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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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一、土地法的概念和特征1. 土地法的定义: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规范土地利用、保护、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土地法的特征:a. 土地法具有地域性,不同地区的土地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b. 土地法具有综合性,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如民法、行政法、环境保护法等。

c. 土地法具有长期性,土地法律关系往往持续时间较长。

d. 土地法具有政策性,土地法律制度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

二、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1. 研究对象: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土地法律现象,包括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制度等。

2. 研究内容:a. 土地法学的基本理论,如土地法的概念、特征、原则等。

b. 土地法律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c. 土地利用法律关系,如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

d. 土地分配法律关系,如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租赁等。

e. 土地保护法律关系,如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

f. 土地行政法律关系,如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

g. 土地法律责任,如土地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土地法的渊源1. 宪法:宪法是土地法的最高法律渊源,规定了土地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基本制度。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土地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等。

6. 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涉及土地管理的部分。

第二章:土地法学关系一、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土地法律关系是指在土地法调整下,土地权利主体之间因土地权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2019)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2019)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第七章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含室内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禁止任何地区和部门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第五条下列单位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施工单位;(三)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的建设用地管理,确保企业在建设用地的选址、规划、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可连续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全部建设用地管理活动,适用于各级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合理规划建设用地,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效管理建设用地,确保合规和安全;•提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促进企业可连续发展。

2.2 原则•法律法规遵守原则:遵守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文明建设;•资源合理利用原则:合理利用水、土地、能源等资源,努力探求经济效益与资源优化的平衡;•安全管理原则:确保建设用地开发和利用过程的安全性;•公众参加原则:鼓舞公众参加企业建设用地管理活动,加强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和支持。

3. 组织责任3.1 企业职能部门•负责订立企业建设用地规划和管理方案;•监督建设用地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做好与相关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3.2 相关人员•遵守企业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和规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建设用地管理活动;•搭配企业进行建设用地监测、评估和考核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建设用地管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4. 建设用地选址与规划4.1 选址原则•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交通条件;•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尽量选择未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4.2 建设用地规划•编制认真的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包含用地总体布局、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等内容;•平衡各类用地需求,优化用地布局;•鼓舞敏捷用地,提高用地利用率。

5. 建设用地开发与利用5.1 建设用地开发•在开发前进行必需的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严禁违规占用农用地、生态保护地等非建设用地进行开发。

5.2 建设用地利用•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提高用地利用率;•严禁随便转变用地性质和功能;•鼓舞建设用地集约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一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三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依法经营、保护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原有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生产,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自办企业,或者作为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的条件,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三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省农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内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1988土地管理法

1988土地管理法

1988土地管理法1988年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一部法律,也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法规。

下面本人将阐述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

该法律全文分为11章,共计101条,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章定义了土地和土地利用。

其中,土地包括地壳、土石体、水域、草地、沼泽及其他土地和地物,土地利用则包括种植、养殖、林业、矿产、水利、房屋建设、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堤防等领域。

第二章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个人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个人土地所有权属于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

第三章规定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

自1983年以来,在中国农村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律也对其进行了规范和补充。

该章节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可以租用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章规定了土地利用计划。

土地利用计划是指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的指导性计划,其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第五章规定了土地利用方式。

土地利用方式包括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设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

其规定了各种用途下对土地的要求和限制,以及土地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方式。

第六章规定了土地的抵押和赠与。

该章节明确了土地抵押和赠与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并强调了土地的公益属性,土地的抵押和赠与不得损害国家或集体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规定了土地出让和收回。

该章节明确了土地出让程序和标准,并规定了出让土地后对其使用的监督管理方式。

同时,该章节也规定了土地收回程序和标准,以保障国家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规定了国有土地的使用与管理。

国有土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管理,在审批、出租和收回方面拥有专有权力。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_第一部分 第九章 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_2013年版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_第一部分 第九章 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_2013年版

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是( )。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供应政策C: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供应政策D: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答案:C解析:农用地转用的依据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2、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 )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

