞认为,“先用权人可以改进自己的技术,但不能参照专利从属权利要求改进先用技术”。

因为“专利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往往是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改进”。

对此,美国《专利法》第273条就规定:先用权仅仅意味着先用者仅有权实施专利保护范围中与先用行为相同的那部分发明内容,并不能获得了实施所有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普通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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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限制,如先用技术不得作为抵押、入股、投资的对象。

先用权人与专利权人比起来,其履行的义务始终较小,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先用权人自然也不应享有和专利权人同样的权利。

因此有必要对先用权人的权力行使范围也加以限定。

鉴于我国对先用权制度中的“原有范围”至今都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也颇有争议,极易导致司法解释相互矛盾的状况,我们建议应依照上述界定要求,尽快立法对实施专利技术的“原有范围’加以明确。

如此,才能更好地顺应场经济的规律,避免造成较大的社会财富的浪费。

4参见肖飞:《专利制度中的先用权研究——“定时器”外观侵权纠纷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5参见肖飞:《专利制度中的先用权研究——“定时器”外观侵权纠纷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6参见肖飞:《专利制度中的先用权研究——“定时器”外观侵权纠纷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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