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权保障机制研1(2) (1)
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之间的较量———兼论我国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完善
不 得泄 露 的制度 。 ” …保密 特权 对律 师来 说既 是权利 也是 义 务 。 当事人 和辩 护 律师 之 问是 委 托关 系 , 当
事人基于对辩护律师的信赖 向辩护律师讲述案件详情 , 提供案件线索 , 为律师辩护提供有利条件 , 并使
自身 获得律 师 的帮助 。正是 基于 这样 的信 赖关 系 , 辩 护 律师 对 当事 人 负 有保 密 义务 。司法 机 关 与辩 护 律 师具 有不 同 的诉 讼职 能 , 辩 护律 师有 权拒 绝为 司法 机关提 供其 尚未 掌握 并不 利于 当事人 的案 件事 实 , 并 享有 拒绝作 证 的权利 。对 司法 机关 而 言 , 辩 护律 师 具 有保 密权 利 。“ 律 师 的这 种 权 利 同时 又是 其 必 须 履行 的义务 , 一个 律 师有义 务不 泄露他 通 过履行 职务 而获 知 的不利 于其 当事人 的事 实 , 如果他 违 反这
关键 词 : 律 师 保 密特 权 ; 保 密义务 ; 真 实义务
一
、
保密 义务 与真实 义务
律 师保 密特 权 , “ 是指 律 师对 因执业 所知 晓 的委托 人 的秘 密 , 享 有对 外 主张 特 权并 未 经 委 托人 同意
“ 法 治国家 、 人权保障与律师关 系” 笔谈
・ 9 5・
提升 基本 素养 外 , 更 要在 强大 的纷 繁复 杂权力 面前 , 不 折不 屈 , 做 到 为真理 与正 义 而战 。
参考文献 :
[ 1 ]刘丹冰. 中国西部 法治发展报告 : 刑事诉讼 中律师作用及其工作状况调研 ( 2 0 1 2 ) [ M] . 北京 : 法 律出版社 , 2 0 1 2 . [ 2 ]陈佑武. 人权 的原理与保障 [ M] . 长沙 : 湖南人 民出版社 , 2 0 0 8 . [ 3 ]石茂生. 中国律师法学 [ M] . 郑州 : 郑州大学 出版社 , 2 0 0 9 .
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权利执业权利工作机制探索
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权利执业权利工作机制探索[摘要]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后续的审判效果,在这个阶段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对整个诉讼程序公平公正的实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笔者拟结合律师法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检察环节下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司法;律师权利;刑事诉讼一、中外有关刑事辩护律师职权之立法区别(一)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一切个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的48小时。
”在美国,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几乎不受什么限制,辩护人只要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任何辩护活动。
犯罪嫌疑人与律师可以随时联络、交谈,并且他们之间的谈话是保密的。
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律师的会见权利也没有规定限制,律师可以方便地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提供法律帮助,且不被监听。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且“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法律未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上述权利。
从中可以得出,我国侦查机关不承担确保被追诉人“自逮捕或拘留之时的48小时”与律师联系和会见的义务。
其二是会见的保密性问题。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指出,“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一切个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会见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才具备它应有的意义,而执法人员“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予以监督,以防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和发生其他事故,这并不与会见的保密性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权利保护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权利保护为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权利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辩护律师法律援助的定义与意义、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援助程序及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辩护律师法律援助的定义与意义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为无经济能力支付辩护费用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行为。
辩护律师法律援助的意义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平等地接受法律援助,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实现辩护权。
二、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法律援助适用于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1. 未能支付辩护律师费用的;2. 因贫困、残疾等原因未能自行聘请辩护律师的;3. 辩护律师要求法律援助的。
三、援助程序1. 申请:被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自身无力负担辩护费用。
2. 审查:法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案件情况作出决定。
3. 批准与委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法院将决定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委托律师代理辩护工作。
4. 补助费用:法院将根据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案件情况,确定帮助其支付部分或全部辩护费用。
5. 代理辩护:委托的辩护律师将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保障机制为确保辩护律师法律援助的权利得到保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力的法律法规。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地市级以上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无力支付辩护费用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2. 律师参与制度:确保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享有辩护律师的权利,律师可以全程参与被告人的辩护工作。
3. 补助制度:法院将根据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案件情况,帮助其支付部分或全部辩护费用,以减轻其经济压力。
4. 质量监控: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加强质量监控,确保委托的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5. 救济机制:被告人对于法律援助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救济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分析
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分析作者:楼文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9期關键词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权利保障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借助完善辩护制度等举措,为辩护律师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仍受到一定制约与局限,存在部分权利缺失的现实问题,将对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影响,还需基于立法、制度等层面予以完善。
(一)基本概念辩护律师权利是指“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依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辩护律师权利行使的前提是由法律赋予其具体权利,目标是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案件当事人的辩护工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保障。
