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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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与案例
第一章 WTO与GATT的历史渊源
[1] WTO的成立日期?中国入世的日期?1995年1月1日;2001年12月11日
[2] GATT在40多年的历程中,其历史实践活动可以归纳哪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贸易政策规则;二是负责召集和主持多边贸易谈判;三是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第二章 WTO 概述
[1] WTO的决策程序?
一、协商一致:一般情况沿用GATT传统的惯例。
1、一致同意。无任何成员方反对;
2、简单多数。当无法获得全体一致同意时采用。一个成员方拥有一票,有效表决必须超过半数。
二、投票表决:
1、涉及任何WTO协议条款的解释时需3/4多数票。
2、涉及WTO协议条款修改时一般需2/3多数票,如遇下列情况时,则需全体成员方接受才能生效:(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有关修改与决策的基本条款的修订;(2)《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
3、任何成员关于临时豁免其世贸组织义务的要求,须得到3/4多数票支持。
[2]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
一、法律地位不同
GATT是临时性的,作为一个组织它先天不足,其法律地位始终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的确认批准;而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它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因为各成员方已经批准了《建
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WTO 拥有“成员方”,GATT拥有“缔约方”——从本质上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二、决策方式不同
GATT的决策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在决议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发表反对意见时才可获得通过。而WTO除了沿袭GATT的这种决策方式外,还根据决策议题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比如3/4多数,2/3多数和简单多数投票等。
三、管理范围及功能不同
GATT只处理货物贸易,WTO还管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此外,WTO还增加了一些诸如贸易政策审议等新的功能。
四、争端解决机制不同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快,时效性强;新增上诉程序的“纠偏”功能更好地保证了裁决和法律解释的公正性;而且“逆向否决”法使裁决一般不会受到阻挠。总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在贯彻公平与效率原则两个方面都有很大提高。
[3] 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期限及内容如何?
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取决于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最大的四国(目前是美国、欧盟、日本、中国)每两年审议一次。紧接着是16国名单,每四年审查一次;其余成员是每六年审议一次。但是最不发达国家除外,他们可以有更长的审议期限。
贸易政策审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由被审议的成员方所提交的全面报告;
2、由世贸组织秘书处根据自己职权所准备的报告及其它通过实地考察得到的关于该成员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最惠国待遇原则
[1] 最惠国待遇的含义、类型及特点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方根据条约给予另一缔约方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无论现在或将来都不应低于它给予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各
种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WTO最惠国待遇的本质:是要求各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员方的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在实施优惠或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它是多边贸易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
类型:(一)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对方。又叫做“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一方已经或将来要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才能享有这种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又叫“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二)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不仅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征收的关税及手续和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
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关系的某些领域,规定仅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在此范围外则不适用。
(三)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双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同样的。
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则是指缔约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即单方面给予,而无权从另一方享有最惠国待遇特点(一)多边互惠性:一个成员国给予另一个成员国的所有优惠、特权和豁免,都必须同样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不应歧视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方,任何双边互惠关系都自动转化为多边互惠关系。(二)无条件性:所谓无条件是与有条件相对应的。而WTO则倡导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以此作为其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
[2]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一、《GATT1994》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规定
(一)《GATT1994》第18条的规定
(二)《GATT1994》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的规定
(三)东京回合达成的“授权条款”规定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
第五章国民待遇原则
[1] 国民待遇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1 政府采购例外、差别运费例外、特殊补贴例外、电影片的例外
第六章关税减让原则
[1] 关税的概念、作用
关税是由一国政府所设置的,海关根据海关法、关税税则和有关规章,对进出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关税与其他国内税赋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作用:
关税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最古老、最有效、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调节国际经济关系的工具。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增加财政收入。关税收入仍是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制定的关税政策被称为财政关税。
2、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以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为目的的关税为保护关税。
3、调整进出口结构或总供给及总需求等。
[2] 与其他类型的进口保护政策及手段相比,关税保护有何特点?
1.间接性。2.非歧视性。3.公开性和透明性。4.稳定性。
[3] 关税减让三原则:关税保护、关税削减及关税约束
关税约束的概念:每一成员国通过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承诺必须载入关税减让表中作为该轮谈判法律文件之一,成为对各成员国有约束力的义务。
[4] 在贸易谈判中,一成员国的“关税约束”可以选择那些方式?
1、对现行税率加以约束。
2、在现行税率基础上削减税率。
3、采用“上限税率”来约束其关税。