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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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介绍
主要内容
• 税收协定概念及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情况 • 税收协定的作用 • 税收协定的框架 • 税收抵免 •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 相互磋商程序
税收协定概念
•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 (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双方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 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 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 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我国对外税收协定现状
• 截止目前,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9个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其中97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 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
• 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的法律基石,也是我国所得税法律体系的 三大支柱之一
• 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 • 税收协定是管辖权冲突和协调的产物
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
•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 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 面。
•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的行 使范围一般要遵循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 1.营业场所;2.分支机构;3.办事处;4.工厂;5.作业场所;6.矿场、油气或 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常设机构特征
• 常设机构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 • 常设机构具有三个特性:即固定性、持续性和经营性
准备性、辅助性活动
常设机构的分类
• 一般类型的常设机构 • 工程型常设机构 • 劳务型常设机构 • 代理型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
• 常设机பைடு நூலகம்从法律地位上讲,属于非法人性质,只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国企 业及其分支机构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但是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并非 所有的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是常设机构
• OECD范本和UN范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如下:“在本协定中,常设机 构一词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同时,第五条 还采取正列举的方式,明确常设机构特别包括:
所得性质划分
• 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关键是确定自然人或法人的居 民身份。而对非居民而言,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 权的核心问题是确定跨国收入或所得的来源地
• 国际税收所处理的跨国所得主要有四种形态,即 经营所得(也称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 得和财产所得
经营所得与常设机构
• 经营所得也就是营业利润。由于营业利润的来源渠道多种多样,产生 营业利润的产业形态也数不胜数,因此对于跨国从事营业活动而取得 的利润应如何征税,也就称为国际税收规则必须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之 一
• 国际社会为了使所得税的征收不致于影响跨境积极投资和国际贸易, 采取了兼顾收入来源国和投资国双方利益的立场,也就是跨国营业不 由一个国家独享征税权,而是由收入来源国有限制的优先征税。这个 限制条件,就是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
• 根据常设机构标准,如果一个非居民公司在本国有常设机 构,并且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了经营所得,那么就可以判 定这笔经营所得来源于本国,来源国就可以对这笔所得征 税;反之,如果非居民公司在本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那 么该国就不能认定非居民公司的经营所得是来自于本国, 因而也就不能对非居民公司的这笔经营所得行使征税权 (地域管辖权)。可见在采用常设机构标准的国家,非居 民公司的经营所得是否要被课税,关键取决于其在该国是 否设立了常设机构。
享受税收协定利益(相互协商程序)
OECD范本和UN范本
• 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并无范本可循,因此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 为了规范国际税收协定内容,简化签订过程,因此逐渐产生了 两个影响力最大的范本:即OECD范本和UN范本
• UN范本在总体结构上与OECD范本基本一致,但两者的差异表 现为前者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其主要目的 在于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同时也促 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税收协定。而OECD范本虽然在某些 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 的仍是居民管辖权原则
中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的三个 阶段
• 第三阶段是从本世纪初至今,对上世纪80年代签署的部分 税收协定进行了修订,并有选择地谈签新的协定
税收协定的作用
• 防止双重征税(征税权的划分、税收抵免) • 打击偷逃税(情报交换)及不当利润转移(反避
税),避免双边都不征税 • 维护本国企业合法税收权益,保证本国企业能够
税收协定框架
• 第十五条 独立个人劳务 • 第十六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 第十七条 董事费 • 第十八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 第十九条 退休金 • 第二十条 政府服务 • 第二十一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税收协定框架
• 第二十二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 第二十三条 其它所得 • 第二十四条 消除双重征税办法 • 第二十五条 无差别待遇 • 第二十六条 相互协商程序 • 第二十七条 情报交换 • 第二十八条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税收协定框架
• 第一条 人的范围 • 第二条 税种范围 • 第三条 一般定义 • 第四条 居民 • 第五条 常设机构 • 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 第七条 营业利润
税收协定框架
• 第八条 海运和空运 • 第九条 联属企业 • 第十条 股息 • 第十一条 利息 •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费 • 第十四条 财产收益
• 税收协定网络覆盖了与我国经济往来密切的国家 和地区
中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的三个 阶段
• 第一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谈签对象主要是日 本、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目的是为了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 同时尽可能地维护来源地征税权,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 第二阶段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本世纪初,谈签对象主要是发展中 国家。这一时期,我国在继续吸引外资的同时,逐步扩大对外 投资,在中亚、非洲和拉美等一些国家承包工程和输出劳务。 税收协定开始在服务“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方面发挥积极的作 用。在谈签税收协定的过程中,我国开始站在居民国的立场, 维护我国纳税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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