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证明对象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
•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 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院应当直接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第二节 Biblioteka 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与作用
证明责任,又称客观的证明责任、 确定责任、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 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责任。
注意:
1.证明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作用。 • 2.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
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分
证明责任是举证的后果责任。与这种后果责任相关的 是举证的行为责任,即当事人为了说服法官而提供证据证 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简称为“举证责 任”。
首先,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 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 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 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 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
•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 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 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而举证责任是一种说 服法官的责任。
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where):
何情(How):是指案件发生时的情况,或者说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 何发生的,因此又可称为“如何”。它包括案件发生的方式和过程。
何故(why):指的是案件发生的原因,或者说案件为何发生,所以又可称为“为
何”。它包括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何故”还可以指造成案件后 果的原因。 何物(what thing):即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物体。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 案件中的标的物;第二类是案件中的使用物;第三类是案件中的关联物。 何人(Who):即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人。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案件中的 当事人;第二类是案件中的关系人;第三种是案件中的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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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被指控的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
有关罪行轻重量刑情节的事实
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程序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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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事(What):即什么性质的事件。 何时(When):它有三层含义:其一是该案件是在什么时间发生的。其二是该案 件持续了多长时间;其三是该案件与其他事件的时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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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自向证明是向自己证明,一般来说是证明者先提出一个假设的结论,然后 去寻找证明,并按照一定规则运用证据去证明该结论的正确的或可以成立 的;他向证明是向他人证明,证明者在证明时已经知道或认为自己已经知 道了证明的结论,但是他人不知道或不相信,所以要用证明向他人证明。 自向证明的目的是满足自己行使某种职权的需要;他向证明的目的是满足 他人的某种认知需要。
自向证明是以司法职权为中心的,而他向证明是以诉讼当事人的活动为 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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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概念:
证明对象的名词解释
证明对象的名词解释
嘿,咱今儿个就来说说啥是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啊,就好比是你要去寻找的宝藏,你得知道它藏在哪儿,长啥样,才能去把它给找出来呀!比如说,你要证明你是个勇敢的人,那勇敢就是你的证明对象。
你得通过各种事儿,像面对困难不退缩啦,敢于尝试新东西啦,这些就是你找到这个宝藏的线索呢!
咱再打个比方,就像你要证明你擅长画画。
那画画的本事就是你的证明对象呀!你得拿出你的画作来,让大家一看,哇塞,画得真好,这才能证明你真的擅长画画呀!是不是很好理解呢?
想象一下,你和朋友争论一个事儿,你说你说得对,那你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你的观点,这个你要证明的观点不就是证明对象嘛!比如你们争论哪种水果更好吃,你说苹果好吃,那你就得说出苹果好吃的理由,像它甜甜的呀,脆脆的呀,有营养呀,这些理由就是用来证明苹果好吃这个证明对象的。
证明对象无处不在呀!在法庭上,律师要证明被告有罪或者无罪,有罪或者无罪就是证明对象;在学校里,你要证明你学习好,那你的成绩就是证明对象。
哎呀,这证明对象可太重要啦,没有它,你都不知道该往哪儿使劲儿呢!
所以啊,咱可得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证明对象是啥,然后努力去寻找证据来证明它。
这样,才能让别人相信你呀!这不就是证明对象的意义所在嘛!
