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风险下票据业务审计与典型案例精讲
票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因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发生纠纷。
甲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2020年6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上记载了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银行以及出票日期等信息。
甲公司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
然而,到期日当天,甲公司未能支付票款。
银行遂向甲公司追索票款,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银行无奈之下,将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有效?2. 银行是否已尽到提示付款义务?3.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甲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有效。
2. 银行已尽到提示付款义务。
3. 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向银行支付票款及相应的利息。
四、案例分析1. 商业承兑汇票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在汇票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上已记载了上述事项,符合商业承兑汇票的法定形式要求,因此该汇票有效。
2. 银行的提示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本案中,银行在汇票到期后十日内向甲公司提示付款,已尽到提示付款义务。
3. 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8条规定:“汇票到期,付款人未按期付款的,持票人有权按照下列规定行使追索权:(一)向出票人追索;(二)向承兑人追索;(三)向前手追索。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未按期支付票款,构成违约。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纠纷是指在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支付等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对票据权利义务的理解和行使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在我国,票据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面广泛,对金融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票据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2018年6月,甲公司(出票人)向乙银行(承兑人)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载明收款人为丙公司。
承兑后,乙银行在汇票上加盖了承兑章。
同年8月,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在支付一定手续费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同年9月,戊公司持汇票向乙银行请求付款。
乙银行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1. 汇票背书是否连续;2. 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四、法律解析1. 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且在每一背书人签章之后,均有被背书人签章。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在每一背书人签章之后,均有被背书人签章,符合背书连续的要求。
2. 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银行在汇票上加盖了承兑章,表明其已承诺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
然而,乙银行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背书不连续的,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因此,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支付票款。
承兑人拒绝支付的,持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戊公司作为汇票的持票人,有权向乙银行请求付款。
乙银行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违反了法律规定。
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票据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及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2018年,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向乙银行申请开立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乙银行在审核甲公司提供的资料后,同意为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丙公司的一笔债务。
2019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乙银行的到期票据款项。
乙银行在追讨过程中,发现丙公司并未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持票人,而是将汇票用于抵债。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支付到期票据款项及利息。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乙银行、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乙银行作为承兑人,丙公司作为持票人,三者之间形成了票据法律关系。
(1)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应当保证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得伪造、变造票据。
(2)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保证在汇票到期时支付票款,不得拒绝支付。
(3)丙公司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包括汇票的转让、质押、贴现等。
