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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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4篇)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4篇)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保护农村环境,维护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推行分类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责任制。

第三条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应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力。

第四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加大农民意识提升力度,形成农村环境卫生自治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关注特殊群体的需求,加强对老年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

第二章农村环境卫生规划第六条地方政府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环境卫生规划,明确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总体要求、目标和重点。

第七条农村环境卫生规划应当重视农村地区特点,注重生态环保,优化农村生活环境。

第八条农村环境卫生规划应合理规划农村卫生设施建设,确保农村公共卫生设施的普及和便捷性。

第九条农村环境卫生规划应依法保护农村景观资源,重视农村环境的生态建设和保护。

第三章农村环境卫生基础建设第十条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确保农村环境卫生设施的全面覆盖。

第十一条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注重功能的实用性和便捷性,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

第十三条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强化监管,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四章农村环境卫生监管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责任制,确保监管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农村环境卫生监管应加强对农村污水、垃圾、噪音等污染源的控制和治理。

第十六条农村环境卫生监管应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设施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农村环境卫生监管应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的监督,推动公众参与农村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环境卫生监管应加强对农村居民的督促和教育,培养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习惯。

环境规范文件

环境规范文件

环境规范文件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环境管理。

1.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2.企业和个人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3.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布环境信息,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三章大气环境保护。

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加强车辆尾气排放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推广清洁能源,加大煤炭清洁利用力度,减少燃煤污染。

3.加强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治理效率,减少大气污染。

第四章水环境保护。

1.加强水污染防治,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减少水污染。

2.加强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止水资源过度开发和污染。

3.加强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水环境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第五章土壤环境保护。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控制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加强农业化肥农药使用管理,减少土壤污染。

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土壤环境信息,保障农产品安全。

3.加强土壤修复工作,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和修复,恢复土壤生态功能。

第六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1.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

2.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禁止非法狩猎和捕捞,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3.加强生物多样性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生物多样性信息,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七章废弃物管理。

1.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推广垃圾分类处理,减少固体废弃物排放。

2.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处置,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3.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八章环境应急管理。

1.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提高环境应急管理水平,有效应对环境突发事件。

绿色生态规章制度内容

绿色生态规章制度内容

绿色生态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绿色生态发展,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生态环境具有不可再生性,任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都是难以逆转的,应当树立尊重自然、珍爱生态的理念,保护好我们的家园。

第三条生态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第四条绿色生态发展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方向,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动绿色生态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国家将建立健全绿色生态监督制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推动社会全面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八条凡从事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整治,减少环境污染。

第九条土地利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开发,保护好耕地资源,遏制土地荒漠化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森林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水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第十二条空气质量是人类重要的生存空间,应当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监测和管理,减少空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第三章绿色生态发展第十四条绿色生态产业是生态经济的重要支柱,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绿色生态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加大对绿色生态产业的投入。

第十五条绿色生态产品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开发生产绿色生态产品,提高绿色生态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率。

第十六条绿色生态建设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力度推动绿色生态建设,建设更美好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培养更多绿色生态公民。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公司、合资公司、独资公司、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不同类型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影响的监测、评价和控制,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政府应当定期对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在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时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相关文件进行审批。

第六条企业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影响范围、程度和后果,采取适当的治理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相关内容,必要时还应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相关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驳回。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计划,明确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减排措施。

第十条企业应当配备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及时监测和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措施,使用先进的污染防治设备和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

第四章废物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废物管理制度,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废物,并确保废物处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制定废物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计划,推广废物再生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减少废物的产生和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废物进行妥善存放和处理,使用合法的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防止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3篇)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3篇)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对于维护环境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关于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详细论述,内容约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支持和推动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章审核与评估第五条国家对高污染、高能耗、大排放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综合考虑环境、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因素,采取公众参与的方式,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并按照评估结果和计划实施环保措施,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与处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通过合法的排放方式进行。

第九条污染源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条污染源单位应当制定污染物减排措施,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染源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达到标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十一条对于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对于严重超标的污染源,应当立即停产整治,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或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态保护工作,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开发和破坏。

第十三条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应当符合要求,并按照规定的区域进行划分。

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采矿、开垦、建设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有较大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保护的重要内容。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引言河北省作为中国的经济重要省份之一,生态环境保护是确保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河北省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条例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其中明确指出,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河北省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