(二)主要特点1.依附性辩护律师权利的存在建立在法律赋予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基础之上,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被限制,且缺乏专业法律素养,导致其在搜集证据、自行开展辩护活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实现难度。
在此背景下辩护律师制度得以建立与发展,由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签订委托合同,承担刑事诉讼辩护人,以此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具体权利。
2.独立性辩护律师权利行使的目标是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辩护效果、对抗国家机器,且依附于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但辩护律师的权利行使带有较强的独立性,建立在其专业法律知识与执业经验的基础上,不受代理关系的影响改变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权利,其角色身份始终为独立辩护人,并且基于事实与法律开展辩护活动,具有显著的独立性特点。
3.多样性与差异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来源既包含法律赋予其的各项法定权利,也包含委托人授予其的继受权利,具有多样性特点。
同时基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相较于普通公民而言,辩护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时无需经由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即可会见刑事被诉讼人,由此体现出辩护律师权利的差异性。
论完善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关于新《律师法》的思考
此 次《 师 法 》 改从 正反 两方 面来 加 以 思 考 , 初 步提 出 了完善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保 障 机 制 的措 施 。 律 修 并
关 键 词 : 师 法 ; 师执 业 权 利 ; 障 机 制 律 律 保中圉 分 类 号 : F 5 NhomakorabeaD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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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 学学 报 ( 学社 会科学 版 )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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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 程 。 然而 , 长期 以来 , 国律 师 的 社 会 地 位 和 执 业 环 境 却 不 客 乐 观 。 我 国 2 0 我 0 8年 6月 开 始 实施 新 《 师 律 法 》 专 门规 定 了一 些 新措 施 破 解 律 师 执 业 “ 题 为 更 好 改 善律 师执 业环 境 , 护律 师执 业权 利 , 供 了 法律 保 , 难 , 保 提 障 。但 需 要 指 出的 是 , 新 法 中仍有 许 多不 足 之 处 存在 。本 文 结合 我 国社 会 现 实 . 对 律 师权 利 的保 障 制 度 , 在 针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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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 法 》 律 师执 业 范 围 的 限制 不科 一 新《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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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价值及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价值及权利保障机制研究[摘要]公司律师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客观要求,与社会律师和企业的法律顾问相比较,公司律师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
因而,应提高公司律师的法律地位、明确公司律师的执业权利,建立我国的公司律师的权利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司律师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律师;制度价值;权利保障机制我国正力图建立一个多层次、多领域和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业从业人员中,除了在律师事务所专兼职执业的社会律师之外,还包括了专门为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提供律师服务的公职律师、专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司律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军队律师以及乡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人员、各级政府的法制办人员等各类的法律服务从业者。
[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尤其是大型的企业集团迫切需要专职于企业(公司)从事法律工作的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在公司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公司律师严禁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其业务类型一般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公司诉讼、公司投资、公司融资、公司改制、公司上市、公司破产、公司清算、公司法律顾问等。
一、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特点和价值分析(一)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比较第一,公司律师只能服务于本企业,而不能对社会、对其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这是公司律师区别于社会律师的显著标志,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公司律师不存在抢占社会律师案件份额的问题。
[2]第二,职业身份的特定性和专业性。
公司律师首先是企业员工,其和所服务的企业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第三,公司律师机构是企业内部的管理部门,对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像社会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那样独立对外开展业务。
(二)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比较分析1.共同点分析(1)身份和地位基本相同,都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工作人员,与企业之间是聘用关系;(2)职责基本相同。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引言:辩护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普遍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项权利,辩护权不仅是被告人受到公正审判的基础,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分析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并探讨其保障机制。
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旨在揭示辩护权的重要性,为其有效保障提供参考。
一、辩护权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辩护权,也称为诉讼权,是指被告在受到刑事指控时,有权利对控辩,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的权利。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可以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1.宪法视角:辩护权的宪法基础辩护权在宪法中的基础是体现在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上。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以扩展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权。
此外,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受到非法侵害时的申诉权,这也可以理解为辩护权的一种体现。
2.刑事诉讼法视角:辩护权的法律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在宣告被告人有罪前,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被告人都有权利进行辩护。
此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的地位、辩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也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促使审判达到公正和妥善的结果。