2. 甲公司的法律责任甲公司在开具汇票时,应当保证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本案中,甲公司未对乙银行进行充分审查,导致乙银行开具的汇票存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出票人未按照规定保证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乙银行的法律责任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保证在汇票到期时支付票款。
本案中,乙银行在承兑汇票时,未对甲公司进行充分审查,导致承兑的汇票存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承兑人未按照规定保证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丙公司的法律责任丙公司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但在本案中,丙公司未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持票人,而是将汇票用于抵债,导致乙银行无法追回到期票据款项。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XX银行与XX公司之间的票据纠纷。
XX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5月1日向XX银行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5月1日。
XX公司于到期日向XX银行提交了该汇票,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然而,XX银行在审核汇票时发现,该汇票的出票人XX公司并未在该汇票上签字,因此拒绝支付票款。
XX公司遂将XX银行诉至法院,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效力问题:汇票是否有效,即出票人XX公司是否具有出票资格。
2. 票据的转让问题:汇票是否经过合法转让,即汇票上的背书是否有效。
3. XX银行的付款责任:XX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汇票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票款的能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应当保证按照汇票记载的事项支付票款。
”在本案中,XX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具有支付票款的能力。
然而,XX银行在审核汇票时发现,该汇票的出票人XX公司并未在该汇票上签字,因此无法确定XX公司是否具有出票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未在汇票上签字的,汇票无效。
”因此,本案中汇票的效力存在争议。
2. 票据的转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汇票可以转让。
汇票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的汇票是有效的;(二)转让的汇票上的背书是有效的;(三)转让的汇票上的受让人是善意的。
”在本案中,XX公司是否将汇票转让给了原告,以及原告是否为善意第三人,需要进一步调查。
如果XX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了原告,且原告为善意第三人,则原告有权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如果XX 公司未将汇票转让给原告,或者原告并非善意第三人,则原告无权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3. XX银行的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应当按照汇票记载的事项支付票款。
票据法律规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其法律规范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票据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票据法律规范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旨在提高对票据法律规范的认识,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货物交付后10日内向甲公司开具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乙公司按照约定开具了汇票,并在汇票上注明了甲公司为收款人。
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示付款,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票据权利的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汇票的收款人,在乙公司开具汇票时取得了票据权利。
甲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汇票,符合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
(二)票据义务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出票人应当保证汇票的到期付款。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票人,在汇票上未注明“不得转让”字样,故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三)票据到期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9条规定:“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随时要求付款人付款。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然而,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违反了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四)票据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2条规定:“票据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公司无法与乙公司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票据纠纷进行了审理,并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汇票款项。
四、结论本案通过分析票据法律规范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得出以下结论:1. 票据权利的取得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票据案例分析
票据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商业交易中,票据作为一种常用的支付工具,具有广泛的应用。
然而,票据背后也隐藏着一些风险和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对票据的应用和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介绍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票据支付。
