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区级)综合医院关于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接触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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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区级)综合医院关于医务人员与医药

代表接触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治理商业贿赂,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增加医院工作透明度,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经医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在医院门诊二楼开设一间医药代表接待室,每周三下午开放,仅供因工作需要的医务、药剂人员与医药代表洽谈业务使用,接待期间必须登记医药代表姓名、公司地址并记录洽谈内容,接待室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二、在非医药代表接待日期间,严禁医务人员在医院范围内私自接待医药、器械代表,一旦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对当事人和科室进行严肃处理:1.对当事人和科室作全院通报批评;2.扣当事人当月奖金***元,当年不准评优,科室不准评先进科室;3.取消购进该医药代表在医院代理的药物品种。

三、接待日由医务科组织,药事委员会、药剂科分别派人员参加,实行集体接待,由接待人员将资料信息分门别类汇总后交药事委员会或设备使用科室进行信息交流、讨论。

四、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器械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医疗器械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或以学术讲座的形式介绍其产品的性能、用途、特性等,非接待日时间恕不接待。

五、严禁医药、器械代表在非医药代表接待日到医院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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