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我国建设用地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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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资料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资料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资料一、土地制度的历史背景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首个重大政治任务,通过实行土地国有化,打破封建土地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方向。

2.计划经济时期:土地国有化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收益权分离的制度安排,农民以集体经营为主体,在国家统一规划和组织下进行农村生产活动。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土地制度,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1.土地国有制度: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是国家所有,国家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

这是我国土地制度中的核心制度,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可侵犯,也不能买卖、抵押。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授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依法享有经营土地的权利,有权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并享有承包地红利。

3.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为三十年,可以延长,确保农民有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农民的承包利益。

4.农村土地流转:为了推进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经营规模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国推行了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使农村土地能够在农民之间、农户之间流转。

5.城市土地制度: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对城市土地实行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利用。

城市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得,但仍属于国家所有。

6.城市建设用地增值收益:我国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收益共享机制,实现了城市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回归国家和公共利益,促进了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三、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特点和问题1.农村土地流转不平衡:土地流转存在着大地小农、利益不均等问题,一些农户在土地流转中面临流转额度有限和土地价值较低的困境,制约了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和农村经济发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8.31【实施日期】1991.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0年8月3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的管理。

第三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主管土地的调查、定级、登记、统计和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四)负责各项建设用地和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工作,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五)依法对土地的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土地纠纷,协调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七)负责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八)承办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土地管理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农业区设专职土地管理员。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四)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我国土地基本制度,你都知道吗

我国土地基本制度,你都知道吗

我国⼟地基本制度,你都知道吗在征地拆迁中,我们会根据不同的⼟地进⾏不同的征地拆迁程序和补偿,那么关于我国⼟地的基本制度,这些你都知道吗?⼀、我国实⾏⼟地所有权⼆元体制⼟地所有权⼆元体制,即国家⼟地所有权和集体⼟地所有权。

根据《⼟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所有的⼟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经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地,国家依法征收的原集体所有的⼟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地,因国家组织移民、⾃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地;集体所有⼟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家对集体⼟地所有权的权能进⾏严格的限制,农民集体所有⼟地的使⽤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

⼆、我国实⾏⼟地⽤途管制制度⼟地⽤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地资源的合理利⽤,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地利⽤总体规划规定⼟地⽤途,明确⼟地使⽤条件,⼟地所有者、使⽤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途和条件使⽤⼟地的制度,其核⼼是依据⼟地利⽤总体规划对⼟地⽤途转变实⾏严格控制。

⼟地⽤途管制的内容包括:⼟地按⽤途进⾏合理分类、⼟地利⽤总体规划规定⼟地⽤途、⼟地登记注明⼟地⽤途、⼟地⽤途变更实⾏审批、对不按照规定⼟地⽤途使⽤⼟地的⾏为进⾏处罚等。

三、我国实⾏基本农⽥保护制度基本农⽥是指,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利与⽔⼟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蔬菜⽣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

根据《⼟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基本农⽥保护区,严格管理:据⼟地利⽤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基本农⽥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基本农⽥保护区。

第二章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四节 房地产权利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二章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四节 房地产权利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二章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四节房地产权利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下列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A.购买房屋B.遗赠房屋C.交换房屋D.自建房屋【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合法建造房屋;②依法没收房屋;③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④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ABC三项均属于继受取得。

2、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的分离。

A.所有权与使用权B.所有权与占用权C.收益权与使用权D.使用权与处分权【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3、()是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A.自物权B.使用权C.用益物权D.担保物权【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在他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就他人的担保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房地产所有权具有的四项基本权能是()。

A.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B.占有、回收、收益和抵押C.出租、出卖、赠与和抵押D.购买、使用、出租和收益【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房地产所有权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地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地产所有权人通常又称房地产所有人、所有者。

