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之争及其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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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对于中国法治及社会的影响

法律全球化对于中国法治及社会的影响

法律全球化对于中国法治及社会的影响随着中国逐渐的崛起,中国对于全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同样的全球的一点点变迁也会对中国的社会及文化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变化。

其中经济全球化便是其中之一。

而法律全球化则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

“法律全球化是正在进行的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全球化过程的法律表现 ,是一个主权国家协调行动、共同参与的积极进程。

”(1)我主要来阐述一下法律全球化对于中国法治及社会的影响。

先让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法律全球化内容以及历史发展轨迹。

全球化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法律超越国家的限制,形成全球的共同法。

2、国内法律的趋同,也就是各国的国内法在原则、制度等方面的一致。

从法史学的角度上看,法律全球化的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当时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晚期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念和“人类普遍理性”的观点,提出了“世界天国政府”中存在着普遍的自然法则。

他认为:“出于人和上帝共同具有理性的缘故,天国的自然法则在人类社会中就体现为世界国家的共同法则。

”然而,作为一个社会运动的全球化,则始于罗马法的复兴运动。

18世纪下叶至19世纪初,法、德两国一反过去的习惯法传统,在全面吸收罗马法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先后制订和颁布了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900年)。

法律全球化分为三个阶段:19世纪中叶直到20世纪从欧洲开始扩展到世界范围内的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运动。

从而建立了以罗马法为基点,以法、德两国民法典为主干遍及欧洲、亚洲和美洲的主要国家的民法法系。

这可谓法律全球化的第一个阶段;法律全球化的第二个阶段当属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以及宪法的全球化。

1787年美国宪法创立了分权型政府体制以及其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创立的违宪审查制度等等,成为美洲、欧洲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及亚洲的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的制宪模本,这些国家不但创制了成文宪法典,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分权型政府体制,而且很多国家还直接照搬了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法律全球化的第三次浪潮起源于二战结束之后。

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法的国际化,是世界各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也是法律诞生、发展和演变的一个基本规律。

法的国际化“就是法律在国际范围内的交流和传播,从而使法律具有世界性的特征的过程和现象。

”[1]自17 世纪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产生近代法律体系(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以来,世界各国、各地区,不论是欧美先进国家,还是亚非拉地区后进国家,无一例外地受到了法律国际化浪潮的冲击。

中国原本是一个落后的东方大国,加之在法律近代化之前已经拥有了五千多年的法律文明史、拥有了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因此,以中国100 余年法律的变革及其发展演变的历史为范本,考察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之规律,意义重大。

一、中国近代法的国际化进程法的国际化进程最初开始于英法等资产阶级先进国家的武力扩张。

从17 世纪下半叶开始,英国依据其日益强大的国力,向印度、北美、非洲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扩张; 19 世纪初,法国凭借其在1789年大革命后积聚起来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开始向欧洲大陆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渗透,建立起了大批殖民地。

在英、法两国的对外侵略扩张过程中,它们不仅将其军事、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强压给了殖民地,而且也把自己的法律传播了出去,从而形成了近代世界两大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两大法系的形成,统一了世界上若干国家法的形式和法的内容,形成了强大的第一波法律国际化的浪潮。

1902 年3 月11 日,清光绪皇帝下谕成立修订法律馆,并“著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

并著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请旨审定颁发。

”[2]袁世凯等马上推荐了沈家本( 1840 - 1913) 和伍廷芳( 1842 - 1922) 二人负责此事。

经过两年多的筹备,原刑部律例馆改制为修订法律馆,于1904 年4 月1 日正式开张。

在接下来的数年中,修订法律馆承担起了大规模移植外国法和法学、编撰制定中国自己法典的重任。

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和影响

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和影响

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和影响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和互动不断增加,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也越来越相互依存。

同时,随着人们追求人权与民主的普遍共识,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也在相互借鉴与吸收中逐渐趋于多元化。

本文将从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角度探讨法律制度的趋势与派生的影响。

一、全球化趋势下的法律制度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渐趋相互依存与联动,同时也激发了一场法律制度全球化的浪潮。

这种浪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的崛起。

在国家间出现了一种“国际法”,它的出现标志着以国家为主体的传统法律制度体系开始向国际法实现顶层设计的转型。

而“国际法”的崛起则首先表现在国际公约的签订,以及围绕着公约的生效、解释、适用等问题的出现。

公约与国家间的多种条约体系,对于国家间的政治互动和经济往来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有利于多个国家达成共识和解决互动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

2、法律体系的融合。

全球化背景下的多领域、多维度的合作活动,蕴含了不同制度的交流、互动和融合。

在这种背景下,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开始相互借鉴、吸收和融合。

例如,欧盟各成员国间建立了共同的立法体系、法院体系、司法制度等,这也为欧洲法的统一打下了基础。

这一做法也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借鉴,促进了更多的国家间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因此,体系的融合有助于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共识,并进一步深化各国之间的交流与融合。

3、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成为各个国家不可或缺的经济板块,而国际贸易的进行也离不开相应的法律保护。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保护标准、程度等方面出现的多样化,不仅增加了各国之间的交流成本,也为交流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埋下不稳定的因素。

因此,各国为了降低交流成本和不确定性,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生命健康等法律保护的工作,进而推动相关国际公约和准则的建立和完善,以确保各国贸易交流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摘要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并逐渐实现了本土化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过程以及如何实现本土化的目标。

首先,我们将回顾中国法律体系的传统特点和现代化的需求。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和主要进程。

最后,我们将分析中国法律本土化的现状和挑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中国法律、近代化、本土化、传统特点、现代化需求、历史背景、主要进程、现状、挑战、解决方案1. 引言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并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律近代化和本土化的进程、现状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2. 中国法律的传统特点和现代化需求中国法律的传统特点主要包括家法、族法、宗法等以家庭和社会关系为基础的传统法律制度。