根据合同,供应商向买方提供货物,并开具了一张票据作为付款凭证。
然而,在买方收到票据后的核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三、问题分析1. 票据真实性买方发现票据上的字迹有些模糊,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复印件又较为清晰。
买方怀疑供应商可能篡改了票据的金额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票据的真实性成为买方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2. 票据的真实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不符在核查过程中,买方发现票据的金额与实际的交易价格不一致。
买方与供应商实际达成的交易价格为100,000元,而票据上的金额为150,000元。
买方面临着额外支付50,000元的风险。
3. 票据的到期日期票据上标注的到期日期为交货后的30天,但实际上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拖延了交货时间,并且无法保证在到期日前交货。
这将给买方的收付款安排带来困扰。
四、解决方案1. 证实票据真实性买方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来证实票据的真实性,如与银行核对票据号码、核查票据的编号和对应的银行记录、与供应商确认票据是否为原件等。
如果票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则应暂停支付程序,与供应商进行进一步沟通和调查。
2. 重新协商交易价格买方可以选择与供应商重新协商交易价格,确保票据金额与实际交易价格一致。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买方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解释和证明,或者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3. 调整票据到期日期考虑到供应商交货时间的延迟,买方可以与供应商协商调整票据的到期日期,避免因交货延迟导致的额外风险和损失。
五、风险防范措施1. 核查票据真实性在接收到票据后,买方应及时核查票据的真实性,确保票据的来源和内容真实可靠。
如发现任何可疑情况,及时与供应商沟通澄清,避免因票据造假而产生的风险。
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票据法是规范票据行为,保护票据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在我国,票据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对促进经济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名称:张三与李四、王五票据纠纷案案情简介:张三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需要,向李四借款100万元。
双方约定,张三出具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由李四向银行兑付。
张三遂向王五出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李四,出票人为张三,承兑银行为某银行。
汇票到期后,李四持汇票向某银行请求兑付。
某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发现,汇票上的出票人签名并非张三本人所签,而是由他人代签。
某银行拒绝兑付,理由是汇票无效。
李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王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汇票是否有效?2. 张三、王五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法院判决及理由(一)汇票是否有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法定形式在汇票上签名或者盖章。
出票人未按照法定形式在汇票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汇票无效。
”本案中,汇票上的出票人签名并非张三本人所签,而是由他人代签,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因此,该汇票无效。
(二)张三、王五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收款人、持票人等,对汇票的无效或者无效原因,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五作为收款人,在收到汇票后未及时提出异议,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张三、王五应当对李四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一)汇票的效力问题本案中,汇票的无效主要是由于出票人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导致的。
在票据法中,汇票的效力是以出票人的真实意愿为前提的。
票据业务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银行是一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业银行,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比重逐渐上升。
为了满足客户需求,A银行积极开展票据业务,为客户提供票据承兑、贴现、汇票等一站式服务。
然而,在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A银行遭遇了一起因票据业务引起的法律纠纷,给银行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A银行客户B公司向其提交了一份由C公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承兑银行为D银行。
B公司向A银行申请贴现该汇票,A银行经审核后同意贴现,并与B公司签订了贴现合同。
在合同中,A银行明确约定了贴现利率、贴现期限以及逾期罚息等条款。
2019年6月,A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贴现款支付给B公司。
然而,在贴现到期后,B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贴现款。
A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贴现款及逾期罚息。
在诉讼过程中,D银行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C公司并未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也未向其垫付票款。
D银行认为,由于C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A银行应向其追偿。
A银行则认为,C公司作为出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等。
在本案中,A银行作为贴现银行,享有向B公司追偿贴现款及逾期罚息的权利;B公司作为收款人,有义务向A银行偿还贴现款及逾期罚息;C公司作为出票人,有义务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D银行作为承兑人,有义务在汇票到期日垫付票款。