二、辩护权的保障机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辩护权的保障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法定保障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进行了明确的法定保障。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被告人都享有辩护权。
再者,辩护人的地位、职责和义务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有效保证了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利。
此外,宪法中对公民有自由言论权,也为辩护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环境,使其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
工作总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
工作总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针对新《规定》的出台,受传统办案习惯的影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仍不同程度存在着观念滞后、措施缺失等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
一、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保障律师知情权不够及时主动《规定》第5条、第6条、第14条对保障律师知情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落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等情况,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等环节,或是不够及时,或是不够主动。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不能放开手脚虽然,《规定》要求“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但办案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总是担心会发生串供、翻供、毁灭证据等情形。
(三)保障律师阅卷权不够便捷高效检察机关在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一般都能及时安排阅卷,很少设置障碍。
但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还有欠缺;在保障阅卷场所、电子化阅卷、阅卷预约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上仍需加强。
(四)保障律师申请权难以见到实效辩护律师在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等问题上,往往效果不尽人意,能够得到正面回应的很少。
(五)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充分全面《规定》第21条要求“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法律援助张学龙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学龙,男,汉族,1980年出生,某市居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学龙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资深律师李某担任其辩护人。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犯罪事实根据起诉书指控,2018年8月,张学龙因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持械将李某打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学龙主动投案,并赔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1. 侦查阶段:张学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
2. 审查起诉阶段: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学龙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法律援助辩护策略(一)全面了解案情律师李某在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张学龙进行了沟通,详细了解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以及张某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等。
同时,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搜集证据1. 搜集张某犯罪时的现场录像、照片等证据,证明张某在犯罪时的行为状态。
2. 收集张某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证明张某具有悔罪表现。
3. 收集张某犯罪前后的表现,证明张某在犯罪前后的心理变化。
(三)分析案件1. 分析张某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结合其悔罪表现,为从轻、减轻处罚提供依据。
2. 分析张某犯罪时的社会危害性,评估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
3. 分析张某犯罪后的表现,评估其再犯可能性。
四、庭审辩护(一)法庭调查阶段1.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律师李某要求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并质证。
2. 针对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律师李某要求其提供证人、物证等证据,以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
(二)法庭辩论阶段1. 针对张某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律师李某提出张某在犯罪时具有激情犯罪的特点,且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2. 针对张某犯罪时的社会危害性,律师李某提出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庭考虑其悔罪表现,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有效发挥律师在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是保障各项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
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保障律师依法参与诉讼,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条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推进法官和律师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的良性互动。
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恪守中立原则,平等对待并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
第四条建立律师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对律师参与诉讼或履行职责进入法院时,经查验和登记有效证件,免于安全检查。
探索设立律师立案专门窗口,便捷律师立案。
第五条在审判区设置律师工作室,提供桌椅、资料查询终端、WiFi等设备和业务书籍、诉讼资料等材料,为律师提交材料、庭前准备、休息、更换律师袍等提供便利。
第六条支持律师队伍建设,创造条件为实习律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实习律师可持律师授权委托书开展相关立案工作。
第七条进一步便利律师参与诉讼,建立健全诉讼服务体系,确保为律师提供的诉讼服务实现均等化、便捷化、体系化和标准化。
第八条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方便律师通过互联网开展网上预约立案、查询案件审判动态信息、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
在立案诉讼服务大厅、审判区等场所配置上网终端设备,方便律师随时查询相关材料。
第九条法院应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各项制度,及时将开庭时间、地点及审判流程等信息告知律师。
第十条确定案件开庭时间后,律师提出调整原定开庭时间申请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
刑事案件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分析了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引言律师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律师辩护权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因此,探讨如何保障和完善律师辩护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1. 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它包括自行辩护权和委托辩护权。
自行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委托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2. 辩护权的性质辩护权具有以下性质:(1)法定性: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2)平等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地位。
(3)独立性:辩护权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辩护权。