A:国务院B:国土资源部C:省级政府D:省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答案:A解析: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

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X省Y市Z县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60亩开发建设一综合小区。

开发公司征用该片土地应报( )审批。

A:Z县人民政府B:Y市人民政府C:X省人民政府D:国务院答案:C解析:这里的“征用”应理解为“征收”。

1公顷=15亩,360亩=360÷15=24公顷,也就是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4公顷,未超过35公顷,应由省级政府审批。

4、我国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唯一方式是( )。

A:划拨B:出让C:转让D:征收答案:D解析:我国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唯一方式是征收。

5、《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 )并给予补偿。

A:没收B:没收或者征收C:没收或者征用D:征收或者征用答案:D解析:2004年3月,全国人大对《宪法》作了修改,将《宪法》原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其审批部门是( )。

A: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市级人民政府D: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答案:B解析:应由国务院批准的为:(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3)其他土地超过70h㎡的。

法律规定建设用地(3篇)

法律规定建设用地(3篇)

第1篇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在我国,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

建设用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我国对建设用地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以下将从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建设用地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管理法中的建设用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建设用地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以下是其中部分重要内容:1.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 单位、个人依法使用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2. 建设用地审批- 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 下列建设用地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占用土地十亩以上的;- 建设占用土地超过一百亩,其中占用耕地超过三十亩的;- 建设占用土地超过二百亩的。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并提交有关材料。

3. 土地征收和补偿-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 土地用途管制-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二、城乡规划法中的建设用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对建设用地规划与审批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其中部分重要内容:1. 城乡规划编制- 城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城乡规划应当包括土地使用、交通、水利、环保等方面的内容。

2.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应当依法编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

-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建筑工程法规 简介

建筑工程法规 简介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和立法现状: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
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也是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
工程建设的阶段划分:
1、决策分析阶段 2、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3、建设实施阶段 4、竣工验收阶段与保修阶段 5、终结阶段
案例分析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
需要讲述的内容: 1、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构成与法律地位; 2、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3、理解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归责。
重点与难点:
重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构成与法律地位。 难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案例分析
第五章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案例分析+合同样本
第八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需要讲述的内容: 1、掌握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 2、了解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3、掌握施工图文件的审查。
重点与难点:
重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难点,施工图文件的审查。
案例分析
第九章 建筑法律制度
需要讲述的内容:
1、了解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2、理解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3、掌握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4、理解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 5、熟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需要讲述的内容:
1、了解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招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2、掌握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形式及其优缺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3、理解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 4、熟悉工程招投标各方的法律责任的归责。
重点与难点:
重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联合体投标、中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的修改与补充;废标的情况;中标的法律责任。 难点,废标的情况、中标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建设基本法

第九章 建设基本法

房地产开发:是指对房地产建设全过程,包括从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施工准备、
建筑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到出售、出租、经营管理等全过程的组织实施 的总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用地,一种是从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取得,另一种是从土地使用权 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规定,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关于开发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作了具体规定: ①居住地用70年;②工业用地50年;③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用地50年;、④商业、 旅游、娱乐用地40年;⑤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②有固定的经营场 所。③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④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⑤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城市规划的方针、原则、管理体制(方针及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 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注意改善城市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 绿化建设,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貌,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景观; 必须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要满足城市防火、防洪、抗震、治安、交通管理和 人防建设的要求,合理确定环境容量,保证城市卫生与安全;必须珍惜、节约、 合理利用城市的每一寸土地,城市的土地面积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应当尽量的利 用荒地、劣地、少占菜地、良田。城市规模不能任意扩大,中、小城市要合理确 定发展规模,大城市要控制发展规模,特大城市更要严格控制发展规模。盲目的 发展大城市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允许的。 (3)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法》共六章,四十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 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三)城市规划的实施。 (1)概念:城市规划的实施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法规 和规定,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按照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城市具体 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的计划、 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使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设想变为现实。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第一章:(1).城市管理的主要内容:1.城市的社会管理。

