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与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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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3 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的相关内容。
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整体框架图解及案例
• 2007年4月30日,中信信托成立“中信锦绣1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 称“锦绣1号”)。“锦绣1号”为集合资金信托,总额10.03亿元,委托人由 7个机构和7个自然人组成,并对受益人进行分层。其中优先受益权9.53亿元 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
• 募集资金用于中国金融领域企业的股权投资、IPO配售和定向增发项目,未9 投资的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和债券逆回购。
步骤一:设立基金
创始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3
20%
80%
私募股权基金
步骤二:筹集资金
创始合伙人 20%
普通合伙人 2%
有限合伙人
4
78%
私募股权基金
步骤三:实际注资
创始合伙人 20%
被投资企业A
普通合伙人 2%
私募股权基金
被投资企业B
有限合伙人
78%
5
贷款
……
示例:天津鼎晖一期出资
合伙人名称
天津鼎晖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钻石投资管理中心 中山市大信创业投资企业 天津丰瑞投资中心 泰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宏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戚石川 戚石飞 钟乃雄 王旭宁 合计 天津鼎晖股权投资基金第一期合伙人出资,单位:万元
– 通常来说,雇佣第三方筹资所发生的费用为普通合伙人承担。
• 交易成本
– 项目投资完成时的法律和会计费用一般是被投资公司承担的。 – 如项目未成功完成投资,这些费用通常也会得到被投资公司的补偿。
• 费用收入
– 基金管理人可能在进行投资时获得各种费用收入,如融资安排费,承诺 费以及董事收入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及18大注意事项
1、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
系统网址为:https://(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登记流程: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10、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其他情形。
11、信息报送: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设立流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设立流程(一)设立条件及步骤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基本遵循《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文件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地方在设立条件及程序方面有着不太一样的要求。
1。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
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
但各地对名称核准的要求有所差异,设立时应以注册地命名要求为准。
如天津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命名格式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则要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式样.(2)申请设立登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合伙私募基金成立条件
合伙私募基金成立条件
合伙私募基金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
7.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设立私募基金流程
All things come to those who wa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设立私募基金流程设立私募基金流程:募集前找托管人,银行或者证券,需要看有没有托管资质,然后签署相关协议,让托管人给你开户。
募集期跟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
基金成立资金到账,不一定钱真的到账,至少有两个人就行。
基金备案去基金业协会备案,会给你个代码,这个周期最长。
基金投资账户开立,管理人提供资料,托管人完成。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作什么事都需要遵照一定的流程,这样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同样,设立私募基金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了解设立私募基金流程有助于使得私募基金顺利成立。
现在,的就带你了解一下具体流程。
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和今年以来股票市场的好转双重利好因素的影响下,近来有越来越多的专业投资者有兴趣进入私募行业,想要了解如何设立自己的私募基金。
根据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分类,私募基金根据其投向主要可分为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
下面为大家简要地讲解一下设立一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流程。
一、设立一个投资企业要发行一只私募基金,首先要有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按照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适用同样的标准,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所以首先要设立一个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公布并执行,办法明确了全口径的登记备案制度。
从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私募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
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
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
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
现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私募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一、法律地位风险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
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
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和详细程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和详细程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其管理人设立,通过募集限定的基金份额的方式,吸收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运用专业的股权投资方式与方法,为有限合伙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以获取投资回报的一种基金形式。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以下是一个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案和详细程序:一、立项阶段1.确定基金类型和策略:根据市场需求和投资机会,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定位,例如股权投资基金或者是特定区域或行业的股权投资基金。
2.编写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的策略、规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合伙人权益分配、管理费用等内容。
二、备案申请阶段1.完成内部审批:设立基金的机构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包括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审批。
2.提交备案申请:将基金设立方案及相关资料提交给中国证监会备案。
3.等待备案批复:等待中国证监会对备案申请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备案批复。
三、募集阶段1.设立募集主体:在备案获得批复后,设立募集主体,通常为有限合伙企业。
2.募集合同签订:与投资者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合同,明确基金的募集对象、订购份额、募集期限等事项。
3.募集资金: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者向基金支付募集资金。
4.注册托管行业务:基金委托注册托管行办理基金的开户、资金结算、资产托管等业务。
四、成立阶段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合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主体。
2.完成备案手续:基金管理公司完成设立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批准。
3.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设立职能部门,并任命基金经理和投资团队。
五、运营阶段1.管理基金资产: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规则,运用股权投资方法管理基金资产,包括寻找投资机会、进行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
2.定期报告和披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投资回报情况。
2023基金从业考试《私募股权》知识点
2023基金从业考试《私募股权》知识点2023基金从业考试《私募股权》知识点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人数限制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如下:(1)公司型基金: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
