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事责任(ppt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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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8
二、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 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 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0
五、非法狩猎罪
是指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 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主要是个人,个别情况下是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狩猎,情节严重。
31
“违法狩猎”:表现为未取得狩猎证而狩猎或者超过猎捕量 限额狩猎,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内狩猎,使用禁用的 猎捕工具、方法狩猎等等。
38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主要是指:不按正试批准的设计要求进 行开采的;对经证实能够经济合理开采利用的共生、伴生矿产不 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不按照批准的工业指标进行矿山 (井)设计及开采的。
39
八、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 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 植物制品罪
33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耕地、林地等改作 非耕地、林地使用,且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 量毁坏。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4
七、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开采其无权开采的矿产 资源并拒绝停止开采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矿产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
35
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开采其无权开采的矿产资
源,经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 坏。构成非法采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 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排放”:是指单位或个人把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物直 接导入环境的活动。
“倾倒”: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废弃物质通过一定的工具或设 施集中地弃置于土地或水体的活动。
17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它改变固体废物的物 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 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 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或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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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 Nhomakorabea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 行。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特 殊情况下是二十年以下。
5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 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 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 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 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 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13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的主要罪名 及 其刑事责任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 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 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环境法
第八章 环境刑事责任
1
第一节 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
一、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故意或过失实 施了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刑事制裁也称刑事惩罚或刑罚,是司法机关对应负刑事责任者 的惩罚措施。
22
3)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虽 然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但应以走私废物罪论处,而不按擅 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处刑。依照152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 处刑。
23
第152条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 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24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 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水产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
25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和地方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 在禁止捕捞的区域、禁止捕捞的期间或者使用禁止捕捞的工具、 方法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
11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后果。
12
五、危害环境的犯罪的特点
1.危害环境罪的犯罪客体是环境要素或环境权益而不是经济利益。 2.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后果严重,危险性更大。 3.危害环境的犯罪的主体大多为法人(单位)。 4.危害环境的犯罪大多为过失犯罪。 5.危害环境的犯罪大多附带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狩猎,数额较大;经常非法 狩猎,屡教不改;非法狩猎,不听劝阻,抗拒管理,行凶殴打管 理人员等等。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2
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把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 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农用地保护的管理秩序。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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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 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制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 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的行为。
犯罪主体通常是个人,但有时也可能是单位;
“采伐”是指为了获得木材而对珍贵树木实施的砍伐活动。 “毁坏”是指非为获得木材的目的而实施的损害珍贵树木的 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珍贵树木本身的直接毁坏;二 是对珍贵树木生长条件的破坏。
42
二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 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36
二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 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破坏性采矿罪。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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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采其无权开采的矿产资源”包括:未取得采矿许可 证而开采矿产资源;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规 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矿区开采矿产资源;进入他人矿 区开采矿产资源;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国家实行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外,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在死刑缓期执行减 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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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对于所侵害的直接对象-环境所造成的污染来说, 行为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对于行为的间接后果-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亡的严重后果来说,行为人只能是过失。
15
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 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的行为,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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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 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或者严重 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从事该种行为,只 有造成污染危害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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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个别情况下表现为过失。 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秩序。
28
客观方面,一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是 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
二、环境刑事责任的特征
第一,环境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环境法律责任; 第二,环境刑事责任是以受刑事处罚的自然人和单位接受国 家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为内容的环境法律责任; 第三,环境刑事责任是严格的法定责任; 第四,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
3
三、我国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2)没收财产。
非法捕杀:是指没有特许猎捕证而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
29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包括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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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法上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10
三、犯罪的客体
指犯罪所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例如: 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制度、公共财产、个人财产、生命、健康等。
由于犯罪客体是区别罪名和量刑的重要依据,因而每一种犯 罪的客体都必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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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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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转移 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构成非法处置进口 固体废物罪。不管是否构成污染后果,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因从事上述行为造成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就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就作为该罪的特别结果加重犯。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 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 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8
第二节 危害环境的犯罪及其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对自己的罪行 负刑事责任的人。既可以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达到法定责任 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 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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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有时也表现为过失;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珍贵树木的管理秩序。
41
客观方面一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采伐、毁坏国家加以特 殊保护的珍贵树木,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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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 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 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0
五、非法狩猎罪
是指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 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主要是个人,个别情况下是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狩猎,情节严重。
31
“违法狩猎”:表现为未取得狩猎证而狩猎或者超过猎捕量 限额狩猎,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内狩猎,使用禁用的 猎捕工具、方法狩猎等等。
38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主要是指:不按正试批准的设计要求进 行开采的;对经证实能够经济合理开采利用的共生、伴生矿产不 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不按照批准的工业指标进行矿山 (井)设计及开采的。
39
八、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 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 植物制品罪
