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厅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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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台账

机构编制台账

机构编制台帐部门(单位):序号:表格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1.台账名称: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发文标题,及组织、人社部门核定和调整非领导职数的发文标题。

例如:《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XX机构的批复》。

2.批准文号: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号。

3.批准时间: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印发的时间。

例如:1993-02-01。

4.台账主题词:选择型指标,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1)设立;(2)更名;(3)挂牌;(4)合并;(5)分设;(6)撤销;(7)编制变动;(8)撤销编制;(9)机构改革定编;(10)职数变动;(11)清理规范。

5.机构规格/规格:选择型指标,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级别,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未定级和其他,“未定级”指未明确级别的机构。

6.批准内设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批准设立的二级内设机构数)。

7.批准其他工作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不计入内设机构个数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离退机构、机关其他等机构数。

8.批准二级内设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二级内设机构的个数。

二级内设机构指标主要用于机构层级较多的部门,如市委办公室内设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又设两个科,则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内设机构指标填写信息,其所设科按照二级内设机构指标填写信息。

9.核定参公管理职位数:指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职位数。

10.行政编制: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定的行政编制数(不含政法专项编制)。

11.政法专项编制: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定的政法专项编制数。

12.机关其他编制: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在群团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在行政机构使用的尚未消化的自定编制或事业编制。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4•【文号】国人部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中组部 中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

中组部 中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

中组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领导职数管理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巩固国家政权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领导职数。

经中央同意,2014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下发《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对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进行整改消化,总体情况向好,但违规核定领导职数并配备干部的问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管理范围。

纳入本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具体范围是:各级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

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编委文件为依据。

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坚持从严管理。

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

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坚持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规范核定领导职数(三)领导职务名称。

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 机关事业单位用户手册2010年11月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用户手册目录第一章引言 (1)1.1项目背景 (1)1.2项目目的 (1)1.3术语定义 (1)第二章安装及初始化 (4)2.1硬件 (4)2.2支持软件 (4)第三章使用说明 (5)3.1系统登录 (5)3.1.1 直接登录 (5)3.1.2 初始化数据后登录 (6)3.2系统主界面 (8)3.3基本信息维护 (8)3.4主管部门 (9)3.4.1基本情况 (9)3.4.2编制情况 (10)3.4.3职数情况 (12)3.4.4实有人员 (13)3.4.5减少人员 (17)3.4.6机构职能 (19)3.4.7台帐 (19)3.4.8用编计划 (20)3.4.9用编申请 (23)3.4.10待审核人员 (24)3.5事业单位 (25)3.6下设机构 (26)3.7内设机构 (26)3.8垂直管理部门 (27)3.9经济实体 (27)3.10街乡镇 (27)3.11查询 (27)3.11.1主管部门人员查询 (27)3.11.2事业单位人员查询 (28)3.11.3下设机构人员查询 (29)3.11.4主管部门用编计划查询 (30)3.11.5 事业单位用编计划查询 (31)3.12分析 (32)3.12.1主管部门人员结构分析 (32)3.12.2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分析 (33)3.13报表 (33)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3.13.1事业编制数据汇总表 (34)3.13.2报表功能介绍 (34)3.14导入导出 (37)3.14.1导入/导出数据流程 (38)3.14.2导出下发/初始化数据 (38)3.14.3导出上报数据 (40)3.14.4导入上报数据 (41)3.14.5导入主管部门人员 (42)3.14.6导入事业单位人员 (43)3.14.7导入主管部门离退休人员 (44)3.14.8导入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44)3.15系统管理 (44)3.15.1修改密码 (44)3.15.2日志管理 (44)3.16帮助 (45)3.17退出系统 (45)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用户手册第一章引言1.1 项目背景本产品以科学的管理方法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成果为支撑,充分结合编制管理的实际情况而研发,针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提供了有力、高效的支持,体现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与时俱进的思路,实现了对所有编制、事业编制的实名制管理,提高了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的权威性、公正性,保证了实名制工作的高科技化、方便快捷。

