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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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21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修改通过)

为强化岗位职责,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程序法、实体法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具体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质量规定

(一)案件质量总体要求

1、案件审理、执行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本院审理、执行流程管理规定,不超审理、执行时限。

2、案件审理、执行流程符合本院《案件审理流程规定》、《关于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及相关规定,各个环节衔接手续齐全、完备。

3、案件实体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裁判过程合乎逻辑,实体裁判正确。

4、卷内材料能完整反映案件从立案到审结(执结)的运作过程,外观整洁,装订整齐规范,卷宗目录编写规范,封面及卷内材料填写完整规范,卷内材料完整、手续完备,案件卷宗装订符合本院各类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规定的要求,不得用打印法律文书等内部材料的废纸粘贴证据、收据等卷宗材料,卷内不得有订书针等金属物。

5、卷宗封面当事人的名称应填写规范,如审理核实后的当事人名称与起诉时卷宗封面填写的不相符的,法官助理应予改正。

6、立案庭应要求原告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诉状。

7、卷内手写材料及当事人签字应使用碳素笔。

8、办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和本院的相关规定。

9、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意思为“特别授权”的,办理手续的相关人员应提示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授权委托

书上加注规范的“特别授权”内容;代理权限不明或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或“特别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

10、答辩状应送达给当事人。立案庭庭前准备阶段时,当事人提交答辩状的,立案庭应电话通知原告到庭领取答辩状,如无法电话通知或经通知原告未到庭的,立案庭应填写答辩状送达回证后与该案卷宗材料一并移交审判庭,由审判庭送达。当事人当庭提交答辩状的,应当庭送达,记录于庭审笔录。

11、庭审笔录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庭审活动全过程,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参加诉讼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签名;庭审笔录无重字、多字、漏字、错字、别字。

12、庭审中书记员记录的调解协议内容与调解书上载明的协议内容应完全一致,对协议的表述形式不能明显存在差异。

13、庭审笔录应由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签名;宣判笔录应由审判长、审判员签名;合议庭笔录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应由参加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书记员签名。

14、宣判应制作宣判笔录。当庭宣判的,应记录于庭审笔录中;送达给同住成年家属时,不需制作宣判笔录。

15、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均要作出处理或交代;民事案件不能超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

16、法律文书制作符合相关法律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说理清楚,意思表达完整清晰,语言规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称谓前后对应,无重字、多字、漏字、错字、别字。

17、案件判决书、调解书、撤诉裁定书、支付令的编号应与案件立案号相一致,案件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解除保全、中止诉讼、准许原告部份撤诉、终结督促程序等裁定书的编号,按制作文书时间的先后顺序在案号后加后缀“—1、—2……”,依此类推编号。

18、在案件判决书、调解书、撤诉裁定书中,应对该案中发生的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诉讼费的承担进行明确。

19、案件1次开庭、当庭宣判的,判决书落款日期应为当庭宣判日;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的,判决书落款日期应为合议庭合议决定日;案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判决书落款日期应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日。

20、案件经过2次以上开庭审理,担任庭审记录不是同一书记员的,在更换书记员时,法官应告知当事人对更换的书记员

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在案件判决书、调解书上落款的书记员应为主要一次庭审的书记员。

21、打印的裁判文书的校对补正点(加盖校对章)每页不得超过一处,整份法律文书的校对补正点(加盖校对章)不得超过3处。

22、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交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3、送达诉讼文书由他人代收的,应由代收人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送达数份诉讼文书的,应由签收人签为“×××——×××”。

24、不同时间送达法律文书,不能使用同一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系一家人的,可以填一份送达回证;受送达人为数人且不是一家人,不能使用同一送达回证。

25、送达调解书时,当事人可代其诉讼代理人签收,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可代其委托人签收,一般代理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代其委托人签收。

26、送达支付令给被申请人不得代收,必须由被申请人本人签名。

27、送达裁判文书应当事人人手1份。

28、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各类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准许撤诉的行政案件和准许撤诉、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除外)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应有审理报告在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写审理报告。

29、填写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及案件审理流程跟踪表应全面、完整、规范、计算天数正确。

30、院机关审判庭的法官助理应在案件审结后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的当月5日、15日前填报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院机关执行员应在执行结案当月5日、15日前填报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人民法庭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和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于每次回院机关时报送。

31、立案庭应对所有诉讼案件按照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规定进行监督,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审结的,应向主管院长报签督办令跟踪督办;执行局应对所有执行案件按照案件执行时限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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