条例适用于河北省内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该章节规定了河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

其中,河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主要包括降低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等。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环境监测网络、推动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等。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河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其中包括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监督管理、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保护执法等内容。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大环境监督力度,并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执法力度。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经费该章节主要针对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的筹措和使用进行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河北省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的落实机制,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的合理筹措和使用。

同时,还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的经费来源、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内容。

第五章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

条例第五章规定了河北省的生态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

其中,明确了防控风险源、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环境事故应对和修复等内容。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环境事故,并组织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海南省环保规章制度

海南省环保规章制度

海南省环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省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民参与,依法保护,公开透明。

第三条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履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海南省环保规章制度适用于海南省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奖惩机制,深化环境执法与司法衔接,形成有效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第六条加强沟通合作,促进国际、国内环保技术交流,推动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和应用。

第七条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应注重节约资源、减少排放、提高效率,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八条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监测网络,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强化环境监测能力。

第九条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向公众公开。

第十条制定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定期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对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研判。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对环境风险源进行识别、评估、管理与控制。

第十二条开展环境保护专项监测工作,加强对特定环境问题的监测研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的整体管理与控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四条推动全省各地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优先地位,环境保护法、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划的实施制度。

第十五条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环保目标与责任,推动环保目标的实现。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提高环境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第四章产业与生产管理第十八条加强对污染源控制的管理,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排放量。

第十九条加强对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施定期审查和检查。

第二十条加强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推动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环境保护概述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临沂大学

环境保护概述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临沂大学

环境保护概述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临沂大学临沂大学第一章测试1.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与某一中心事物有关的所有事物,都是这个中心事物的环境。

()答案:对2.米糠油事件是( )污染所致,该事件导致10000多人中毒。

答案:多氯联苯3.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对策主要有()。

答案: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制定国际环保公约;加强环境保护宣传4.酸雨是指pH值小于7的雨、雪、雾等大气降水。

()答案:错5.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环境污染问题,还应该包括生态破坏问题。

()答案:对6.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是目的。

()答案:对第二章测试1.属于生长因子的物质是()答案:维生素2.能够利用光能并以CO2作为唯一或主要碳源的细菌叫()型细菌答案:光能自养3.微生物的营养物质主要分()等答案:碳源;生长因子;无机盐;氮源4.固体培养基中琼脂的加入量为0.2%-0.7%()答案:错5.互生关系是指两种可以单独生活的生物,当他们生活在一起时,通过各自的代谢活动而有利于对方,或偏利于一方的一种生活方式()答案:对6.下列有关基因工程菌描述正确的是()答案:基因工程菌必须有足够的存活时间;基因工程菌引入现场环境后会与土著微生物菌群发生激烈竞争;基因工程菌目的基因可以稳定地表达出特定的基因产物;基因工程菌是利用目的基因转入细菌,使其能够表达所需要的蛋白7.微生物农药具有以下特点( )答案:多数微生物农药高效低毒,对植物不产生药害;对人畜安全无毒;许多微生物农药是由多种有效成分构成的8.预制床法是一种用于土壤修复的特制生物床反应器,包括( )答案:土壤底部的防渗层;供水及营养物喷淋系统;渗滤液收集系统;供气系统9.微生物的营养物质是指在自然或人工条件下,可供微生物生长、繁殖和进行各种生理活动所需要的物质()答案:对10.化能异养型是微生物最普遍的代谢方式()答案:对第三章测试1.天然水是一种溶液,是成分极其复杂的溶液。

环境管控物质管理规定(3篇)

环境管控物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管控物质的管理,预防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管控物质,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潜在污染,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物质。

主要包括:(一)危险废物;(二)有毒有害化学品;(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潜在环境危害的物质。

第三条环境管控物质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产生、谁负责;(三)严格管理,分类处置;(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管控物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环境管控物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生与收集第五条产生环境管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六条产生环境管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七条产生环境管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环境管控物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制定环境管控物质管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环境管控物质的收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二)及时将环境管控物质收集到指定地点;(三)不得将环境管控物质与其他废物混合收集。