2. 票据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业务应当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原则。
在本案中,A银行与B公司签订的贴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然而,由于C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导致A银行遭受经济损失,违反了票据业务的合法性原则。
3. 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未履行票据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票据业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2、内部控制不完善:尽管该行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但在实 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执行不到位和监督不力的问题。
3、风险评估和量化不足:该行的风险评估和量化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缺乏 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无法对风险进行准确衡量和预测。
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票据业务 风险管理策略和方法
3、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量化体系: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 该行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量化体系,实现对票据业务风险的准确衡量和预 测。通过引入现代风险管理模型和方法,如信用风险度量模型、VaR模型等, 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结论
票据业务作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重要业务之一,其风险管理关系到该行的稳 健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通过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和建立科 学的风险评估和量化体系等策略和方法,该行可以有效地提升其票据业务风险 管理水平,降低风险损失,实现可持续发展。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 和创新发展,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应持续市场动态,优化风险管理策略,以适应 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针对以上问题,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需要采取以下策略和方法来提升其风险管理 水平:
1、提高风险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能力:该行应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提高对市场风险 的敏感度。同时,完善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对票据业务中的风险事件进行 回顾和总结,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2、加强内部控制: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票据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监 督和审查,确保各项操作符合政策和法规要求。此外,应建立内部风险审计机 制,定期对票据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票据业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01 一、引言
03 三、案例分析
目录
02
合规风险提示--票据业务纠纷典型案例分析第二期
法律合规风险提示--票据业务纠纷典型案例分析》(第二期)近期,银行因配合有权机关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冻结止付而引起持票人起诉的纠纷数量显著增加。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承兑汇票能否被冻结止付的规定较为模糊,且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内部意见严重冲突,导致配合有权机关冻结止付票据存在较大风险。
因此在法律法规尚未做出明确解释,且个别机关强制要求银行配合办理票据冻结止付时,应高度谨慎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本提示在对外部司法判例进行合规监测的基础上,选取目前银行常见的票据追索权纠纷典型案例进行重点分析,深入剖析司法机关对票据追索权纠纷事件的态度和看法,对如何防范和控制相关票据业务风险以及如何在票据诉讼中维护我行合法权益等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供我行各级机构参照执行。
附件: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附件: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一、案例简述案例1:A集团公司签发了票据金额1000万元、收款人为B商贸公司的承兑汇票一张,承兑人为C银行。
汇票签发后,B商贸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F银行向贴现申请人E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
汇票到期前,F银行以委托收款方式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未向F银行付款,也未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
此后,山西某市公安局向C银行出具了冻结汇款通知书,以冻结犯罪嫌疑人诈骗所得为由冻结了上述汇票。
F银行遂以其按照正常手续为E公司办理贴现后向C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F银行、E 公司、D公司、B商贸公司、A集团公司连带清偿汇票票面金额1000万元及其利息。
本案在诉讼审理中查明,根据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出具的相关材料表明,犯罪嫌疑人骗得涉案汇票后利用伪造买卖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等虚构商品交易关系的手段在F 银行对所骗承兑汇票进行贴现。
