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如何对积分征收增值税
会计实务:企业促销行为税务处理:销售积分的税务处理
企业促销行为税务处理:销售积分的税务处理销售积分是指购买方在消费后可以积累相应积分的促销方式,只不过有的是每消费一元积一分,有的是十元积一分,虽然积分规则不同,但实质原理是一样的。
对于购买方而言,积累的积分可以直接兑换(或者积分加现金换购)商品或者服务,而对于销售商家来讲,积分奖励可以提高购买方的忠诚度,促进提高销售额。
对于销售积分的促销方式,涉及税务处理包括两个环节,其一是购买方消费后取得积分时,其二是购买方用积分兑换商品或者服务时。
如果销售商家设定了积分的有效期限,且购买方在有效期内没有兑换的话,则不会有第二个环节。
下面简单的分析一下销售积分促销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依据前期提到的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税函[2010]56号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那么对于上述第一个环节来说,购买方实际消费了,虽然有给积分,但是这不能让销售商家有理由不按实际消费金额给购买方开具发票,所以在这个环节,销售商家一般会按按实际收取的价款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第二个环节即积分兑换商品或者服务的环节,对于涉及的增值税处理就有比较大的争议,最为主流的两种意见如下:1、第一种观点认为,积分兑换商品或者服务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即用积分兑换商品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第二种观点认为,积分兑换商品或者服务属于递延收益的实现,这种观点借鉴了会计上关于销售积分的处理。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财税实务这些你不知道的隐形税
财税实务这些你不知道的隐形税.....财政部不久前规定, 企业对员工实施的货币化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此一规定意味着职工可能多缴个人所得税。
由此, 税收问题再度引起公众热议。
每个中国人到底要交多少税?又是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缴税?事实上, 通过对买房、买车、吃饭、抽烟等生活环节的分析, 不难发现, 我们除了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有很多不为人知的“隐性的”, 都包含在了日常的消费行为中。
一、个人所得税之外, 还有更多隐形的税收很多人以为, 我们平时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造成这种错觉的原因, 或许与中国的税收方式有关。
很多人以为我们平时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实这是错觉。
中国税收最主要的两大类为所得税和流转税, 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则是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缴纳的税, 分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流转税被分化到商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中, 因为是间接缴纳, 所以往往被纳税人忽略掉。
其实, 我们日常生活中, 无论是购房、买车这样的大额消费, 还是其它小额消费, 都隐含着税款。
即使你坐在家中喝一口自来水, 也隐含着6%的增值税。
只要用钱消费, 我们几乎都须缴税。
二、购房:不仅仅是契税和印花税1.售价100万的房子至少含税12万在购房中, 购房者直接缴纳的税为契税和印花税。
按现行政策,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契税税率为1%, 根据各地政策不同, 税率从3%至5%不等。
印花税则为房价的万分之五。
如购买一套100万的商品房, 购房者须直接缴税10500元至50500元不等。
售价100万元的房子至少含税12万元。
但这100万购房款中还隐藏着其它税, 计算方式也更为复杂。
开发商从最初拿地开始, 各种税就一直相伴。
买地须缴纳契税;房子建好后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外售房须缴纳营业税。
以上诸多环节中, 税额较高的为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为5%, 一套售价100万的房子中, 即隐含5万元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则与开发商建房的土地增值额有关。
财税实务:积分奖励:一波三折的筹划故事
积分奖励:一波三折的筹划故事某县烟草公司为了促进几个新品牌香烟的销售,刺激烟草零售商的销售积极性,制定了一项积分奖励办法。
该办法规定,县内各烟草零售商店和摊点每销售一包新品牌香烟,就能获得奖励积分一分,折合现金一元,多销多积,上不封顶,年底一次性兑现奖金。
当年底,新品牌香烟在该县获得了非常可观的销量,500多家商店和摊点全年累计销售数量达46800条,公司需兑付奖金468000元。
就在烟草公司准备向零售商发放奖金时,财务人员向公司领导反映,这笔奖金在财务处理方面有点难度,如果处理不当会增加公司的税收负担。
现行税法规定,销售方向购买方发放现金属于现金返利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价格上的减让,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
因烟草公司未将折扣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烟草公司显然不能从销售额中直接减除折扣额,只能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将奖金作为销售费用列支。
但是500多家商店和摊点大多属于个体工商户,根据财务部以往的经验,个体户一般都会打“白条”领取奖金,烟草公司很难从他们那里取得合法的收据。
而没有合法凭据,烟草公司就不能将46.8万元奖励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公司须为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468000×33%=154440(元)。
烟草公司领导听罢汇报,有些着急,公司已经为积分奖励措施让利46.8万元,如果再为此缴纳15万多元企业所得税,积分奖励成本将高达622440元,公司销售人员的奖金就没法保证了,但积分奖励措施早已经公开宣布,不兑现的话不仅会影响零售商的积极性,或许还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公司领导只得再次召集财务、销售部门商量对策,根据烟草部门的品牌宣传大多由上级公司统一负责,县级烟草公司每年的业务宣传费用很少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个补救性的纳税筹划方案,即改现金返利为实物奖励。
具体做法是,烟草公司不再向烟草零售商发放现金奖励,而是由公司销售部门订做印有宣传文字和图案的硬纸袋1000个,订做成本约2000元,再从公司领用含税批发价46.8万元的香烟,按照积分数量制作清单,分别将等值香烟装入宣传纸袋中赠送给烟草零售商,所需费用全部计入业务宣传费,因县烟草公司当年销售收入1.5亿元,按销售收入的0.5%可列支业务宣传费75万元,原已列支业务宣传费10万元,增加46.8万元业务宣传费后仍然未超过税前扣除标准。