(4)不可转让性:辩护权不能转让给他人,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
三、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律师辩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2)律师辩护制度逐步健全。
我国律师制度逐步完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律师辩护能力不断提高。
(3)律师辩护权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律师辩护权给予了重视,为律师辩护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 问题尽管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律师辩护权受限。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 : 9 D 1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8 9 3 (0 6 0 — 0 3 0 10 — 4 8 2 0 )4 0 7 — 4
. 3 根据 《 刑事诉讼法》 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次数为 1 次 ;人均每次会见 律师执业权利主要包括会见权 、 出意见权 、 提 阅卷 持续时间约为 2 分钟 。 一斑而见全豹。 4 窥 究其原 权、 调查取证权和投诉权 。 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 因, 主要是 : 一是执法观念陈旧,重打击轻保护” “ 、 权利 , 对推进政法机关执法能力建设 , 提高执法水 “ 重实体轻程序” 的陈旧执法观念仍有不同程度的 平和办案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 , 由于立法和 存在 。 如刑诉法规定 , 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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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 0 年第 4 06 期
( 第7 期) 总 6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保 障 问题 研 究
廖腾 琼
( 西) 30 1
要: 律师执业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 也是提 高政 法机 关执法能力
现实 的原 因,使得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执 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 ,应当告知 业权利未能得到充分实现 , 特别是会见权 、 调查 取 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提供帮助的权利 。但侦查 证权 、 阅卷权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少 问题。 笔者着重 就这三方面的权利保障问题 ,提 出进一步加强 和 改进的建议 , 以求教于同仁。 当前律师执业权利 保障存在 的主要 问
一
、
机关 目前普遍采取权利告知书的方式进行告知 , 导致犯罪嫌疑人不理解甚至没有意识到有权聘请 律师 , 因而造成律师行使会见权 的程序难以启动 。 二是立法过于原则导致执法偏差。如刑诉法及相
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探讨
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探讨[摘要]通过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
并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监督和制约,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在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
[关键词]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证据是律师开展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基础,没有这些材料的话,有些业务根本无法开展,更无法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现实中律师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一、新《刑事诉讼法》在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新《刑事诉讼法》在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指导思想下,着重加强了人权保障。
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检察环节阶段的执业权利(特别是会见权、阅卷权)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丰富:(一)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程序(但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申请调取证据,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程序等。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
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立法保障: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律师执业权利,并加强对其实施的保障。
这包括明确律师的职业行为自由、言论自由、调查取证权等权利,同时对侵犯律师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律师取证、辩护和代理诉讼权利的保障和监督。
可以设立专门的律师职业监督机构,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律师的行业声誉和职业素养。
3. 教育培训: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同时,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和准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律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4. 维权渠道:建立健全律师权益维护的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可以设立独立的律师权益保护机构或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律师权益纠纷和违法行为的投诉和处理。
5. 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律师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经验,提高我国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的水平和效果。
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推进,可以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提升律师的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规范刑事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法律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规范的刑事案件法律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刑事案件法律程序的实施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规范措施。
二、我国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存在的问题1. 法律程序意识淡薄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对法律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违法等现象。
这导致公民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影响司法公正。
2. 程序违法现象普遍部分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3. 程序保障机制不完善我国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如辩护权、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之间的衔接也存在问题,导致程序运行不畅。
4.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法律程序的理解和运用存在偏差,导致程序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三、规范刑事案件法律程序的措施1. 提高法律程序意识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对法律程序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案例分析、研讨会等形式,使司法人员深刻理解法律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2. 加强程序监督建立健全程序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对程序违法现象,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司法公正。
