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私募基金扶持政策1、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基金管理规模(以申报时刻计算,不得追加)的1‰给予落户补贴;视企业品牌和行业地位,可考虑适度增加。

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发放,超过30万元的分三年按补贴总额的40%、30%、30%发放;后两年补贴是否发放视该机构的实际贡献而定,贡献以企业税收、行业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2、对新引进的企业,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不超过600平米),三年内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视企业品牌和行业地位,可考虑适度增加。

3、对新引进的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含营改增)、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给予不超过50%经济贡献度补贴;对有一定品牌和行业地位的企业,可考虑适度增加。

4、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含)、管理规模10亿(以申报时刻计算,不得追加)以上(含)的企业,或符合《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重点引进的国际知名对冲基金的高管人员给予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 万元,原则上申请落户补贴的时效性为企业正式工商注册的两年以内。

5、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1)给予高管其当年在该企业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40%的补贴。

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督察长)、投资总监职务的人员。

(2)给予专业骨干人员当年在该企业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20%的补贴。

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是指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务的人员。

企业享受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式员工的50%。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浦东新区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子公司及人才补贴所指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湛府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湛府办规〔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6日目录第一章支持金融业集聚发展第二章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三章申报程序和要求第四章附则湛江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招商引资力度,完善金融产业结构,促进湛江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支撑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支持金融业集聚发展第一条对新进驻金融机构给予落户奖励。

(一)对新设立或迁入湛江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迁入湛江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给予一次性5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进驻湛江的其它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落户奖励。

第二条对新进驻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落户奖励。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牌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对新进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落户奖励。

对在湛注册并已获法定机构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湛江非上市企业累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连续持股超过2年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融资租赁实施方案

融资租赁实施方案

融资租赁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

融资租赁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还可以降低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融资租赁实施方案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二、目标确定1.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融资租赁,实现企业资金的最大化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降低资金压力:通过融资租赁,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

3. 拓展融资渠道:通过融资租赁,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三、实施步骤1. 融资需求分析:首先,企业需要对自身的融资需求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包括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用途等方面的需求。

2. 融资方式选择: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租赁方式,包括直接融资租赁、回租融资租赁等不同方式。

3. 合作伙伴选择: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合作伙伴,进行深入合作,确保融资租赁的顺利实施。

4. 资产评估与选择:对企业需要融资租赁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选择符合要求的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

5. 合同签订与执行:在选择合作伙伴和资产后,进行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并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确保融资租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 资金使用监管:对融资租赁所得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最大效益。

四、风险控制1. 市场风险:对融资租赁资产所处市场进行全面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2. 合同风险:严格执行融资租赁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合同风险。

3. 资金风险:对融资租赁所得资金进行严格监管,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五、总结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科学合理的融资租赁实施方案,可以帮助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压力,拓展融资渠道,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融资租赁实施方案,确保融资租赁的顺利实施和良好效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8〕3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8〕3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8〕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1日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为加快建设济南产业金融中心,促进济南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精神,以及我市推进十大千亿产业振兴和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按照政府引导、统筹推进、税收属地、分级负担的原则,制定若干扶持政策如下。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亿元;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关于《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制发情况的说明

关于《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制发情况的说明

关于《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制发情况的说明现就《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新“金九条”)制发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过程2016年6月24日,市政府出台了《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简称原“金九条”)。

2016年10月10日,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实施细则》。

随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及产业金融中心建设的加快推进,原“金九条”在政策力度和补贴范围上与打造产业金融中心、加强“双招双引”以及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工作要求不相适应,需要进行充实完善。

同时,《实施细则》于2018年10月10日到期,目前有效期已过,需要明确新的执行期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济南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策驱动效应,加快建设济南产业金融中心,促进济南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市金融办牵头对原“金九条”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金九条”。

修订过程中,借鉴了深圳、青岛等城市的经验,广泛征求了相关市直部门及金融业界专家的意见建议,在初稿完成后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最后形成了本文本。

二、会议审议情况2018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听取了新“金九条”起草情况的汇报,并原则同意了汇报意见,确定由市金融办负责,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以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特点新“金九条”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力度更大。

将法人金融机构最高补助金额由1亿元提升至1.2亿元。

将外资银行、省外城商行一级分行补助金额由40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

将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金额由200万元提升至300万元。

同时,将股权投资企业最低补助金额由100万元提升至300万元,最高补助金额由1500万元提升至2000万元。

《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重要精神,抢抓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带来的发展机遇,充分发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综合政策优势,大力推动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发展,全面助力深圳加快建设全球知名的国际航运中心,特制定《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精神,促进前海合作区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扶持资金支持在前海合作区从事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等的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机构属于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但本办法其他章节另有规定除外;2.机构需在前海合作区实地经营。

3.机构的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其他奖补政策中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发放,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四)扶持资金原则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