(2)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
(3)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
假如基金在募集中超过了上述的募集人数标准,无论募集机构与投资者沟通方式是否满足“特定化”标准,都将构成公开发行。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置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置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一)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和范围合格投资者是指到达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程度,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才能和风险承当才能、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投资于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此外,对于单位投资者,要求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对个人投资者,要求其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二)当然合格投资者以下投资者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方案。
(3)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按组织形式分类根据组织形式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一)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根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法人实体自行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展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
在我国,公司法人实体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的形式。
公司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
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当相应义务和责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程序一、基金的架构当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
本方案一并介绍该三种架构,并简要比较三种架构的特点。
根据国际成功的经验和国内基金的发展趋势,我们建议优先选择合伙制架构。
(一)架构1、架构一:公司制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公司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投资人投资人投资人投资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基金管理人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
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
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普通合伙人投资人投资人投资人合伙人会议基金管理人3、架构三:信托制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信托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投资人投资人投资人投资人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二)不同架构的比较三种不同基金的架构之间在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资者规模限制、出资进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
本方案仅简要介绍各架构在投资者权利和税收地位方面的差别。
1、投资者权利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基金管理人的任命间接直接直接✍外部审计机构的任命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基金管理人参与基金管理✍不参与不参与不参与资本退出需管理人同意✍需管理人同意不需管理人同意✍审议批准会计报表股东会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股东投票合伙人投票信托合同约定注:✍一般而言,受托人应是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行为涉及金融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其他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出具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符合相关竞业禁止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符合金融机构相关规定。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或者间接出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25%。
但省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外。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从事冲突业务的,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合计不得高于25%。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不得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型、合伙企业型以及其他形式等,那么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与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呢?如何判断一家合伙企业,尤其是从事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是不是私募基金?其实从相关法律规定,也能窥见一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一、企业的设立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顾名思义,成立的唯一目的应当是对外投资从中获取投资收益,而不包含其他目的。
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从事实业经营,或者既有对外投资又有除了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则应当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
另外,对于一些为了做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层持股平台”等,一般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此外,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要求限定在“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这类精准、局限的范围内,而不允许出现其他表述,因此,如想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注意在进行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不应出现其他内容;而如果不想被认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在工商登记时避免使用“投资管理”类字眼,因为基于目前的监管要求,企业经营范围中如存在“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则首先需经过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可正常进行工商登记,因此,一般的合伙企业需注意避免该类举动而触发前置审批程序。
此外,从投资项目的角度看,私募投资基金与一般合伙企业也存在一定区别。
从现在私募基金的行业现状看,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会针对每个股权投资项目单独设立一只投资基金,即其名下会管理多只投资基金,每只基金经过数年的运作、退出后,通常进行收益分配后即清算注销。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财富投资AAA号是一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参加这个计划,共同聘请管理人将资金投资于中国境内即将在国内或境外上市的项目以及在中国境内二级市场上市交易的上市企业股票,投资对象包括即将上市企业、企业上市前的私募或战略配售,以及上市企业的定向增发。
间隙资金可以投资于新股申购、货币基金、债券、信托公司审核认可的其他信托产品等。
管理人将按照投资顾问发出的操作建议进行投资运作,为投资人谋求投资利益最大化。
投资人在加入本投资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及盈利的数额,也不保证计划资产不发生亏损。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共同投资计划和专户管理的业绩并不构成本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同时,监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原则,通过制度安排监管本计划资产安全,但不承诺本计划运作的盈亏。
投资人在加入本共同投资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相关文件的决策。
本投资计划的发起人和管理人是AAA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是合法注册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发起人保证本投资计划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起人承诺本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本计划规定及约定管理计划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全体投资人承担,即由投资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管理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
To maximize investment returns。
XXX。
The investmentplan aims for a 75% expected return rate over three years and accepts legal XXX.The plan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the main initiator and the investors。