会计实务: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平安夜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增值税政策又进行了两点明确:(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我们有如下解读意见和操作提示:第一:对于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90号文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贷款服务既包括了非标债权的利息收入,也包括了债券的利息收入。
(1)非标债权利息收入我们提醒大家,根据财税〔2017〕90号的规定,对于资管计划取得的非标债权利息收入,不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收利息的日期缴纳增值税,而是仅对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某资管计划2017年1月给A客户发放一笔贷款,合同约定2018年2月28日,客户应该支付2017年9月——2018年2月的利息。
积分送礼的税会处理
积分送礼的税会处理随着促销手段的日益增多,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
(一)税务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买一赠一。
个人所得税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税。
(财税〔2011〕50号)注意与积分抽奖相区别,积分抽奖的税务处理同随机赠送(无偿赠送)。
(二)会计处理奖励积分是销售的连带行为,客户在支付货款时就为未来获得的商品或服务预先支付了货款,但是客户的兑现存在不确定性和时间递延性。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模板: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时: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帐户贷:主营业务收入递延收益(折算积分相当的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含递延收益部分税金)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借:递延收益贷:主营业务收入到期后客户未兑换奖励积分时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小例子:销售不含税价100元商品,赠送100积分,每100积分可兑换1元礼品。
1. 赠送积分时借:银行存款 113贷:主营业务收入 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递延收益(收银系统中记载奖励积分)12. 兑换礼品时借:递延收益 1贷:主营业务收入 13. 客户放弃积分兑换,会计处理借:递延收益 1 贷:营业外收入 1本文由小颖言税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财税实务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
营改增后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实务:企业销售方式-折扣销售的要点问题
企业销售方式-折扣销售的要点问题企业在经营中,现金流是一个企业健康发展的命脉,而这个现金流正是企业销售所产生的,由于市场、政策、产品自身等各种原因,销售的商品会采取不同的促销方式,对于企业以不同的方式销售商品的,涉税方面完全不同,而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给我们企业带来的负担也不相同,我们如何做好事前筹划、事中的监督、如何尽可能的规避风险呢? 我们将给大家分享企业不同的销售方式与结算方式的涉税问题与处理。
首先分享的是企业不同的促销方式下的财税要点. 企业常见的吸引客户的销售方式有打折销售,买一赠一,赠送积分,销售返利,现金折扣等等,我们本期就给大家分析打折销售方式下的财税处理与涉税风险规避。
打折销售,顾名思义就是先打折再销售,同时又称商业折扣,就是销售方为了吸引客户,促进销售,根据客户的购买数量给予一定的折扣,就是多买多送。
下面我们就对打折销售方式下财税处理进行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因为“商业折扣”是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所以对银行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都不产生影响。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根据会计、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以上的相关规定,打折销售在会计与税法上没有差异,只要符合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要求就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例:美耐公司是生产销售钢制品的企业,由于市场因素,促进销售,采取打折的销售方式,购买100吨钢制品,给予5%的折扣,钢制品的价格5000元/吨,税率17%,B公司购买100吨钢制品。
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介绍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征收流程
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介绍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征收流程增值税是指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进行计税的税种,它是一种间接税,通过在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阶段征收税款来实现。
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本文将介绍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征收流程。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和征收流程1. 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是指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纳税能力的企业或个人,需要按规定时间周期向地方税务局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两种: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抵扣法和差额计税法。
(1) 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抵扣法: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抵扣,仅向国家支付差额部分。
(2) 差额计税法:企业按照规定税率对销售额进行计税,减去销售额中的扣除项目后,得到应纳税额。
2. 征收流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流程如下:(1) 登记纳税人资格:企业或个人需向地方税务局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登记手续。
(2) 开具发票和整理账务:一般纳税人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记录相关账务。
(3) 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纸质报税表的方式向地方税务局申报增值税。
(4) 缴纳税款:根据申报结果,一般纳税人需按时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通过电子银行或纸质方式进行缴款。