2.城市的经济管理。

3.城市的生态管理。

4.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

(2).城市管理的的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

2.管理的开放性。

3.管理的动态性。

(3).城市管理的原则:1.需求原则 2.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3.综合效益原则4.因地制宜原则 5.可持续发展原则(4).现代城市的管理方法:1.行政管理的方法2.经济管理方法3.法律管理方法4.资讯管理方法5.数学管理法6.城市规划管理方法7.现代城市的目标管理法(5).当前城市管理体制的弊端:1传统的城市管理组织过于分散2管理法规建设不配套3城市管理投入少4城市社区管理职能较弱当前城市管理体制的缺陷:1监管合一模式2多头分散模式3综合协调模式4管理单一模式5实体管理模式第二章(1).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2).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原则与类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现实性原则3连续性原则4民主性原则5效率性原则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3).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1计划依据2法律规范依据3规划依据4经济技术依据(4).城市规划决策结构包括:1信息系统2智囊系统3决策系统第三章(1).行政机关的概念:行政机关又称政府,是国华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掌握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2).公务员的概念: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社会公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3).行政领导的特点:1行政领导具有时代性的特点2行政领导具有综合性的特点3行政领导具有权威性的特点4行政领导具有服务性的特点5行政领导再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4).测量行政效率的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2行政职能测量法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5).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1改革机构建立合理的行政组织2健全行政管理的法规和工作制度3提高领导者的素质和领导艺术4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5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5实行吉利原则,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第四章(1).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及其关系:a.合法性原则的内容: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有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4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b.合理性原则内容:1正当性、2平衡性、3清理性c.两者之间的关系: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德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

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法律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法律制度
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法律制度
◎ 江西赣 州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赖 德 华
1 9 年 1 1 生 效 的 土 地 管 文 件 。重 申 了 这 个 规 定 ,且 要 求 日益 9 9 月 日 去 和 同 年 5 6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严 格 。 各 级 政 府 和 相 关 职 能 部 对 此 也 月 日 ∈ 加 强 土 地 转 让 管 理 严 禁 炒 卖 土 做 了 大 量 宣 传 工 作 。 但 时 至 今 日 , 集 于
定 ,集 体 所 有 的 建 设 用地 只 能 进 行 村
民住宅 、乡 ( )村企 业 、乡 ( ) 镇 镇 村 公 共 设 施和 公益 事 业 建 设 。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是 一
城 市 国 有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实 行 的 上 的 房 屋 卖 给 非 本 村 村 民 及 城 市 居 民 是 “ 随 房 走 ” 原 则 ,买 卖 、抵 押 遵 是 不 合 法 的 , 集 体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依 法 地 循 市 场 法 则 ,相 对 自 由 i而 在 农 村 , 由 于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尚 未 全 面 建 立 ,集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利 用 集 体 土 地 违
成 国 有 土 地 之 后 才 能 够 上 市 流 通 , 进 行建设。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1 9 年 ( 于 加 法 开 发 销 售 商 品房 屋 , 都 属 非 法 买 卖 9 9 ( 关
强 土 地 转 让 管 理 严 禁 炒 卖 土 地 的 通 土 地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土 地 。 根
也不得抵押 。
种 带 身份 性 质 的 财 产 权 , 它 与 农 村 集 体经 济组织成 员 的资格联 系在一 起 ,

建设法规练习题

建设法规练习题

《建设法规教程》习题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一、填空1、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2、建设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3、建设法律关系是由()、()、()构成的。

4、作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当为()。

5、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四类()、()、()、()。

6、建设行政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7、建设民事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8、建设技术法规具有以下特征:()、()、()、()。

二、简答1、何谓建设法律关系?2、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3、简述我国关于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规定。