这种法律体系在传统社会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传统法律制度逐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现代化的需求要求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公正、效率高,并且更具国际化。

3.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和主要进程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主要包括西方法制的传入和中国近代化进程的推动。

19世纪末,西方法制思想开始进入中国,并对中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后,中国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和现代化的尝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主要进程包括宪法的制定、法律的编纂和立法机构的设立等。

4. 中国法律本土化的现状和挑战尽管中国的法律近代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本土化的进程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法律的本土化需要考虑不同地区和民族的特点。

其次,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对法律的本土化提出了新的需求。

然而,尚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如法律实施的不公平性和法律执行中的腐败问题等。

5. 解决方案为实现中国法律的本土化,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

首先,应加强立法和司法独立,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和影响

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和影响

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和影响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是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

全球化和多元化的影响对于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都具有深远影响,本文将从全球化和多元化的概念、趋势、原因和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全球化和多元化的概念1.全球化全球化是指全世界范围内国家、地区、民族、文化和经济等各个领域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的过程。

在全球化进程中,跨国企业、国际组织、国际贸易等活动呈现出日益频繁的状态,促进了全球范围内各种制度和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2.多元化多元化是指在一个共同的范围内,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形式、内容或类型。

在法律制度中,多元化表现为多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共存,并在相互联系、相互竞争的状态下发展。

二、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趋势1.国际法律体系的发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间的经济、技术、文化等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国际法体系不断地向国际法规范、国际公约的制定与遵守的方向发展。

2.法律体系的融合全球化和多元化背景下,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开始融合,比如欧盟的法律体系融合、亚洲等地区的法律体系融合,促进了国际法律规范的统一。

3.法律服务的国际化全球化和多元化推动了法律服务的国际化趋势,跨国法律事务所、国际律师协会的兴起和发展,使得法律服务跨越国界,为国际化交易、争端解决等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三、全球化和多元化的原因1.经济全球化全球范围内的资本、商品、技术和人员流动加快,推动了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活动的发展,因此需要国际统一的法律规范。

2.文化多样性全球化过程中,不同国家的文化相互交流,文化多样性的存在促使法律制度多元化发展,以满足不同文化背景的法律需求。

3.技术进步互联网、信息技术等的发展,促进了国际间的联系和合作,跨国公司的发展和跨国网络犯罪的增多,需要国际范围内的法律规范。

四、全球化和多元化的影响1.法律体系的融合全球化和多元化推动了法律体系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的逐步完善,实现法律体系之间的对话与共享。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律师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最新资料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律师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最新资料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律师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开放是一种必然趋势,这既是中国经济在WTO框架下参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中国律师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

通过进一步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推动中外律师的密切合作,可以满足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服务需要,也有利于中国企业就近获得高效优质的国际律师服务。

但从整体上看,中国律师业的服务水平较低,存在着专业分工不细致、涉外型的律师较少、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和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形式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在提供大型的跨国交易和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反倾销反垄断等方面的知识和服务经验不足,缺乏国际谈判的经验和提供国际法律服务的能力,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竞争力较弱。

①这些中国律师业本身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成为制约中国律师业发展的桎梏,另一方面也严重制约了中国律师作为市场主体参与中国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所以,全球化对中国律师业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中国律师业面临的挑战1、律师队伍在数量、整体素质上还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建国以来我国律师业发展过程坎坷,不仅社会大众法律意识淡薄,律师业从业人员的水平也是良莠不齐。

目前我国律师业从业人员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理论功底不扎实,专业技能不强,在观念上也不能正确看待律师职业,整体素质不高。

我国许多高校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广设法学专业,使得国外的精英式法学教育沦为普法式的大众教育,减损了法律人才培养的应有效果。

而且无论是大学教育还是国家律师资格考试,都有重国内法轻国际(私)法的缺陷,使律师国际(私)法掌握甚少,而已掌握的国内法又很快被新的立法所淘汰,从而导致律师法律知识的缺陷。

②此外,语言关也是一大障碍,能流利掌握英语的律师为数不多,精通多门语言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所以外语技能也必将成为未来中国律师的必备技能。

2、国内律师事务所在规模、专业、经验和管理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

律师服务国际化竞争,必然要求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浅谈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浅谈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浅谈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作者:孟宪初刘天翔程梦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2期摘要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个国家都无法避免的参与进来,同时,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

出现了法律的国际化,也出现了法律本土化这两个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法律国际化和本土化的阐述,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法律国际化本土化法律基础作者简介:孟宪初、刘天翔、程梦曦,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95-01随着时代的发展,历史的进步,特别是在第三次科技革命后,世界各国家地区间的交流越来越密切,世界各个民族和国家都处在共同的政治、经济秩序下,各国政治、经济活动的相关和互动性因素不断加强,从而在客观上要求各国的立法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法治发展呈现出国际化的强劲势头。

由于各个民族、国家之间在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差异,法律的国际化也不可避免的要受到法律本土化的影响,法律的本土化又根之于其所在民族和国家的文化习俗的背景下,有着牢固的基础,不能够轻易的被取代。

一、法律的国际化不可阻挡当今世界,不管是一个民族还是一个国家,如果想欲图生存与发展,必然要与其他民族或者国家进行交流,不管是物资的亦或是思想性的交流。

当两个交往方式不同的民族交流时,产生的必然结果是两个民族之间的冲突会慢慢减少,而融合程度将会不断的提高。

法律作为思想意识领域的一部分,也同样遵循这样的规律,尤其是现在的信息交流方式不断的更新,方式也不断增加,效率不断提高。

各民族和国家之间的交流更加的密切,法律的国际化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

法律国际化的出现和不断的加深还有其可能性和必要性,从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发展史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的法律很有可能因为其普适性而变为国际通用的法律,与此同时,每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规则、概念、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因素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其他国家的影响,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从而使法律制度、条文在各国不断的运用,从而出现了国际化。

