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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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名称:
施工合同编号:
建设单位:
承建单位:
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南北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截流干管排水管道、附属及路面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给排水管道及附属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年;
2、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年。
质量保修期自管道支线接入、通水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维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修期内质保项目维修,如承包方在发包方要求期限内不能来维修,发包方可另请维修人员维修,维修费用在承包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四、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式两份,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