33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耕地、林地等改作 非耕地、林地使用,且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 量毁坏。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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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开采其无权开采的矿产 资源并拒绝停止开采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矿产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
35
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开采其无权开采的矿产资
源,经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 坏。构成非法采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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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 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排放”:是指单位或个人把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物直 接导入环境的活动。
“倾倒”: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废弃物质通过一定的工具或设 施集中地弃置于土地或水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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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它改变固体废物的物 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 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 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或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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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 Nhomakorabea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 行。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特 殊情况下是二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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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 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 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 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 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 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13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的主要罪名 及 其刑事责任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 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 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环境法
第八章 环境刑事责任
1
第一节 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
一、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故意或过失实 施了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刑事制裁也称刑事惩罚或刑罚,是司法机关对应负刑事责任者 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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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虽 然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但应以走私废物罪论处,而不按擅 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处刑。依照152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 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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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条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 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24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 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水产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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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和地方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 在禁止捕捞的区域、禁止捕捞的期间或者使用禁止捕捞的工具、 方法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
11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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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危害环境的犯罪的特点
1.危害环境罪的犯罪客体是环境要素或环境权益而不是经济利益。 2.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后果严重,危险性更大。 3.危害环境的犯罪的主体大多为法人(单位)。 4.危害环境的犯罪大多为过失犯罪。 5.危害环境的犯罪大多附带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狩猎,数额较大;经常非法 狩猎,屡教不改;非法狩猎,不听劝阻,抗拒管理,行凶殴打管 理人员等等。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2
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把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 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农用地保护的管理秩序。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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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 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制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 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的行为。
犯罪主体通常是个人,但有时也可能是单位;
“采伐”是指为了获得木材而对珍贵树木实施的砍伐活动。 “毁坏”是指非为获得木材的目的而实施的损害珍贵树木的 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珍贵树木本身的直接毁坏;二 是对珍贵树木生长条件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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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 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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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 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破坏性采矿罪。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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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采其无权开采的矿产资源”包括:未取得采矿许可 证而开采矿产资源;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规 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矿区开采矿产资源;进入他人矿 区开采矿产资源;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国家实行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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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外,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在死刑缓期执行减 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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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对于所侵害的直接对象-环境所造成的污染来说, 行为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对于行为的间接后果-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亡的严重后果来说,行为人只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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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 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的行为,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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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 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或者严重 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从事该种行为,只 有造成污染危害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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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个别情况下表现为过失。 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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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一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是 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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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刑事责任的特征
第一,环境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环境法律责任; 第二,环境刑事责任是以受刑事处罚的自然人和单位接受国 家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为内容的环境法律责任; 第三,环境刑事责任是严格的法定责任; 第四,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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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2)没收财产。
非法捕杀:是指没有特许猎捕证而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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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包括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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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法上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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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的客体
指犯罪所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例如: 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制度、公共财产、个人财产、生命、健康等。
由于犯罪客体是区别罪名和量刑的重要依据,因而每一种犯 罪的客体都必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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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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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转移 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构成非法处置进口 固体废物罪。不管是否构成污染后果,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因从事上述行为造成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就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就作为该罪的特别结果加重犯。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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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 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 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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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环境的犯罪及其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对自己的罪行 负刑事责任的人。既可以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达到法定责任 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 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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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有时也表现为过失;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珍贵树木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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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一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采伐、毁坏国家加以特 殊保护的珍贵树木,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