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内容,在理论上通常被认为是所有权具有的四项基本权能。

5、按照()划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A.主体特性B.相关费用C.使用用途D.取得方式【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征收集体土地的特点:强制性、补偿性、土地所有权转移 征收集体土地应遵守的原则:珍惜耕地,合理理由土地的原则(能少占就部多占);保证国 家建设用地原则(既要贯彻落实节约用地的原则,又要保证国家建设项目所必须的土地); 妥善安置原则;有偿使用土地原则;依法征地原则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规定: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建设占用土地,涉 及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5公顷、其他土地 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其他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最高部超过2年,到期可再提出申请 联营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实行征收,也可部改变土地权属性质 市县人民政府收到征收方案后10日内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耕地为前3年均产值的6-10倍,其他土地参其省级标 准)、安置补助费(耕地为前3年均产值的4-6倍,但最高没公顷部超过15倍,其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最高部超过30倍,其他土地参其省级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临时用地按前3年均产值逐年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征地补偿标准。
第七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方法。 房地产登记的原则: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权属管理原则(行政区域管理原则)
当事人间订立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率。但是,处分物权时,以登记为 准,未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土地等级:土地总登记、土地初始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土地注销登记、土地其他登记 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抵押权登记、地域权登记、房屋其他登记 房屋登记的时限: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30天,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60天,抵押权、地域权 10天,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天,异议登记1天。经批准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1倍。 房屋登记收费:住宅80元/间,宅基地10元/件工本费,非住宅500元/件。共有房工本费10元 /件 房屋信息查询:公开查询(现状权属)和限制查询(原始信息查询)。查询收费 房地产平面图:分幅、分丘、分层、分户 房地产档案的特点:专业性、动态性、真实性、完整性、价值性、法律性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作用:登记发证、交易查询、住房政策、司法仲裁、规划建设、旧城改造 、史记考证、编史修志、征收相关税费 房地产测绘成果:房地产簿册、房地产数据、房地产图集 房地产面积测算方法:解析法测算面积和图解法测算面积 房地产测绘相关规则详见书。

建筑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建筑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要求:
了解房地产法地概念、基本原则以及 立法系统。熟悉房地产权属及其管理、 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房地 产交易、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制 度。掌握购房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增强 规避房地产纠纷的法律意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地产交易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6. 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 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 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 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a)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房地产三级市场 3. 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
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 给他人的行为。 有偿、无偿 允许转让条件,禁止转让条件 转让程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 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提示:
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 性和支柱性的重大作用。房地产业涉及 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国家、企 业、单位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通过立 法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和规范日益 显得重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建设法中的主 体法律,是我国城市建设的法律保障, 它通过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和服务等活动,保障城市房地产权利 人的核发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 地发展。

建设用地审批详解

建设用地审批详解

补偿安置制度;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总体框架
01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
02 03 0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 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建设项目供地(国有土地)
土地征收
报批前工作程序 批准基本程序 报批后工作程序
第2章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
一、前期准备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选址
➢ 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市 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国土 资源部。
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
➢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 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 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
项目建设用地涉及法律、法规和 审批程序
2016年8月5日
1
目录一、建设用地管理概况来自二、建设项目用地选址 三、建设用地预审 四、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 五、建设项目供地
第1章
建设用地管理概况
建设用地管理基本制度
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
审批制度。包括土地征收审批和农地转用审批;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有保障; ➢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
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 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涉及建设项目预审的其它规定
建设项目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 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 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预审。
第3章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及相关知识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及相关知识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及相关知识大家好!欢迎来到学易网学习《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这门课程。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本科目的考试特点、题型以及备考策略和学习方法。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是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其他科目的基本知识框架,在备考过程中是应当最先准备的科目。

全书共分十一章,通过对近几年考试试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出题比例较大的章节是:第二章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占《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及相关知识》分值比例约为8.0%;第三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7.0%;第六章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9.0%;第七章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7.0%;第十章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7.0%。

较少的章节是:第一章房地产业,所占分值比例约为3.0%;第四章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5.0%;第五章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4.0%;第八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4.0%;第九章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5.0%;第十一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2.0%。

另外,《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考试大纲的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重点内容应掌握、重要内容应熟悉、相关内容应了解。

在考试内容中,掌握的部分约占60%,熟悉的部分约占30%,了解的部分约占10%。

但是,我们通过仔细分析《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历年考试试题,可以看出出题规律呈现出覆盖面越来越宽、出题角度越来越广、涉及边边角角的内容越来越多、综合性与灵活性越来越大、数量越来越多的趋势;另外,通过分析《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全书十一章的内容,可以看出所占分值比例较少的章节往往内容也较少、同时难度也相对较小,比如第十一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的内容所占篇幅只有7页,而且也都是了解和熟悉的内容,容易理解和识记。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国务院1982-02-13本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1986年6月25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现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即研究贯彻执行。

为了使《条例》尽快落实到基层,望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抓紧时间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村镇建房用地限额和省、地、县三级具体审批权限等问题作出规定,并督促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及时订出具体宅基地面积标准,抓紧进行村镇规划(规划可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问题),迅速建立起村镇建房审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之风。

