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保险法六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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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保险法六大亮点

此次新保险法修订完成并经全国人大通过,历时近5年之久。经历了漫长的法案讨论、修订和审议过程,新法给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个比较好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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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历经三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之原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细细阅读新版保险法,记者发现,与旧版相比,此次《保险法》“重大变脸”之后,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了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变化和亮点呢?

亮点1: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一直以来,对于我国广大投保人来说,都有一个很大的心结,那就是申请理赔之际,保险公司经常以投保当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除了一些投保者故意隐瞒身体健康等状况外,其实很多时候投保者都是因为并不了解规则而未能如实告知。

而在欧美等保险市场,投保者当然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他们还有一条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利器,那就是“不可抗辩条款”。根据英美法律体系的“禁止反言制度”,通常,保险人在合同订立两年之后,就丧失了抗辩权,保险公司不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此次保险法修订,也适时地添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负担。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这样的利益保护机制意义重大。

亮点2:免责条款要明确提示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曾有消费者抱怨,保险合同简直就是“天书”,一不小心就会错过一些重要内容。的确,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本身很少有人会去从头到尾仔细阅读,甚至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各种免责条款一笔带过或不提起,导致许多保户心中并不清楚自己到底买了什么保险,哪些情况下并不“保险”,最终出险后在是否能理赔上产生许多纠纷。

而且,投保者都是先填写具有法律效力的投保单,成功投保后才能拿到保险合同,对于合同中的内容等于是事后才能全部阅览,严重限制了投保者的知情权。

为此,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对保险合同

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明确提示。这样一来,投保者等于事先能够完全获悉所有保险内容特别是除外责任。如果除外责任没有事先给投保者看到和解释,那部分条款就不能生效,这对于消费者一方很有意义。

亮点3:明确核保期间的责任承担方

新《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解读:通常,如果一个人想要购买保险,那么就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也就是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但实际操作中,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在这一“空白期”,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到底,保险责任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原法并没有明确的说明。

此次保险法则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就能更好地保护投保者的利益,不至于引发理赔上的纠纷。同时,新法表示保险买卖双方可以通过附条件或附

期限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合同效力,这样权责双方就能更明确在什么时间要负什么责任。

亮点4:着力解决“理赔难”问题

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的规定,则对在理赔问题上,双方各自应尽的义务和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

解读:“理赔难”一直是保险业屡遭诟病的话题,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对于保险合同双方都可以有规范可依。

比如,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另一方面,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

同时规定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亮点5:更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解读: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原《保险法》没有规定。新《保险法》弥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立法的意旨也是在同时死亡情形下,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符合法理与情理。

亮点6:财产合同可以转让

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解读:长期以来,当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例如二手车买卖),受让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有着不同理解,一直存在争议。如果规定无法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需要重新对保险标的进行投保,肯定过于烦琐,增加社会成本。

为此,新保险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将受让人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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