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新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境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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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支付货款须代扣代缴税款吗

对境外支付货款须代扣代缴税款吗

美星公司是⼀境外企业,在我国未设办事机构。

1999年8⽉,某单位⽀付给该公司10万元,购买了⼀项⾮专利技术使⽤权,未代扣代缴税款。

近⽇税务机关对该单位进⾏税务检查时,指出该单位对美星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5500元。

请问,该单位对美星公司⽀付的10万元是否要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美星公司在我国境内转让⽆形资产取得收⼊,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暂⾏条例第⼗⼀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规定如下:(⼀)境外单位或者个⼈在境内发⽣应税⾏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

”美星公司为境外企业,未在境内设办事机构,该单位购买了其⾮专利技术使⽤权,对美星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必须就⽀付的10万元代扣代缴税款。

境外所得税抵扣明细表

境外所得税抵扣明细表
三、填报基本要求 1境外所得—来源某国全部所得(免税所得) 》设全资机构的境外所得:收入减成本费用 》未设全资机构的投资所得:分配利润、股
息等 注意境外所得的确认: 如果以税后净所得核算,应还原为税前所得 不包括未分配所得,包括已分配未汇回所得 亏损额以负表示,但不合计(不同国家不弥
补)
境外所得税抵扣
境外所得税抵扣
2目前,各国采用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 扣除法、低税法、免税法、抵免法。其中 抵免法中根据可抵免的额度又包括全额抵 免和限额抵免。我国目前税法规定采用的 是限额抵免法: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 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 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 计算的应纳税额。同时税法明确规定了我 国实行“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法,并 规定超限额结转五年内抵免。
境外所得税抵扣
填报应注意把握的几点 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单独申报,就地
纳税 2、弥补亏损、扣除限额、超限额余额计算,
坚持“分国不分项”原则 3、本表与主表“抵免税额”没有直接对应,
应结合8至11行分析填报 4、弥补亏损、超过扣除限额余额、前五年未
抵扣余额的结转、抵扣可建立台账
境外所得税抵扣
抵免” 4实缴税款包括:被投资方已缴税中按分配额
及股权比例应摊计给投资方部分+投资方 取得红利时缴纳的预提税款
境外所得税抵扣
5、实缴税款低于限额的,可按实扣除;超过 限额的,按限额扣除,超过限额部分可用 以后年度扣除限额余额补扣,但补扣不超 过5年
6、境内、外所得分别核算,年终合并申报
境外所得税抵扣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境外所得税抵扣
一、基本政策 1境外所得税抵扣产生的原因:为避减由税收

财税实务图解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10):期间费用明细表

财税实务图解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10):期间费用明细表

财税实务图解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10):期间费用明细表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销售费用”: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2.第2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3.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4.第4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5.第5列“财务费用”: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6.第6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7.1至24行:根据费用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如果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应填报负数。

8.第25行第1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1列的合计数。

9.第25行第2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2列的合计数。

10.第25行第3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3列的合计数。

11.第25行第4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4列的合计数。

12.第25行第5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5列的合计数。

13.第25行第6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6列的合计数。

二、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25行第1列=第1列第1+2+…+20+24行。

2.第25行第2列=第2列第2+3+6+11+15+16+18+19+24行。

3.第25行第3列=第3列第1+2+…+20+24行。

4.第25行第4列=第4列第2+3+6+11+15+16+18+19+24行。

[原创]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 brighture财税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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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Brighture财税博客主题: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问题解答:一、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A、境外公司提供劳务产生的营业税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B、境外公司提供劳务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不适用预提所得税代扣扣缴1、登记备案管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所得税申报管理(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3、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享受税收协定,不用申报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2009年3月1日)关于常设机构的标准,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中给出了明确的判定标准。

二、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租金A、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也叫预提所得税)1、上述事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财税实务16号公告解读:跨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审查

财税实务16号公告解读:跨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审查

财税实务16号公告解读: 跨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审查去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 146号文), 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向境外关联方大额支付费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 并将排查情况上报总局。

