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宗灵法理学第三版考研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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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宗灵第二版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这里讲的法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不限于对一般法律规定的理解,还要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实施,监督,等方面的概念,原理知识。总之,不仅指纸面上的法,而且指现实生活中的法。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

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派,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

⑵分析法学主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

⑶社会学法学主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法学既要研究法

的容和形式,包括法律规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如法与社会,经济,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等因素的相互关系。

二法学体系

1.[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法学的产生和特征

1法学产生的前提: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c法律已经成为人们自由研究的对象,这是法学发展的政治条件。

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3.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

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它的容、性质和任务,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阶级性是指法学代表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在阶级社会中,作为一个整体来说的法学是有阶级性的,超阶级的法学是没有的。

(3)法学的发展具有时代性,不同时期的法学都具有当时的时代特征,每一个时代的法学家的活动与思想都是时代的产物,带有时代的烙印。

第四节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1、1949年中华人民国的建立,促成了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创立。

2、从1945年到1956年,我国进入了较大规模的法律创制阶段。

3、1957年以后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法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法律和法学出现了停滞。这个时期,马克思主义成为法学教育和研究的指导思想,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低直至被取消。

4、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拨乱反正,开启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篇章。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和法学发展最好的时期。在这三十年中,中国社会开始了依法治国的法治之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首先提出社会主义法制,继而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知道最后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5、当代中国社会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现代中国社会,一方面是有一大批学者进行法学研究,另一方面,他们的研究成果能够在学术刊物上得以发表。

第五节法学研究的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与法学自身方法论

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普遍指导意义

2、法学自身的方法论

3、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法律;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第二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本质和现象、容和形式

(一)法的本质和现象

⑴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一种强制性规则,它规定了权利、义务和权力,这些都属于法的现象,体现了法的外部联系,依靠感官就能感觉出来;

⑵阶级社会的法代表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和人物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

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等,这些才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体现了法的部联系,较深刻稳定,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二)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

⑴法的本质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本质的属性(如法的阶级性、人民性等);

⑵法的非本质的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现象的属性(如国家强制性、规性等)。

(三)法的容和形式

(1)容和形式之分,仅在一定围和一定关系上才是确定的.因此,法的容和形式,由于围和关系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含义.

(2)事物的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容,影响容.适合容的形式促进容的发展,反之,不适合容的形式阻碍容的发展.形式随容的发展而发展.相同容由于不同条件往往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同一形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为不同容服务.

二、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

①这表明法不同于同一上层建筑中的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组织(国家、政党)的基本特征。

②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从现象上说,法具有规性和一般性(或称普遍性和概括性)的属性。法的规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的一般性是指,首先,法律规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其次,在法律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再次,同样情况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从法的规性和一般性还可以派生出其他一些属性如连续性(生效期间一直有效)、稳定性(不是朝令夕改)和效率性(依法行事)。

④规性文件属于法的围,非规性文件虽然也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不属于法的围,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的产物。如:委任令、逮捕证、营业执照、调解书等。在不承认法院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的国家,法院判决也只是适用法律规的产物。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①这表明法与其他社会规的区别。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

②制定或认可表明法的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法,通称为成文法和制定法,习惯被国家依法认可后即成为习惯法或转化为成文法。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③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对以成文法和制定法为主的国家,如西方的大陆(民法)法系国家(法、德等国)或当代中国而论,是特别适合的。对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国家来说,他们以成文法和判例法并重,判例的形成则意味着国家授权特定法院对判例法的制定或认可。

④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法又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的非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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