(5) 审核核定:地方税务局会对纳税申报进行核查,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是否合规。
(6) 发放税务凭证:核定无误后,地方税务局会发放税务凭证,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依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和征收流程1. 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国家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企业或个体户,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算表计税。
(1) 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固定比例征收税款,不需要核算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
(2)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算表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减免率计算销售额,核算进项税额后,得到应纳税额。
财税实务为什么这三种行为增值税按平均价、消费税按最高价征税-
财税实务为什么这三种行为增值税按平均价、消费税按最高价征税?导读:除了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这三种行为按最高价计征消费税之外,无论增值税还是消费税,都按照平均价计税增值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消费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疑问:同样的三种行为,为什么增值税是按照平均价计征、而消费税是按照最高价计征呢?川哥解答:增值税是以商品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普遍征收的税,既然是普遍征收的税,为了公平合理起见,显然应以平均价计税比较合理. 消费税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而针对特别商品的征税行为征税,主要针对过度消费有危险、奢侈品、高耗能、不可再生资源和少部分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商品.为了更加切实落实不鼓励的政策,采用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价计征显然有其明显的目的.发散思维:以上三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是按照平均价还是最高价计税呢?答:除了以上三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视同销售行为,无论增值税还是消费税,都是按照纳税人同类商品的平均价计税.快速记忆法:除了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这三种行为按最高价计征消费税之外,无论增值税还是消费税,都按照平均价计税.消费税最高价政策查询: 国税发[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财税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
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一、营改增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营业税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政策不一;营改增后,各地陆续出台的政策解读态度暧昧,成为困扰征纳双方的难题。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各地解读。
财税实务:如何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如何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一、运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中规定如下:淤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盂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为无偿取得,且政府不享有企业的所有权,所以属于政府补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应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进行会计核算,即将政府补助全额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科目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
笔者建议利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政府补助的特点,在收到不征税收入时,一律记入该科目。
当不征税收入在支出形成费用时,形成资产的,在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再将“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金额为对应的费用和折旧或摊销金额。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政府不征税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支出形成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支出形成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资产折旧或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企业将符合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在第六年应转让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案例解析商业活动积分返劵的财税处理
案例解析商|7\分返券的财税处理则适用指南-在数字经济时代下,商业活动积分返券是商家促销的一种模式,这-模式已被商家广泛应用并已常态化。
那么,在企业会计新准则下,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的财务人员如何对促销活动的积分返券进行财税处理?本义结合案例进行细致分析,g在帮助相关企业财会人员进一步做好该项业务的财税处理,保障已实现的w家税收及时足额人库。
一、新收入准则对积分返券的规定1.积分返券为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收人准则的相关规周 定,积分返券属于“附苻客户额星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耑要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一项重大权利如果构成里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客户在该合同下支付的价款实际上购买两项单独的商品:一是客户在该合同下原本购买的商品。
二是客户可以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商品企业应当将交易价格在这两项商品之间进行分摊。
