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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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风景园林法规的认识

班级:景观1211

姓名:陆佳运

学号:1120602113

对我国风景园林法规的认识

摘要:在法制化的现代社会中,制定完善的园林法律和法令成为了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发达国家,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实践之后建立起了成熟的园林法规、法令。在我国,逐步法制化、系统化的园林法规建设也在不断地进步,不断改进完善的法规在法律制度方面给我国的园林绿化建设提供了全面的保障。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园林绿化的地位日益重要,而城市园林法规的建立与改善也日益迫切。为了完善我国的风景园林法规,提高风景园林法规建设和管理的效率,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在自己的法规中取精华去糟粕,不断发展。

关键词:园林法规、城市绿化、现状、完善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需求也从温饱提高到更高的层次,在这过程中,园林景观的建设正渐渐地成为现代城市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城市景观园林的建设关系着城市的生态、环境、旅游等多个方面。只有建立健全园林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城市园林绿地的能够得到科学的管理和发展。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城市绿化建设的科学合理性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很多景观设计发达的国家,园林法令已经被纳入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区域规划以及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这也让他们的园林法制能够健康地发展。

1.1 建立完善园林法规的目的

经过对景观园林的系统学习,了解到景观设计的意义在于让人们生活得更美好,它不仅仅是庭院、花园,也包括地域环境、城市景观系统,它促进城市乡村和未开发区域之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以及对它们环境的优化,城市空间的良性发展需要对城市绿地进行系统规划。因此,指导景观园林设计的园林法规显现出了他异常重要的地位。园林法规负责着整个园林行业的工作指导、目标确定、实践总结等。园林行业的政策法规对行业的发展重要性十分大,有好的政策支持,一个行业就很容易发展起来。比如在美国,对开发建设收集地上的雨水就做了明文规定,在一定场地内,由于可渗透入地面与水的减少,就需要做蓄水池,这种蓄水池对整个城市的生态效益会带来很大的益处,而在中国,由于法规的缺失,考虑到经济方面,客户就很少有人会修建蓄水池,如果国家有立法,就能带动这个领域的快速发展。

园林法制是园林绿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园林法规就是通过对园林行为的预测为行业发展清除障碍,同时通过执法保证园林建设的顺利实施。园林绿化从属于城市建设领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考察整个建设行业法律体系的构成情况,有利于明确园林法规在建设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明确其上位法和相关法,从而协调园林法规与其他法规的配套关系。同时,由于园林绿化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及其在城市建设中愈发突出的作用赋予园林法规独特的规范领域和角度,因而在建设法律体系中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

2.1 我国园林法规的现况

在我国园林法规建设的发展历程中,由于政策与法规间极强的相关性,所以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对健全法制有着重要影响。我国园林法规制定以及实施有迅速发展的两个阶段分别是1992年和2002年,这两次的发展与长期对行业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有关,也与社会政治以及经济的重大发展形势有着紧密联系。通过对我国现行国家园林法规规范的学习和实践,可以发现其法律体系极不健全。在“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编制与审批”的管理以及“园林绿化实施管理”的领域都没有法律规范对其操作规程进行引导和约束;也就是说,在进行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绿化用地和园林绿化成果管理、绿化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些程序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定规范可以遵循,这样必将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例如各地由于立法水平不一而导致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异。除此之外,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各阶段的衔接、绿化方案审批后的监督实施、设计部门违反《公园设计规

范》等相应技术标准后法律责任的承担、园林绿化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准入控制标准的建立等领域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势必会成为园林行业的发展增加很多障碍。

3.1 我国当前园林法规体系中的漏洞

在我国当前实行的园林法规中,《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具有较明显的问题。在此《编制纲要》中,忽视了园林绿地的防灾避灾功能;城市绿化用地之所以在各类城市用地中按比例进行设置,其中有对人们使用方便的考虑,同时也是城市建立防灾避灾体系的需要。举例来说日本的城市绿地因在关东大地震、阪神大地震发挥了重要的防火地带、避灾场所的作用,而受到极大的重视;建设部《城市抗震防灾管理规定》中的“抗震防灾措施”第一条即提到进行“市、区级避震通道及避震疏散场地(如绿地、广场等)和避难中心的设置”并制定“人员疏散的措施”。此外,我国许多城市的避灾系统规划中都提到了用绿地作为防火、防洪、抗震防灾的设施。因此,在我国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过程中,不应忽略绿地系统的防灾避灾功能,而应将其纳入法规规范中加以明确。绿化规划用地确定下来之后,园林绿化行业面临着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即对绿化用地的管理和对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一为园林绿地的建设,即园林绿地的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在这一环节的法规体系中,缺乏对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审批程序的规定、对设计单位违反标准规范的责任认定;应制订相应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对此进行规范。

在绿化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目前只有《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对其进行管理,但缺乏施工过程中对监督管理规程、管理责任的认定,以及竣工验收的规程认定:为此应制定《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程》对这一环节进行规范。在对绿化成果的养护管理阶段,也缺乏相应的标准对绿化成果的养护管理水平进行限定。

不仅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还是对绿化规划用地的保护。在《绿线管理办法》中已禁止了一切将绿化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但对于“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仍没有明确规定。

4.1 地方性法规的补充作用

由于国家园林法规中存在着诸多漏洞,各地区较好的地方性园林法规在各自城市园林景观建设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补充与规范指导作用。例如北京市地方法规规范了国家园林法规体系疏漏的诸多环节、领域。与其相对照,国家园林法规体系在规划设计审批领域应增设的法规规范有:《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审核)申报办法》、《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地下设施覆土绿化指导书》。国家园林法规体系在规划设计实施领域应增设的法规规范有:《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公园条例》、《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砍伐树木许可证制度。

5.1 园林法规的未来发展

园林景观设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说明人们对艺术有了更高的要求,对亲近自然有了更多的需求,所以景观设计与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经济发展模式、社会文明程度、人们的道德规范等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园林法制必须分析以上诸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探讨其发生、发展、相互促进和制约的关系,在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熟的条件下,园林有形市场的建立、市场游戏规则的确立等问题如不顺利解决将会干扰甚至阻碍今后园林行业的发展。园林绿化建设涉及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法律上涉及各相关法律关系的制约和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这些关系问题在园林法制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如何兼顾发展,最大限度地缩小矛盾,相互协调,成为园林法制必须深入研究的课题。

综上所述,我国园林行业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任重而道远,关于如何完善与发展我国的园林法规,需要园林专业的人员充分的了解行业的运行机制和法制状况,把握园林景观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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