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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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行为,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物品指的是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爆炸并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威胁的可燃性、爆炸性、易爆性、可爆发性或者可感化的物质、制品、装置以及具备爆炸能力的器材等。

第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本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爆炸物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性程度划分为A类、B类、C类、D类和E类。

各个类别的管理要求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依法设立,具备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爆炸物品生产所必需的场所、设备和技术条件;(三)有稳定的供应渠道和销售网络;(四)具备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并进行质量控制和安全检测。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档案,确保产品的追溯和质量可控。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居民区、工矿区、交通干线等安全距离;(二)具备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等设施和装备;(三)具备专人管理和24小时安保措施。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分类设置,并对不同类别的物品进行分类储存。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考核。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场所的安全可控。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4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4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物品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辖区内所有爆物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条爆物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确保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爆物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爆物品生产从业许可证;(二)具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场所;(三)有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聘请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有丰富的爆物品安全管理经验;(五)能够提供爆物品的品质和安全保障。

第六条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生产合格、安全的爆物品产品,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第七条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生产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爆物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能够及时有效地查找产品质量问题的来源。

第九条对于生产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爆物品产品,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停产,进行整改,并向爆物品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于生产假冒伪劣爆物品产品的,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爆物品运输管理第十一条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爆物品运输从业许可证;(二)具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装备和设施;(三)上岗人员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四)有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对爆物品进行安全的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泄露、不丢失、不损坏。

第十三条爆物品运输车辆应当经过安全合格的检测和审批程序,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四条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爆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管。

第十五条对于违法携带爆物品的,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警方,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
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防止爆炸物品的非法使用和滥用而制定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的内容:
1. 爆物品的合法持有和使用:爆物品一般只能由具有相关证书和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持有和使用。

违反规定非法持有或使用爆物品的,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2. 爆物品的销售和运输:只有经过合法审批和许可的单位才能从事爆物品的销售和运输。

违反规定非法销售或运输爆物品的,将会受到处罚。

3. 爆物品的存储和保管:爆物品的存储和保管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安全,并避免出现事故。

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将会受到处罚。

4. 爆物品使用范围的限制:爆物品的使用范围必须明确规定,禁止在人口密集地区、公共场所和特定区域使用。

违反规定在禁止区域使用爆物品的,将会受到处罚。

5. 爆物品的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责令整改、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严重违规者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总之,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以防范和惩治爆物品的非法使用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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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爆破物品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物品,包括火药、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可引起爆炸的物品,以及与此类物品使用相关的器材、工具等。

第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爆破物品。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销售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在指定销售场所进行销售,并依法记录销售信息。

第七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民用爆破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追溯管理,确保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做好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保证产品的正确使用和警示作用。

第十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民用爆破物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储存,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二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规定,采取专业运输公司运输,并按照规定标识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必须保持密封,严禁拆封和私自搬动,确保运输的安全。

第十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系,及时报告和处理突发情况。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使用民用爆破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爆炸物品奖罚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奖罚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奖罚管理制度1、凡从事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人员,都必须认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任何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同不法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犯罪的行为做斗争。

2、爆炸物品在周转、保管、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丢失或被盗,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同时,要查明去向,迅速追回。

并且要处以责任者每卷火药和每发雷管(50~100元)的罚款。

3、雷管丢失追回以后,如因没有编号,追查不出丢失的队(组)和责任者,则由分管矿长和科长交付罚款。

当班剩余的火药和雷管不退交火药库者,每卷火药和每发雷管则按(30~50元)处以罚款。

追查不出责任者,由当班队(组)长和放炮员交付罚款。

4、火药和雷管必须分箱存放,如不配备火药和雷管箱,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处以500元罚款,丢失或损坏火药、雷管箱和锁,必须追究责任,按原价加倍赔偿。

如追查不出责任者,则由班队(组)长交付罚款。

有箱不用、有锁不锁,要对当班放炮员处以200元罚款。

5、有关涉爆人员的作业证不准转让、转借、涂改。

如有遗失,立即向公安部门申报。

调动工作时,作业证必须交回。

违者罚款(50~100元),造成后果,要严加惩处。

6、火药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对于无本票、作业证、私章而发放火药雷管者,必须认真追查,迅速追回。