在这个《条例》发布以前发生的强占耕地建房、买卖出租建房用地事件,应参照《条例》有关规定严肃进行处理。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经济合理利用土地,防止村镇建房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农村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

县城和设镇建制的镇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

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凡是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

第四条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

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瓦等。

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第五条在村镇内,个人建房和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都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的手续。

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地建房、进行建设或越权批准占用土地。

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同社队联营的企业在内,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必要制度,是保障国家土地资源安全、推进农业生产和城市化建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围绕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土地管理法律体系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土地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构成。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文书,规定了土地属于国家、集体和农民的祖产,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占用土地进行补偿的规定。

土地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取得方式和范围、使用期限、转让制度等基本制度。

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通过城市房地产开发、出租、销售、交易等环节的规范,对城市房地产市场实行严格的监管。

农村土地承包法则对农村土地的流转、经营权的转让和退出、农村集体土地分配等进行了规范。

二、土地管理法律实践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实践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土地征收和补偿、土地承包经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等方面。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土地管理法律实践也面临了新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竞拍、挂牌等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等出让给开发商。

此外,在土地征收和补偿过程中,国家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确保土地被公平补偿和合理利用。

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让和流转占据了重要地位。

其中,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即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流转权分离,成为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

在实践中,改革土地承包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三、土地管理法律现状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执行力量不足、缺乏科学的土地管理规划等。

此外,城市化进程增加了土地资源过度流转的压力,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在实践中也遇到了困难。

第二章-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PPT课件

第二章-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PPT课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 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 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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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4、划拨土地的转让
一是报有批准权都是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 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是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 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 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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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 城市郊区土地
城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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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1、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
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
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 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 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 土地使用证》
(3)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 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合理规划和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保障农村发展需要,确保农村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合法使用,而建立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基础,确保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并明确土地承包期限和责任。

2.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包括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例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旨在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和公平性。

3.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编制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和布局农村建设用地,同时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和农田水利设施。

4. 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防止乱占乱用农村土地。

5.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是在需要征收农村土地时,对农民进行补偿的制度,旨在保障农民的权益。

6. 农村土地执法制度:农村土地执法制度是为了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农村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

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同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第二章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一节 我国土地基本制度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二章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一节 我国土地基本制度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二章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一节我国土地基本制度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土地全民所有制的全民所有,是指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

A.国土资源部B.地税局C.国务院D.省级人民政府【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A.农用地B.工业用地C.商业用地D.居民用地【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不能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

农用地转用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原则上,土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A.市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D.省级人民政府【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

A.确保各类型用地最大化利用B.不能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C.监督土地的合理使用D.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不能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

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是指供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建设的土地。

建设用地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用地强度、用地布局、用地条件等方面进行规定和要求的标准。

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设用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利用土地资源。

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规模,确定建设用地的用地强度和用地布局。

在城市建设中,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农村建设中,应当保护农田和耕地,合理规划村庄建设,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居住条件改善。

其次,建设用地标准应当科学确定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和条件。

根据土地资源的类型、质量和用途,确定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和条件。

在城市建设中,应当合理规划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满足城市居民的居住、生活、工作和文化需求。

在农村建设中,应当合理规划农业用地、农村居住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等,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

最后,建设用地标准应当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开发和利用。

根据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开发和利用。

在城市建设中,应当严格控制城市扩张和建设用地的增加,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农村建设中,应当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的扩张和农田、耕地的占用,保护农田和耕地资源,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科学制定建设用地标准,合理规划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城乡建设和发展,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

