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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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推进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政府189号令)和《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艰涩后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武昌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区人民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考核对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协调办),对下列单位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1、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街道);
2、武昌区园林局、武昌区水务局(以下简称两局);
3、武昌规划分局、区城管、房产、交通、建设、公安、监察、工商、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以下简称相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对街道办事处、园林、水务等单位的考核内容为:
1、拆除存量违法建设的查处;
2、控制新增违法建设;
3、处理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工作情况;
4、一票否决指标控制情况。
5、对相关单位的考核按照《武昌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由区协调办对其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三、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具体办法如下:
1、考核标准。月度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标准,每个单位考核满分为100分,达标分值为70分(不含70分,具体见考核细则),70分为基本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
2、考核方式。由区协调办组织,对各街道、区园林、区水务等单位的绩效考核采取日常检查、网上督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日巡查上网,每月考核排序、通报,年终考评奖惩。
3、考核结果。各街道、园林局、水务局年度考核均分80分以上(不含80分)的为“先进单位”,70分以上的(不含70分)为“达标单位”。一年内累计3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月度绩效考核“基本达标”以下的(含基本达标)为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对相关单位的考核按照按下列标准考核:
1、不按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或者因不制订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1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2、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因不接受所在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协调,造成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不力,1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3、不按规定实施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1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五、追责与奖励
(一)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区协调办每季度讲评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典型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二)区人民政府每年度对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优胜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不达标单位,依据考核结果按照《武昌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规定处理,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过错责任。
(三)对于在绩效考核中违反工作纪律,擅自透露信息或纵容包庇、徇私舞弊、收受受检单位红包及礼物的,一经查实,依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各街道、园林局、水务局等单位应于上年11月份研究确定本单位本年度拟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控制新增违法建设的数量目标任务,商区协调办后,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签订《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责任书》予以明确,作为区协调办考核本年度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各街道、园林局、水务局等单位将全年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数量目标任务,逐月进行分解,当月底提出下月拆除存量违法建设计划并报区协调办,作为区协调办对该单位进行月度考核的依据。
(三)本办法由区协调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武昌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细则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