总之,证明对象就是我们要努力去证明的那个东西,它就像我们前进道路上的目标,指引着我们去努力,去奋斗!你说是不是这么个理儿呀!。
证明书 证明书怎么写
证明书证明书怎么写证明书是一种正式的文件,用于证明某个事实、情况或者身份。
下面是证明书的标准格式及写作要点:一、抬头部份:1. 标题:证明书2. 抬头:写明发证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3. 标题行:写明“证明书”字样,居中对齐,字体要清晰醒目二、正文部份:1. 证明对象:写明被证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信息2. 证明事项:明确要证明的事实、情况或者身份,确保表述准确、简明扼要3. 证明内容:详细描述证明事项的相关信息,包括时间、地点、活动等,确保真实可信4. 证明依据:列举相关的证据、文件或者其他支持材料,以增加证明的可信度5. 发证日期:写明证明书的发证日期,确保证明的时效性6. 签名和盖章:发证单位负责人签名、职务,并加盖发证单位的公章三、结尾部份:1. 结尾语:写明祝愿或者表达对被证明人的认可和支持2. 联系方式:提供发证单位的联系方式,以便被证明人有需要时进行进一步沟通3. 结尾:写明发证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样例:证明书X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证明书本证明书是根据XXX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和XXX市XXX区XXX街道办事处的要求,特发给XXX先生/女士,以证明其在XXX社区居住的事实。
根据相关记录和居民登记,XXX先生/女士自2022年1月1日起在XXX社区居住至今。
期间,XXX先生/女士积极参预社区活动,为社区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证明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特此证明。
XXX市人民政府XXX区XXX街道办事处日期:XXXX年XX月XX日联系电话:XXX-XXXXXXX邮箱:XXX@XXX希翼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向我提问。
第六章 证明的概念和对象
第六章证明及证明对象第一节证明制度概述一、证明的概念证明是指诉讼主体在法庭审理中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己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对于证明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即诉讼主体。
2、诉讼证明的目的是为了阐明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论证己方的诉讼。
3、诉讼证明只在审判阶段发生,法庭审理前的收集提出证据只是为了法庭上进行诉讼证明打下基础,创造条件。
诉讼证明的目标指向是审判人员,即向裁判者证明或证明给裁判者看,以便说服作为裁判者的司法官确认或接受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最终获得于己方有利的判决。
4、诉讼证明受证明责任的影响或者支配。
也就是法律对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依法承当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实施证明行为,履行证明责任,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直接的后果是可能要面临败诉的危险。
5、诉讼证明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直接受各类诉讼法律规范和调整,这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抽象思维活动。
证明与证据存在密切的关系,但也有本质的不同。
1、证据是各种材料、信息的载体,属于“存在”与“物质”的范畴;证明是人的认识,属于“意识”范畴。
2、证据产生于实体过程;证明发生于程序过程。
3、证据是认识的工具;证据是证明的媒介。
总的来说,证据是各种事实赖以确立的手段,而证明是根据这些证据推导出来的结论或结论的过程。
证明与查明的区别和联系。
查明:指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或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查明的依据:证据;查明的过程:查找证明据,收集证据,使用证据;查明的目的:让查明者自己明白,以便做出某种决定或裁断。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查明一定意义上等同于自向证明。
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
区分查明与证明这两个概念十分重要,查明并不等于证明,“自明”不等于“他明”,在解决诉讼纠纷时,“天理良心”也需要证据来证明。
工作单位开单身证明
单位名称: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
请申请人持本证明办理相关业务,并确保证明内容真实有效。如需进一步核实,请与单位联系。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2.作为申请人办理其他相关业务的合法证明。
五、证明有效期
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个月。
六、声明
1.本单位承诺以上证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证明仅用于本次申请,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3.本单位对开具的单身证明具有解释权。
七、开具日期
本证明开具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申请人目前未与其他人建立恋爱关系。3.申请人目前无子女。4.申请人目前未与其他人共同生活。
三、证明依据
1.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个人情况的了解和证实。
3.我单位人事档案中有关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记录。
四、证明用途
1.作为申请人申请购房、购车、办理银行贷款、参加各类考试的依据。
工作单位开单身证明
一、证明对象
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系我单位在编(或在职)员工,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起在我单位工作,现申请开具单身证明。
二、证明内容
1.申请人目前为未婚状态,无配偶。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法律证明的三个基本概念,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以下是这三个概念的简要解释:
1. 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事实和主张,通常涉及到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争议点。
在诉讼程序中,证明对象由法律明文规定或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2.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3.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或要求。
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诉讼程序中,证明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则相对较高。
在法律实践中,这三个概念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对象、分配证明责任和确定证明标准,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司考】考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
范围包括:当事人主张的实体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
2.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
3.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承认其真实性的陈述;4.证明责任,是指由法律或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对于某一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谁承担不利后果。
5.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6.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7.高度可能性:是指虽然没有使法官确信无疑,但是已经能使法官相信其很可能存在。