部分十一等 浙江:嘉善县 临安市 桐乡市 安徽:长丰县 巢湖市居巢区 黄山市(徽州区 屯溪区) 六安市(金安区 裕安区) 宿州市埇 桥区 淮北市杜集区 芜湖县 繁昌县
福建:惠安县 连江县 闽侯县 宁德市蕉城区 莆田市秀屿区
2.土地统计制度 土地统计是指利用数据和图件等形式对土地 的数量、分布、权属、利用状况及其动态 变化进行系统的调查、整理、分析和预测。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国土资源部的卫星遥感系统 铁本事件 郑州龙子湖事件
部分四等:杭州市(滨江区 拱墅区 江干区 上城区 西湖区 下城区) 宁波市(海曙区 江东区 江北区)
福州市(仓山区 鼓楼区 晋安区 台江区) 厦 门市(海沧区 湖里区 思明区 集美区)
部分五等:合肥市(包河区 庐阳区 蜀山区 瑶海区)
部分六等:马鞍山市(花山区 金家庄区 雨山区) 芜 湖市(镜湖区 鸠江区 弋江区) 福州市马尾区 温州市(龙湾区 鹿城区 瓯海区)
到2005年底, 全国农用地面积为65704.74万公顷 (985571万亩); 建设用地面积为3192.24万公顷 (47884万亩); 其他为未利用地。
在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12208.27万公 顷(183124万亩); 园地面积为1154.9万公顷 (17323万亩); 林地面积为23574.11万公顷(35361 2万亩); 牧草地面积为26214.38万公顷(3932 16万亩); 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553.09万公顷(382 96万亩)。
部分七等:嘉兴市(南湖区 秀洲区) 绍兴市越城区 台州市(黄岩区 椒江区 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 宁波市(北仑区 镇海区) 湖州市(南浔区 吴兴 区)
淮南市(大通区 田家庵区) 淮北市(相山区 烈山区) 铜陵市(郊区 狮子山区 铜官山区) 泉州市(鲤城区 丰泽区) 漳州市芗城区 厦门市(同安 区 翔安区)