并对当班发料人员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爆炸物品储存、保管、装卸、运输等规定者,处以责任者200元罚款,对于积极参加爆炸物品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坚决同一切违反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记功受奖。

8、对于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制造、私拿、私存、私赠、转让、转借、盗窃、滥用、买卖爆炸物品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并处一发雷管50~100元罚款,一卷炸药30~50元,一米导爆索30~50元罚款。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
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防止爆炸物品的滥用和不当使用而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爆物品的注册和许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和注册信息。

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爆物品存储和运输:爆炸物品的存储和运输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合适的贮存设备、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合理的运输方式等。

违规存储和运输爆炸物品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爆物品使用: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规程和操作程序。

禁止将爆炸物品用于非法用途或者擅自改变爆炸物品的使用方式。

违规使用爆炸物品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4. 爆物品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吊销相关许可证、刑事处罚等。

5. 监管和检查:相关部门将对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管和检查。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上述规定仅为一般情况下的概括,具体规定应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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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序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一类具有燃烧性和爆炸性的危险物质,其安全管理事关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存储、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发生自然燃烧或者与周围物质发生化学反应放出大量能量或者使物质变为高温高压气体的物质。

第四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手段,依法管理为准则。

第五条国家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性等级进行监管和控制。

第六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车间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自动灭火系统等,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

第十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及其分工,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效性,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与所在地的消防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报告生产情况和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三章存储环节管理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储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如防火间距、通风条件等。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储场所应当做好火灾隔离,保持与其他危险品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灾蔓延。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民用领域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检查、执法部门。

三、分类管理1.按照危害性和用途,将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一类爆炸物品、二类爆炸物品、三类爆炸物品。

2.一类爆炸物品是危害最大、使用对象最广、使用场所最为普及的爆炸物品。

3.二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适中、使用对象较为广泛的爆炸物品。

4.三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较小、使用对象相对有限的爆炸物品。

四、生产许可管理1.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申请并获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90天需提前申请延续或重新办理。

3.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五、存储管理1.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证禁火区的设置和管理,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2.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验,确保安全性。

3.一类和二类爆炸物品的存储量及时更新,控制存储量,防止过量存储。

4.存储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防爆等安全演练和培训。

六、销售管理1.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营业执照中包含爆炸物品销售经营范围。

2.销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销售产品,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3.销售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销售场所,并按照要求备案,备案过期需要重新办理。

4.销售单位应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七、运输管理1.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运输车辆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备案。

2.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同时要配备专业人员和安全设备。

3.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明码标识,设有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项规定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项规定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发现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账据不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五、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涉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采取视频巡查、突击检查、记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六、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动态监管;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必须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承运单位道路运输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监控责任、动态监控措施不落实的,暂停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运民用爆炸物品;七、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形成有效监督制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八、严格关停涉爆单位遗留民用爆炸物品清查处置;停产关闭的矿点等涉爆单位,必须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清点、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清查处置,严禁私存私留、转移转卖;公安机关必须立即现场核对清点、全面清查,妥善安全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涉爆人员必须具结保证无遗留爆炸物品,负责清查处置的民警和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存档备查;九、严格监管民警执法培训;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辖区内涉爆单位的数量、规模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任务实际需要配足配强监管民警,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管民警全员集中轮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认定,确认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岗再培训;十、严格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一、引言易燃、易爆物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有必要制定一套严格的规定和措施来加以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

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仓储、使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分类、标识、包装、储存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易燃物品管理规定1.储存要求(1)易燃物品储存在专门的仓库中,仓库内部应进行防火处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善。

(2)仓库内易燃物品应分类存放,不同种类的易燃物品应分开储存,防止交叉感染。

(3)易燃物品的储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2.使用要求(1)对于易燃物品的使用,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操作,确保周围环境无明火和静电等安全隐患。

(2)易燃物品的使用过程中,必须使用防爆设备和防火器材,及时清理物品周围的杂物,防止引发火灾。

(3)在易燃物品的生产、使用过程中,应加强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易爆物品管理规定1.储存要求(1)易爆物品的储存应当放在专门的储存区域内,储存区域应设立防爆措施,确保安全。

(2)易爆物品储存时应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种类的易爆物品应分开储存,防止引爆事故的发生。

(3)储存区域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报警装置,以便及时响应并处理突发情况。

2.使用要求(1)易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审查和许可,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经验。