重点考点详解一、证明对象(一)免证事实1.自然规律及定理——绝对免证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共同知晓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注意】专业领域的经验法则需要证明。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生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注意】(1)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免证事实2-4;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免证事实5-7。
(二)自认1.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注意】自认和认诺: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自认不一定导致败诉;认诺会导致败诉或部分败诉。
2.自认的方式(1)明示: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2)默示: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事实承认;【注意】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批人员充分说明询问后仍不置可否。
(3)委托代理人的承认:原则上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该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但是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注意】一般授权代理人可以承认,承认事实即导致诉请成立须特别授权。
第四章 证明对象
第三编证明论第四章证明对象第一节证明对象概述一、证明的概念和特点诉讼意义上的证明,是指特定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本着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目的,依法运用证据来确定和阐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具有以下特点:1,诉讼证明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2,证明是在诉讼程序中进行的。
3,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4,证明手段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证据。
5,证明方法是逻辑推断、事实推断和客观验证的结合。
二、证明对象概念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体依法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亦称待证事实。
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2,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意义。
3,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有争议。
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三、证明对象的范围民法诉讼中的证明对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指引起民法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失的事实。
包括以下四类:1,产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2、变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3、消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4、妨碍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
(二)程序法事实是指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三)证据事实(四)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免证事实与司法认知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采用证据加以证明就可以在裁判上加以确认的事实。
司法认知是指当诉讼中出现免证事实时,法院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采用了审判上的认知,从而导致免除该有关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诉讼效果的产生。
根据《民诉意见》第75条,以及《证据规定》第8条、第9条的规定,属于免证事实的包括:一、当事人于诉讼中自认的事实(一)诉讼中自认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
2、当事人自认必须针对法律许可自认的事实。
3、自认的事实必须对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利。
4、自认必须采用法律许可的方式。
第四章 证明对象
(六)自认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具有绝对效力,不可反驳
(三)推定的事实
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法则,在某一 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推定另一事实存在或者 不存在的司法活动。
(四)预决的事实
1.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 事实 2.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 实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外国法、地方性法规
三、免证事实(不要证事实):《证 据规定》第9条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确定标准: 1.普遍性说:社会上的一般成员(含法官)都应知 悉 2.相对性说:众所周知的程度是相对的,要视时间、 地域和对象而定。 3.区域性说:应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一般人知晓。 至少两个条件: (1)为大多数人所周知 (2)为本案的审判人员所知晓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凡是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证 明对象(待证事实、要证事实) (1)该事实属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 例外: 事实涉及社会公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且存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之嫌 (2)该事实对处理民事案件具有法律意义 法律意义:实体法、程序法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实体法上的事实 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引起当事人民事实体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是怎样发生的? 3.法律关系的现状如何? 4.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5.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如何消灭的?
(二)程序法上的事实
是指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 事实 1.对实体权利义务有实质影响的程序性事实: 充分证明 如:当事人适格、申请执行期限届满 2.对与实体权利义务无关的程序性事实:疏明
证明书的证明对象与目的解析
证明书的证明对象与目的解析一、概述证明书作为一种官方文件,用于证明某一特定事实或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不同的场景和情况下,证明书的证明对象和目的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证明书的证明对象与目的进行解析,并探讨不同类型的证明书的应用和重要性。