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扶持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调整。

(五)申报主体单一年度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申请“1.船舶租赁出租方支持”的申报主体最多仅可选择其中1个项目,且不得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

二、具体措施(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1.船舶租赁出租方支持。

(1)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单笔业务合同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按照上一自然年度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者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津规资详发〔2022〕113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6号),助力社会经济发展,现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8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6号),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新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规划用地性质。

适用于园区内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含三类工业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不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以下简称物流仓储用地)和为制造业服务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等其他商务用地(以下简称其他商务用地)。

本细则中所指园区,是指经国务院、市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具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开发区、高新区,经市政府批复的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工业园、都市产业园,以及市政府批复的新设园区。

(二)产业类别。

适用于产业类别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并符合我市工业布局规划等相关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产业。

二、支持政策(一)用地性质合理转换园区内产业类别为非房地产开发经营类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和其他商务用地,按以下要求开展转换的,视为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不再履行控规修改程序。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详细解读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详细解读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详细解读发布时间:2017-04-10 编辑:晓玲手机版中国的四大自贸区大家了解融资租赁政策?下文就是相关的政策详细解读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四大自贸区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异同政策(一)相同的政策1、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2、跨境租赁实行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二)不同的政策相关分析上海自贸区1.自贸区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可开展全流向的租赁业务,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

2.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4.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并且对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5.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6.自贸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7.对于进口融资租赁,由国内承租人报关的,承租人可向海关申请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允许采取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8.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浦东新区针对金融业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9.取消融资租赁公司境外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22•【文号】商建发[2004]560号•【施行日期】2004.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健全我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创业创新,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

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影响较大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

加快构建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运行稳健、服务有效的省市县三级联动互补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2016年底前,每个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至少有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GDP总量达到或超过300亿元的县(市、区)至少有1家资本金2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经济总量相对较小、暂时设立有困难的县(市、区)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参股所在设区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再通过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方式承接当地的融资担保业务。

到2018年底,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实现县域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省再担保公司。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持作用,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现就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一)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完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征信系统。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27号)要求,省直相关部门制定信用记录核查实施细则和信用报告应用制度,在行政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引资、政府采购、项目投资等方面实施信用记录核查,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

健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注册登记、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向社会公示。

完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继续开展信用"红黑名单"公示和媒体曝光工作。

(省工商局、发改委负责)(二)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推广克山县全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经验,在县(市、区)和垦区农场(以下统称县域)建立涵盖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银行和非银行信用信息电子档案,相关单位互联互通、即时查询、资源共享。

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对乡、村、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信贷投放的重要参考依据。

(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农委、农垦总局、各县(市)政府负责)(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开展联合清理金融积案专项行动,对2014年6月前立案的400余件金融案件进行清理,并通过媒体及时发布清理进展情况。

研究制定《关于建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制裁失信被执行人管理办法》。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融资租赁行业政策

融资租赁行业政策

融资租赁行业政策
融资租赁行业政策是指对融资租赁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支持政策,旨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业准入政策: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有一定的准入门槛要求,包括注册资本金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等。

企业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方可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2. 宏观经济政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也有一定的影响,包括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等。

这些政策的变化会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3. 监管政策:相关监管机构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审批、备案、监管等方面。

监管政策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4. 支持政策: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给予一定的支持,包括贷款、担保、补贴等方面。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高其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5. 产业政策:国家通过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来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包括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推动创新等。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行业政策既有行业准入要求和监管政策,
也有宏观经济政策和支持政策,以及相关产业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和调整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2019 年9 月20 日十六届市政府第7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服务《海口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落地实施,加快实现“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精品型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借鉴外地成功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吸引金融机构入驻1.法人金融机构奖励。

对在海口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 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的给予2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以上、2 亿元以下的给予5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2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给予8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5 亿元(含)以上、10 亿元以下的给予10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0 亿元(含)以上、20 亿元以下的给予15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20 亿元(含)以上、30 亿元以下的给予20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 亿元(含)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 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 1.3 亿元。

2.金融一级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奖励。

对在海口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直属子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后台服务中心、资金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

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当前融资租赁产业发展面临的挑战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融资租赁行业作为资本与实体经济的重要连接桥梁,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市场监管不完善、融资成本高、行业标准不统一、市场准入门槛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产业的发展,需要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行业内部秩序,杜绝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提高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另引入更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审核评估,提高行业风险管理水平,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三、降低融资成本当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融资成本较高,这制约了企业对融资租赁的需求。

有必要通过降低贷款利率、推出财税优惠政策等措施,降低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激发企业对融资租赁的积极性。

四、统一行业标准由于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标准不统一,导致了行业内部的混乱,也增加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

需要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标准,明确融资租赁业务的规范和流程,提高行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五、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高,对于一些中小型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面临较大的压力。