第2章 城乡规划法

第2章 城乡规划法

④ 水源地和水系; ⑤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⑥ 环境保护; ⑦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 性安排。 (即对城市30~50年的发展进程和方向应做 出轮廓性规划安排,同时应提出近期建设计划,其 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并要求与国民经济发展五年 计划相协调。)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 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
国务院 国务院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审查同意后,报国 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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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城市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
南水乡特色的生态型现代化城市。
5
城乡规划法 广义:调整城市、镇及村庄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 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2007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立法背景
城乡二 元结构 弊端:其一,不利于城乡 统筹均衡发展 其二,造成法律空白地带
一法一条例: 《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1日实施)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2.3 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的实施,也就是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
城乡规划设计方案的实施过程。
1 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
① 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实
施城乡规划的原则;
② 尊重群众意愿原则;
③ 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原则。
22
2 城乡规划公布制度
1) 概念: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 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 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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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类意义 1.建设用地区别于其他土地,是土地中 商业化、财产化程度最高的一种。除非法 律限制,建设用地一般可以自由流转。 2.其他两类土地的转让一般受到主体资 格或用途的限制,其中农用地严格限制转 让。 3.归根到底,此种分类有利于实现土地 用途管制原则。
思考与讨论: (1)作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是否 可以自由流转? 肯定说:第一,充分保障农民私有财产 权利的实现;第二,使农民脱离土地束缚 成为可能。 否定说:第一,不利于耕地保护;第二, 可能产生新一轮的土地集中;第三,可能 使农民失去安身立命之本。
(二)建设用地 1.宅基地(《土地管理法》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 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 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 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企业经营用地 (1)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 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 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 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除外。(《土地管理法》43条)
(2)司法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16条:当事人对有 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 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思考:对政府处理不服,应当:《土 地管理法》13条、《森林法》14条规 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森林、林 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 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 类案件虽然经人民政府作过处理,但 其性质仍属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 审理此类案件仍应以原争议双方为诉 讼当事人。
关于居住用地的立法思路变迁:若不申请续期并交 纳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地上建筑物归国家— —使用权期限自动续期,但需重新交纳土地出让金— —自动续期(《物权法》149条)
第三节 农村建设用地基本制度 一、农村土地分类及其利用规范 (一)农业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 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 国家对农用地实行保护政策,严格控制 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控制建设用地吞噬农用地。“建设占用土 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 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 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 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 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63条) 3.公益和公共用地 公益和公共用地只能用于农村公益和公 用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土地使用权 不得交易。
②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有关土 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的案件,人 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③1999年《行政复议法》第30条将上 诉纠纷解决的程序明确为行政诉讼,而 且将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
④我们认为,土地权属争议救济途径 和程序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行 政复议法》进行,即先进行行政处理, 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进行复议,对 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如果土地权属纠纷纯粹是土地 使用权权属或范围的争议,应当纳入普 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城市土地 国家所有只是制度意义上的所有权, 它承担特定的制度目的,确保每个需 要土地的人都可能获得所需土地,实 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地” 的社会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 是最终使普通民事主体能够实际利用 土地。
第二节 国有城市土地分散利用制度
一、可流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创立 (一)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将土地直接分配给 需要用地的主体无偿使用,同时土地使用人 也只有利用土地的权利,不能对使用权进行 处分。不论主体性质如何,均是代表国家使 用土地。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无从 产生。引发了一系列弊端:(1)社会资源 分配发生矛盾;(2)“隐形土地市场”出 现,国有土地收益流失。
ⅱ性质——取得或享有此类土地使 用权的主体,是代表国家利益而占有 利用该土地。这就决定了该类土地使 用权的不可交易性。 ——实质上,对于这类土地,国家 并没有也不需要创设物权性的土地使 用权交给使用人,因此,该类土地使 用权在此并没有独立于国家所有权。
思考:传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 实现转轨?
②私益用地按是否保护经常性的营利性质可 分为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 这一层次的划分,有利于克服现行土地使用 权出让制度的弊端。现行出让土地使用权本质 上适合于商业用地——有偿有期限出让土地本 身就是一种商业行为(国家作为地主获取土地 收益)。但从自然法理念出发,每个人均应取 得一定土地用于居住,如果不将居住用地加以 独立,显然不利于民众生存权的保护。
(二)问题与出路 1.问题:多种土地使用权并存,即使 设计出强有力的国有土地资产保护措施, 也必然会增加房地产交易的复杂性。 2.出路思考 (1)为了使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 地解决,应当考虑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科 学的分类进而进行归并,从而有利于对 同种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设计相对统一的 运行规范。
(2)根据用途或目的,土地使用权可分 为用于公共利益的公益用地和用于居住、 商业目的的私益用地。 ①公益用地 ⅰ概念——公共设施占用的土地、各类 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以及用于科教文卫体 等公益事业或非营利事业的土地构成公益 用地。
(二)1988年《宪法修正案(一)》删 除了“禁止土地出租”的规定,提出“土 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管理法》 因此也作了相应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 偿取得、转让和出租的制度由此确立。 (三)同时,国家默认计划经济时代形 成的国有土地使用现状,同时坚持该种使 用权通常不得流通的原则。 (四)由此,形成了有偿出让土地使用 权与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存的土地使用 “双轨制”。
第一节 土地分类及其归属利用制度概述
一、土地分类 (一)分类标准:以用途为标准对土地进 行分类是当今世界各国土地立法的普遍做 法。 (二)土地类型:农用地、建设用地、未 利用地(《土地管理法》第4条) 1.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 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 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 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 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以外的土地。 房地产法主要涉及建设用地,但由于 建设用地源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且存 在综合利用的需要,因此,房地产法也 会涉及其他两类土地类型。
(3)物权法的态度 ①“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 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 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 地。” 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③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 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的态度: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3 月8日《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指 出: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 能否放开的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农 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 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 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 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
②王兆国同时指出:为了维护现行 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 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 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草案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 定。”
3.关于征收的法律规定 (1)宪法(2004年修正案):“国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注意:仅提及补偿,没有提及合理补 偿!) (2)《土地管理法》:第2条重复了宪 法的规定;在第五章建设用地中规定了征 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土地管理法》 第45-51条) 思考:征收土地时,补偿的合理性是否 意味着按市场价进行补偿?
③《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 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 批准。由此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并非 绝对不可转让,在农民出卖房屋时,为维 护“房地相结合”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 随之转让。 (2)其他两类土地转让受限制的原因?
二、我国的土地归属制度 (一)我国土地的两种所有权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 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 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 民集体所有。
三、土地利用制度创设的理论基础 (一)土地分散利用的价值追求——物 尽其用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集中性、抽象性, 必然要求对土地进行分散利用。 (二)土地分散利用的民法理论基础: 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 在计划经济时代,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 核心权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权能 是核心权能。这一转变表明:对所有权的 关注由感情因素走向目的因素,由重归属 到重利用,由重实物形态到重价值形态的 观念更新。
第一编
房地产法基础理论
第二章 我国建设用地基本制度 [本章提示] 房地产的基础是土地,房地产 法的基础也是土地制度。我国土地等生产 资料实行公有制,这更增加了土地制度的 复杂性。这一国情决定了可流转的土地权 利是以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改革开放后, 在土地制度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均是围绕建 立可流转的土地制度展开的。
二、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 (一)背景: 在现行法制下,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归 属体制不同,农村和城市建设用地被人为 分割为两类并适用不同的规则,进而房地 产市场也被人为割裂为两类。农村房地产 市场被压制、封闭。 事实上,如果农村土地永远贴上农村标 签而不能转化为城市土地,城市将无法扩 张,农村也永远无法吸引外部投资使其城 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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