中国法律制度面临的全球化挑战与回应会议综述

中国法律制度面临的全球化挑战与回应会议综述
除香港本地学人之外,会议出席者还包括来自中国大陆、台湾地区、美国、澳洲与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近百名优秀学者,其中有前美国司法学学会会长费克诺尔教授、在有组织犯罪领域声名卓著的美国罗格斯大学司法学专家陈国霖教授、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犯罪学研究中心主任芬德利教授、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陈光中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资深刑事法专家马克昌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王牧教授、台北大学校长著名犯罪学家侯崇文教授和台湾犯罪学会会长杨士隆教授。
本次会议于3月17日上午在香港中文大学校园利黄瑶璧楼正式展开讨论。主讲嘉宾费克诺尔教授首先描述了世界范围内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和具体特征,并指出国际司法合作打击该类犯罪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另一位主讲嘉宾陈光中教授围绕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这一热点话题,详细介绍了中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并强调审理死刑案件必须贯彻“少杀、慎杀”以及“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司法原则。11时整,香港会场同美国西雅图司法学会2007年年会成功连线,两地学者召开了同步视像会议。相距半个地球的中、西学者,在90分钟之内对犯罪全球化所带来的中国法律与社会制度的改革问题,及国际间在防止罪案和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协作计划,进行了简短而珍贵的交流。美国方面的专家们尤其肯定了亚洲特别是中国在今后打击跨国罪案中的关键角色,也强调了学术上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的重点:加强中国司法领域的实证资料收集工作,以发展高质量的跨文化比较研究。这种利用高科技来扩阔会议空间的创意,在社会及人文学科的学术会议中难能可贵,不仅体现了全球化的特色,也证明了只要提供合适的机会,中国学者完全有实力参与国际学术领域最前沿的对话。接下来的会议时间全部进行分组讨论。组委会将会议代表提交的70余篇论文根据专题分为12个专场,体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中国法律制度面临的全球化挑战与回应会议综述

国际化、本土化与本土资源

国际化、本土化与本土资源

国际化、本土化与本土资源——近现代法律文化之思(上篇)对过去来说,法律是文明的一种产物;对现在来说,法律是维系文明的一种工具;对未来来说,法律是一种增进文明的助推器。

——罗斯科.庞德:《历史的言说》2010年4月30日夜,上海浦江两岸灯火璀璨,江面一片流光溢彩。

上海世博会距当初英国叩关已有170年,在这近两个世纪的风风雨雨中,中国从面临被淘汰出世界历史格局到回归世界并成为其重要一极,经历了太多太多。

其中,神州大地上近现代法学的发展为中华之崛起作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法律近代化之路,就是中国的民族复兴之路。

遗憾的是,我们长期以来对近代尤其是民国时期的法律不够重视,在一波又一波的进步浪潮中,我们逐渐忘记了过去,致使我们孤零零地面对现在,这是可怕的。

因而,为了服务将来和现在,而不是削弱现在和损坏一个有生气的将来,就有了解过去的欲望。

无论这种纪念是通过纪念、怀古还是批判,历史都始终是生活目标的一种参考。

一、问题及意义“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这句古训常被国人借以自励。

然而时至今日,中国的法律仍未真正达到“变则通”的境地,“变亦不通”的场景倒不少见。

一百多年来,“通则久”的效果依然只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梦想。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变”的同时,我们不仅与古代传统发生了断裂,就是与近代之初的变革也存在着巨大的隔阂,甚而很多有效的资源,也被我们斥之落后而抛弃,致使本可慢慢积累的新传统无法形成。

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她的法制,不同的生活形成不同的法制。

我国的法律传统,不可谓不久远,其与我国社会的相辅相成,不可谓不紧密;相较于世界其他法律,不可谓不独具特色而影响深远。

但由于外敌压境,清末为收回治外法权,急取西方法律以改造旧律。

自此,我国的法律从形式到实质内容,从概念到精神,都发生了整体而巨大的变化,不再是与本国历史相连接,从本国社会逐渐生长出一套规范体系,而主要以西方法律为蓝本,以西方法律观念和原则为主导制定的。

法律专业发展与全球化趋势

法律专业发展与全球化趋势

法律专业发展与全球化趋势随着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法律专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全球化带来了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交流与融合,法律专业也不例外。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法律专业在全球化趋势下的发展。

首先,全球化给法律专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需求和机遇。

随着跨国企业的增多和跨国交易的频繁发生,对跨国法律事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律师事务所,特别是那些拥有跨国律师团队和全球合作伙伴网络的事务所,能够更好地满足这一需求。

同时,各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法律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各种形式的跨国合作和项目,这给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其次,全球化给法律专业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各国之间法律制度的融合和协调变得更加紧迫。

在这种背景下,法律专业需要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具备丰富的国际交往经验和全球视野。

对于有志于进入国际法律事务领域的法律人才来说,除了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对不同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尊重。

此外,全球化也给法律专业的创新和变革带来了压力。

法律技术的快速发展,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对律师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法律教育和培训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全球化还催生了一种多元化的法律专业发展模式。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法律专业的职业发展路径变得更加多样化和灵活化。

律师可以选择在国际法律事务所工作,参与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或者成为一名国际仲裁员等等。

与此同时,律师职业还出现了一种新的类型,即在国际组织、政府机构或非政府组织从事国际法律事务工作的律师。

这些多元化的职业发展机会为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提供了更多选择和发展空间。

另外,全球化也加强了法律教育的国际化与对外交流。

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加强,各国法学院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