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均认为C银行在F银行提示的汇票到期日应无条件付款,公安机关对汇票的冻结措施不是已作出承兑承诺的付款行C 银行拒绝付款的法定条件和理由;并且认为,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票据关系一经产生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法没有规定票据的被背书人即贴现银行对其前手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真实有效负有审查义务,因此,F银行在支付了贴现款经背书取得票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是合法取得票据,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3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3月1日。
甲公司为保证汇票的兑付,在承兑银行丙银行开具了相应的保证金。
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2017年3月1日,汇票到期,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但丙银行以甲公司未支付保证金为由拒绝付款。
丁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丙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丁公司是否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以及甲公司、乙公司、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汇票到期,持票人应当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后,有权要求持票人提供保证金,但不得以未提供保证金为由拒绝付款。
因此,丙银行以甲公司未支付保证金为由拒绝付款的行为违法。
关于丁公司是否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请求承兑人、出票人、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丁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
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均应当对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甲公司、乙公司、丙银行共同赔偿丁公司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与保全,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人持有有效汇票;(2)汇票到期;(3)持票人未收到付款。
本案中,丁公司持有有效汇票,汇票到期,且未收到付款,符合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条件。
2. 票据追索权的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应当采取以下保全措施:(1)在汇票到期前,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2)在汇票到期后,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3)在汇票到期后,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提起诉讼。
票据业务审计案例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业务审计案例票据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业务混乱引发关注1、某分行再曝票据窟窿,涉案金额**亿据报道某分行出现近**亿元票据案件,引发市场对银行票据业务的担忧。
银行1月28日16时左右回应称:我行某分行发生票据无法兑付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资金金额为**亿元。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已冻结相应资金和相关资产。
我行还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资金追查工作,最大限度保证资金安全。
经调查某分行是被杭州的票据中介非法套取了资金,涉案金额近**亿元。
中信银行某分行跟杭州这家票据中介有长期合作关系,已经约定好了利率和出票规模,开票企业也联系好了。
但是中介挪用了票据资金,银行的票卖出去了,但是资金没还给银行。
知情人士透露,中介挪用资金的用途之一,是去配资炒股。
跟农行票据案一样,中信票据案也是多个环节出题。
2、票据贴现规模暴增,行业混乱数据显示,2015年1-11月,新增未贴现承兑汇票同比减少1万亿元。
12月未贴现承兑汇票增1545亿元,同比增944亿元。
在2015年流动性较为宽松的环境下,仍然有55%的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未贴现票据。
截至2015年底,贴现票据余额为4.57万亿,占人民币贷款总额的4.87%。
票据融资减少,但是贴现规模增加,表明银行表内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需求有限,有大量票据游离在银行表外,也就催生了负责撮合、加快流转的票据中介。
有部分中介不满足赚取日渐摊薄的差价,利用“同业户”、验票疏漏等环节,通过向银行做短期卖出回购、不断地期限错配提高周转率以赚取更多的利差,有的甚至把票据套出来的资金投入股市,最后股价下跌无法回本,银行也牵扯其中。
许多银行认为票据转贴现没有风险,因为不像给企业做直贴,到期需要还款,到期如果无法还款风险就会很大,但是如果做转贴现,保管的银行获得一部分利润,虽然利润比较少,但是中间不涉及成本,又不用揽存款,相当于无本生利。
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某市某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长期保持合作关系,双方之间的交易主要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结算。
2019年11月,建材厂因购买一批钢材,向商贸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转账支票。
该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19年11月5日,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商贸公司收到支票后,于2019年11月10日将该支票存入其开户银行。
然而,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商贸公司未能及时将支票在有效期内提交给银行办理转账。
直至2019年11月20日,商贸公司才将支票提交给银行办理转账。
银行在办理转账时发现,该支票已经过期。
银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拒绝办理该支票的转账。
商贸公司认为,建材厂开具的支票并未注明具体的付款期限,且其提交支票的时间并未超过合理的期限,因此银行无权拒绝办理转账。
建材厂则认为,其已经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开具了支票,商贸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支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支票的付款期限是否已过?2. 商贸公司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了支票?3. 银行是否有权拒绝办理过期支票的转账?三、法院审理过程及判决1. 关于支票的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十日内。