二、证明对象证明书的证明对象可以涉及个人、组织、企业、机构等不同实体。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明对象:1. 个人证明对象个人证明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户口本等,用于证明个人的身份和国籍;- 学历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用于证明个人的学历水平;- 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用于证明婚姻状况;- 职业资格证明:包括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用于证明个人的职业能力。
2. 组织证明对象组织证明对象主要指企事业单位、社团团体、政府机构等,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用于证明企业的合法存在和经营范围;- 经营状况证明:包括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等,用于证明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社团注册证明:用于证明社会团体或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注册和管理状况;- 政府文件证明:包括各类行政许可证明、批复文件等,用于证明政府机构的决策和行政行为。
三、证明目的证明书的证明目的可以多种多样,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证明目的:1. 审批和申请很多审批和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申请人的资格、经历或条件符合要求。
例如:- 申请学校:需要提供个人学历证明、成绩单等材料;- 申请贷款:需要提供个人信用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 申请出国签证:需要提供学历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
2. 入职和就业在求职过程中,雇主可能需要对应聘者的背景进行核实,同时求职者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增加自身的竞争力。
例如:- 公司招聘:需要求职者提供个人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入职体检:需要提供身体健康证明、疫苗接种证明等材料;- 投保职业保险:需要提供职业资格证明、从业经历证明等材料。
工作满5年证明
3.证明对象在职期间,未曾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而被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4.证明对象在职期间,未曾因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接受过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5.证明对象在职期间,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单位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工作满5年证明
一、证明对象
本人(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以下简称“证明对象”),自____年__月__日起,在(单位名称:__________,以下简称“单位”)工作,至今已满5年。
二、证明内容
1.证明对象自入职以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三、证明依据
1.证明对象的劳动合同、入职通知书、工资发放记录等。
2.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文件。
3.同事及领导对证明对象的评价和推荐。
4.证明对象在职期间获得的荣誉证书、培训证书等。
四、承诺与保证
1.本证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证明仅用于证明证明对象在职期间的工作年限,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出证日期:__________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_____
(单位盖章)
3.本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证明对象持有,一份由单位存档。
五、其他事项
1.本证明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
2.如有需要,证明对象可向单位提出延长证明有效期的申请,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长。
3.本证明的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村委会开亲子关系证明格式模板
村委会开亲子关系证明格式模板村委会开亲子关系证明格式模板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法律权益的重视,亲子关系证明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也为居民提供了亲子关系证明服务。
本文将介绍村委会开亲子关系证明的格式模板,以供广大群众参考使用。
村委会亲子关系证明编号:日期:证明人:身份证号码:证明对象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证明对象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关于证明对象1与证明对象2之间的亲子关系,我们村委会经过仔细调查核实,特作如下证明:一、证明对象1与证明对象2的亲子关系根据我们村委会所掌握的相关资料和调查结果,证明对象1与证明对象2之间的确存在亲子关系。
二、证明对象1与证明对象2的父母信息证明对象1的父母信息如下:父亲姓名:父亲身份证号码:母亲姓名:母亲身份证号码:证明对象2的父母信息如下:父亲姓名:父亲身份证号码:母亲姓名:母亲身份证号码:三、证明对象1与证明对象2的共同居住地证明对象1与证明对象2共同居住的地址如下:联系人: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四、其他相关信息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村民对证明对象1和证明对象2之间的亲子关系给予了高度肯定,他们在村中的社会地位良好,并且深受村民的尊重和信任。
我们村委会郑重声明,以上所陈述的事实属实有效,如有虚假陈述,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名:村委会公章:日期:以上是村委会开亲子关系证明的格式模板,如需使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内容。
村委会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认真核实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并出具真实有效的亲子关系证明。
希望广大群众在办理亲子关系证明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遵守相关规定,以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通过调查,我们得知村民对证明对象1和证明对象2之间的亲子关系给予了高度肯定,并且他们在村中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受到村民的尊重和信任。
根据村委会的调查结果,我们确认以上陈述事实属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遂于2003年6月8日结算,并由吴玉和立一欠 据:欠赵成化现金4300元。2004年5月10日赵 成化起诉吴玉和,要求其偿付尚欠的饲料款 2000元。被告吴玉和辩称,款已付清,还款情 况记录在欠条的右边,该部分内容已被原告剪 去,并申请对是否还款进行测谎鉴定。原告赵 成化以无时间为由拒绝测谎鉴定,另赵成化对 已付2300元的具体情形叙述不清。
案例:陈甲与李乙系夫妻关系, 1998 年 11 月 14 日他
们共同向陈丙借款10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 陈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 息按月利率 1.5 %计;借款后 , 陈甲、李乙已按约分三 次支付了九个月的利息。因此,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 1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陈甲到法庭签收应诉材料时向法官陈述,自己于1999年 2 月 14 日、1999 年5 月 14 日、1999 年8 月 14 日分三次 按月利率 3 %支付了九个月的利息;支付九个月利息 后,双方已口头约定以后不用再支付利息。 但在提交的答辩状及庭审中,两被告否认双方曾有约定 利息及已支付九个月利息这回事,并提出在法庭上的 陈述是因为当时头脑不清醒。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 内为受理案件的法官和一般社会成员所共知 的事实。
(三)自然规律及定理
(四)推定的事实
1、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日常生活的经验从已知的事 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的思维活动就 是推定。