3. 完善程序保障机制(1)保障辩护权: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加强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防止律师受到不当干扰。
(2)保障上诉权:简化上诉程序,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行使上诉权。
对上诉案件,依法进行审理,确保案件质量。
(3)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之间的衔接:加强各环节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程序运行顺畅。
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与辩护权利
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与辩护权利在刑事司法领域,法律援助和辩护权利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这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公正和平等的司法体系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与辩护权利,并分析其重要性及保障机制。
一、法律援助的意义及相关内容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的具体法律帮助。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有权向国家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主要内容包括:1. 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根据被告人的申请和经济状况,法庭将为其指派一名专业律师,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能够获得合理且有效的辩护。
2. 经济援助: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提供经济援助,以支付案件中的相关费用和律师费用。
这样做旨在确保每个被告人都能享受到平等的辩护权利,避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辩护质量。
3. 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被告人了解其权利和义务,以便在案件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辩护权利的重要性及保障机制辩护权利是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获得公正审判的基本保障之一。
辩护权利确保被告人在整个司法程序中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辩护权利的重要性及保障机制:1. 平等的辩论机会:被告人有权进行辩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以反驳控诉方的指控。
法庭应当为其提供平等的辩论机会,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2. 谅解权和沉默权:被告人有权拒绝自证其罪,即享有谅解权和沉默权。
这意味着被告人不必自证其罪行,而是掌握有关案件的相关权利。
3. 证人传唤权:被告人有权要求传唤证人作证,并且有权质疑控诉方的证人证言。
这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产生真实而可信的证据。
4. 辩护律师的重要作用: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被告人有权指定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与其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三、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与辩护权利的保护机制为了保护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和辩护权利,相关的保护机制和措施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护机制:1. 公正审判原则: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审判原则,确保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和辩护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研究
《犯罪研究》2020年第2期检察官论坛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研究樊冰*内容摘要: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权利已成为司法改革甚至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
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权利行使遭遇一系列现实障碍,律师执业规范存在“边际”困境,律师申诉控告救济机制实效不足.检察机关需要认识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推动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步骤以及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必然需求.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应当从确保律师受托权,便捷律师会见、阅卷、调取证据,听取律师意见与异议,落实律师法庭质证以及探索律师执业豁免等方面着手.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辩护制度;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权利已成为司法改革甚至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
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岀强调:“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201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指岀,“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应有之义,也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必然要求。
办案中要真正把律师当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真诚尊重、真心支持。
”律师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必要保障。
如何使律师执业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便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
一、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实践检视现代刑事辩护以律师帮助为核心。
辩护律师只有充分行使其执业权利才能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最大限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后,从法律层面扩大了辩护律师的多项辩护权利。
但是法律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依然暴露出诸多问题,限制了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
其中既有部分办案人员主观上对律师执业认识不到位的因素,也有由于律师权利保障救济机制长期不完善所引发的保障“失利”问题。
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方案
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方案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提高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方案,以期为广大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法律援助。
一、建立健全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机制。
1.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素质和专业水平。
通过加强律师培训、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等措施,确保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2. 建立健全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机制。
通过建立律师轮岗制度、加强律师资源整合等措施,确保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施。
1. 提高律师服务效率。
通过建立律师在线咨询平台、推行律师执业证件互认等措施,提高律师服务效率,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2. 加强律师辩护质量管理。
建立律师辩护质量评估机制,加强对律师辩护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辩护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三、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深入发展。
1. 加强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建立律师参与司法决策的机制,推动律师与司法机关的深度合作,确保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顺利实施。
2. 加强律师行业自律和规范。