(2)易爆物品的使用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具备防爆设备和紧急应急处理措施。

(3)使用易爆物品时应注意防止摩擦、撞击、静电等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必要时应采取隔离、围挡等措施来确保周围环境安全。

五、监督与检查1.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应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管理规定的落实。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机构设置全国燃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地方各级燃爆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要求,通过专业培训和资格合格认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

储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建设和管理储存设施。

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措施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管理措施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不得擅自改变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范围。

生产单位和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监控和管理。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制度,确保销售的危险物品符合国家标准。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措施使用危险物品,加强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

第六条安全防护措施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生产单位和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和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销售单位应当向购买危险物品的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南,并提供相关安全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应急处置对于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储存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

销售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向燃爆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易燃物、易爆物、自燃物、发烟、发爆药等危险化学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分类、标志、包装、储存、运输等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活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活动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机构,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九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相关情况,并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销售渠道进行严格管理,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十二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管理,确保储存设施符合安全要求,防止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2022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22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原创不容易,【关注】店铺,不迷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设施的安全,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员工,包含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等。

第三条企业必需建立健全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本领。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将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并可能承当法律责任。

第二章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五条安全培训1.全部员工入职之前必需参加爆物品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2.每年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及时更新和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安全设施建设1.企业必需依据工艺要求和安全等级,配备相应的爆物品安全设施,如防爆仓库、防火设施、自动报警系统等。

2.安全设施必需定期检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爆物品存储和使用管理1.爆物品必需依照规定的存储条件进行分类存放,并设立特地的存储区域。

2.爆物品的存储区域必需做好防火、防爆措施,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存放。

3.爆物品使用时必需经过审批,依照规定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措施进行操作。

第八条废弃物处理管理1.废弃的爆物品必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包装,交由特地的废物处理单位处理。

2.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必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第九条应急预案和演练1.企业必需编制健全的爆物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在事故发生前进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本领。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预案。

第三章违规行为和惩罚第十条违规行为1.未经批准擅自存放、使用、处理爆物品的。

2.未经授权擅自进入爆物品存储区域的。

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给设施或人员造成安全隐患的。

4.有意或重点过失造成爆物品泄露、事故的。

5.私自买卖、运输爆物品的。

6.其他违反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惩罚措施1.对于违规行为较轻的,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纪律教育。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概述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各种各样的电子设备和爆炸品,保障人们的安全愈加重要。

在此背景下,爆物品安全管理和违规处罚规定变得致命重要。

因此,本文旨在介绍有关爆物品的基本知识和规定。

我们将结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详细说明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违规处罚规定,以确保人们使用爆物品能够安全无虞。

什么是爆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定义,爆炸物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自行反应产生极大的热量、气体和高压,产生机械破坏作用,从而达到爆炸效果的物质”。

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确定爆物品不仅包括爆炸物品,还包括许多其他具有相似性质和危险性质的物品。

因此,爆物品也包括危险品、易燃品等。

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安全管理是保障爆物品安全的最有效方法。

储存与运输将爆物品储存在密封、避光、干燥、通风良好的专门储存设施中。

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爆物品应分类存放,按类别、型号、规格、性质、危险等级等准确标明储存。

•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防止磕碰、摔落、挤压等机械破坏。

•储存和运输区域禁止吸烟,严禁火种、火器进入储存场所。

使用和操作使用爆物品前,应确保人员具备使用的技能,并了解有关爆炸物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规范,必须遵循以下安全操作规范:•只能由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人员操作爆物品。

•爆物品使用过程中,禁止使用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工具。

•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使用明火。

废弃物的处理爆物品的烟雾、污水和顶棚落下的油污等在使用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废弃物的妥善处理至关重要。

废弃物的处理须遵循以下原则:•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在废弃物的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碰撞等创伤引起爆炸事故。

•将废弃物集中处理或妥善回收。

违规处罚规定对于那些违反爆物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应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储存与运输”规定的处罚对于违反“储存与运输”规定的人员,处罚形式如下:•警告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给予口头逐一教育和警告。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
针对具体的爆物品安全管理和违规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一般的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
1. 爆物品管理规定:
- 爆物品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和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