学生可以通过交换项目、国际学位课程等形式,接触与学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这不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国际化视野和法律专业知识,还促进了各国法学院之间的学术研究与合作,推动了法律教育的发展与变革。

全球化语境中的法律本土化及其中国应对

全球化语境中的法律本土化及其中国应对
割裂 的世 界政 治 也 日益 关 联 在 一 起 。这 就 是 所 谓 的 态和各 国 内部 的 冲突 , 非 洲 的法律 发展 状态 也 喜忧参
全 球化 , 它业 已成 为 当前 近 乎所 有 问题 的语 境 。学 者 半 , 有 的 国家 已经接 近 现 代 国家 , 有 的 国家 则 还 处在
律本 土化问题 , 中 国 的 立 法 者 需要 准 确 把 握 3前 " - 社 会 存 在 的 问题 和 所 移 植 法律 在 母 国 的 产 生 和 实施 状 况 , 并 遵 照 法 律 的 内在 规 律 , 制 定 出符 合 中国 实 际 的 法 律 , 实现 创 造 性 转 化 。
【 关 键 词】 全球化
法律本土化
法律移植
【 中图分类号 】 D F O 1
【 文献标 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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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的缘 起
平坦 ; 中 国的情况 非 常 特 殊 , 二 十 世 纪早 期 到 现今 都 在 为构 建法 治 国家 而奋斗 , 不代世 界 , 法治 是唯 一能 使 国家得 到 良善治 理 的模 战争 与政 治运 动此 起 彼伏 , 威权 政府 与 民主政 府交 替
式, 法律因此 在全球化 时代成 为举 足轻重 的上层建 更迭 , 拉美 人 浪漫 而多 动 的性格 使得 政治 动员 颇 为容
筑 。法律 在世 界 各 国之 发展 并 不 均 衡 。欧 洲依 赖 罗 易 , 由此 带来 的不 稳定 社会 形态 则使 得 法律发 展举 步

法律共同体宣言读书笔记

法律共同体宣言读书笔记

法律共同体宣言读书笔记法律,从其定义来看,指的是在社会中存在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一种社会能够建立起某种法律关系并能有效地加以维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关法律规范(它使人们能够相互影响)以及遵守这些规范的意识;通过建立和认可法律机构(即政府)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来进行管理;法律制度自身的内部结构,即宪法、法院和法律职业群体的作用。

法律的三个基本特征构成了它与宗教、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而非宗教、道德或者其他社会规范; (二)法律要求人们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预先设定的目标; (三)法律不仅要求人们去做,而且还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的方式去做。

通常人们把法律的三个基本特征称之为“法律的三要素”。

文章最大的特点是将法学的基本概念,如社会,秩序,自由,权利等纳入讨论,通过阐述法学理论,反思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总结出各种解决方案,通俗易懂,一读便明。

正如作者在序言中说的:我们之所以重新审视法律——这个带有魔幻色彩的古老词汇,乃是因为法律发展迅速,变化万千,令人眼花缭乱。

如今,在世界范围内,立法越来越细密精巧,司法越来越独断专横,民众的权利也受到前所未有的侵蚀。

法治和人治之争,法律至上主义和权力中心主义之争,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之争,全球化和本土化之争,高度发达的科技和低水平的道德之争……各种各样的问题无不层出不穷。

面对此情此景,一个清醒而又果敢的声音发出了警示:真正的法治,只能是理性化的法治。

为什么“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结果不是历史”呢?可以用五个字来概括:由于缺乏法律秩序。

所谓“法律秩序”,是指根据法律行为模式建立起来的国家控制的社会秩序。

然而,要想建立起这种社会秩序,就必须有法律和由法律控制的社会秩序。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在西方发达国家,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但法律和秩序却是一个公认的东西。

第二,建立法律秩序的唯一途径是控制社会,那么,控制社会则需要有法律和秩序。

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日益频繁。

在这个快速变化的世界中,立法领域也不例外。

法律的移植和法律的本土化成为了全球化背景下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法的移植和法的本土化的概念、意义和方法,并分析其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一、法的移植的概念和意义:法的移植,指的是将一国的法律制度纳入另一国的国内法中,以解决特定的法律问题或实现一定的法律目标。

这种跨国借鉴和引进法律制度的做法可以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快法治建设的进程,提高全球法律治理的效率。

法的移植的意义在于,不同国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成果,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有效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新兴问题和挑战。

同时,法的移植也可以促进法律的现代化和发展,提高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和韧性。

二、法的本土化的概念和意义:法的本土化是指在移植外国法律制度的同时,结合本国的法律制度和国情对其进行调整、适应和发展。

它强调了法律的接地气和可操作性,使得移植来的法律能够更好地融入本国社会,使之符合国情、文化和法治原则。

法的本土化的意义在于,保护和传承本国的法律文化和制度特色,使移植的法律更好地适应本国的实际需要,确保法律与社会需求保持一致。

这种本土化的调整可以使移植来的法律更加贴近民众,并提升法律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

三、法的移植与本土化的方法:1. 建立多元化的合作机制:各国之间应加强对话与合作,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机制,及时分享法律发展经验和成果,为移植和本土化提供有效支持。

2. 灵活运用立法手段:在移植外国法律时,应综合考虑本国的法律传统、立法方式和程度,遵循宪法和法治原则,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立法方式和手段,确保新法与旧法的平稳过渡。

3. 依法开展民意调查:法律的移植和本土化应该充分考虑民众的意愿和需求。

在法律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公开听证等方式,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法律的可接受性和公正性。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的全球化与国际化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的全球化与国际化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的全球化与国际化在当今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背景下,法律服务工作不再局限于国内,越来越多的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始将目光投向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法律服务。

