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我国建设用地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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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 (一)背景: 在现行法制下,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归 属体制不同,农村和城市建设用地被人为 分割为两类并适用不同的规则,进而房地 产市场也被人为割裂为两类。农村房地产 市场被压制、封闭。 事实上,如果农村土地永远贴上农村标 签而不能转化为城市土地,城市将无法扩 张,农村也永远无法吸引外部投资使其城 市化。
关于居住用地的立法思路变迁:若不申请续期并交 纳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地上建筑物归国家— —使用权期限自动续期,但需重新交纳土地出让金— —自动续期(《物权法》149条)
第三节 农村建设用地基本制度 一、农村土地分类及其利用规范 (一)农业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 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 国家对农用地实行保护政策,严格控制 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控制建设用地吞噬农用地。“建设占用土 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 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二)1988年《宪法修正案(一)》删 除了“禁止土地出租”的规定,提出“土 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管理法》 因此也作了相应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 偿取得、转让和出租的制度由此确立。 (三)同时,国家默认计划经济时代形 成的国有土地使用现状,同时坚持该种使 用权通常不得流通的原则。 (四)由此,形成了有偿出让土地使用 权与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存的土地使用 “双轨制”。
③《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 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 批准ຫໍສະໝຸດ Baidu由此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并非 绝对不可转让,在农民出卖房屋时,为维 护“房地相结合”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 随之转让。 (2)其他两类土地转让受限制的原因?
二、我国的土地归属制度 (一)我国土地的两种所有权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 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 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 民集体所有。
国家的态度: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3 月8日《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指 出: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 能否放开的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农 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 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 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 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
②王兆国同时指出:为了维护现行 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 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 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草案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 定。”
(三)分类意义 1.建设用地区别于其他土地,是土地中 商业化、财产化程度最高的一种。除非法 律限制,建设用地一般可以自由流转。 2.其他两类土地的转让一般受到主体资 格或用途的限制,其中农用地严格限制转 让。 3.归根到底,此种分类有利于实现土地 用途管制原则。
思考与讨论: (1)作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是否 可以自由流转? 肯定说:第一,充分保障农民私有财产 权利的实现;第二,使农民脱离土地束缚 成为可能。 否定说:第一,不利于耕地保护;第二, 可能产生新一轮的土地集中;第三,可能 使农民失去安身立命之本。
3.关于征收的法律规定 (1)宪法(2004年修正案):“国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注意:仅提及补偿,没有提及合理补 偿!) (2)《土地管理法》:第2条重复了宪 法的规定;在第五章建设用地中规定了征 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土地管理法》 第45-51条) 思考:征收土地时,补偿的合理性是否 意味着按市场价进行补偿?
ⅱ性质——取得或享有此类土地使 用权的主体,是代表国家利益而占有 利用该土地。这就决定了该类土地使 用权的不可交易性。 ——实质上,对于这类土地,国家 并没有也不需要创设物权性的土地使 用权交给使用人,因此,该类土地使 用权在此并没有独立于国家所有权。
思考:传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 实现转轨?