之后, 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在一次公开活动中发表讲话并指出, 总局将会根据各地税务机关上报的排查情况, 出台新的规范文件。

2015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16号公告)。

该公告除涵盖了146号文及早前总局向联合国提交的意见书中关于中国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大额支付费用所持的观点外, 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几种情况。

可以预计, 今后中国税务机关将加大对集团内费用支付的审查力度。

在华经营跨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要指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将面临中国税务机关的强力挑战和更加严格的审查。

劳务费16号公告首先排除了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 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可能性。

实践中, 这种无实质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通常设在避税地等低税国家或地区。

总局在之前的146号文中已经要求税务机关重点关注向这些地区大额支付费用的企业。

16号公告同时指出, 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 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 对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1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这条是从是必要性测试的角度分析。

境内子公司可能并不需要境外关联方提供与其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例如, 对于承担简单功能的加工企业, 可能并不需要境外母公司为该子公司提供高端法律及财务服务。

向境外支付设计劳务费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向境外支付设计劳务费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向境外支付设计劳务费如何代扣代缴税款本文主要分析房地产企业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在向境外公司支付设计劳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以及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金。

一、增值税及附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同时,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当房地产企业购买境外设计服务且设计方案是服务境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为6%。

房地产公司取得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以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如果资料不全,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劳务所得的境内、境外所得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七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设计服务的发生地是否在中国境内是判断是否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关键。

1、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完成一个项目的设计,不到实地考察是不现实的,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有可能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中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的税务和会计处理一、企业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缴方式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的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缴方式,一种是按照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另一种是按照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 0 1 0〕 4 6号)规定,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到技术使用方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并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构成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1、按照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 0 0 9〕 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0 1 3年第 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时,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以不含增值税的技术指导费乘以10%(或与该国家地区税收协定中的税率)计算。

2、按照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假设由于境外公司派遣人员在境内进行技术指导,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6个月或183天,构成了常设机构,则其企业所得税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简单来讲,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2013第40号公告之后,售付汇工作流程相应做了一定的调整。

基本流程如下: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备案→领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合同备案(所有对外付汇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30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1.法定源泉扣缴类:适用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需提交《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电子版需提供“信息采集表”中的电子版)并附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国税函3号文)2.劳务类:需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纸质和电子版,电子版需提供“信息采集表”中的电子版)后附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国税发19号令)。

二、纳税判定:备案后企业提交资料进行一级或二级判定判定,请保留返给企业的纳税判定表原件,支付备案时须出示。

对于征收10%预提所得税的合同实行一级判定。

对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不予征税、免税、股权转让和大额支付(合同金额或单次付汇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合同实行二级判定,窗口受理后报局审批。

(一)以下资料必备:1.《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一式一份)(填写相应信息后打印)2.书面申请请按以下顺序写明如下几点:(1)对外付汇合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国籍、纳税代码,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如属劳务,注明劳务执行地;如来华,注明天数)。

(2)注明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属国税还是地税。

(3)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由中方负担还是外方负担。

3. 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4.附件4资料受理清单1(二)如判定审批涉及如下业务,还须提交以下资料:1.核定征收合同开具税务证明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复印件;2.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企业,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企业,提供已通过审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5);3.利润分配(股息分红):历次验资报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利润所属年度审计报告、利润所属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全年的税票、董事会分配的有关决议、公司章程等根据实际情况报。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zhīfù)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问: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如何判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答:1、企业所得税问题(wèntí)所述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其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1)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gēnjù)如下规定,对于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ànzhào)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其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收入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机构、场所的判断可依下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liánxì)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构成了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2013第40号公告之后,售付汇工作流程相应做了一定的调整。

基本流程如下: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备案→领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合同备案(所有对外付汇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30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1.法定源泉扣缴类:适用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需提交《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电子版需提供“信息采集表”中的电子版)并附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国税函3号文)2.?劳务类:需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纸质和电子版,电子版需提供“信息采集表”中的电子版)后附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国税发19号令)。