- 爆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需要进行质量检测和认证。

- 爆物品的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禁止与其他危险物品一同储存和运输。

2. 爆物品使用规定:
- 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

- 使用爆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设备。

- 爆物品的使用场所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3. 违规处罚规定:
- 对违反爆物品相关规定和安全管理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 对严重违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可能进行刑事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违规行为涉及的爆物品可能会被没收或销毁,以确保公共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爆物品安全管理和违规处罚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的情况下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范本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范本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范本一、总则为确保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爆物品安全管理1. 安全生产责任(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2)各级单位和个人应当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对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爆物品的安全运营。

2. 生产管理要求(1)爆物品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爆物品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2)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杜绝违规行为和操作。

(3)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3. 储存管理要求(1)储存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爆物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

(2)所有储存爆物品的设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3)储存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设施、设备、消防器材等的检查、测试和保养,并留存相应的记录。

4. 运输管理要求(1)运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2)运输单位必须选择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及驾驶员,并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

(3)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掌握爆物品的数量、种类与剂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 销售和使用管理要求(1)销售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爆物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安全。

(2)销售单位必须对购买爆物品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并履行登记等相关手续。

(3)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要求进行合理的使用,并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违规处罚1. 违规行为的认定(1)未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

(2)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爆物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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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
(新版)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很好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方针,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按照“教育纠错为主、处罚为辅”的指导思想,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和保障下能很好的推动现场施工,结合项目施工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1.1.1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
由需使用民爆物品作业点炮工(持有效作业证件人员)到该段主管技术员处申请,主管技术员根据申请民爆器材物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如实,详细填写领料通知单(需填写项目一应俱全);领料申请人持领料通知单到炸药库房,凭单办理领用手续;
1.1.2炸药库房库管员根据以上要求,必须认真核查主管技术员签字是否完善,如签字完善,则根据“通知单”如数发放;如签字不完善,则要求其完善后再办理领用手续;
1.1.3项目部自耗部分,由项目部炮工办理手续,并全程监督施爆
作业;
1.1.4主管技术员可提前一天开单(指当晚申请,第二天清早使用);
1.1.5民爆物品领用时,炸药一次领用超过240公斤(含240公斤),雷管超过100发,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该领料通知单才有效;
违反领用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1.2.1如主管技术员不及时办理领料通知单,延误使用民爆物品,影响班组施工正常运行,申请人可向项目经理汇报,项目经理进行分析后除要求其立即办理外,对违规人员处以100元/次罚;
1.2.2库管员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违规发放民爆物品,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50元罚款外检查人员将情况上报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则视其认识态度,作出适当处罚;
1.2.3相关管理人员违反1.1.21.1.31.1.41.1.5中其中之一,一经查实,检查人员应立即上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除对违规人员处以100元/次罚款外,项目部对违规人员还要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若违规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认识不清,态度恶劣者,项目负责人可将情况上报公司负责人对其进行处理;
1.2.4库管人员在发放民爆物品前须认真审查领料通知单所填内
容如违反1.1.5规定,拒绝发放民爆物品,通知领料人将单带回完善签字后方发放民爆物品,如不认真执行,一经发现,除每次对库管员处以50元罚款外,予以警告,屡教不改,对民爆物品管理玩忽职守者,报项目部负责人处理;
2、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管理规定