②私益用地按是否保护经常性的营利性质可 分为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 这一层次的划分,有利于克服现行土地使用 权出让制度的弊端。现行出让土地使用权本质 上适合于商业用地——有偿有期限出让土地本 身就是一种商业行为(国家作为地主获取土地 收益)。但从自然法理念出发,每个人均应取 得一定土地用于居住,如果不将居住用地加以 独立,显然不利于民众生存权的保护。
(二)土地所有权争议的解决原则及程序 1.原则: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 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 家所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的若干规定》第18条) 2.程序 (1)行政程序: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争 议首先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政府处理 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土地管理法》 第16条:土地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司法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16条:当事人对有 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 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思考:对政府处理不服,应当提起民 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①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土 地管理法》13条、《森林法》14条规 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森林、林 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 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 类案件虽然经人民政府作过处理,但 其性质仍属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 审理此类案件仍应以原争议双方为诉 讼当事人。
第一编
房地产法基础理论
第二章 我国建设用地基本制度 [本章提示] 房地产的基础是土地,房地产 法的基础也是土地制度。我国土地等生产 资料实行公有制,这更增加了土地制度的 复杂性。这一国情决定了可流转的土地权 利是以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改革开放后, 在土地制度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均是围绕建 立可流转的土地制度展开的。
(二)建设用地 1.宅基地(《土地管理法》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 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 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 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企业经营用地 (1)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 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 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 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除外。(《土地管理法》43条)
②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有关土 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的案件,人 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③1999年《行政复议法》第30条将上 诉纠纷解决的程序明确为行政诉讼,而 且将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
④我们认为,土地权属争议救济途径 和程序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行 政复议法》进行,即先进行行政处理, 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进行复议,对 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如果土地权属纠纷纯粹是土地 使用权权属或范围的争议,应当纳入普 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第一节 土地分类及其归属利用制度概述
一、土地分类 (一)分类标准:以用途为标准对土地进 行分类是当今世界各国土地立法的普遍做 法。 (二)土地类型:农用地、建设用地、未 利用地(《土地管理法》第4条) 1.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 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 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 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 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以外的土地。 房地产法主要涉及建设用地,但由于 建设用地源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且存 在综合利用的需要,因此,房地产法也 会涉及其他两类土地类型。
(二)问题与出路 1.问题:多种土地使用权并存,即使 设计出强有力的国有土地资产保护措施, 也必然会增加房地产交易的复杂性。 2.出路思考 (1)为了使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 地解决,应当考虑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科 学的分类进而进行归并,从而有利于对 同种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设计相对统一的 运行规范。
(2)根据用途或目的,土地使用权可分 为用于公共利益的公益用地和用于居住、 商业目的的私益用地。 ①公益用地 ⅰ概念——公共设施占用的土地、各类 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以及用于科教文卫体 等公益事业或非营利事业的土地构成公益 用地。
(二)现行制度:土地征收 1.从征用到征收:一段时间以来,我国 法律不区分征收与征用,统一使用征用概 念。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土地管理法改变 了这一错误的做法。 2.征收与征用的关系 (1)联系:二者均包含强制性因素
(2)区别 第一,征收的实质是强行收买,并取得相应权 利;征用则是强行临时使用,并不取得什么权利; 第二,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征用的可以是 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物权法》121条有 歧异) 第三,征收是和平环境下的法律制度,征用是 紧急状态下的特别措施; 第四,征收与征用的实行要件不同。各国法律 关于征收规定得非常严格:社会公共利益;法律 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给予公正补偿。征用只有一 个法定条件,征用的法定条件,就是紧急状态。
(3)物权法的态度 ①“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 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 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 地。” 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③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 民的合法权益。”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 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 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 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63条) 3.公益和公共用地 公益和公共用地只能用于农村公益和公 用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土地使用权 不得交易。
(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城市土地 国家所有只是制度意义上的所有权, 它承担特定的制度目的,确保每个需 要土地的人都可能获得所需土地,实 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地” 的社会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 是最终使普通民事主体能够实际利用 土地。
第二节 国有城市土地分散利用制度
一、可流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创立 (一)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将土地直接分配给 需要用地的主体无偿使用,同时土地使用人 也只有利用土地的权利,不能对使用权进行 处分。不论主体性质如何,均是代表国家使 用土地。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无从 产生。引发了一系列弊端:(1)社会资源 分配发生矛盾;(2)“隐形土地市场”出 现,国有土地收益流失。
三、土地利用制度创设的理论基础 (一)土地分散利用的价值追求——物 尽其用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集中性、抽象性, 必然要求对土地进行分散利用。 (二)土地分散利用的民法理论基础: 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 在计划经济时代,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 核心权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权能 是核心权能。这一转变表明:对所有权的 关注由感情因素走向目的因素,由重归属 到重利用,由重实物形态到重价值形态的 观念更新。
二、城市建设用地的现状及问题 (一)现状:多种土地使用权并存 1.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 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 年限内让与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 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房地产管理法》第 7条) 2.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管理法》第22、 23条 (1)传统划拨土地使用权 目的上无限制 (2)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限于公共利益 3.私人宅基地使用权(历史原因、城市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