其中,分摊至后者的交易价格与未来的商品相关,企业应当在客户未来行使该项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或者在该选择权失败时确定收人。
2. 积分返券可分为合同负债或金融负债。
根据《监管规-会计类第1号》,客户选择使用奖励积分兑换其•他方销售的商品时,企业虽然承担向其他方交付现金的义 务,但由于该义务产生于客户购买商品并取得奖励积分的行 为,适用收人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收到的合同价款 中,分摊至奖励积分的部分(无论客户未来选择兑换该企业 或其他方的商品),应气先确认为合同负债:等到客户选择 兑换K他方销哲的商品时,企业的积分兑换义务解除,此时公司应将有义务支付给其他方的款项从合同负债重分类为金融负债。
归纳为: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己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己收取的款项;金融负债,是指企业向K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二、积分返券的案例解析[案例]2020年1月1日,甲公司推行一项奖励积分计划。
客户在甲公司每消费10元可获得丨积分,每个积分从次月开始在购物时可以抵减丨元截止至2020年1月31日,客户共消费10万元,获得10000积分。
销售赠积分-会计与税收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销售赠积分:会计与税收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销售赠送积分业务一般情况下包括两个环节。
销售赠送积分业务一般情况下包括两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积分奖励,即企业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奖励积分政策,授予客户一定分值的积分。
客户在未达到兑换积分条件之前,进行积分积累。
第二步,积分兑换,即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达到企业规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兑换条件时,可以兑现商品或服务。
当然客户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放弃积分兑换。
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处理有关增值税的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对企业采取各种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凡商品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或销售小票上体现的,可按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采取各种积分赠送货物方式的情况下,在商品销售环节,由于销售商品时销售发票不能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因此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在积分兑换环节,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要求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但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是否将此赠送行为界定为无偿赠送,而积分赠送货物的形式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所以无需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值得说明的是,对消费积分业务,在使用积分兑换商品、购物券或代金券时,不得对返券或赠品再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外,某些企业采取进店有礼、开业典礼抽奖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购物券或代金券等,与直接销售货物行为无关,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积分业务税务处理辨析
积分业务税务处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
以下是一些关键点:1. 积分是否被认定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积分的赠送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需要将积分价值计入销售额并缴纳增值税。
这一点明确了积分的性质,对于税务处理至关重要。
2. 积分兑换的税务处理:当客户使用积分进行兑换时,实际上是将其之前获得的免费或折扣权益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
这一过程不涉及新的税款,因为客户已经通过获得积分的过程获得了相应的权益。
然而,企业需要确保正确处理与积分兑换相关的任何增值税或消费税问题。
3. 税收法规的遵守与执行:企业在处理积分业务税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规。
这是因为不合规的行为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税务违规的风险,进而产生罚款和处罚。
因此,企业应确保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式符合当前的税收法规。
4. 跨区域税务处理的复杂性:在多地区经营的企业可能需要面对积分业务税务处理的复杂性。
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税务规定,这可能影响到企业如何处理积分的税务问题。
因此,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每个经营所在地的相关税务法规。
5. 未来法规变化的考虑:随着时间的推移,税收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可能影响到企业的积分业务税务处理方式。
企业应定期关注税收法规的变动,并适时调整其税务处理策略以适应新的规定。
6. 合法合规性审查:在进行积分业务税务处理时,企业应进行全面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这包括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审查内部政策和流程以及实施内部审计程序。
通过这些措施,企业可以确保其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总之,积分业务税务处理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复杂问题。
企业需要了解相关法规、明确积分性质、正确处理积分兑换过程并关注法规变化,以确保其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进行全面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也是降低法律风险的重要措施。
【会计实务】双11来啦,快来看看新收入准则下消费积分的财税处理
【会计实务】双11来啦,快来看看新收入准则下消费积分的财税处理双11来临后,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各种商家使出浑身招数来吸引消费者,最参见的就是各种网络红包、折扣券以及消费积分等。
今天,就重点说说这些促销手段的财税处理。