2、分类
(1)事实上的推定:法官根据已经知道的事实推论出 另一事实。 (2)法律上的推定:法官根据法律的事实推论出另 一事实。 联系: A 都具有推定的一般特征 B 二者的划分是相对的 C 对推定加以反驳时都可以使用相同的方法
案例:张某是某电影学院的在学生,出于职业的考虑,
证明书的证明对象权益
证明书的证明对象权益
尊敬的xx先生/女士:
根据您的申请,我单位特发此证明书,证明您作为证明对象拥有的权益。
一、证明对象背景信息
证明对象姓名:xx
证明对象身份证号码:xxxxxx
证明对象联系方式:xxxxx
二、权益证明内容
经核实,证明对象享有以下权益:
1. 健康权益:
根据我单位体检记录,证明对象身体状况良好,无任何严重疾病或残疾,心理健康状态稳定。
2. 就业权益:
证明对象在我单位任职期间表现出色,工作认真负责,得到公司高度评价,并获得相应的职务晋升和薪资调整。
3. 社会保障权益:
根据我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证明对象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权益。
4. 学习权益:
证明对象在学校期间成绩优异,荣获多项奖励,并参加了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展现了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卓越的学术能力。
5. 住房权益:
根据我单位相关记录,证明对象享有公司提供的住房福利,居住环境良好、安全,并没有产生任何违规行为。
6. 法律权益:
证明对象在生活中保持良好的法律意识,未曾违法犯罪,且未受到过刑事或民事处罚。
三、证明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xxx
单位地址:xxxxxx
联系电话:xxxxx
邮编:xxxxxx
四、其他说明
本证明书仅用于证明对象合法权益的目的,不得被用于其他用途。
如有需求予以核实,请随时与我单位联系。
兹证明。
xx单位(盖章)年月日。
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
3.本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虚假陈述,原工作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1.员工在异地工作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遵循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
2.员工在异地工作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结束派遣,应与原工作单位协商解决。
3.本证明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
4.本证明的修改、补充、解除等均需双方书面确认。
特此证明。
(签发日期):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
(2)根据异地工作实际情况,给予员工相应的补贴。
(3)员工在异地工作期间,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奖金、福利等待遇。
6.福利保障
(1)员工在异地工作期间,原工作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员工在异地工作期间,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等。
三、证明效力
1.本证明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员工异地工作结束之日止。
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
一、证明对象
1.本证明适用于工作单位派遣员工至异地工作,需对员工在异地的工作单位进行证明的情况。
2.本证明旨在明确员工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薪资待遇、福利保障等事项。
二、证明内容
1.员工基本信息
(1)员工姓名:__________
(2)性别:__________
(3)身份证号:__________
(4)联系电话:__________
(5)家庭住址:__________
2.工作单位基本信息
(1)单位名称:__________
(2)单位地址:__________
(3)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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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 1、 就证明结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 具体来说,这种情况的出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 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 第二,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 第三,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 2、正当性: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正当性有时又称为合法 性。具体来说,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要合法 第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 实际上,诉讼程序或者证明过程的正当性最典型地体现在当事人 对证明的参与以及对当事人各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上。
证明、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和特点
一、证明的概念 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 实来认定案特征: 第一,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 第二,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是指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为了正确作出裁判或者决 定必须查明的事实,是适用法律不可缺少的基础。又称为要件 事实或者待证事实。 注意区分: 1、全案事实:是司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所了解到的所有情况, 其中可能与本案有关,也可能与本案无关。 2、案情事实:是指司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了解到的与本案有关 的一切事实。 3、案件事实:是案情事实中为法律规定必须查明的要件事实。
第二节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
一、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 1、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 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 2、证明方式相同 3、证明主体相同 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第二、证据的种类不同 第三、证明标准不同 第四,证明对象不同 第五,证明的程序和规则不同
第三,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 证明的法律性表现在: 1、证明的主体由法律规定,诉讼主体通常就是证明的主体。2、证 明的对象由法律规定。3、证明的标准由法律规定。我国三大诉讼 法规定的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证明的 主要程序由法律规定。5、证明的方法和手段由法律规定。 6、证明 行为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关于司法证明问题存在的误区: 1、将诉讼证明视为公安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职权活 动。 其实,诉讼证明的主体应当是,也仅仅是诉讼双方当事人。 2、将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完全等同于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 3、将诉讼证明活动完全等同于认识活动的必然后果。就是错把法 院审查证据,认定案情的行为看作与公诉机关、诉讼当事人一样在 进行探求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甚至在这种认识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因而得出法院也承担证明责任的错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