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之拾得遗失物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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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物品的遗失和拾得,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
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根据学界通说,确定一个法律事实是否构成拾得遗失物,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遗失物(1)遗失物应为动产;(2)遗失物为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
也就是说遗失物首先是有主物,其次是占有人丧失了该物的占有,再次占有人丧失非出自占有人的片自身意思。
(3)该遗失物须为现时无人占有的动产。
对于饲养动物是否为遗失物,目前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之说,也有的持折衷说。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遗失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并列,表明失散的饲养动物不属于遗失物。
2、应有拾得行为- 1 -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人不但是发现了遗失物而必须是拾得占有。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根据我国物权法,一旦一个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它在法律上就发生以下权利义务的效果: 1、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有关机关通知或公告招领,6个月无人认领,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国家。
如果拾得人或有关机关在保存遗失物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应当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拾得人的权利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的,有权请求失主返还管理的必要费用;如果失主在丢失物品之后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失主所承诺的报酬,失主如不履行承诺,拾得人可以留置遗失物。
如果失主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则没有报酬请求的权利,3、拾得人拒为已有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没有将遗失物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失主既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归还。
由于拾得人拒不- 2 -返还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失主所有权,失主也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同时,拾得人丧失费用请求权。
4、拾得人擅自处分遗失物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不仅会没有将失主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而且还将该遗失物处分,如转卖给第三人,那么由于拾得人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所以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行为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称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真正所有权人没有事后同意这一行为,那么该合同就自始无效。
论遗失物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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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失物拾得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我国关于遗失物民事立法制度进行探究和评析,指出了其存在的种种弊端,并提出:我国在遗失物立法上应当确立一种双轨制度来确立遗失物的归属、规范遗失物的返还。
本文还结合各国、地区立法例和我国历史上及实践中的实证详细叙述了双轨制度的内容。
关键词:遗失物遗失物拾得悬赏广告有偿付酬遗失物被拾得后,确立其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我国的无偿归还制度已不能很好地规范这种关系,需要对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重新思考,在民事立法上确立一种双轨制度,即在遗失物通知、公告经法定期限无人认领时,拾得人附条件地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使得物尽其用;有人认领时,则适用有偿付酬制度,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从而使失主与拾得人间的关系依照法律纳入有序化轨道。
我国对遗失物拾得的民事立法现状及法条评析一、遗失物的界定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1、须为动产。
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
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
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
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
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
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
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
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
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3、须非无主物。
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
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二、遗失物拾得行为的界定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
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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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中必知的131个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与。
2、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与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民法及其经济根底的本质与特征的集中表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标准与价值判断准那么。
5、自愿原那么,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展民事活动的根本准那么。
6、公平原那么,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老实信用原那么,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遵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标准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与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及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别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及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与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为了监视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拾得遗失物最新解读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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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拾得遗失物最新解读大全【规范关联】《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312条、314---322条【注意】①由于我国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所以与其说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还不如说是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的特别规定②虽然拾得遗失物规定在物权编中,调整的是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的是债权法律关系【条文解读】拾得遗失物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法条概说【解读】①拾得遗失物在所有权的特别取得这一章中规定,其实质上拾得遗失物更多是“拾得人和失主”之间“债的法律关系”;②此法条可以与311条对比学习:a.311条,委托占有物的善意取得。