本文将从全球化和国际化两个方面探讨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影响。

一、全球化对法律服务的影响全球化是指各国之间的联系、相互依存程度越来越高,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全球化进程中,法律服务作为保障和规范各国交流合作的基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全球化加强了国际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各国之间的贸易、投资、合作案件等需求不断增加,各国律师事务所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提供跨国辅导和解决方案,这促进了国际法律服务的发展。

其次,全球化使得国际法律服务需要解决跨国法律问题。

随着全球贸易的增加,公司和个人国际纠纷频繁发生,跨国婚姻、遗产继承等问题也日益复杂。

这些问题需要律师具备跨国法律素养和解决能力,推动了国际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

最后,全球化使得律师事务所与国际组织、国际法律专家进行更为紧密的合作与交流。

全球性的法律组织如国际律师联合会、国际商会等通过组织会议、研讨会、合作项目等形式,为不同国家的律师提供了学习交流的机会,进一步促进了国际法律服务的共同进步。

二、国际化对法律服务的影响国际化是指律师事务所通过合资、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在国际市场上开展法律服务的过程。

这是法律服务工作的一种重要发展趋势,对法律服务领域带来了多重影响。

首先,国际化使得律师事务所需要具备跨文化的背景知识和能力。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文化背景也存在差异。

为了更好地为国际客户提供服务,律师需要了解并融入不同文化,语言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成为了必备技能。

其次,国际化促使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专业领域的深度拓展。

随着国际间交流与合作的增加,律师事务所需要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法律问题。

因此,事务所在培养律师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自身的法律研究和专业咨询能力。

辩论辩题的全球化与本土化

辩论辩题的全球化与本土化

辩论辩题的全球化与本土化正方辩手:全球化与本土化是两种不同的发展趋势,它们对世界的影响各不相同。

全球化促进了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使得人们可以分享更多的资源与信息。

例如,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人们可以轻松地获取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全球化也使得跨国公司可以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为当地经济带来了发展机会。

同时,全球化也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与交流,让人们更加了解其他国家的文化与价值观。

然而,全球化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跨国公司的进入可能会对本土产业造成冲击,导致本土产业的衰退。

同时,文化的全球化也可能导致本土文化的消失,人们更多地接受外来文化的影响,使得本土文化受到威胁。

因此,全球化需要在与本土化之间取得平衡,尊重每个国家的文化与发展需求。

反方辩手:本土化是对全球化的一种反思与回应,强调了每个国家与地区的独特性与发展需求。

本土化强调了本地文化与传统的保护与传承,使得每个国家都能够保持自己的文化特色与发展模式。

例如,日本的本土化运动强调了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使得日本文化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得以保留与发展。

然而,本土化也有其局限性,过度的本土化可能导致文化的封闭与保守,使得人们对外来文化的接受程度降低,影响国家与地区的发展与交流。

例如,中国在明清时期的闭关政策就导致了科技与文化的停滞,使得中国错过了工业革命的机会。

因此,全球化与本土化并非是对立的关系,而是需要相互融合与平衡的。

全球化可以为本土文化的传播与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而本土化也可以保护每个国家与地区的独特性与发展需求。

只有在全球化与本土化相互促进与平衡的情况下,世界才能实现更好的发展与繁荣。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马克思曾说过:“全球化使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与国际贸易的繁荣。

”这一句话表明了全球化对世界经济的促进作用。

而另一方面,毛泽东也指出:“本土文化是每个国家与地区的宝贵财富,需要得到保护与传承。

”这一句话强调了本土文化的重要性与保护的必要性。

论“本土资源”与法治的矛盾冲突——兼谈法治的渊源与理念演讲范文

论“本土资源”与法治的矛盾冲突——兼谈法治的渊源与理念演讲范文

一.引论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人类社会一种最理智的治国方略,可以从康德的一个命题中获得支持:“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

”(1)对于这个社会,康德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大自然给予人类的最高任务就是必须是外界法律之下的自由与不可抗拒的权力这两者能最大可能的限度相结合在一起的社会,那就是一个完全正义的公民宪法;因为惟有通过这一任务的解决和实现,大自然才能够成就她对我们人类的其他目标。

”(2)康德认为,法治是大自然给人类的最艰巨和最后的任务。

康德的这一忠告似乎是对我们中国人说的。

因为在西方社会,法治,这一最艰巨最后的任务早在康德忠告之前就已经实现,在试图走法治之路的中国倒真的成了最艰巨、最后的任务。

自“法治”赫然嵌入我国宪法以来,“依法治国”成了一句时髦的话而时常挂在中国上至中央领导人,下至普通老百姓的口中。

仿佛我们只要“依法治国”了,我们就跑步进入法治时代了。

但我们的法治建设走到今天,我们还只是停留在一些制度和技术这个层面上。

因此,有学者忠告我们,“对于中国法治的思考,我们既不能停留在技术这一层面,也不能完全局限与现实社会,而是应当把它上升到一种政治哲学的高度,并把视野扩展整个历史领域。

这样,我们所理解很把握的法治,将不是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技巧,而是一些具有普适性的精神和原则。

”但很遗憾的是,由于我们的历史原因,我们的本土资源与现代法治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就使我们做了多年的“法律移植”梦到今天仍然没有取得我们期待的结果,同时也使“本土资源论”我们的法学界得到了相当的市场。

但我要说,苏力教授的消极的甚至可以说是带有一点极端主义和情绪化的“本土资源论”只能将中国的法治建设引向人治,这在苏力教授后来的《认真对待人治——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一文中可以得到印证。

所以笔者认为,我们现在面临着这样一个选择,要么尊重我们的本土资源,回到人治;要么重构我们的本土资源,走上一条正确的法治之路!二.平等与自由的悖论——中西方“本土资源”的差异关于本土资源的定义,一般认为,所谓本土资源就是指生活在特定历史文化传统的人民由于其共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所形成的习惯、惯例,并由这些习惯、惯例上升形成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等社会资源.这些社会资源具有极强的影响力,甚至可以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影响人们接受新事物的愿望与能力。