4、建设法有哪些表现形式?建设法是如何构成的?5、建设行政法律和建设民事法律各自有什么特征?6、我国建设技术法规是如何构成的?第二章城市及村镇规划法律制度一、填空1、城市规划法中根据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将城市分为(大)、(中)、()三级。

其中人口在()以上的为大城市,()以上的为中等城市,不满20万的为小城市。

2、国务院关于1982年、1986年、1994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批准并公布了()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3、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一般分为()和()。

4、建设工程审核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

二、简答1、何谓城市?城市规划及城市规划区?2、我国城市规划的方针是什么?3、在我国,编制城市规划时应遵循哪些原则?4、城市规划分哪几类?它们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5、何谓城市规划的实施?保证其实施的方法有哪些?6、什么是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是怎样规定的?7、何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8、何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9、违反城市规划法将承担哪些具体责任?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哪些内容?第三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一、填空1、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九章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制度

第九章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制度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9.4.2 建筑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
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
资源。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
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
9.2.1 文物保护的范围
1)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
2)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 3)
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9.2.1 文物保护的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 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 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 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9.2.2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施工规定
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 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 规定 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 的相关规定
9.2.3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 发掘工作的规定 施工中发现文物的 报告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 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 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 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 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 提出处理意见。
9.3.2 建设工程保险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均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 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土地法学课程授课提纲

土地法学课程授课提纲

《土地法学》课程授课提纲理论授课学时: 40实验(实训)学时:8授课班级名称:土管05—1班授课班级人数:12人授课教师姓名:热合木吐拉教师所属系:农业工程系教师所属教研室:农经土管教研室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9月《土地法学》授课提纲(48学时)一、课程名称:《土地法学》二、课程性质:土地法学是国土资源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强的学科,在国土资源管理专业教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土地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土地执法的基本知识,并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通过学习,能进行独立的思考并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

为了熟练地掌握土地法学,应首先掌握政治经济学、土地经济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管理等课程的内容。

三、课程授课学时:总学时48学时,其中:理论学时40,实训8四、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总学时3)第一节土地法学概念第二节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第三节土地法学研究调整的对象和方法第四节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第二章土地法律关系(总学时5)第一节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分类第三节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四节土地法律关系的登记保护制度第三章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总学时4)第一节土地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四节土地所有权的确权规定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总学时8)第一节土地使用权概述第二节国家土地使用权第三节集体土地使用权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五章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法律制度(总学时8)第一节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第二节土地开发法律制度第三节土地整理法律制度第四节土地复垦法律制度第六章土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法律制度(总学时8)第一节划拨土地使用权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节土地使用权流转第七章耕地保护法律制度(总学时4)第一节耕地保护概述第二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第三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四节耕地占用审批制度第八章土地行政调处与诉讼(总学时8)第一节土地争议概述第二节土地行政调处第三节土地行政仲裁第四节土地诉讼第五节土地法律责任五、教材要求:1、采用的教材名称:本课程采用的教材是: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陈利根主编的《土地法学》教材。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及保护的一整套制度。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工矿建设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用地等。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是属于土地法律制度的一个分支,旨在保障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高国家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目前,中国在法律上有许多针对建设用地的法规和规范,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条例》、《建筑法》等。

以下将从法律、政策和措施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中国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一、法律方面1.《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

在规定土地的所有制、使用、保护等方面都有详细的内容规定,尤其对建设用地的管理有着详细的条文,如:鼓励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要求根据规划和供求情况,按照程序、标准和条件严格审批建设用地等。

2.《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基础。

《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程序和内容,对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都作出规定。

建议城市规划要科学、合理,建设用地应符合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空间布局和城市建筑群的形态结构等。

3.《土地利用规划条例》《土地利用规划条例》是我国针对土地利用规划制定的法规。

它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层次的要求以及土地利用的标准和条件等,为土地利用与城市规划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制度保证。

4.《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针对建设工程建设而制定的法规。

它对建设工程的许可、设计、施工、监管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对建设工程的用地规划、设计、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的要求,保证了建筑用地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的合理利用。