机关和事业单位超编制超职数问题整改工作统计表

机关和事业单位超编制超职数问题整改工作统计表
其他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问题。
整改完成时间:年月
整改直接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超职数配备干部具体情况
超出核定的职数配备干部。
超机构规格“低职高配”配备领导干部。
违规“党政分设”配备领导干部。
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违反规定提高领导干部职级待遇。
在州市设置厅级非领导干部,在县(市、区)设置处级非领导职数。
突破比例限额、超出规定范围,以“正副县处级干部”或“正副乡科级干部”等名义变相设置非领导职数配备干部。
附件1
超编制超职数问题整改工作统计表
(7月10日前完成整改填报该表)
项目
存在问题(人)
完成情况(人)
超编制情况
除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外,工作人员使用“暂定编制”、“自定编制”、“人员控制数”等其他编制类别。
工作人员超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数量。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编办,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设置,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依规。

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文件为依据。

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2.坚持从严管理。

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

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3.坚持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管理范围4.纳入本实施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

具体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相当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三、设置标准5.领导职务名称。

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

6.领导职务层次。

全省党政机关领导职务设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六个层次。

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云办发[2008]12号)第一条为规范领导职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职数,是指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中,部门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中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六个层次领导职数的管理。

第四条机关的领导职务应当低于相对应的上一级机关的领导职务两个层次,其名称和级别应当与机构的名称和规格相一致。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核定和管理领导职数;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领导职数,负责核定和管理非领导职数。

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领导职数,是有关部门设臵职位、任免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审核工资福利以及确定其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七条各级机关核定部门正职领导职数1名,副职领导职数省级机关2至4名、州(市)级机关1至3名、县(市、区)级机关1至2名。

内设机构较多、任务较重的综合部门和政法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1至2名副职领导职数。

第八条省级机关的处级领导职数和州(市)级机关的科级领按以下规定核定:(一)内设机构一般核定正、副职领导职数各1名;其中州(市)级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不足4名的,只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

(二)机关办公室,以及省级机关人员编制超过8名、州(市)级机关人员编制超过6名的内设机构,可增加副职领导职数1名。

(三)设立机关党委的,机关党委书记由部门党员副职领导兼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按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领导核定领导职数1名。

(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单独设立的,核定正、副职领导职数各1名,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加副职领导职数;不单独设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且直接纳入机关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超过50人的,可增加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副职领导职数1名。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机构编制台账

机构编制台账

机构编制台帐部门(单位):序号:表格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1.台账名称: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发文标题,及组织、人社部门核定和调整非领导职数的发文标题。

例如:《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XX机构的批复》。

2.批准文号: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号。

3.批准时间: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印发的时间。

例如:1993-02-01。

4.台账主题词:选择型指标,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1)设立;(2)更名;(3)挂牌;(4)合并;(5)分设;(6)撤销;(7)编制变动;(8)撤销编制;(9)机构改革定编;(10)职数变动;(11)清理规范。

5.机构规格/规格:选择型指标,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级别,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未定级和其他,“未定级”指未明确级别的机构。

6.批准内设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批准设立的二级内设机构数)。

7.批准其他工作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不计入内设机构个数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离退机构、机关其他等机构数。

8.批准二级内设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二级内设机构的个数。

二级内设机构指标主要用于机构层级较多的部门,如市委办公室内设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又设两个科,则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内设机构指标填写信息,其所设科按照二级内设机构指标填写信息。

9.核定参公管理职位数:指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职位数。

10.行政编制: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定的行政编制数(不含政法专项编制)。

11.政法专项编制: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定的政法专项编制数。

12.机关其他编制: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在群团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在行政机构使用的尚未消化的自定编制或事业编制。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内党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09〕12号2009年4月27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任务的确定、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形式的核定以及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符合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结构合理、总量控制和精干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促进和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公益职能的实现。

在一些领域积极探索社会事业举办方式的多样化。

第六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程序设置的事业机构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编制人员经费预算、制订增人计划和核定工资总额的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厅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调整情况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厅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调整情况表

7.文件名称及文号,填写核定领导职数文件的名称及文号。

同一机构涉多个文件的,按时间顺序填写。

8.随此表报送电子版,电子版格式为XLS或XLSX。

9.随此表报送核定领导职数文件的电子版,电子版格式为PDF。

10.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局通知为准。

机关和事业单位。

副省级市的副厅级及以上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台账报省级编办备案。

3.“机构规格”为正厅级、副厅级、未定级。

4.“机构类别”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开发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新区、功能区、风景名胜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的党工委和管委会)。