但出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建材厂开具的支票并未注明具体的付款期限,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2. 关于商贸公司提交支票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0条规定:“持票人应当在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本案中,商贸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才将支票提交给银行,已经超过了法定的10日提示付款期限,因此其提交支票的时间已过。
3. 关于银行拒绝办理转账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1条规定:“付款人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票据业务案例分析全解
通过“买入返售+买入返售+买断” 隐藏信贷规模、低估风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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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重点: 通过查看银行各项转贴 现业务台账,挑选同一交易 对手,金额一致(或金额不 同但尾数后几位相同,银行 可能将票据包拆包),起息 日(买入日)、到期日(卖 出日)能接续上的,进行重 点检查。
五、几点感受
几点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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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支付
转回贷款资 金3000万元
葫芦岛某冶 金重工机械 有限公司
(一)贷款作保证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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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重点:
既发放贷款又签发银承的企业,且时间相距较近。
保证 金来 源不 合规
收款人提供保证金。保证金由收款人转入借款人账户。 贴现资金回流后做保证金。银承收款人将贴现资金转回 出票人(即借款人)做银承保证金,循环开票。
行
15时17分 2700万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744.55万元 收款人
15时11分
资金划转
辽宁某铜业有限公司
沈阳某铜业有限公司
以自开自贴的方式滚动签发银承,虚增资产负债规模 16时19分 贴现27,013,727.39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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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铜业有限公司
16时23分
资金全额回流
C
辽宁某铜业有限公司
累积贴现金额较大的中小型贸易公司 或其他中小型企业。
二、票据业务创新案例
对公保本类理财产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
理财 2000万元 产品起始日2013年8月23日 产品到期日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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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行
贸易融资业务之补充协议 理财产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抵消协议
某特钢有限 公司
银行承兑 汇票 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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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
2019年6月,甲公司与丙公司(以下简称“丙”)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向丙公司开具一张100万元的汇票,并由丙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提示付款。
甲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丙公司开具了一张出票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丙公司、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丙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乙公司,用于支付其欠甲公司的运输费用。
乙公司在2019年9月1日向甲公司提出支付运输费用的请求,甲公司以丙公司未按期付款为由拒绝支付。
乙公司遂于2020年6月30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但丙公司以甲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拒绝付款。
乙公司随即向甲公司追索,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支付。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有权向甲公司追索汇票款项?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责任?3. 乙公司是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三、法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有权向甲公司追索汇票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向其中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追索。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汇票的收款人,在丙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有权向甲公司(出票人)、丙公司(背书人)追索汇票款项。
(二)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支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票据市场典型风险案例
票据市场典型风险案例一、“克隆票”坑人事件。
话说有这么一家小企业,咱们就叫它小A公司吧。
小A公司呢,好不容易谈成了一笔大生意,收到了一张金额不小的银行承兑汇票。
小A公司的老板那叫一个高兴啊,就想着拿着这汇票去换钱,好赶紧进原材料扩大生产。
小A公司就把汇票拿到了一个看起来挺靠谱的贴现公司。
这个贴现公司的业务员啊,刚开始看这汇票的时候觉得没什么问题,就准备走流程贴现。
可是呢,他们有个经验比较丰富的老员工,多留了个心眼儿。
仔细一检查,发现这汇票有点“鬼鬼祟祟”的。
原来啊,这是一张“克隆票”。
就像有人偷偷复制了一张真票一样。