法律全球化与中国本土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法律全球化与中国本土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法律全球化与中国本土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作者:颜培源曾凌陈宇煌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法律全球化是我们必须面对一个客观问题,任何国家的法治构建都离不开自身的传统,我国已拥有几千年法律文化,法律全球化将不可避免同法律本土化产生激烈的碰撞,处理好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文化本土化的关系对我国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全球化;法律本土化;融合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40-02作者简介:颜培源(1990-),男,汉族,福建永春人,法学学士,德化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曾凌(1991-),女,汉族,福建德化人,法学学士,德化县人民法院,书记员;陈宇煌(1991-),男,汉族,福建永春人,法学学士,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以WTO为核心的世界贸易体系建立之后,全世界进入了全方位、多元互动、非国家化的新阶段,新商人习惯、国际商事活动惯例、国际仲裁法庭等制度在全球化过程应运而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全球化这基础必然孕育出法律全球化这一上层建筑。

因此,新的世界市场的形成在客观上要求与之配套的崭新的世界通用法律规则出现,各国国内法不再是一个封闭的自成一派系统,相反通过彼此间交流、移植、本土化等方式不断相互借鉴和相互吸收,各国法律之间的共性越来越趋同。

[1]一、法律全球化与本土文化之间的冲突法律全球化表现出来的形式是跨国家、跨政府、跨民族、跨区域性质的一种法律入侵。

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都有极大的差异和不同,相较于法律的全球化,法律的本土化就是与之相对应的概念。

法律的本土化是从本国历史的法律传统中去寻找当今时代依旧能够沿用的政法法律制度,在实际生活中找寻与本国风俗文化相适应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照搬照抄外来的法律制度。

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建立法律制度之初,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都是其原有政治经济文化的体现。

试论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

试论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

试论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试论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本土化法律全球化,从其表征形式和特征来说,主要是指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在彼此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的前提之下,基于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者相近似的文化传统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契合性和影响力。

(注释1)而当前中国学者们主张的“法律本土化”术语在其应用层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其一,就是将理论研究的目光投射到市场经济和民间社会的实践中间,主张到中华民族的实际生活中去寻找社会和法律的关联域,侧重于研究制度的历史传承,研究由民间社会和社会公共体自发创制与选择法律的法制建设模式。

其二,就是站在维护国家主权之现实合理性的基础上,主张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趋势,更加维护和强化由本国政府及其制定法体现出的法律的“国家化”。

(注释2)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全球化有两个必要条件。

一个是要以彼此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作为前提;另一个则是要以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相近似的文化传统作为基点。

也便是说,既要承认并维护本土法律的独立性,又要有选择地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法律经验和制度。

如此看来,法律全球化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本土法律文化与国际法律文化的冲突。

这种冲突,该如何解决?按法律全球化的要求来看,面对冲突,一面要维护本土法律,另一面又要吸收国际法律,这种论调似乎不具有具体可行性。

维护本土文化,该到什么程度?吸收国际法律,吸收的界限又在哪里?若是不能把这个标准具体化,法律全球化的主张便无力解决理论与实践的悖论。

但若把标准具体化呢?各国法律与其余各国必然存在不同层面、不同程度上的冲突,要为每个不同的冲突制定出一个相同的遵行标准,固然亦是不可能的。

按法律本土化的要求来看,民间或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在这冲突中必然是稳胜的一方。

那么,一国的法律便与他国隔离开来,各国坚守在自己的阵地内,挥舞着维护本土文化的旗帜,拒绝他国先进法律文化的侵入。

这何尝不是守旧主义和封闭主义?现今为止这种冲突的解决方式,说到底无外乎两种,要么本土文化占据上风,要么国际文化渗入本土。

法律全球化的理论与实践挑战与机会

法律全球化的理论与实践挑战与机会

法律全球化的理论与实践挑战与机会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全球化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法律全球化意味着法律不再仅仅局限于国家的边界,而是在全球范围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

这一现象带来了诸多的挑战,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机会。

从理论层面来看,法律全球化对传统的法律主权观念提出了挑战。

在过去,国家主权被视为至高无上,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完全由国家自主决定。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它们对于法律规则的需求和影响力也逐渐显现。

这就使得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不考虑国际因素,国家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另外,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文化传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给法律全球化的理论构建带来了困难。

例如,在一些国家,法律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在另一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被置于更为重要的位置。

如何在全球范围内找到一种平衡,构建一个能够被广泛接受的法律框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难题。

在实践层面,法律全球化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是法律执行的不一致性。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执法水平的差异,对于同一国际法律规则的执行往往存在偏差。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给跨国经济活动和国际交往带来了不确定性。

其次,法律全球化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在法律领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往往能够在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中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将自身的利益和价值观强加给发展中国家。

这可能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加剧全球的不平等。

然而,法律全球化并非只有挑战,也带来了许多宝贵的机会。

其一,法律全球化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统一和透明的国际法律规则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法律风险,为跨国企业创造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商业环境。

这将进一步推动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进程,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增长。

其二,法律全球化可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

例如,在环境保护、打击跨国犯罪、反恐等领域,各国通过制定和执行国际法律协议,可以携手合作,共同维护全球的和平与安全,保护人类的共同利益。

近代中国法制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近代中国法制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第18卷第1期徐州教育学院学报Vol.18,No.1 2003年3月J.of Xuzhou Education College Mar.,2003近代中国法制的国际化与本土化栾 爽(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16)[摘 要] 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是移植的产物。