即享有处分权的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原享有处分权的人就需要自担第三人处分的风险。
因此,在一个不谨慎的将自己享有处分权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时候,与一个进入市场、善意相信转让人享有处分权的时候且支付对价且登记或交付之时,此时法律的天平保护了受让人的利益,即311条在“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交易安全”之间,更加侧重保护“交易安全”,因此311条的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b.312条,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即享有处分权的人,并没有将依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仍是立法的重要目标,即:即便受让人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购买脱离物,法律保护的天平仍然是保护原所有权人。
2.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解读】物权的追及力,即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3.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解读】①遗失物被转让的,权利人有俩种选择,要么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钱)、要么自知道or应当知道的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要物),这也说明了自权利人知道受让人之日起的二年内,受让人是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遗失物的物权的;②这里需要与311条对比学习,在311条,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对价+登记交付”的要件,受让人瞬间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在312条,即便受让人符合以上条件,法律也特别强调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便满足以上要件,受让人也不得立即取得所有权与对抗原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此种规定当然是对所有权人有利的;4.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解读】①由上可知,遗失物的受让人是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物权的,但是为了保护更加值得保护的受让人的利益,需要平衡所有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即:若受让人是从具有经营资质等的经营者够得遗失物的,即使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不得对抗原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权利人支付受让人合理费用后,权利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这是对善意的受让人的底线性保护,也是受让人的抗辩性的权利,若原权利人不支付对价,则受让人可以不返还;②此二年属于除斥期间;5.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解读】当权利人从受让人处以合理价格取得遗失物后,应向无权处分人追回所支付的价格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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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现实⽣活中,对于⼀些法律上,针对⽇常中出现的遗失物和遗忘物的性质是各不相同,⽽对于这些拾得者的⾏为被称为物权的取得⽅式,不同情形的物品的取得⽅式都有所不同,那么,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我们跟随店铺⼩编通过下⽂来了解⼀下。
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拾得遗失物取得。
遗失物是所有⼈或合法占有⼈偶然丧失占有之物。
中国《民法通则》第七⼗九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出的费⽤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
拾得⼈应当及时通知权利⼈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该法同时规定,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起六个⽉⽆⼈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可见,依据中国现⾏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必须返还失主(权利⼈),确实⽆⼈认领的,应由国家取得所有权。
然⽽,从世界民事⽴法的视⾓观察之,即可发现,关于拾得遗失物能够成为所有权取得的⽅法,存在罗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和**曼法的取得所有权主义。
近代以来的诸多民事⽴法,基本上继受了后者,即绝⼤多数国家的民事⽴法认为,遗拾物的拾得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式之⼀,并且⼀般由拾得⼈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
2、⽆主物取得。
⽆主物是指没有所有⼈或所有⼈不明的财产,主要包括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继承⼜⽆⼈受遗赠的财产。
依中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的规定,⽆主财产出现时,⼀般由国家取得所有权,死者⽣前是农村集体成员,如有⽆⼈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也可由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所有权。
当然,⾃然⼈、法⼈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且根据现⾏的法律、政策⼜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物权法》也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的原始取得是什么物权的原始取得⼜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他⼈的权利及意思表⽰⽽直接依据事实⾏为取得物权。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适用(2篇)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适用(2篇)](https://img.taocdn.com/s3/m/44139e72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9a.png)
第1篇一、引言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占有人不慎遗失的财物,拾得遗失物是指无权占有遗失物的人拾得遗失物。
在我国,拾得遗失物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对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适用方面进行探讨。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拾得遗失物有明确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处分。
遗失物归还原主后,拾得人可以请求原主支付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最新的一部民事法律,其中对拾得遗失物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处分。
遗失物归还原主后,拾得人可以请求原主支付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关于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拾得遗失物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不归还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适用1.拾得遗失物的认定在处理拾得遗失物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拾得遗失物的认定。
根据《物权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是指无权占有遗失物的人拾得遗失物。