通过建立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等措施,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
通过以上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我们将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法律援助,提高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深入发展。
希望广大律师同仁共同努力,为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顺利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及对策
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及对策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加,律师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律师是执业律师,是法律事务所的职业律师,也是法律援助律师等等,律师的职责包括了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代理被告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在保证自己客户利益及公正、公平的原则基础上,提出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审判公正的辩护策略。
因此,对于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和对策,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现状分析1.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从1994年开始实施。
然而,由于我们国家的巨大人口数量、地域辽阔、人均资源匮乏等客观性因素,导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在律师刑事辩护这个领域,对于贫困被告人,法律援助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保障为贫困被告人提供免费律师代理的时候,法律援助的资金、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等都是困扰法律援助机制完善的因素。
2.司法环境不稳定在我国,不免存在一些审判程序、法官缺失的问题。
而在实际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官的判决方式和判决标准也存在着较大的不稳定性。
有时官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官员的被动官场心态、经验不足等原因会对法官的审判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3.公众的认知偏差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许多刑事案件的信息甚至在公开程序和群众参与备审之前就传开了。
这种曲解事实,误导公众的行为,对于案件的当事人、被告人的言论权和声誉权产生了负面影响,干扰了案件审理的正常过程。
由此,不法的宣传媒体等互联网平台应当接受更严格的监管和控制,社会上的公众应当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这样才能避免误判,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对策建议1.加强法律援助机制国家应根据自身资源情况和政策需要,更加重视法律援助机制的完善。
在调整资金投入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统一律师的标准和行业伦理规范,进行优质服务提升。
2.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对于刑事案件判决的科学性和稳定性加强监管,应建立起定期检查和提升机制,易于推动红绿灯式审查模式的实行,依法保障诉讼的效率和质量,完善司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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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为保证辩护律师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赋予辩护律师一系列诉讼权利。
但是由于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律师辩护权被侵害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加之司法机关执法理念尚待提高,部分司法人员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功能缺乏理性的认识,实践当中对律师辩护权尊重和保障不足。
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行使状况并不乐观:一方面,立法中,对辩护人的权利规定不够完善、详尽,过于笼统;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权利又大量得不到落实。
然而,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权利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正确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举措,是“保障人权”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保障律师辩护权对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法律实施水平, 健全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修改和完善辩护制度,特别是保障律师辩护权是令人注目的焦点之一。
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认的辩护律师权利状况和与此直接相关的辩护环境亟待改善,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以及自身权益的保障等等一些主要权利亟需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实质性的确认或建构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从新《律师法》关于律师辩护新规定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外律师辩护制度,探讨《刑事诉讼法》中需要修改和完善之处,有重要意义。
律师辩护权保障机制研究陈佳丽[论文摘要]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修改和完善辩护制度,特别是保障律师辩护权是令人注目的焦点之一。
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认的辩护律师权利状况和与此直接相关的辩护环境亟待改善,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以及自身权益的保障等等一些主要权利亟需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实质性的确认或建构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新《律师法》关于律师辩护新规定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外律师辩护制度,探讨《刑事诉讼法》中需要修改和完善之处,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律师辩护权保障机制完善一、律师辩护权概述律师辩护权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的律师,依法享有的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侦查和控诉进行防御的诉讼权利,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延伸。
辩护律师“不拥有个人的独立诉讼目标,也不独立地承担任何一种诉讼职能”,而且诉讼结果也不与其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文所探讨的“辩护律师权利”仅指辩护律师在执业(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当中所涉及的各种重要权利。
[1]律师辩护权主要包括以下权能:独立辩护权、在场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证权、法庭辩论权、控告权及其他权利。
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权利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正确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举措,是“保障人权”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保障律师辩护权对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法律实施水平, 健全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关于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规定,实际上蕴含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始于侦查阶段,并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这层含义。
律师侦查阶段介入,进一步充实了会见权的内容,制约了侦查权的滥用,体现了平等对抗和程序正义,并体现了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的思想。