总体来看,是失败的,而日本法制对西方法制的移植是成功的,其原因是日本对西方法并非完全复制,而是引发了与固有法之间的同化。

法的移植必须处理好法律文化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

[关键词] 法制;移植;国际化;本土化[中图分类号] DF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6625(2003)01-0023-02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是移植的产物。

清末主要是仿效了瑞士、德国、日本的有关规定;而辛亥革命,更多是受英美法系影响,极力张扬自由、平等、人权,南京国民政府则明显是受到社会法学派的影响。

从近代中国法制的几次移植来看,总体上讲是不成功的。

清末的修律虽然有 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代相沿之礼教民情的良好愿望,但最终 多继受外国法,于本国固有法源,未甚措意,甚至有些规定 与社会情形悬隔天壤,适用极感困难。

加之历史原因,其实际作用甚微。

辛亥革命中人民被允诺的自由和权利,其广泛性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然而却隐含着革命的激进主义与现实的保守主义的巨大矛盾,临时约法就像一张无法兑付的空头支票,中国的百姓拿不到自由和权利的 现金。

相反,西化制度与传统思想脱序,社会在变态中畸型发展,弥漫着严重的危机。

而南京国民政府形式上体系合理、内容完备,但价值取向上却是向传统的复归,存在着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二律背反。

回顾中国近代社会的法制移植,总体上讲,是失败之路。

耐人寻味的是,几乎是与此同时进行的日本民法典的修订却取得成功。

日本民法典第一次修订自1870年开始,延期至1896年实施,实则胎死腹中。

第一次修订并公布走的是激进和反传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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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之争及其超越关键词: 法律全球化/法律本土化/理论/述评内容提要: 近年来,对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本土化的研究成为学术领域的热点问题。

本文对法律全球化和法律本土化兼及后现代法学的一般理论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学者们围绕该命题进行的激烈而持久的争论作了评述,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本土化理论的实质内涵,对现代法治在“执两用中”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的讨论越来越多,一时间走向“全球”还是回归“本土”成为判定学术倾向和划分学派的基本标准。

对此事关法治发展路径和战略性研究方向的重大问题,不可不仔细省察、慎下结论。

一、全球化时代与法律全球化理论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的发展潮流与客观趋势,它深刻地触动和改变着世界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的格局,其影响所及,对每一个国家的发展现状与前景都产生出难以估量的后果。

与此同时,全球化也还从实践领域向意识、思想领域扩散,成为人们思考问题、观察世界的新背景和新的视角框架。

当前关于“全球化”(Globalization)的研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一门显学和重要课题。

(注:据统计,1984年在世界55个国家出版的1600种杂志中,仅有3篇在标题或摘要中使用了“全球化”一词,而到1994年则变为112篇,增长了37倍。

参见Kanter, Pittinsky,,Globalization:New Worlds for Social Inquiry,in Berkeley Journal of Sociology:A CriticalReview,1995-1996,Volume,另据笔者对Yahoo英文门户站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底,可以检索到与“全球化”有关或有其字样的页文献达5万多处。

)当代西方国家对全球化与法律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末叶。

冷战结束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推行市场经济转型,使二战以来的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更加凸显,世界投资与贸易更自由,国际分工更广泛,国际交往依存体系更扩展,跨国公司进行跨越国界和地区界限的生产和经营行为更活跃,加之信息技术革命突飞猛进,全人类知识共享和信息文化交流的自由化成为全球化的动力与基础。

尤其是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为标志,全球化进入全方位、多元互动、非国家化的新阶段。

美国学者罗伯特?赖克就此指出,“我们正经历一场变革。

这场变革将重新安排新世纪的政治与经济。

届时将不存在国家的产品或技术,不再有国家的公司、工业乃至国内经济等等这些为我们熟知的旧概念。

国家的边界以内将只剩下组成这个国家的人民。

……而全球经济的离心力正试图拆散把一国的公民们在一起的纽带。

”(注:参见[美]罗伯特?赖克:《国家的作用——21世纪的资本主义前景》,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1页。

)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比较法和法律理论教授图伊布那则在详细考察了人们习惯上认为应当由国家法调整的诸领域之后,发现:“跨国公司的内部法律制度是没有国家的全球法的主要表现;在劳动法中也可以发现全球化与非正式性的,在这里家和工会作为私人行为者是主要的造法者;技术标准化和职业的自我调整也倾向于世界范围的合作,而不受官方的国际政策的干预;在人权方面也成为全球化的,它正在颁布自己的法律,不仅有国家之外的渊源,而且,特别是在人权领域,反对国家本身;在生态领域也是如此,也存在一种法律全球化的倾向,相对脱离于国家制度;甚至在体育领域,人们也开始讨论国际体育法的制定问题了。

”有趣的是,上述种种现象,又恰好是反映着“相对脱离”国家以及正式的国家政治与国际公法的法律新形式。

更有甚者,“不仅经济,而且世界社会的各个不同方面都正在发展一种它们自己的全球法。

”(注:参见[英]图伊布那:《GlobalBakowina:世界社会的法律多元主义》,朱景文译,Genther Teubner主编:《没有国家的全球法》,达特毛斯出版公司,1997。

)由上可知,所谓的“法律全球化”现象,乃是经济全球化和公共事务全球化发展到相当阶段的产物,是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的不同国家和地域间法律交融发展的趋势。

它主要表现为:(1)越来越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超国家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积极介入国际社会的共同事务,在实际上创造和发展着一种崭新的、不同于传统国家法的新规则和新秩序;(2)伴随着科技全球化出现的产业化、标准化以及经济政策的跨国界协调等,法律规则逐渐超越一国官方政策干预而出现日益全球化的趋势;(3)人权、环保、生态甚至体育等问题日益具有国际意义,推行民主化和政治自由、提倡人权保护、打击跨国犯罪以及加强各国司法的交流协作等等,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总而言之,法律全球化可以被理解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经济领域呈现出的一系列超越任何国家、政府控制范围,并在文化、法律及政治领域引发相应变革的现象或过程。