因此,在认定拾得遗失物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拾得人是否为无权占有者;(2)遗失物是否为失主不慎遗失的财物;(3)拾得人是否具有拾得遗失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的处理根据《物权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在处理拾得遗失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归还原则: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给失主;(2)保管原则: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防止遗失物毁损、灭失;(3)费用原则:拾得人可以请求原主支付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bc20cdf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d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民事主体可以取得某些财产的所有权,这个过程是经过一系列合法的手续和方式,从而得到把该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过程,本文就对这一章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民法典总则的序言中明确指出,民法典是立法保障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的需要,为此,编纂了民法典总则,以及各个特定领域的规定,其中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为各行各业既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也规定了合法的手续和方式。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第174条,要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条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这就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应当依法操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我们应当给予保护,这个保护是通过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使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进一步的,在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进行了特别的规定。
在第175条中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通过登记取得的。
这就要求我们在购买不动产之前,应当了解该不动产的合法性,以及该不动产是否在法律上受到了保护。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才可以通过登记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除了不动产的所有权,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还对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取得进行了规定。
对于能够在市场流通的财产,我们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前提是该财产是具有合法来源的。
而对于不具有合法来源的财产,我们则不能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交易的时候,应当了解该财产的合法性,以及该财产的来源,以免购买不合法的财产,导致财产所有权的无法得到保护。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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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拾得遗失物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根据《物权法》第109-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因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会在失主与拾得人(或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下面从拾得人的义务与拾得人的权利方面把握这些制度。
(一)拾得人(有关部门)的义务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概念辨析】【《物权法》第107条】VS【《物权法》第109条】两者均以遗失物为调整对象,但大异其趣。
举二例说明其不同:①例如: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正好思念一个宠物,一口气饲养了6年,只到甲找上门来。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甲仍有权请求乙返还狗及孳息,由于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无时间上的限制(指的是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请求的依据时)。
②例如: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谎称自己是所有人,将该狗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狗是遗失物,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甲有权自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请求丙返还。
在这里,由于涉及善意第三人丙的利益,经过利益衡量,法律规定甲仍可请求丙返还,但受2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须注意:若拾得人(或有关部门)通知或发布招领公告,在失主与拾得人(或有关部门)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论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适用及拾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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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适用及拾得人的权利拾得物法律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渐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重视。
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拾得物纠纷,使我们法学实务界在法律适用上感到无法可依。
因此我主要从拾得物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如何明确我国的拾得人的权利角度,分析了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制度。
标签:拾得遗失物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它反映出广大劳动人民对拾得物的态度。
但这只是一种道德约束,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那么,我们拾到东西后该怎么办?如果拾得者不交还失主又会有什么后果?拾得者可以向失主索要报酬吗?……这一系列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相关法律规定得不明确,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无所适从。
因此,当面临纷繁复杂的遗失物纠纷时,法律显得苍白无力,无法保护失主的正当权益,维护拾得人的正当利益,及惩罚恶意拾得人。
为了提高法律效率,增强法律威信,稳定社会关系,有必要研究拾得物的相关法律问题,补充和完善拾得物立法。
一、拾得遗失物的含义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的疏忽或自然原因致使失落它处的、失去控制的物品。
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的、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要成为遗失物,首先要求它属于有主的动产,是属于某人所有的有主物;其次,遗失物在遗失人遗失后,拾得人拾得前,须不为任何人占有;第三,遗失物是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并非是基于占有人的意思的抛弃物。
符合这些条件,才构成遗失物。
遗失物的拾得,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
其性质,是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因此,其成立不存在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拾得人不以行为能力的具备为要件。
二、拾得遗失物法律纠纷的适用在现实生活中,拾得遗失物的情况是较为复杂多样的,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是对拾得物的专门规定,此规定处于民法通则物权篇中,是基于物权关系对拾得物的具体规定。
遗失物拾得行为的相关民事问题
![遗失物拾得行为的相关民事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5f417183a0116c175f0e48af.png)
遗失物拾得行为的相关民事问题摘要:我国《物权法》对于遗失物权属的规定过于概括,导致法律实践中处理此等问题的无措,甚至出现民刑不分的差异。
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对遗失物拾得问题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够平衡所致。
