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为: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引起患者或者家属投诉,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和(或)对医院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务部为医疗纠纷处理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

第五条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防范

第六条科室应有计划地组织全科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各级医务人员应衣冠整洁规范,遵守纪律,挂牌上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消毒、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

第七条实习生、进修生以及未获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必须在本院有带教资格的老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活动。

第八条在治疗现场人员不讲与治疗无关的话,无关人员不得介入。定期做好急诊抢救室,手术室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检查、补充,保证抢救器材处于可以正常使用。

第九条严格执行医疗知情同意管理制度。知情告知过程,应严谨、客观、科学、完整,与患者或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耐心,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淡厌烦,不夸大疗效。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一并知情告知。无处方权医生、进修实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家属谈知情同意。病情复杂或特殊治疗应由

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知情告知。重大、高危手术,或应用新治疗方法及实验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务部人员介入。

第十条严格执行会诊和转科制度。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医院重大手术报告管理制度。凡重大、疑难、新开展及特殊病例的手术须上报医务部及主管院长批准。必要时由医务部组织进行医患沟通。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医院新业务、新技术申报准入制度。

第十三条各临床科室应认真及时做好病程记录和诊疗记录以及签字确认、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手术、麻醉、死亡病例讨论等记录。各级医师进行各阶段医患沟通时应当在病历中的医患沟通记录中进行记录并有患方签字确认,患方拒绝签字时应当有两名医务人员签字注明。

第十四条患者或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或转院时,病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原因,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医务部负责组织全院进行医疗安全培训,每半年一次,各科室应当积极组织参加,医务部同时给予考核。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置

第十六条患者或其家属对诊疗活动提出异议时,主管医生或主管护士应积极接待,客观解释和安抚,并及时上报科主任或护士长,其他人员不随意解释。

第十七条科主任或护士长在听取汇报后,应立即了解情况,协助当事医生、护士处理争议,力争问题妥善解决在科内。

第十八条患者或其家属对科室解释尚存在较大异议时,由科主任或护士长上报医务部。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医疗过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报告,科室主任应立即向医务部(医协办)或主管院长报告。同时,科室应迅速组织积极补救,做好各种记录。

第二十条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医疗文书;严禁患者及其家属抢夺医疗文书。

第二十一条引起医疗争议的当事人和与之相关人员、科室、部门,须积极配合医务部进行医疗争议处置。

第二十二条患者或其家属直接到医协办投诉时,首次接待人员应进行投诉登记,内容包括:投诉科室、床号、病人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主管医师、主管护士姓名,作为受理投诉。

第二十三条医协办受理医疗纠纷投诉后,应迅速调查,同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一)医患双方协商途径。

(二)医患双方或单方要求医学会医学鉴定途径。

(三)申请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四)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途径。

第二十四条医协办受理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途经如下:

(一)和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了解患方的质疑答案,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应给出符合事实的合理解释。

(二)初认当事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违规、过失、缺陷、不足等。经医务部组织一定范围院内专家复议确定后,进行医患双方协议处理。

(三)医患双方协议不成,可建议其进入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途径。

(四)医务部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填写医疗纠纷调查处理相关资料,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医院内部安全委员会成员讨论并将结果告知科室与患方。医院安全委员会无法组织或者达不成主流意见或争议较大时医务部有权向院外相关专家咨询后先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患方通过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时,医协办应组织好当事科主任和当事人,做好申诉、答辩、出庭等准备工作。相关科室应当服从医务部安排。

第二十六条当医疗纠纷经医学会鉴定或卫生行政部门判定或人民法院审判时,经律师评估有过错并可能赔偿时,由医协办提交院领导研究决定处理方案,以避免最不利的结果。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造成医疗纠纷的直接责任人,应根“某某医院医疗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未经医院允许在医院外从事医疗活动发生的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医院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严禁医务人员之间挑拨离间,激化矛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