【案例】假设甲公司作为一家大型连锁火锅店(一般纳税人),在双11期间推出一项促销活动,促销活动细则规定:1、网络红包:消费者进店即可享受扫描二维码抽取网络红包,网络红包在当日有效,消费结账时抵扣消费款(每桌限用一个红包);2、折扣券:消费满699元可领取折扣券一张,下次进店消费享受优惠40%的折扣(原高于平常的12%折扣),有效期截至2020年3月1日;3、消费积分:在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消费者每消费10元就积分1分,积分从获得的次日起消费时可以1个积分抵减1元,积分长期有效。
4、上述红包、折扣券、积分均不兑换现金,但是可以叠加使用(享受折上折)和甲公司旗下所有门店使用,发票开具金额不包含红包、折扣和积分对应的金额。
假设甲公司在11月份取得销售2120.00万元(含税)的业绩(抵减过网络红包、积分以及折扣券后的销售净额)。
甲公司在11月份共发出网络红包价值200万元,实际抵减使用150万元,未使用的已经过期失效。
甲公司11月发出折扣券2.5万张,11月实际使用5000张,经统计发现实际使用折扣券每张少付159.00元(含税金额)。
根据历史经验估计,发出的折扣券最终使用率有80%。
甲公司为消费者11月积分212.00万元,11月实际使用积分抵减消费106.00万元,估计积分的最终使用率有90%。
假定12月份消费者实际使用8000张,经统计发现实际使用折扣券每张少付159.00元(含税金额)。
消费者在12月份使用积分抵减消费共53.00万元。
甲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
问题:甲公司网络红包、折扣券和消费积分的财税处理解析:一、会计处理(一)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由于是在消费结账时直接抵扣消费款,其实质就是一种商业折扣。
小企业会计准则积分兑换账务
小企业会计准则积分兑换账务一、积分发放与记录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向客户发放积分时,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
积分发放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贷:预计负债-积分企业应当在积分发放的同时,将相应的积分记录到客户的积分账户中。
记录积分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借:预计负债-积分贷:递延收益-积分二、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当客户使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收益转为收入。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借:递延收益-积分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企业应当将已兑换的积分从客户的积分账户中扣除,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借:预计负债-积分贷:库存商品(或劳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三、积分兑换收入确认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确认积分兑换收入时,应当以客户是否已兑换商品或服务为标准。
如果客户已兑换商品或服务,企业应当在兑换时确认收入;如果客户未兑换商品或服务,企业应当在积分失效时确认收入。
四、积分兑换成本核算企业在核算积分兑换成本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成本核算方法。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积分的来源和兑换的商品或服务种类进行成本核算。
如果积分来源于企业的销售活动,成本核算应当与销售收入相匹配;如果积分来源于企业的投资活动或其他非销售活动,成本核算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五、积分余额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客户的积分余额进行核查和管理,以确保积分的发放和使用符合企业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积分管理制度,规范积分的发放、使用和失效等环节的操作流程,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内部管理漏洞。
六、积分活动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积分活动时应当缴纳相应的税款。
具体税务处理方式取决于企业的业务类型和积分的用途。
例如,如果企业将积分用于促销活动,根据增值税法规,企业可以将积分视为折扣销售进行处理;如果企业将积分用于奖励客户忠诚度计划,企业需要按照所得税法规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财税实务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
要关注哪些问题?
平安夜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增值税政策又进行了两点明确: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我们有如下解读意见和操作提示:
第一:对于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
90号文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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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如何对积分征收增值税
为了提高顾客忠诚度、活跃市场,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顾客积分,产生了积分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征税的问题。
另外,由于积分有价值,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创新业务模式,把不同商户的积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整合,给予积分兑换礼品、服务,或者兑换现金、赚取差价。
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由于积分可以兑付的商品和服务大为增加,积分的征税问题更加突出。
有的积分是单用途的,仅可兑换本单位的商品或服务。
有的积分兑换范围较广,消费者持积分可以在第三方兑换服务或货物,相应减收或免收价款,由积分发售单位与第三方直接结算或通过专门的积分兑换平台(第四方)结算。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服务的同时,赠送给消费者的积分,类似一种有到期日的虚拟有价票证,在积分到期前拥有一定的价值。
考虑到纳税人在实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已按照货物、服务的交易金额开票或征税,因此,无论会计上对积分如何处理,对于赠送给消费者还未兑付的积分,建议作为不征增值税处理较为合理。
积分到期之前,消费者凭积分抵扣或免费领取相应的货物或服务时,兑付单位对交付的货物或服务建议按照视同销售原则,征收增值税。
发售积分单位与整合积分的单位(积分兑换平台)之间会发生积分销售和积分回购交易,对于支付给整合积分单位的现金,凭整合积分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并作为发售积分单位在发售积分时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
整合积分单位根据消费者积分兑换的需要,通过电子化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