遗失物拾得问题应该是一个民法问题,涉及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关系。
分析和处理好这两种关系有利于法律实践中解决好因遗失物而发生的纠纷。
关键词:遗失物法律行为物权关系债权关系1遗失物拾得行为的法律性质1.1法律行为的概念众所周知,现代大陆法系肇始于罗马法,按照德国学者的解释“指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的一项行为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法律后果,亦即使个人和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1],就法律行为的私法范畴而言,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的法律事实[2]。
胡长清先生认为法律行为者,以私人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有此表示,故发生法律上效果之法律事实也[3]。
张俊浩先生认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4],另外,梁慧星先生和孙宪忠先生也持有相似观点[5],通过对上诉观点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他与主体的内心意识有关,它“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即以最后引起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6]。
这种内心的意图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并进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呈现出一种事实性的状态。
1.2法律行为性质的判定标准法律行为不仅仅是一个私法层面的概念,而应该是法学理论层面的概念,也即它不应该仅仅涉及民法一个法律部门。
德国民法典设计法律行为概念纯粹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社会结构背景下公法和私法此消彼长的矛盾运动结果,因为就民主政治来讲,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个人权利的注重决定了私法比重的加大。
由于“公法是关系到罗马人的公共事务之状态的法律;私法是关系到个人利益的法律。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https://img.taocdn.com/s3/m/d6eee99a6bec0975f465e2b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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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一)先占
所谓先占,就是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二)拾得遗失物
所谓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实施占有。
(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2)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三)发现埋藏物
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者,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适用。
(四)添附
添附是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
原物经过添附而成新物,所有权仍为一个,因而需要确定添附之后物的所有权归属。
财产法对遗失物拾得权的规定
![财产法对遗失物拾得权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669f8d7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3d.png)
财产法对遗失物拾得权的规定一、引言财产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对于遗失物拾得权的规定,涉及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就财产法对遗失物拾得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财产法对遗失物的定义根据财产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遗失物指因遗忘、掉落或其他原因,由物主意愿不明确的财产。
这一定义明确了遗失物的特征,即物主对其财产意愿不明确。
三、遗失物拾得权的归属1. 拾得权的获取根据财产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可以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但应当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
这意味着只有当拾得者履行了通知义务后,才能取得对遗失物的所有权。
2. 拾得权的通知义务财产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拾得者的通知义务。
拾得者应当及时通知物主或者有关单位,并采取合理措施保管遗失物。
若拾得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物主的身份,应当直接通知物主。
3. 拾得权的保护一旦拾得者履行了通知义务并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财产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对拾得者的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拾得者对遗失物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遗失物拾得权的限制1. 物主的追索权财产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物主对遗失物拥有追索权。
即使拾得者已经取得了遗失物的所有权,物主仍有权利要求返还遗失物。
但是,物主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支付拾得者的合理保管费用。
2. 特殊遗失物的处理财产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特殊遗失物的处理方式。
特殊遗失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存折、信用卡等。
对于这类特殊遗失物,拾得者应当将其交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处理,并有权获得合理的报偿。
五、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遗失物拾得权的案例屡见不鲜。
例如,小明在公园里发现了一只钱包,里面有现金和身份证。
小明及时通知了失主,并将钱包交还给了失主。
根据财产法的规定,小明履行了通知义务,并取得了对钱包的所有权。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财产法对遗失物拾得权的保护和规范。
2014年7月27日国内外时事政治信息
![2014年7月27日国内外时事政治信息](https://img.taocdn.com/s3/m/9cc2acd5d15abe23482f4d4a.png)
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之添附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
这三者都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在法律效果上有共同点,但与前述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不同,它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
基于添附的事实而产生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这样几个解决途径,即恢复原状。
各归其主;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
比较这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不仅在很多情况下不能或者难于适用,例如加工物,已无法将其恢复原状,而且一定要将合成、混合为一的物分开、恢复其原状,也会损坏该物,也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
所以,第一种方法最不足取。
而第二种方法会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仅给所有人行使权利带来不便,而且易于产生纠纷,故不在不得已时,不易采用。
第三种方法,不仅有经济上的实益,而且使法律关系明确,一劳永逸。
从现代各国立法例来看,一般都是根据添附的事实,重新确定所有权的归属,而斟酌具体情况,以形成共有关系为补充。
(一)附合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损坏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
附合有两种情况:(1)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结合,非损坏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较大。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当由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
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由主物或者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以补偿。
遗失物拾得法律指引
