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修与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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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修与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告知书

各位业主:

为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环境和社会秩序,规范物业管理及装饰装修活动,防止物业管理及装饰装修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告知如下,请广大业主相互监督、共同遵守。如有违反以下规定的,规建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违规行为所涉及的房屋,房管部门将暂停办理产权登记、转让、抵押等手续。

1.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3.装修人须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后方可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4.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泥土墙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

的砖、混凝土墙体。

5.不得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6.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7.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理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8.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9.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四川省**市*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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