二、政策方面1.城市化率提高政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城镇化率要达到60%以上,到2030年达到65%;以专项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法律规定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建筑工程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和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有序进行,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针对建设用地的使用、取得、管理以及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一、建设用地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是指用于进行城市建设、农村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的土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农田水利建设用地。

其中,城市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工矿企业、商业服务业、居民住房和城市农业资源开发的土地;农村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农村工矿企业、商业服务业、农村居民住房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土地;农田水利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土地。

二、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

1. 出让:出让是指通过拍卖、竞标等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售给需要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参与竞拍,并以最高出价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2. 划拨:划拨是指将土地使用权由国家转让给需要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但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与需要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协商,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并签订转让协议,协议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转让金。

三、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在建设用地取得之前,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在规划阶段,需要经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以确保其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建设用地的用地审批:建设用地在取得方式确定后,需要经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审批,获取土地使用权证。

3. 建设用地的建设许可:建设单位需要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后才能开展建设工作。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苏府[1996]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过使用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

第三条对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农民建房宅基地)实行使用权有偿和有限期流转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有偿、有限期转让(包括作价投入和交换等)、出租等方式造成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国有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市场统一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苏州市城区规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国家、省级开发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流转。

上述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有关规定实行出让或划拨。

第六条乡(镇)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企业兼并、转换经营机制、改变企业组织结构及公益事业设施用地等情况造成土地使用权属或实际使用者发生变更的,可通过办理权属变更审批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转换土地使用权或实际使用者。

企业转让、出租、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联营企业和跨乡(镇)组建企业集团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等情况造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办法转换土地使用权属或更换实际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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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事由的“收回”
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 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如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也可能是 国家方面的原因,如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 了实施城市规划。
3)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
是指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 由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 请续期但未获批准,依照出让合同的约 定,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及闲置土地的处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含义与特征
1.含义 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
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经批准 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2.特征
(1)其行为是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表 现,同时该行为也是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 的行政行为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取得方式:有偿出让方式和划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
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有: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②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正常的提前收回都须给予补偿。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 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 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 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 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 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 无偿收回。
《房地产管理法》回避了地上建筑 物、附着物的处理问题。
《物权法》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 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 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九章 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概述
一、建设用地的含义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 商业、工业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
住宅、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二、建设用地的特点
非生态利用的特性 可逆性差 对区位的选择性强 土地利用价值高
三、建设用地的来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
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 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所有 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 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除外。
从《土地管理法》中可以得出以下原则:
1.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一般来说,必须使 用国有土地。
难题:土地使用期限界满后的处理问题
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 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 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 销登记。”
《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 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 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 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 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
出让
协议 招标
有偿使用
租赁
拍卖
取 得
作价入股
挂牌


无偿使用
划拨
五、临时使用土地
1.概念 指工程建设施工或地质勘察勘测过程
中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
2.特点
(1)依法批准,并有偿使用。 (2)临时使用,期限短,一般不得超过
2年。若超过2年仍需使用,则须原批准 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手续。 (3)不改变土地性质(法定用途)。 (4)不改变土地权属。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 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 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 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其适用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3)其适用条件是:出现既定的法律事
实或原因 (4)程序上依法批准:只有经原批准用地的人
民政府批准才有效 (5)其法律后果: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1.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
使用土பைடு நூலகம்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对此都有规定。
处罚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
况:
①未按约定期限开发利用土地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 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合同约定 的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土地 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 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 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 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藏等经核准报废的; 6.法律规定的处罚性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1)行政处罚的“收回” 行政处罚的“收回”,是指因土地
使用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 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2.只有以下特殊情况,可以依法不使用国有 土地: (1)农民自建住宅 (2)农民集体兴办乡镇企业 (3)乡、镇、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
国有建设用地来源
总体上看有两大来源: (一)原国有土地。
包括: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 和国有未利用土地。
(二)新增国家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土地经征收后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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