5.“编制数”填单位行政编制数或事业编制数
6.领导职务名称,按核定领导职数文件中的职务名称填写:数量按核定领导职数文件填写,同一领导职务层次中不同名称的领导职数分行填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省级编办负责填报,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送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局。

首次报送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此后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此表报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局备案。

当季度未发生变动的,要零报告。

2.“副厅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厅级及以上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未明确机构规格但核定副厅级及以上领导职数或配备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厅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调整情况表填报单位(盖章)
省级编办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编制法规知识测试卷(答案)

机构编制法规知识测试卷(答案)

机构编制法规知识测试卷一、填空题(每提3分,共36分)1、机构编制管理必须坚持集中领导和统一承办的制度。

2、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切实履行在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中“把关、协调、监督”的职能。

3、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需补充人员时,必须先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4、从严控制事业单位逆向改变经费形式,严禁从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向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调整人员编制。

5、《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反映各单位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经费来源、实有人员等内容的凭证,是组织、人事部门配备人员,核定工资、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预算、核拨经费、银行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的依据。

6、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虚报冒领财政资金巩固事业单位机构清理规范成果。

7、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8、行政编制资源要坚持和完善“空编封存,统一管理”的制度,整合资源,挖掘潜力,调剂余缺,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9、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0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审核、签发和管理。

11严格执行“三个一"审批制度,即:机构编制事项,要由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支笔”审批,由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

12严肃改革纪律,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不得擅自超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变更机构名称和加挂牌子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得在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

13、在调整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公益服务。

行政台帐

行政台帐

编号机构全称:第二名称:机构级别:系统类别:机构类别: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盖章)日期:年月日1指标解释机构全称:指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

第二名称:指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机构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机构级别:指机构的行政规格。

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等。

系统类别:指单位所属的系统,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等。

机构类别:指单位的类型。

(1)组成部门、工作部门(2)直属特设机构(3)直属机构(4)部门管理机构(5)议事协调机构(6)临时机构(7)垂直管理机构(8)驻外机构(9)其他机构。

主管部门:指部门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

2单位主要职责3指标解释单位主要职责:指经批准的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单位主要职责。

4机构编制基本情况表(一)批准文号编制数其中:部门领导职数其中:部门非领导职数审核、签名、盖章(日期) 合计行政编制纪检编制单列编制离人退员休编工制作驾驶员编制其他编制小计正职副职纪︵检书组记长︶小计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5指标解释批准文号:经批准的单位“三定”方案和其它有关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编号。

如:豫政办〔××××〕×号;厅文〔××××〕×号等。

行政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批准使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

单列编制: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在职的领导同志及其工资关系在行政单位的秘书、司机使用额定单列行政编制。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各单位“三定”方案和其它有关机构编制的文件规定使用的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

驾驶员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批准使用的机关驾驶员编制数(仅指未设立机关服务中心驾驶员编制,设立机关服务中心的填入事业单位台帐)。

部门领导职数:经批准的单位“三定”方案和其它有关机构编制的文件规定的领导职数。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职务与级别设置第五条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第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第七条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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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厅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省级编办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省级编办负责填报,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局。

首次报送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此后每年1月31日前将此表报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局备案。

一年之内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变动的,各省级编办要进行实时更新,填报调整情况表并按季度报中央编办检查局备案,当季度未发生变动的要零报告。

2.“副厅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厅级及以上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未明确机构规格但核定副厅级及以上领导职数或配备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副省级市的副厅级及以上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台账报省级编办备案。

3.“机构规格”为正厅级、副厅级、未定级。

4.“机构类别”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开发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新区、功能区、风景名胜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的党工委和管委会)
5.“编制数”填单位行政编制数或事业编制数
6.领导职务名称,按核定领导职数文件中的职务名称填写:数量按核定领导职数文件填写,同一领导职务层次中不同名称的领导职数分行填写。

7.文件名称及文号,填写核定领导职数文件的名称及文号。

同一机构涉多个文件的,按时间顺序填写。

8.随此表报送电子版,电子版格式为XLS或XLSX。

9.随此表报送核定领导职数文件的电子版,电子版格式为PDF。

10.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局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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