第九条收集环境管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收集活动。

第三章处置与利用第十条环境管控物质的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二)采取先进技术,确保处置效果;(三)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应当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环境管控物质的利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优先利用环境管控物质;(二)利用过程中不得产生新的污染;(三)利用后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内蒙古自治区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环境质量是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公益性、防治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加强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推进环境治理,提高环保水平。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工程技术支撑,加强公众环境教育,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能力。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第六条国家支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各方面力量参与环境保护,保证环境保护经费的筹措。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需要,划定不同区域的环境保护控制区,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控制措施和标准。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加强大气、水、土壤和噪声等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价,及时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专项规划。

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修复重要生态系统,推进生态功能区划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建立健全不同行业的环境保护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加强环境监督执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保障环境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鼓励和支持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发展,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和循环经济模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简版修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简版修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基础。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提交相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第三章环境监测与监督检查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

第七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监测人员,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及时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治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设施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并确保设施良好运行。

第十条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效果。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其他污染或破坏。

第五章环境应急与事故处置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环境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发生环境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及时、准确,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第十六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条例参考

环境保护条例参考

环境保护条例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从事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并支持环境公益事业,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章环境污染控制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周围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五条涉及大气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大气质量。

第六条涉及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排放水质符合国家要求。

第七条涉及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治污染措施,减少有害物质对土壤的污染。

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八条国家保护重点生态系统,禁止破坏、砍伐、开垦、侵占国家重点生态系统。

第九条国家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力度,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及其生态系统。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取生态修复措施,保护植被、水域、森林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第十一条国家设立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基金,用于资助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再生利用和废物减量化处理。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对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资源保护补偿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罚款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非法倾倒、处理、运输危险废物的,依法责令停业、关停,并处以罚款。

第六章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第十七条国家加强环境监测体系的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

第十八条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鼓励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与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科研合作。

第七章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第二十条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保知识。

2023年环保法实施细则

2023年环保法实施细则

2023年环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环境监测、评估和管控,推动环境管理工作的协同和协调。

第五条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实施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环境监测第六条建立健全全面、准确、连续的环境监测体系,包括大气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噪声环境监测、固体废物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等。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及预警信息,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

第八条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的共享平台,便于各级政府和公众获取环境数据。

第九条对于不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监测措施,督促其治理和改善,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环境评估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必要程序,对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政策和规划进行评估,确保环境保护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敏感区、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采取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增加各方参与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重点关注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建立灾害防控机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污染物管控第十四条加强对污染源的管控,建立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台账,推动企事业单位实施减排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罚款,并督促其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增加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的分类和处置机制,促进废物资源化利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资源保护大纲》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首先提 出了“预期环境政策”。
二、预防为主原则的内涵
强调在预测人为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或增加不良 影响的前提下,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 题的产生或扩大,或把不可能避免的环境污染和 环境破坏控制在许可的限度之内。
核心内容是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中的“预防与治理” 的关系,既要“防患于未然”,又要恢复被破坏 的环境。
同日,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
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
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
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据此,法院一审 分别判处:宋世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山有 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划》在国家层面将 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 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区域,并明确 了各自的范围、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 开发原则。
第三节 预防为主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的形成 是对危害作充分的预测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危害
的发生或将危害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
二、环境民主原则的内涵
自然和社会的相互作用,应该主要受行使管理权 力的管理阶层和获得公共利益的公众的影响;公 众和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联合起来共同作出那些影 响环境质量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公众应该和政府 部门一起参加鉴定那些规定公共环境的目标和价 值的过程;公众应对已经形成并正在处理当代环 境资源危机的国家行政管理作出合乎需要的选择; 公众在鉴定和争取公共环境利益方面应该有平等 的自由和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

文章来源:/Content-3607.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1990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3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环境法学》电子教案

环境法学》电子教案

《环境法学》电子教案第一章:环境法学的概念与体系1.1 环境法学的定义1.2 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1.3 环境法学的体系结构1.4 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二章:环境法的历史发展2.1 环境法的产生背景2.2 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历程2.3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概况2.4 环境法发展的趋势与挑战第三章:环境法律关系3.1 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3.2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3.3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3.4 环境法律关系的变动第四章:环境法律规范4.1 环境法律规范的分类4.2 环境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4.3 环境法律规范的效力4.4 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与解释第五章:环境法律责任5.1 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5.2 环境法律责任的种类5.3 环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5.4 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执行第六章:环境行政法6.1 环境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6.2 环境行政行为及其合法性6.3 环境行政决策与公众参与6.4 环境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第七章:环境刑法7.1 环境刑法的概念与特点7.2 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7.3 环境刑法的适用与解释7.4 环境犯罪的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第八章:环境民事诉讼8.1 环境民事诉讼的定义与特点8.2 环境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8.3 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8.4 环境民事诉讼的程序与裁判第九章:环境行政诉讼9.1 环境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特点9.2 环境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9.3 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9.4 环境行政诉讼的程序与裁判第十章:环境法与国际法10.1 环境法与国际法的关系10.2 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公约与协议10.3 我国参与的国际环境法律事务10.4 环境法与国际法在实践中的运用与挑战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环节1:环境法学的定义与体系补充说明:环境法学作为一门跨学科的法律领域,其研究对象包括环境法律规范、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律责任等。