建立私募基金要具备什么条件_设立原则
建立私募基金要具备什么条件_设立原则建立私募基金要具备什么条件成立私募基金需要的条件:1.需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必须满足公司正常运营的需要。
2.实缴资本最好超过注册资本的25%。
3.需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4.必须依照相关要求,编制完整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条款。
5.申请私募基金牌照时必须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6.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原则私募基金公司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成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在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
私募基金成立计划书流程私募基金设立流程为:1.申请设立投资公司;2.确认和通过各种必要文件(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章程、工商注册的文件等)和申请政府支持计划;3.建立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4.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操作和实施;5.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信息进行尽调;6.投资和公司财务监管。
私募基金备案多久通过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
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除暂缓登记情形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股份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集团”)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指导与管理,规范投资基金行为,降低投资基金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投资基金决策效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XX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一)集团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参与认购基金(简称“投资基金”),以及相关管理行为(简称“基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二)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涉及集团相关安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三)集团各子公司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视同集团投资行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服务主业发展把握国资囯企改革发展机遇,围绕集团主责主业,发挥基金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中的先导作用,稳妥开展基金业务,加强统筹规划,聚焦重点区域、重要领域,规范合理运用基金工具,充分有效发挥基金投融资作用。
(二)分层分类管理1、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投资基金和基金投资项目(简称“基金投资”)分层管理。
投资基金层面,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集中管控;基金投资层面,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2、根据不同的发起主体、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区分政府投资基金、战略投资基金和财务投资基金,分类开展基金业务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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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摘要: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基本遵循《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文件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地方在设立条件及程序方面有着不太一样的要求。
(一)设立条件及步骤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基本遵循《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文件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地方在设立条件及程序方面有着不太一样的要求。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
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
但各地对名称核准的要求有所差异,设立时应以注册地命名要求为准。
如天津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命名格式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则要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式样。
(2)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4)备案登记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强制备案,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① 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② 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实行自愿备案,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后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去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所需法律文件
1.需向工商机关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时,一般应当提交基金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一,各地政府对于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登记可能还会颁布一些其他的法律文件,因而投资者应在注册前充分了解注册地的相关规定。
比如,在天津,除提交前述所列文件之外,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还需提交首期实缴验资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证明文件;合法合规募集资本的承诺函;风险提示书;名称中含“基金”字样的,需提交资本认缴承诺书及法律意见书。
2.关于《合伙协议》的特别说明
《合伙协议》的约定应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般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尽管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其特殊性,但组织形式上仍然是“有限合伙企业”,因而除了上述所列事项外,按照《合伙企业法》第63条规定,《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因其特殊性,一般还应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宜:
(1)管理费。
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由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一般会确定管理费的比例。
通常来说,每年的管理费为承诺资金的2%,也可以在基金存续前后期分为不同的比例。
具体如何安排管理费的比例,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2)收益分成。
为了激励普通合伙人,争取基金投资回报最大化,合伙协议中也会规定执行事务的管理人的报酬以及报酬提取方式。
就行业内的通行做法,一般要约定回报率(一般为8%),达到之后才能参与收益分成,分成比例行业内通常为20%。
(3)承诺和出资。
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承担主要出资义务,是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需在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时间。
为了确保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一致,普通合伙人也经常会出一部分资金,出资比例为1%或更多。
(4)基金存续期限。
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应当约定基金的存续期限,即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实务中,一个投资项目的投资周期通常为5~7年,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一般应等于或高于这一期限。
《创投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事先约定有限的存续期限的,最短不得短于7年。
(5)单笔投资额。
为了降低投资风险,投资人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向单一项目投资的比例,以此来避免把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中。
根据《创投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对单个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总资产的20%。
(6)投资领域。
实务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设立时通常会限定基金的投资领域,比如说以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导向,投资一些高增产、高附加值的领域。
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也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禁止的投资领域,例如限定不以任何方式投入到某些项
目或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