新修订的《律师法》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辩护制度,为律师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从事律师辩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和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和刑事辩护工作的发展。
二、当代中国律师辩护权的行使现状及原因分析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为保证辩护律师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赋予辩护律师一系列诉讼权利。
但是由于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律师辩护权被侵害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加之司法机关执法理念尚待提高,部分司法人员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功能缺乏理性的认识,实践当中对律师辩护权尊重和保障不足。
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行使状况并不乐观:一方面,立法中,对辩护人的权利规定不够完善、详尽,过于笼统;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权利又大量得不到落实。
我国的律师辩护权现在正陷入几重困境。
(一)现状虽然修订后的《律师法》较之前相比有一定的突破, 但不可否认其与现行《刑事诉讼法》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所以, 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实施情况来看, 我国律师的辩护权能构造还存在一定缺陷。
主要体现在:1.律师提前介入流于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公诉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
相较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大大提前了律师参加诉讼的时间。
然而,司法实践中,律师提前介入却流于形式,没能发挥出应有的效能。
首先,依照法律规定,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委托律师才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在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律师会见中,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而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却变相的要求所有案件都要向侦查机关申请会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对律师会见次数和时间进行限制。
在会见过程中,派员在场成了普遍现象,对整个会见过程进行监视,限制会见谈话内容,要求律师不能谈及案件情况,并以此为由打断律师谈话,更有甚者稍有不满还强制终止律师会见。
对律师依法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不予理会,律师对案件的法律意见缺乏向侦查机关反映的正常途径。
凡此种种,严重影响了律师提前介入的效果,律师会见流于形式,只能起到代表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探望,与当初设立该项制度的初衷相去甚远。
2.未设置律师的在场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设置律师的在场权, 但是, 在国际社会, 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帮助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联络会见权与讯问时在场权。
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有利于加强对讯问行为的监督, 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的发生,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也可以增强讯问笔录等证据的真实性。
尽管律师在场权当前仅是一种建议,但是, 随着人权保障观念的逐步树立和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加之这项权利和当前一些检察机关在首次讯问中邀请律师到场、全面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举措是合拍的, 我们应当在理性的视角内对待此权利的合理设置。
[2]3.对律师的会见权限制较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刑事诉讼, 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成果之一, 但是,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只规定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做什么, 而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身份; 同时只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有会见权,而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
由于这些立法上的缺陷,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 律师介入侦查阶段遭遇了不少实际困难, 实践中, 律师会见权最难以得到法律保障的核心问题是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做什么, 说什么, 了解什么问题。
也正因为如此, 修订的《律师法》才专门规定: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被监听”。
由此可见,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不明确, 给个别侦查机关和人员限制律师正常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制度间隙和操作空间, 影响了律师职能的正常发挥。
4.立法设计上缺乏一个辩护律师和案件办理机关交流意见的平台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据此,辩护律师与公诉机关就案件交换意见,提出辩护意见是一项法定权利。
然而,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却对此设置重重障碍,以拒绝电话查询和谈案件为由,使辩护律师不能通过现代通讯方式交换意见。
以预防腐败和保密为由,辩护律师无法知悉和通过正常途径与案件经办人取得联系,更无从就案件的情况与经办人员进行交流。
有些检察院甚至最基本的阅卷都设置复杂的预约制度,更不用说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关案件的辩护意见和证据线索不能畅通地传达给公诉机关并引起重视。
5.律师阅卷权的范围极其有限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的卷宗材料的范围非常有限, 难以就控方的证据材料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并有效地对抗控方的指控。
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推进控辩式庭审中, 采取的是将案件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给人民法院, 所以, 在审判阶段, 律师不可能接触到全案材料。
而且, 辩护权能尽管已经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 但辩护律师只能在此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这也不能接触到全案材料。
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疏漏。
[3]6.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形同虚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也就是说,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辩护律师的要求,辩护律师就不能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不经过检察院和法院许可或者虽经许可但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不同意提供的,辩护律师都不得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这样层层限制下,加之律师不拥有国家公权力,其调查取证权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调查取证权无从保障。
7.获得通知权不完善,律师知情权缺失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知悉案件办理进度是一项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比如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相关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变更管辖、延长羁押期限、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侦查、补充侦查和延期审理等刑事诉讼中的重大程序变更都应当通知案件辩护律师。
否则要求律师及时参与案件,有效行使辩护权,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则无疑是一句空话。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没有明确规定,立法上也未规定相关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造成司法实践中律师为了跟进案件,了解案件程序进度颇费周折,甚至要通过非正常的途径得到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