环境法学体系结构包括环境法的基本原理、环境法的历史发展、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律规范、环境法律责任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环境资源的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

第二章环境资源保护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环境资源保护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四条禁止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污染水源、滥伐森林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鼓励开展环境资源的勘探、保护、开发利用等科研工作。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环境质量,及时发布环境状况和污染预警信息。

第七条重点工业企业和污染源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并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

第八条对于环境污染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有权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禁止对生态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破坏和损害的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开展植树造林、草原生态修复、湿地恢复等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第五章环境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重点工业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能够迅速应对。

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居民的生存环境和健康。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或者举报的个人和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应当给予保护,并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2023年环保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环保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环保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保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持续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环保设施安全管理机构第二条各级环保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环保设施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环保设施的安全监督、检验、评估和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环保设施安全管理机构应由具备相关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环保设施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环保设施建设审批和安全评估第五条环保设施建设前,申请人应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建设审批申请,在审批过程中,应提供详细的环保设施安全管理方案。

第六条环保设施建设审批机关应根据环保设施的规模、性质和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对环保设施安全管理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环保设施建设后,申请人应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安全评估报告,包括环保设施建设的主要参数、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八条环保部门应根据环保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进行环保设施的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应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章环保设施的安全监督和检验第九条环保设施建成后应进行安全监督和检验,监督和检验周期应根据环保设施的性质、规模和运行情况确定。

第十条环保设施的安全监督和检验应包括对环保设施的排放限值、运行状况、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检查和验证。

第十一条审查环境监测数据,确保环保设施的排放不超过规定的限值,并对超标情况进行处罚。

第五章环保设施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二条环保设施应配备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措施、责任分工和应急资源等。

第十三条环保设施事故发生后,环保设施的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散,并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环保设施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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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 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排放”:是指单位或个人把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物直 接导入环境的活动。
“倾倒”: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废弃物质通过一定的工具或设 施集中地弃置于土地或水体的活动。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转移 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构成非法处置进口 固体废物罪。不管是否构成污染后果,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因从事上述行为造成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就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就作为该罪的特别结果加重犯。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 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 生活费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第二节 危害环境的犯罪及其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对自己的罪行 负刑事责任的人。既可以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达到法定责任 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它改变固体废物的物 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 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 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或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 动。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对于所侵害的直接对象-环境所造成的污染来说, 行为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对于行为的间接后果-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亡的严重后果来说,行为人只能是过失。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 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的行为,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的主要罪名 及 其刑事责任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 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 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 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 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 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 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 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后果。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五、危害环境的犯罪的特点
1.危害环境罪的犯罪客体是环境要素或环境权益而不是经济利益。 2.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后果严重,危险性更大。 3.危害环境的犯罪的主体大多为法人(单位)。 4.危害环境的犯罪大多为过失犯罪。 5.危害环境的犯罪大多附带民事责任。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二、环境刑事责任的特征
第一,环境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环境法律责任; 第二,环境刑事责任是以受刑事处罚的自然人和单位接受国 家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为内容的环境法律责任; 第三,环境刑事责任是严格的法定责任; 第四,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三、我国刑罚的种类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二、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 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 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况: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2020/12/6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第一节 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
一、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故意或过失实 施了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刑事制裁也称刑事惩罚或刑罚,是司法机关对应负刑事责任者 的惩罚措施。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外,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在死刑缓期执行减 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法上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三、犯罪的客体
指犯罪所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例如: 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制度、公共财产、个人财产、生命、健康等。
由于犯罪客体是区别罪名和量刑的重要依据,因而每一种犯 罪的客体都必须明确。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2)没收财产。
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 行。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特 殊情况下是二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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