二、纳税判定:备案后企业提交资料进行一级或二级判定判定,请保留返给企业的纳税判定表原件,支付备案时须出示。

对于征收10%预提所得税的合同实行一级判定。

对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不予征税、免税、股权转让和大额支付(合同金额或单次付汇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合同实行二级判定,窗口受理后报局审批。

(一)以下资料必备:1.《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一式一份)(填写相应信息后打印)2.书面申请请按以下顺序写明如下几点:(1)对外付汇合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国籍、纳税代码,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如属劳务,注明劳务执行地;如来华,注明天数)。

(2)注明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属国税还是地税。

(3)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由中方负担还是外方负担。

3.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4.附件4资料受理清单1(二)如判定审批涉及如下业务,还须提交以下资料:1.核定征收合同开具税务证明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复印件;2.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企业,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企业,提供已通过审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5);3.利润分配(股息分红):历次验资报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利润所属年度审计报告、利润所属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全年的税票、董事会分配的有关决议、公司章程等根据实际情况报。

支付境外服务费代扣代缴税款和帐务处理变化【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支付境外服务费代扣代缴税款和帐务处理变化【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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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服务费代扣代缴税款和帐务处理变化【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营改增前,公司支付境外服务费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预提所得税。2013年 8 月 1 日,部分现代服务业 被列入营改增范围,企业因购买境外企业或个人的服务而发生的向境外 支付服务费,由原来的代扣代缴营业税改为代扣代缴增值税,常见的有 咨询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关于支付境外服务费代扣代缴税款和帐务处 理变化对比如下: 在此设定增值税税率 6%,预提所得税税率 10%,城建税 7%,教育费附 加 3%,地方教育费附加 2%。 例:A 公司要向境外 B 支付 500,000.00元咨询费: 营改增前: 代扣代缴营业税=500,000.00*5%=25,000.00元 代扣代缴城建税=25,000.00*7%=1,750.00元 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 25,000.00*3%=750.00元 代扣代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5,000.00*2%=500.00元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500,000.00*10%=50,000.00元 帐务处理: 确认咨询费: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 500,000.00
47,169.81
421,132.07
421,132.07
以上为大家分析了营改增引起的向支付境外服务费代扣代缴税款和帐 务处理变化。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XX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XX]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XX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XX]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相关的规定还有XX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

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的涉税处理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的涉税处理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的涉税处理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提供劳务已成常态化。

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务费是否应当代扣税款、代扣哪些税费以及如何代扣税款,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所称在境内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是指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只要有任何一方在境内,均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除外。

即只有完全是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比如:甲公司为提高员工对进口设备的操作技能,聘请乙公司(注册地在香港,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为其提供专业培训,乙公司派工程师到甲公司对其员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

则乙公司发生的服务在境内,则支付给乙公司的劳务费应当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

在增值税扣缴的计算上,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即支付境外单位或个人代扣增值税时,一律不考虑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代扣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其销项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支付境外服务费税务如何处理

支付境外服务费税务如何处理

支付境外服务费税务如何处理2018年11月30日来源:中国税务报刘剑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持续推进,跨国劳务、服务、资金占用等业务不再是新鲜事物,越来越多企业的经济行为与跨境业务相关,向境外支付设计费、佣金、利息等业务也时有发生。

对于支付的这些境外费用,存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费等问题,进而延伸出这些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以及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的问题,需要企业财税人员予以关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A公司委托境外非居民企业B公司设计图纸,且B公司在中国境内无经营机构和代理人。

A公司所支付的境外服务费,应如何做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A公司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含税设计费÷(1+6%)×6%。

同时,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等规定,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按照相应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A公司应按照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扣缴相关税费。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10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尚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因此,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尚未正式实施生效前,对支付境外设计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仍应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建议企业关注后续具体规定,并相应作出调整。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行次填报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

(二)列次填报1.第1列“国家(地区)”: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无需填报。

2.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表A108010第14列-第19列-第24列的金额。

3.第3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表A108010第18列-第26列的金额。

4.第4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表A108020第4+8列的合计金额。

5.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3-4列的余额。

支付境外的设计费及代扣代缴税费如何作账务处理?