![遗失物拾得法律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c85cbf26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97.png)
遗失物拾得法律指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时会遇到他人遗失物品而我们偶然拾得的情况。
拥有善意的拾得者会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依法处理这些遗失物品?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遗失物拾得法律指引,以帮助大家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
一、拾得物的定义拾得物是指在公共场所或他人私人场所,并非拾得者自己的物品。
当一个人在这些场所中发现并取得具有价值的遗失物品,并即刻控制住物品,视为拾得物。
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拾得物的处理主要涉及民法和物权法。
以下是与遗失物拾得有关的重要规定:1. 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返还给失主,或者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 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是指人们遗失于公共场所的物品;遗失于他人私有场所的,除非失主明示或者显然不想找回,拾得人应当把物品交付给人民政府或者依法进行公告。
3.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遗失物的拾得人,人民法院或者依法负责颁发证明。
三、拾得物的处理流程拾得物品后,为了依法合规地处理,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 立即拾得物品并控制住,确保物品不丢失或被他人拿走。
2. 尽力查找失主。
可以通过在物品遗失地点张贴招领启事、向周围人员打听失主的联系方式等方式进行寻找。
3. 如无法找到失主或失主明确表示不要求归还,应当将拾得物交付给附近的人民政府或相关机构,并按照其要求填写相关登记表格,出具拾得物的详细描述和您的联系方式。
4. 如有需要,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颁发拾得物证明,以确保您作为合法拾得人的权益。
四、拾得物的法律责任与奖励在遗失物拾得的过程中,拾得人有义务返还物品给失主或相关机构。
但如果失主没有及时找到或明确表示不归还,应当在依法拾得的一定期限后申请取得所有权。
在这个期间,拾得人要尽到合理妥善保管的义务。
拾得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后,可以获得两方面的好处。
首先,拾得物品的真实所有权按照一定期限过期,届时拾得人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https://img.taocdn.com/s3/m/f2845e2f2af90242a895e588.png)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遗失物xx法学法学(班级)学号********授课老师xxx摘要在日常生活中,拾得遗失物,应该如何处理?可否占为己有?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当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拾得人不知道失主悬赏的事情,就把拾得的遗失物归还了失主,事后才知道失主悬赏的事情,拾得人是否可以向失主要求支付悬赏的报酬?拾得他人遗失物,不慎损害,失主可否要求拾得人赔偿……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果,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了物权法。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行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被认可。
本文对无权利所有权中的遗失物的追回、认领以及报酬请求进行了分析描述。
关键词:物权所有权遗失遗失物一、遗失物的追回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拾得遗失物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无论遗失物人仍然在拾得人的控制之下还是已经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都有权追回遗失物。
因此,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有权向占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是有确定的占有人但占有人丧失占有的动产,所以说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而现在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
占有状态是否丧失,应依客观情形以及社会观念而定,只是在短时间内不能实现对物的管理,不能成为丧失占有。
遗失物与遗忘物、盗赃物、误取误得物的概念也是有区别的。
所有人遗忘在他人住所、宾馆、出租车上的物品仍属于所有人占有,无论该住所主人、宾馆管理员、出租车司机是否知道物主的物品已遗忘在他处,他都是遗忘物品的占有人;盗赃物是原有占有人丧失占有之物,但盗赃物仍在窃贼控制下时,对原占有人而言不是遗失物;误取误得物是指因错误而取走并占有他人的物,取走他人之物是一种侵权行为,尽管误取误得物脱离了原主的占有,但却立即被误占人占有,也不构成遗失。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之拾得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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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之拾得遗失物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之拾得遗失物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
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它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承租人)将物(租赁物)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出租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
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是为遗失物。
但是,所有人为安全的目的或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者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葬物或者隐藏物。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项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遗失物如果通过转让被第三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项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但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第三人所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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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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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
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它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承租人)将物(租赁物)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出租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
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是为遗失物。
但是,所有人为安全的目的或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者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葬物或者隐藏物。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项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遗失物如果通过转让被第三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项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但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第三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项第三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追偿。
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往做的那一刻起,延续积累而成。
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预祝广大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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