有必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更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创造发展机会,促进行业的竞争活力。

六、加强行业研究和培训融资租赁行业属于金融服务业中的特殊领域,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有必要加强行业研究和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为行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七、加强国际合作融资租赁行业是一个具有较强国际性的行业,需要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经验,加强国际合作。

通过与国际融资租赁机构的合作,引入国际先进的融资租赁理念和技术,提升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八、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在大众和企业中的认知度相对较低,也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有必要加大融资租赁行业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市场的认知度和了解程度,促进市场的发展和壮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9•【文号】国资发资本规〔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国资发资本规〔2021〕42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在服务集团主业、实现降本增效、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积累和暴露了一些风险和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融资租赁公司功能定位。

中央企业要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增强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

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回归租赁本源,立足集团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有效发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优势,优化业务结构,大力发展直接租赁,不断提升服务主业实业能力和效果,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加强中央企业间协同合作,在拓宽上下游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

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模范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不得变相发放贷款。

切实完善尽职调查,夯实承租人资信,有效落实增信措施,建立重大项目风控部门专项风险评估机制,加强“第二道防线”作用。

规范租赁物管理,租赁物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存在,不得虚构,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对租赁物低值高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

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

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

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19号)精神,充分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全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立足国家战略和我市实际,以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为契机,以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为目标,以拓展融资租赁业服务领域为重点,构建完善的政策扶持和法律保障体系,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产能转移等。

不断提高融资租赁在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市场渗透率,稳步推动融资租赁业集聚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为沈阳老工业基地实现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提供强有力重要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重点引进和培育一批实力雄厚、与实体经济连接紧密的融资租赁企业,全市融资租赁企业达40家,扶持1-2家注册资本超过20亿元的龙头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服务领域逐步拓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明显提高,全市融资租赁业市场渗透率达3-5%,成为我市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形成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畅通高效的营商环境和政策扶持体系。

通过5年时间,夯实融资租赁业基础,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将我市建成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东北区域融资租赁集聚中心。

二、主要任务(一)培育市场主体。

鼓励外商独资、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在我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国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我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支持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特别是数控、普通机床、工业机器人、航空设备、智能制造装备、重要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大型工程、基础建设等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以及服务运营商、各类投资机构等非厂商机构进入融资租赁行业。

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以下简称《融资租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东省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负责在广东省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专业化管理融资租赁活动。

三、司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依据《融资租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融资租赁行业规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充分发挥融资租赁行业在支持企业发展及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作用。

四、司受让融资租赁标的为机械设备、IT设备、车辆及其他有关设备。

公司受让融资租赁标的的种类、数量及价值,受公司自身的资金实力、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的限制。

五、司应当依据《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融资租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公司危机管理。

六、司应当重视融资租赁客户的信用状况及还款能力,对融资租赁客户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对融资租赁客户违约行为采取有效措施。

七、司应当建立严格的投资分析、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制度,实施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经营状况的审核、审计、跟踪和监督。

八、司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简称“资租证”),资租证的贴现、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资租证发行手续。

九、司应当建立及完善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准确、及时。

十、司应当开展融资租赁市场的教育和宣传业务,推广融资租赁的知识,使有关方面明白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及优势,促进融资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十一、司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及时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尽职尽责监督和管理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

十二、实施细则自施行之日起施行,有关融资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行业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在履行融资租赁服务的同时,需要认真遵守本实施细则,以确保融资租赁行业的有序发展,有效推动企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若干措施》扶持奖励对象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由市金融监管局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分支机构)。

第三条落户奖励。

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一)项的落户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融资租赁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公司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
(四)股东情况说明;
(五)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附件2)。

第四条购租房补贴。

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二)项的购租房补贴,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房或租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二)享受奖励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转售或转租承诺函(附件3)。

第五条增资奖励。

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四)项的增资奖励,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增资情况以及是否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说明。

第六条业务奖励。

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五)项的业务奖励,除提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能真实反映年实际租赁额及缴纳税费情况,企业所得税应按所属期统计,其他税收按入库期统计;
(二)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业务明细表(附件4);
(三)购入租赁物的合同及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提交租赁物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
(四)租赁业务的合同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提交租赁业务的合同及经开户银行盖章的租金进账单)。

第七条《若干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时间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落户奖励、增资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市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二)申请购租房补贴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为《若干措施》发布之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市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年实际租赁额和业务奖励金额时,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间以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或租金进账单日期为准,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2019年度至2024年度年度发生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享受业务奖励。

(四)《若干措施》到期后,购租房补贴还未全部兑现的,可继续享受政策至补贴支付完毕。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报奖励或补贴,应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在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109.244.108:8888/),经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审核、报市金融监管局复核后给予兑现落实。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符合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追溯。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细则中相关扶持政策执行期限按《若干措施》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