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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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
【案例评析】
一、关于确定本案地域管辖权的依据即北京鑫升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对案件管辖的确定,在受理立案中法院仅进行初步审查,有关证据只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但在案件受理后被告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受理该案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
本案北京鑫升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系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涉及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无地域管辖权的事实依据问题。原审法院未对有关证据召集当事人进行审查核对,有所不妥。但是,在原审被告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并未将此作为其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针对其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定,尚不属实质错误。
在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曾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此事实进行调查,上诉人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一方面以公证人员未出庭为由,拒绝对被上诉人本田会社、东风本田公司提交的证明北京鑫升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的公证文书发表进一步质证意见;另一方面又明确表示对此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提交。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对有关公证文书不予认可的理由并不充分,也缺乏法律依据,应当视为其放弃对该证据进行进一步质证的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证据规定》第9条第1款第(6)项和第2款之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即将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因此,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本田会社、东风本田公司所举公证文书可以证明北京鑫升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依据《专利案件若干规定》第6条关于“以制造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
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作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所在地,北京市有关法院对本案具有地域管辖权。上诉人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的前述上诉理由虽然部分成立,但尚不足以改变对本案的地域管辖。所以,最终法院裁定北京鑫升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级别管辖权是否违法
《专利案件若干规定》第2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的本意在于专利纠纷案件的最低审级应当是这些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排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7日制定的《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中规定,争议金额1亿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含涉外纠纷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本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确定本案级别管辖的依据。本案原告本田会社、东风本田公司起诉请求的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级别管辖权。所以,上诉人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关于高级人民法院不能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违法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是否应当考虑上诉人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所提中止诉讼的请求
管辖权的确定是法院处理案件其他程序问题和所有实体问题的前提,只有在管辖权异议问题解决之后,审理法院才需要审查决定是否应当中止诉讼等诸问题。作为处理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中止诉讼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法院对此不予审查。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15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154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