支付境外的设计费及代扣代缴税费如何作账务处理?

支付境外的设计费及代扣代缴税费如何作账务处理?付费主题, 价格: 1 金币记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在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时,有的境外企业自己承担在境内发生的税费,有的境外企业则需要境内企业承担在境内发生的所有税费,在这两种情况下,税费计算如下:(以下计算未考虑增值税及附加)(1)税费由境外企业承担双方合同规定,技术指导费为100万元,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境外公司负担,预提所得税计算如下:预提所得税=100×10%=1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借:费用——技术指导费 100贷:其他应付款——境外公司 90其他应付款——代扣预提所得税 10(2)税费由境内企业承担双方合同规定,技术指导费为100万元,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境内公司负担,预提所得税计算如下:预提所得税=100÷(1-10%)×10%=11.11(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借:费用——技术指导费 111.11贷:其他应付款——境外公司 100其他应付款——代扣预提所得税 11.11说明:根据分录,如合同规定的是不含税价100万元,则以上分录中的费用—技术指导费科目计入的金额10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为境外公司负担的预提所得税11.11万元不能税前扣除;但如果合同中规定的是含税价111.11万元,则境外公司取得的款项相同,但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11.11万元。

二、增值税及附加(一)增值税及附加的征缴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 0 1 3〕1 0 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因此,接受境外企业的技术指导费服务方,负有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新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境外支付”

新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境外支付”

新申报表《期间费⽤明细表》中的“境外⽀付”
本⽂由梦想会计学院梁⽼师精⼼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
新申报表《期间费⽤明细表》中的“境外⽀付”
新申报表《期间费⽤明细表》中的“其中:境外⽀付”,报表需要披露是否有向境外⽀付主要项⽬有:劳务费、咨询顾问费、佣⾦和⼿续费、董事会费、运输仓储费、修理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共计⼋项。

其主要⽬的是针对对外⽀付⼤额费⽤反避税问题,⽬前税务当局主要关注的对外⽀付主要内容有:
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事等事项进⾏策划、理、监控等活动)⽽⽀付的股东服务费。

2.为服从集团统⼀管理⽽⽀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3.因接受境内企业⾃⾝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提供的重复服务⽽⽀付的服费。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付的服务费。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不应再重复⽀付服务费。

同时,对存在避税嫌疑的特许权使⽤费⽀付,主要关注如下⽅⾯:
1.向避税地⽀付特许权使⽤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付特许权使⽤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已贬值,仍然向境外⽀付⾼额特许权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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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税收政策汇总

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税收政策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2008-12-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1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表单说明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销售费用”: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2.第2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3.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4.第4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5.第5列“财务费用”: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6.第6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7.1至24行:根据费用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如果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应填报负数。

8.第25行第1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1列的合计数。

9.第25行第2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2列的合计数。

10.第25行第3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3列的合计数。

11.第25行第4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4列的合计数。

12.第25行第5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5列的合计数。

13.第25行第6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6列的合计数。

二、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25行第1列=第1列第1+2+…+20+24行。

2.第25行第2列=第2列第2+3+6+11+15+16+18+19+24行。

3.第25行第3列=第3列第1+2+…+20+24行。

4.第25行第4列=第4列第2+3+6+11+15+16+18+19+24行。

5.第25行第5列=第5列第6+21+22+23+2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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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境外支付”
新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其中:境外支付”,报表需要披露是否有向
境外支付主要项目有:劳务费、咨询顾问费、佣金和手续费、董事会费、运输仓储费、修理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共计八项。

 其主要目的是针对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问题,目前税务当局主要关注的对外支付主要内容有:
 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费。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同时,对存在避税嫌疑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主要关注如下方面: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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