造假的人技术还挺高超,乍一看真的很像真票。
但老员工发现一些细微的地方,比如防伪标识不太对劲,纸张的质感也有点微妙的差异。
这可把小A公司吓了一跳啊。
要是这张票真的贴现出去了,小A公司可就麻烦大了,不但拿不到钱,还得承担法律责任呢。
小A公司老板气得直跺脚,直呼怎么这么倒霉遇到这种事儿。
而那个贴现公司呢,也庆幸自己发现得早,不然也得跟着遭殃。
这个案例的风险点就在于,企业在接收票据的时候没有足够谨慎地去验证票据的真伪。
而造假者就是利用了一些企业和贴现机构的疏忽,妄图浑水摸鱼,骗到钱。
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之祸。
有一家中型企业,叫中B企业。
它的财务部门有个小李,平时看着老老实实的,没想到却干了一件大事儿。
中B企业经常会收到各种票据,也会用票据去支付货款之类的。
小李呢,他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
有一天,他发现公司有一张即将到期的高额票据,这时候他动起了歪脑筋。
小李和外面的一个小商人勾结起来。
他偷偷地把这张票据背书转让给了这个小商人,当然了,这个小商人给了他一笔不小的好处费。
小李心想,反正公司这么大,一时半会儿也不会发现这张票据不见了。
可是啊,到了票据到期要兑付的时候,问题就来了。
公司发现这张票据没了,查来查去,发现是小李搞的鬼。
这个时候,中B企业不仅要去追究小李的责任,还要面临着可能的资金损失和信誉受损。
票据业务案例分析分解
A行
6月21日 续作买入返售 到期日9月14日 9月14日 买断
买断
前手
某股份制银行 石家庄分行 村镇银行
A行
先转入买入返售款 后汇入回购款
先转入买断款
A行
后汇入回购款
村镇银行
通过“买入返售+买入返售+买断” 隐藏信贷规模、低估风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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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返售
买入返售
买断
通过“买入返售 + 买入返售 + 买断” 业务,即对同一批银票分三个阶段连续 做转贴现业务 , 两次买入返售期限均在 3 个月以内(也称 3+3 模式),在银票即 将到期时再买断。这种交易的实质是将 买断式转贴现分段操作,在表面上缩短 资产期限并隐藏信贷规模,使加权风险 资 产 被 低 估 ( 风 险 权 重 从 25% 降 低 为 20%),存贷比指标严重失真。
虚假发票的特点
“该纳税人未购买过此种发票。” “ XX 年X 月X 日进行了验旧,验 旧结果为剪角作废。” “ XX 年X 月X 日进行了验旧,验 旧结果为填开作日期
克隆发票
在网上查询显示正常, 但几张发票除号码和密码 区不一致外,其他信息包 括印章质量全部一致,利 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票 查询系统的漏洞:无购货 单位和金额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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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热衷票据业务但却轻于管理 对票据业务检查的难度不断加大 重点对资金流向进行追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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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通过“买入返售+买入返售+买断” 隐藏信贷规模、低估风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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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重点: 通过查看银行各项转贴 现业务台账,挑选同一交易 对手,金额一致(或金额不 同但尾数后几位相同,银行 可能将票据包拆包),起息 日(买入日)、到期日(卖 出日)能接续上的,进行重 点检查。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A公司因业务需要,向B公司支付一笔货款。
双方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C银行作为承兑行。
A公司在C银行开具了该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
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D公司持票到C银行请求承兑,C银行在审查无误后予以承兑。
然而,不久后,C银行发现该汇票存在重大疑点。
经调查,发现A公司在开具汇票时,并未实际向B公司支付货款,而是通过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
D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
E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
当F公司持票请求C银行承兑时,C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票据欺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其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2. 票据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伪造汇票,应对票据上的款项承担全部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虽然不知情,但其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C银行作为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未发现票据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3. 刑法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汇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全部票据责任,并追究其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因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被判决承担部分票据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欺诈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具有极高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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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风险下票据业务审计与典型案例精讲
课程背景:票据业务具有操作难度大、风险高,但吸存能力及盈利能力强的特点。
在中国人民银行推出2010版票据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又出台了《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2012年以后,中国银监会就票据业务监管每年都下发了新规,这些文件的落实,对我国商业汇票市场的经营秩序的进一步规范,以及健康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近期连续爆发票据业务的恶性案件,引起各家各级银行、信用社的恐慌,以及对票据业务规范化操作的迫切要求。