法律全球化的根本特征是“非国家化”(denationalization),即这种“全球化”已经不同于近代以来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国际化活动及过程,而是在民族国家的主权性、自主性及其巨大权威日趋减弱,并相对失去其主导作用这样一种高度矛盾和高度分离的状况下,法律服务于“无经济边境”的全球统一大市场的需要,出现某种超国家的影响及后果。

(注:参见Walker :an Analytical JGLS,1995,(2).)传统的民族国家的主权性、自主性及其所拥有的巨大权威趋于减弱,国家概念、主权概念以及国内法关系根本改变或重新被诠释,迫使人们重新思考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性质及其意义。

总而言之,法律的非国家化、多元化和国际一体化、标准化,再加上社会转型、信息化、络化等其他因素,就为全球性法律现象成为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主要趋势以及法律与全球化研究课题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就法律与全球化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背景,欧美学者达成了学术上难得的一致,即:法律全球化不是一个争议中的问题,而是一个现实,是切近而必然的真实状况。

法国着名刑法学家、人权学者米哈伊尔?戴尔玛斯-马蒂教授认为:“法的世界化已不再是一个人们是否赞成或反对的问题,而是因为事实上法正变得越来越世界化。

当然法的世界化还是局部的、时断时续的,而且通常是各式各样的危机引发了法的世界化进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法律世界化进程的开始;亚洲金融危机也许会对经济法领域的世界化助一臂之力;而皮诺切特案件则会加速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

”(注:参见[法]米哈伊尔?戴尔玛斯-马蒂:“法的世界化—机遇与风险”,卢建平译,载《法学家》20XX(4)。

)欧洲人的观点得到了大西洋彼岸的有力回应。

当有人向曾因撰写过《法律与革命》、《法律与宗教》而获得世界声誉的美国法学家伯尔曼(Harold )提问说:“法律全球化的时代真的已经来临了吗?”“在即将来临的新千年中,人类的法律和社会将有哪些改变?”时,他指出:“随着新的千禧年的来临,一种新的法律传统——世界法传统——正在形成,它是融汇世界东西南北各色各样文化的不同法律传统而成的,因此将有助于建立世界秩序和世界司法制度。

全球数以百万计的人正投入到形形色色的跨国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中,他们之间有各种合约上和其它法律上的关系,上述的世界法传统已见于这些关系中。

一场赋予正在出现的世界法传统具体形貌的革命已经在进行。

两次世界大战和世界共产主义兴起是它动荡的第一时期。

它第二时期的表征,则是国际共产主义没落和种族民族主义卷土重来,然而部分的旧潮流反复并没有妨碍世界经济和世界经济法体系的发展。

现阶段的运动则致力创造一套世界法(world law),其内容已不限于经济法,而包含诸如世界环境法和世界人权法,这是这场革命第三时期的特征。

”(注:参见[美]伯尔曼(Harold ):《展望新千年的世界法律》,译文转引自“思想的境界”站。

)上述欧美主流学者持有的激进法律全球化观点,其主旨就是认为经济全球化将必然带来法律的全球化,全球范围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与原则的趋同化势在必然。

在经济上,全球贸易规则的日趋统一,被看作是经济全球化的制度性功能及其必要条件,WTO(世界贸易组织)、WB(世界银行)、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近半个世纪以来制定和不断修改的一整套运行机制和规则,是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支柱和法制架构。

在政治上,全球民主化浪潮、人权的国际保护以及超国家联盟(如欧盟)的巩固和发展等,促进了国际政治更加紧密和一体化。

在文化上,先进的通讯和信息络传输技术以及贸易、服务、投资和人员流动大大缩短了时空,把全人类史无前例地拉近并连结在一起,这种现实催生出“寰球一村”的全球意识和文化。

因此“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法律文化趋同的时代,即随着时间的流逝,法律制度变得更为相似。

法律文化,即不同国家的公众对法律的态度也必然如此。

趋同反映了经济的相互依赖,以及世界文化的融为一体。

即当(国际)社会有相似的经历,呈现出交通和通讯的统一世界时,它们的法制也必然走到一起。

”(注:参见[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存在一个现代法律文化吗?》,刘旺洪译,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四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415-416页。

)二、民族文化传统的多元性与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如果说激进的法律全球化论者鼓吹的世界法治的前景,就是全球分散的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者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

那么,与此相反,法律本土化论者则重申任何法律都是“地方性”的和“多元性”的,无论在历史还是实践之中,均不存在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所谓法律的“统一性”和“普适性”,那种以西方文明为中心的“宏大叙事”般的现代法律传统是启蒙理念的虚幻构造。

因此,就法律或者法治的历史命运而言,世界法律文明的多元存在才具有最终的合理性或者必然性。

依笔者所见,法律本土化理论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除了社会和国家法制建设的实践需要外,主要是受到了近代的历史主义法学、二战以后的法律与发展运动(特别是其中的法文化研究)以及最新流行的后现代法学的滋养。

各民族文化传统对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这早已是学者们的共识。

孟德斯鸠是最早关注历史文化因素对法律之影响作用的法学家之一。

他指出,一个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并不是一组普遍有效的分类原则,而是特定人们的文化的组成部分。

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人口、宗教都有关系。

(注: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商务印书馆,1978,421页。

转引自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49-51页。

)既然法律是它赖以存在的文化的一部分,不同的(民族)文化决定了不同的法律的存在,那么,就很难想象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能够轻易地移植到另一个社会,认为法律的普遍移植以及法律的世界化(全球化)从根本上说就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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