2.1.1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领用人须谨慎的将民爆物品立即运送回使用点,立即放入现场防爆柜内临时存放并上锁(注:炸药和雷管须
分开放置;执行双人双锁制度,炮工、安全员),民爆物品在过程使用结束前安全员必须亲自全过程临管,不得随意将钥匙交予他人或让他
人代管;
2.1.2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除具有从业资格人员(持有效证件的专职炮工)外,其余人员不允许接触民爆物品;
2.1.3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前使用人必须将未用完部分亲自装入防爆柜,不得将民爆物品随意乱丢乱放;
2.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民爆物品私藏,赠送,转借,转让,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包括同一项目其他班组或个人;
违反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规定处理如下:
2.2.1专职炮工或班组安全协管员如违反上述2.1.12.1.2之规定,
一经发现查实,除对违规人员处以20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驱逐出场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的,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2专职炮工如违反上述2.1.3规定,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炮工处以20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3对私藏民爆物品者,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私藏民爆物品进行没收归库外,对违反的人员处以500元/次罚款,并上报项目负责人;赠送,转借,转让,转卖民爆物品者,一经查实,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进行处理;
3﹑民爆物品退库管理及违规处罚:
3.1.1民爆物品领用班组在现场施爆作业完成后,炮工当天必须将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存放,并办理相关退库签字手续,即民爆物品必须当天领用当天退库,当天完善手续;
3.1.2库房管理员发现民爆物品领用后当日无退库情况时,须立即与项目经理联系,项目经理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分管或主管领导反映,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领用后未退库班组进行突击检查,杜
绝因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民爆物品外流或被盗;
违反民爆物品退库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3.2.1领用班组炮工和安全员违反上述3.1.1之规定,一经发现查实,没收私存的民爆物品,对违规人员除处以100元/次罚款外,对违规人员给予停止其使用炸材的警告,如违反上述3.1.1之规定,造成民爆物品流失或被盗,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2.2库管员如违反上述3.1.2规定,除每次处以5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上报项目负责人处理;
3.2.3对班组违规行为,项目经理或分管安全负责人要求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突击检查组对未退库民爆物品进行突击检查时,各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为借口推委,如有违反除每次处以20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上报项目负责人处理;如情节严重者上报公司领导处理;
4﹑库房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4.1库房管理规定:
4.1.1库管人员每天要保持库区内和值班室附近卫生清洁,爱护环境;
4.1.2严格遵守执行民爆物品进、出库管理制度,非领料人员、上级检查人员、项目部或当地公安机关人员,一律严禁入内,炸药库房
围墙大门、炸药库房门、雷管库房门必须双人双锁;“三防”必须到位,炸药库必须每天24小时人员在岗,不得脱岗;
4.1.3作好民爆物品入库、出库和退库登记,账物相符并完善相关签字手续,如实认真详细的填写好民爆物品帐目;
4.1.4库房内炸药或雷管堆放或摆放必须整齐,各材料包装箱边缘离库房墙距离不得小于20CM,炸药、雷管严禁同库存放;
4.1.5一旦发现民爆物品被盗,必须立即与项目部或当地公安机关联系;
4.1.6根据批复存放量要求,炸药库不能超库存存放民爆物品;
违反库房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4.2.1对违反4.1.1~4.1.4及4.1.6中其中一条规定,经查实,对违规人员处以50元/次罚款,并予以批评;对屡教不改,态度不端正者,予以开除;
4.2.2违反4.1.5规定,迟报、瞒报、谎报甚至不报者,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5﹑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5.1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规定:
5.1.1民爆物品使用类别(自耗、扣款)由库管员进行分类及完善
相关手续;
5.1.2民爆物品入库、使用、退库、领料单及领料通知单的填写收集归档工作由技术负责人统一安排并认真审核,要求当月资料当月底或下月5日前归档管理;
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违规处罚
5.2.1对违反5.1.1条规定,由项目经理决定经济处罚额度或作出其他处罚意见;
5.2.2对违反5.1.2条规定,首先由技术负责人执行处罚,处罚决定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定后执行,如安全分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归档资料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填写,除责令其对不完善的资料进行整改外,对技术负责人每次处以100元处罚
6﹑民爆物品安全检查规定:
6.1.1项目部技术员,上班时必须每天不定时对民爆物品领用班组现场使用,临时存放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班组在民爆物品现场使用,临时存放方面存在问题,须立即要求其进行当场整改并亲临整改全过程对整改情况进行临督;
6.1.2技术负责人除请假、处理协调纠纷问题外出以外,每天不定时对现场民爆物品使用班组进行检察,一旦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
使用班组所管段内安全员到现场,技术员下达整改并要求,安全员对整改的全过程亲自监督,按要求整改完毕为止;
6.1.3技术负责人除项目部每月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外,月中至少有一次对炸药库房进行全面检查,一旦检查发现问题,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完毕;
民爆物品安全检查违规处罚:
6.2.1技术员或项目人员在上班期间如发现班组有违反6.1.1条规定,视而不见,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者,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外,对其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被罚人员若对其违规行为认识不清,态度不端正者,交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6.2.2技术负责人若违反6.1.2、6.1.3之规定,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外,对其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被罚人员若对其玩忽职守行为认识不清,态度不端正者,交由项目负责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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