各家各级银行、信用社都要求加强票据业务内部控制,尤其是加强对票据相关人员进行长期随时的、实用性针对性强的、卓有成效的培训辅导,对于保证票据业务的规范操作、管理及有效监督,保证票据业务安全运行、健康发展,防范票据风险。
本课程主要为商业银行、信用社、新型金融机构规范操作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操作、风险排查与防范行为提供指导,由于难度大,实用性强,并附送主讲徐连金教授的相同内容的新书而深受欢迎。
研修对象:商业银行(信用社)领导、审计人员、会计检查人员、信贷检查人员、风险检查人员、合规检查人员。
主讲人:徐连金
时间:2-3天
1.票据案例频发
案例:农行39亿“票据变报纸”案
第一讲执行票据法规的审计
2.票据对价的审计
票据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
案例:诉讼引出大连银行虚假承兑
票据法的对价原则
虚假交易背景的主要表现
案例:科弘票据贴现融资大案
案例:三联商社虚开承兑汇票案
案例: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审查方法
3.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审计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利益偿还请求权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及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审计
案例:票据过期民事权利的行使
4.行使票据抗辩权的审计
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抗辩的条件
票据抗辩的限制
案例:利用票据套取资金用于非法借贷引起的纠纷
案例:购销合同未履行引发的票据承兑纠纷案案例:无对价票据重大过失贴现
行使票据抗辩权的审计
5.票据挂失止付的审计
票据丧失
票据挂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挂失的规定
票据挂失止付的审计
6.票据公示催告的审计
公示催告的概念
案例:银行承兑汇票丢失
公示催告程序
防范公示催告的法律风险
案例:票据遗失保全案
票据公示催告的审计
7.票据普通诉讼的审计
普通诉讼
案例:6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纠纷
票据普通诉讼的审计
8.票据被冻结纠纷的审计
票据被执法部门冻结纠纷
案例:票据被公安冻结引起纠纷
票据被执法部门冻结纠纷的审计
9.伪造与变造票据的审计
票据的记载
票据的更改
案例:被背书人名称更改引起纠纷
票据伪造
票据伪造的种类
伪造票据的审计
案例:公司老总私刻公章取得承兑汇票
案例:票据伪造的责任
票据变造
案例:上海发现新版变造票
案例:变造168份承兑汇票诈骗4亿
案例:变造汇票背书转让案
变造票据的审计
假票的概念
票据的真假鉴别
“克隆”票据的特点
如何防范“克隆”票据的风险
10.票据查询查复的审计
票据查询的内容及要求
票据查询的方法
案例:某市联社票据贴现诈骗案
案例:克隆票据诈骗案
票据查询查复工作的审计
11.票据出票行为的审计
出票的概念
出票的款式
案例:接受“不得转让”的票据
票据票面的审核
瑕疵出票行为的审计
案例:大写金额中少写一个0,汇票变成废纸
案例:借口“印鉴不符”拒付商票
案例:仅签发而无交付的票据
12.票据背书行为的审计
票据背书的概念
转让背书的审计
票据粘单使用的审计
委托收款背书的审计
质押背书的审计
案例:票据质押贷款合同关系与票据关系
回头背书
审计回头背书是否安全有效
自开自贴票据的审计
瑕疵票据背书行为的审计
案例:承兑汇票背书笔误遭拒付
背书行为瑕疵——签章瑕疵
背书行为瑕疵——背书空栏
背书行为瑕疵——背书重复
背书行为瑕疵——空白背书
背书行为瑕疵——断头背书
背书行为瑕疵——日期错误
背书行为瑕疵——粘单错误
背书行为瑕疵——抬背不符
背书行为瑕疵——背书附有条件
背书行为瑕疵——“部分转让”或“分割转让”的背书背书连续性的审计
案例:背书不连续票据拒付纠纷
13.票据承兑行为的审计
承兑的概念
承兑的原则
案例:拒付冻结票据引起的纠纷
承兑的记载
承兑的签章
承兑的核算
承兑手续费
敞口承诺费
瑕疵票据承兑行为的审计
案例:附条件的承兑
14.票据保证行为的审计
票据保证的概念
检查票据保证是否符合法定款式
案例:“贴现保证”记载引起纠纷
检查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是否落实
案例:汇票保证的连带责任
瑕疵票据保证行为的审计
15.票据付款的审计
票据付款的概念
付款期限的审计
案例:付款人期前付款引起纠纷
案例:承兑汇票过期付款起纠纷
案例:6000万票据邮寄中丢失
检查托收中遗失票据的风险防范
16.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审计
票据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的特征
追索权的主体
追索权的客体
行使追索权的审计
追索权的行使
案例:追索权认定案
保全追索权的审计
案例:追索权保全案
第二讲票据业务内部控制及其评价
1、票据业务内部控制意义
2、票据业务内部控制基本要求
3、票据业务内部控制监督与纠正
票据业务内部控制评价
1、票据业务内部控制评价定义
案例:“投资大亨”空壳骗贷328亿
2、票据业务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3、票据业务内部控制评价方法
4、票据业务内部控制评分标准及等级
5、票据业务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6、票据业务内部控制评价要点
案例:农业银行沧州分行包庇纵容员工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案例:农行内黄支行自盗票据案
案例:成都商业银行票据事件
案例:包头连环票据诈骗案
案例:广州华夏高增长付出代价
案例:徐州农行员工帮客户办理汇票付款后“玩失踪”案例:某银行出内鬼,骗走2亿
案例:蚌埠假承兑汇票诈骗案
第三讲票据业务授信的审计
1、票据业务授信审计重点
案例:2.4亿元票据案牵出重庆农行四高管
2、票据业务授信工作审计要点
案例: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损失案
案例:工行华信支行商票回购案
3、票据业务授信管理审计
4、票据承兑业务审计
5、票据承兑业务审计
案例:农行呼市迎宾支行副行长违规承兑犯罪
案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承兑汇票贴现后……案例:中信南西支行票据诈骗案
案例:建行漯河分行再爆票据违规经营案
案例:民生银行白云支行遭遇特大汇票诈骗
案例:违规承兑被骗
案例:中国银行四马路支行票据体外循环大案
案例:中行沈丘支行票据诈骗案
6、票据承兑业务审计
案例:中信银行骗取票据承兑案
案例:某行承兑汇票营销贿赂案
案例:1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审计
案例:大量虚开票据骗取银行融资的审计
7、票据贴现业务审计
案例:重大过失贴入伪造票据
案例:江苏宜兴承兑汇票诈骗案
8、票据转贴现业务审计
9、票据业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重点
案例3-34烟台银行票据自盗案
案例:方城农行票据贴现转回购挪用公款案
票据托收环节的审计
票据付款结清环节审计
票据业务会计核算工作审计
10、授信后管理审计重点
案例3-40武汉中融原董事长涉嫌合同诈骗案
授信后管理审计要求和措施
加强对票据风险监测,以及对可疑类票据的监控
加强票据交易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